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财税政策对施工企业影响

2014-02-03 22:10李岩
2014年38期
关键词:施工企业措施

李岩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项财税政策也逐渐随着相关形势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在这种条件下, ,施工企业的财税政策也有较大变化,如最近的某些新的会计政策要求在2014年7月开始执行,以及目前的营改增的相关政策逐步将施工企业纳入相关的范围,对施工企业的都将有比较大的影响,施工企业及时学习掌握相关政策,并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以逐渐适应这种变化。

关键词:施工企业;新财税政策;措施

施工企业具有自身的行业特点,相比较而言,出于相关产业链的中下游,不利的因素较多,对上要面临业主的强势地位,对下的分包队伍素质参差不起,法制意识淡泊,从而自身的相关风险较大,在这种环境下,更要关注各种财税政策的变化,以适应和规避相关风险,比如安装业务往往涉及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涉税行为比较复杂;在工程主体分包业务中,业主供材通过调拨单的形式划拨,相关主材的发票由业主享受抵扣,而承包单位并不能享受相关的进项发票或普通采购发票,或者相对劳动密集型为主的施工项目部劳务工资形式发放劳务费,也缺乏相关的税务发票,从而导致其成本的认定方面具有较大的争议;随着目前营改增形式的越来越紧迫,特别是目前营改增的趋势下面临越来越多的税务风险。

特别是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作业阶段,要及时了解相关施工地点的相关条件,结合自身的施工内容积极策划,否则就可能出现某些尴尬的局面,例如某施工企业主要以市政建设项目为主,后为开拓市场进入高铁建设项目,并专门成立了相关项目部,该项目系根据客运专线站前工程SJZ-2标段协议及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进行预制梁的生产安装业务。目前在当地进行征地并注册非法人营业执照,取得预制件的生产许可证。

因该项目部在当地注册非法人营业执照,取得预制件的生产许可证,当地税务机关认定为该项目部与业主铁路公司的独立法人之间转移商品纳税义务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当地税务部门的认定是具有一定的依据,但该项目部的预制件涉及标的金额约5亿以上,由于没有进项税金可抵扣,该项目部缴纳增值税达1亿元以上,因税务部门介入,在生产许可证和涉及交税方面存在不能兼顾的尴尬局面,建议考虑方案: (1)申请上级集团公司协调关联单位合同关系及考虑是否开具足够的进项税金给该项目部以递减销项税金等方式尽可能减少税金成本。(2)申请上级集团协调关联单位合同关系及考虑是否变更合同以受托加工名义签订预制件合同,达到减少合同金额减少税金成本 (3)变更合同内容,改为以预制安装和施工一体化的业务,从而将涉及税种改为税率较低的营业税。

目前施工企业的合作伙伴多是素质参次不起的分包队伍,有的具有一定的资质,而另外一些可能只是民工组成的个体分包队伍。对于这样的分包合作者既要管理好相关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同时对于他们的结算也是非常重要关键的内容,某些分包队伍由于没有资质相关分包发票也无法提供,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进行架子队的管理模式,以临时用工的方式来规避相关的发票管理问题。当然这种模式下要关注相关的拖欠民工工资风险,同时对于工资发放也要杜绝舞弊因素,基本按人员的名字建立工资卡和发放记录,避免现金发放的风险。

目前施工企业在扩大规模方面也逐渐采用各种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但不可只关注某一时的效果,而忽略日后的相关涉税风险,比如某公司在吸收合并子公司时,当时为保证收购价格足够低,对被收购公司的存货约3000万,认定为存货报损,并作了进项税金的转出,从而调低了被收购单位的净资产,达到低价收购该单位的目的,但该项目部帐面未作调整,只是据此调整了收购用的审计报告,但后期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推行帐表一体化之后,要求该公司必须做到帐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公司必须对以前的所谓的存货报废损失进行帐面反映。但在帐面体现后以前的收购行为的不合规操作就会暴露,同时税务部门会认定该公司在被收购时点出现了存货损失的,并要求企业补缴相关的进项税金转出的涉及的增值税。

如果撇开该公司在公司收购中的不合规操作行为,单纯认为资产报损需要补提增值税有一定的不合理因素,因此在相关帐务处理中建议该公司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进行补记,补记:(1)借:期初未分配利润3510万 贷:存货30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510万,同时把该业务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补记:借:存货30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510万 贷:存货减值损失3000万 期初未分配利润510万。从而将以前的相关财产报损追溯调整为减值损失,从而避免了进行相关的进项税金转出,而导致多缴税金。

2014年初,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企業会计准则第3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等最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进行了修订,并要求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准则的变化将对施工企业的日常运营产生较大的变化,比如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薪酬,同时在实物方面将对施工企业影响最大的就是相关的劳务用工及临时用工和计日工等成本较大的内容,以后将会统一在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从而对于用工这种占施工企业成本较高的成本将进行更要透明的披露要求,根据与施工企业接触,施工企业最担心的是准则变化后由于在职工薪酬核算后导致相关的工资附加费会同比例计提和发生,这也将会导致企业产生较大的相关成本。

目前施工企业营改增的扩展也是大势所趋,据判断施工企业会适用的增值税率将达到11%。对于已经习惯了营业税缴纳的施工企业而言,将需要尽快转变意识,在相关业务发生及筹划相关的涉税问题,由于目前下游成本的进项税金缺失,导致企业相关增值税税负较高,因此应尽快加大相关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进项税金的获取,特别是目前施工的主材往往以业主供材为主,在营业税模式下,由于不需要进项税金的抵扣,业主在采购相关的主材后往往以调拨单的形式与施工企业进行结算,相关的进项发票由业主进行抵扣使用,特别是目前在业主比较强势的情况下,更需加强相关的发票抵扣工作的沟通,在施工合同签订时要求企业加强条款约束,尽可能的获取相关的进项发票以抵扣。另外在相关的机械租赁费发生时要及时约定相关设备租赁方提供相关的增值税发票。采购大型机械设备时也积极要求提供相关的增值税发票。

结束语

总之,施工企业所处的行业等特点不可避免要面临许多不利的因素,因此积极对当前的财税政策研究具有较大的必要性,在相关的财税政策下进行积极综合考虑,对企业预算和计划进行税收筹划,把税费预算的更加准确,才能尽可能的防范各种风险,保证施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作者单位:浙江天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李明.新税制下建筑业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D].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年.

[2] 常燕军.新税收政策下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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