谢坤
摘 要:电信增值业务收入确认有其特殊性,但会计准则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试以A上市公司电信增值业务收入会计处理为例,讨论电信增值业务收入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增值业务;上市公司;收入;确认
所谓电信增值业务,是指利用已有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和其他通信相关设备而提供附加通信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网络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高。
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创新,通信网络覆盖范围越来越广,其所承载的数据流量越来越大,速度也越来越快,电信基础业务(指传统电话、电报)和电信增值业务发展出现了不同的发展趋势。电信基础业务几乎已满足了人们的基本需求,电信基础业务发展日趋平缓,而随之发展起来的具有高附加值的电信增值业务却焕发出了篷勃生机和活力。我国电信增值业务发展时间不长,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却非常快,从最初的SP/CP(服务供应商/内容供应商,指通过运营商的网络向广大电信、移动、联通用户提供各种服务和内容)的无序经营,到现在工信部及各運营商出台各种制度条文,使得这一产业正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正是由于电信增值业务的高成长性,电信增值业务企业发展和扩张对资金需求扩大,科大迅飞等企业纷纷上市,因此对电信增值业务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变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对电信增值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的规范及其披露的监管。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对电信增值业务企业的收入确认与计量作出明确规定,本文以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例来阐述笔者对电信增值业务企业收入确认和计量的观点和看法。
一、 A公司的销售模式
A公司主要采用与电信、移动、联通运营商合作运营的销售模式,凭借运营商已搭建的服务应用支撑平台,由A公司自主创新产品服务方式向终端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具体表现为通信运营商提供网络通道设施、计费系统、代收取服务费用等,A公司提供电信增值产品有技术支持,双方约定对收取服务费用采取分成方式确认各自收入。A公司的销售模式有三大好处:一是公司省去了网络、计费、收费系统的搭建、维护人力和物质的投入,便于其专注增值产品的研制和推广。二是双方合作运营有利于风险分担,特别是对于A公司这种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而言,更有利于降低风险。三是电信运营商统一接入,代收费,使终端用户开通、交费、撤销服务更加快捷方便,有利于A公司业务推广。但是也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计费信息模糊,因为是由通信运营商统一计费,所以详细的用户信息掌握在其手中,使得A公司靠自有数据平台无法及时准确获取用户信息。
二、A公司产品种类及收入确认政策
A公司增值业务产品主要包括提供社区及附加的服务功能等,计费主要方式一是向终端客户提供包月社区服务;二是终端客户按次购买虚拟币用于社区附加的功能。A公司披露的具体会计政策为:
A公司委托运营商代收费,并根据合同约定比例对收取的费用进行分成。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依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报告日前取得运营商提供的结算数据的,以双方确认的结算数据确认收入,报告日前未取得运营商提供的结算数据的,公司根据计费平台统计的应收信息费金额及历史回款率预计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收入。针对虚拟制销售业务,在收款金额确定后,公司根据平台数据中的虚拟币实际消耗数量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认收入,未消耗部分已收款金额计入预收账款。公司在实际收到运营商结算数据当月对收入进行调整,历史回款率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A公司收入确认存在的困难
A公司收入确认具体会计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主要存在两方面困难:一方面是期末暂估收入所用的用户基础数据的可靠性。由于A公司收入实现过程涉及与运营商的沟通协调,收入实现判断较为复杂,一是有些地区运营商收费模式是“先使用后收费”,在部分用户存在欠费甚至停机等情况下,运营商无法为A公司代收包月费,这部分用户属于已消费未实际收费的用户,在收入总额中占比不大。二是A公司与运营商之间会员数据信息传送是单向的,除非其中一方认为数量有较大差异时,才会进行用户数量核对。虽然A公司采取历史回款率对暂估收入偏差进行了修正,全年总收入计量偏差很小,但是仍有少数分公司、办事处某月预估收入与实际结算存在一定偏差。另一方面实际收到运营商结算数据时间不确定,此时根据会计政策对收到结算数据的当月收入进入调整,造成当月收入不能反映当月实际销售情况。
四、电信增值业对现行会计准则的冲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14号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是: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对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我国会计准则没有针对电信增值业务收入确认的特殊性,做出相关规定,因此,笔者认为电信增值业务收入确认和计量存在以下值得争议的地方:
(一)收入确认金额。争议一:基于电信增值业务的开发、升级、管理、维护均由SP负责,运营商将其代收费用按协议约定比例分成给SP,所以SP将收到的分成确认营业收入金额。争议二:SP将利用运营商的通信网络和计费系统看成是为自身商品送到最终用户的营销渠道,将运营商收取的分成比例作为销售商品所需支付的成本来计量,此时应将终端用户收费全额计为营业收入。
(二)收入确认时点。争议一:基于成本费用与收入配比的原则,既然成本费用计入当期,那么相应收入应暂估计入当期。争议二:由于运营商掌握平台终端用户的详细数据,如果运营商不能配合SP提供当期收入确认所需的用户基础数据,则可能会造成当月暂估收入与真实收入存在一定差距,违背了会计准则“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规定,因此应在运营商提供有关结算数据,并开具发票时确认当期收入。
五、观点和建议
我国已建立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但就电信增值业务企业会计实务而言,现有的准则存在许多争议和空白。电信增值业务模式明显区别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传统模式,电信增值业务的盈利模式新颖、业务复杂和交易不确定性大,对已有的收入实现原则和计量手段提出了挑战。笔者针对相关争议提出如下观点和建议:
通过对A公司收入确认分析,发现A公司虽然少数下属部门某月收入预估数据与实际结算存在一定偏差,但是A公司整体全年预估收入与实际结算收入不存在较大偏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笔者认为,A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较为恰当,理由为:一是满足当期收入和当期费用配比的原则,二是如果将终端用户收费全额确认为收入,将运营商分成比例看成是成本费用的话,那么收入和成本都会大幅增长。
建议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电信增值业务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结合实际,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政策,以进一步规范电信增值业务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行为,使行业数据更具有可比性。(作者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