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簡《系年》考校七則

2014-02-03 05:12宋雨婷
文教资料 2014年29期
关键词:校勘

宋雨婷

(南京師範大學 文學院,江蘇 南京 210097)

清華簡《系年》考校七則

宋雨婷

(南京師範大學 文學院,江蘇 南京 210097)

竹簡史書清華簡《系年》出土時保存近於完好,記載了西周初年至戰國前期的歷史,雖述史略簡,卻與多部傳世文獻互為參證,甚至可補缺載。本文對《系年》中的“千畝”、“伯盤”等七條內容作簡要考校,條記於次,以期益於己學。望方家批評指正。

關鍵詞:清華簡《系年》 校勘 訓詁

清華簡《系年》是我國歷史上繼《竹書紀年》之後,第二次發現的秦以前的竹簡史書,對於古代歷史文化的研究有著非常重要的價值。《系年》全書由一百三十八支簡組成,字跡清晰,保存完好,只有個別殘損之處。全篇分為二十三章,概要記述了從西周初年一直到戰國前期的歷史。其中,第一至四章綜說西周史事,自武王伐紂、周公東征到周王室衰落,晉、鄭、楚、秦、衛等諸侯國興起,特別是西周的覆亡、周平王東遷的歷程等。第五章以下,敘述春秋至戰國前期史事,內容更為詳細,多能與《左傳》、《國語》、《史記》等有關文獻參照印證。《系年》的許多地方可以補充和糾正傳世文獻的記載,特別是戰國前期歷史的各章,所記重大事跡多為傳世文獻所缺載,填補了古史的空白。現簡單考校清華簡《系年》中的“千畝”、“伯盤”等七條內容,并條記於次,以期增進對《系年》內容的理解,助益日後更加深入的學習。

1.(周武王)乃作帝籍,以登祀上帝天神,名之曰千畝,……宣王是始棄帝籍田,立卅又九年,戎乃大敗周師於千畝。(第一章)

整理者注釋云:“千畝,《周語上》注:‘天子籍田千畝,諸侯籍田百畝。’《北堂書鈔》引賈逵云:‘籍田,千畝也。’《周語上》:‘三十九年,戰於千畝,王師敗績於姜氏之戎。’注:‘姜氏之戎,西戎之別種四岳之後也。’千畝所在,當依徐元誥《國語集解》引汪遠孫說,據《詩·祈父》疏引孔晁云:‘宣王不耕籍田,神怒民困,為戎所伐,戰於近郊’,在周都附近,與《左傳》桓公二年所述晉穆侯千畝之戰的千畝在今山西並非一地。”

謹案:宋代王應麟《詩地理攷》云:“《周語》:‘宣王料民於大原。’孔氏曰:‘杜預云西河介休縣南有地名千畝’,則王師與姜戎在晉地而戰也。”《左傳》桓公二年:“初,晉穆侯之夫人姜氏以條之役生太子,命之曰仇。其弟以千畝之戰生,命之曰成師。”《正義》曰:“案《周本紀》,宣王三十九年,王與姜戎戰于千畝。取此戰事以為子名也。”而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與趙生群《春秋左傳新注》皆以千畝為晉地,在今山西安澤縣北九十里,此千畝之戰為晉穆侯十年事,非宣王之事。按《史記·晉世家》及《年表》載,穆侯七年伐條生太子仇,周宣王之二十三年也。穆侯十年伐千畝,有功,生少子,名曰成師,宣王之二十六年也。與王師敗績於千畝事本不同。依《周本紀》,“宣王三十九年戰於千畝”事距晉穆侯戰千畝時又隔十三年,且據《左傳》杜預注“西河界休縣南有地名千畝,意取能成其衆”,乃因晉戰而捷,故以成師名子。若王師敗績,晋又何言有功乎?故按此,宣王之戰於千畝,應在周地,而非晉地,且屬王室後事,非為晉國前事。

2.王或取褒人之女,是褒姒,生伯盤。褒姒嬖於王,王與伯盤逐平王,平王走西申。(第二章)

整理者注釋云:“伯盤,《晉語一》、《鄭語》、《周本紀》均作‘伯服’,《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正義》、《太平御覽》卷八五引《紀年》作‘伯盤’。前人已辨明‘服’係誤字。”

謹案:今人陳偉在其《讀清華簡〈系年〉劄記》中認為按《史記》及《太平御覽》記載,逐平王時,伯盤年幼,不能參加其事,疑“王與伯盤”當斷讀,“與”為親近、親附義。而《汲塚書紀年》云:“平王奔西申,而立伯盤以為大子,與幽王俱死於戲。先是申侯、魯侯及許文公立平王於申,以本大子,故稱天王。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餘臣於攜,周二王並立。二十一年,攜王為晉文公所殺。以本非適,故稱攜王。”束晳云:“案《左傳》攜王奸命,舊說攜王為伯服,‘伯服’古文作‘伯盤’,非攜王。”

3.息媯將歸於息,過蔡,蔡哀侯命止之,曰:“以同姓之故,必入。”息媯乃入於蔡,蔡哀侯妻之。(第五章)

整理者注釋云:“《左傳》莊公十年說蔡侯對息媯‘弗賓’,杜注:‘不禮敬也。’《管蔡世家》說‘蔡侯不敬’,意思相仿佛,都是說有輕佻的行為、簡文言‘蔡哀侯妻之’,與《左傳》、《史記》不同。”

謹案:《後漢書·董卓傳》:“又姦亂公主,妻略宫人。”《後漢書·梁冀傳》:“而使人復乘執横暴,妻略婦女。”王先謙《集解》引胡三省注云:“妻者,私他人之婦女,若己妻然。不以道取之曰略。”據此,妻有姦污霸占義,較“弗賓”、“不禮敬”行為極端無禮。按此,息侯與楚文王謀滅蔡國顯得更合情理。

4.文公奔狄,……文公十又二年居狄,狄甚善之,而弗能內,乃蹠齊,齊人善之;蹠宋,宋人善之,亦莫之能內;乃蹠衛,衛人弗善;蹠鄭,鄭人弗善;乃蹠楚。(第六章)

整理者注釋云:“《左傳》僖公二十三年:‘晉公子重耳之級於難也……遂奔狄。……處狄十二年而行。過衛,衛文公不禮焉。……及齊,齊桓公妻之,有馬二十乘,公子安之。……及曹……及宋,宋襄公贈之以馬二十乘。及鄭,鄭文公亦不禮焉。……及楚,楚子饗之……’《國語·晉語四》:‘(文)公在狄十二年……遂適齊。齊侯妻之,甚善焉。有馬二十乘,將死於齊而已矣。……過衛,衛文公有邢、狄之虞,不能禮焉‘……自衛過曹,曹共公亦不禮焉。……公子過宋,與司馬公孫固相善。……襄公從之,贈以馬二十乘。公子過鄭,鄭文公亦不禮焉。……遂如楚,楚成王以周禮享之,九獻,庭實旅百。’簡文所述重耳流亡途經國家及先後序次,與《左傳》、《國語》有所不同。”

謹案:據《系年》載,重耳流亡路線為:狄—齊—宋—衛—鄭—楚—秦。與《左傳》和《國語》最明顯不同之處在於沒有過曹。《史記》、《呂氏春秋》、《淮南子》等典籍中多有提到關於重耳過曹,且《左傳》、《史記》均記載晉文公五年,及曹共公二十一年,晉文公欲伐曹,假道於衛,衛人弗許。又《系年》簡41-42:“晉文公思齊及宋之德,乃及秦師圍曹及五鹿,伐衛以脫齊之戍及宋之圍。”可見,晉文公重耳過曹無疑,并應如《左傳》等記載,因曹共公無禮,所以才會伐曹。否則縱觀重耳為人,不會僅因齊宋之德而伐曹衛。

5.靈王先起兵,會諸侯與申,執徐公,遂以伐徐,克賴、朱邡,伐吳,為南懷之行,縣陳、蔡,殺蔡靈侯。(第十八章)

整理者注釋云:“《左傳》昭公四年:‘六月丙午,楚子合諸侯於申。……徐子,吳出也,以為貳焉,故執諸申。……秋七月,楚子以諸侯伐吳,宋大子、鄭伯先歸,宋華費遂、鄭大夫從。使屈申圍朱方。八月甲申,克之……遂以諸侯滅賴。……遷賴於鄢。’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賴,《公羊》作‘厲’……今湖北隨縣東北之厲山店。’”

縣陳、蔡,《國語·吳語》中,伍子胥向吳王夫差進諫時提及 “楚靈王不君”一事:“昔楚靈王不君,其臣箴諫以不入。……罷弊楚國,以閒陳、蔡。不修方城之內,逾諸夏而圖東國,三歲於沮、汾以服吳、越。”韋昭注云:“閒,候也,候其隙而取之。魯昭八年,楚滅陳;十一年滅蔡。”

謹案:《左傳》桓公十三年:“楚子使賴人追之,不及。莫敖使徇於師曰:‘諫者有刑。’及鄢,亂次以濟。”杜預注云:“賴國在義陽隨縣。賴人,仕於楚者。鄢水,在襄陽宜城縣入漢。”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賴,國名,今湖北省隨縣東北有厲山店,當即其位。”趙生群《春秋左傳新注》:“賴。國名,在今湖北隨州市。”按《漢書·地理志》:“隨,故國。厲鄉,故厲國也。”顏師古注:“厲讀曰賴。”《故訓匯纂》引《方言》戴震疏證“厲,南楚之外曰賴”,以為厲、賴古多通用。

縣陳、蔡,《國語》中作“閒陳、蔡”,且自韋昭注“閒”後,各種注譯本皆從韋說,未有異辭。閒,《說文》:“隟也。”后引申為候視、伺察之義,韋昭之說亦通。而縣陳、蔡,即以陳、蔡為縣。楚靈王縣陳、蔡一事多見於古書。《春秋》昭公八年:“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左傳》:“使穿封戌為陳公。”杜預注:“戌,楚大夫。滅陳為縣,使戌為縣公。”《左傳》昭公十一年:“冬十一月,楚子滅蔡……十二月……楚子城陳、蔡、不羹。使棄疾為蔡公。”《史記·楚世家》:“(靈王)八年,使公子棄疾將兵滅陳。十年,召蔡侯,醉而殺之。使棄疾定蔡,因為陳蔡公。”按此,“閒”似應作“縣”,以《系年》整理者的注釋為信。

謹案:門,有攻門或守門之義。《左傳》莊公十八年:“巴人叛楚而伐那處,取之,遂門於楚。”杜預注云:“攻楚城門。”又哀公四年:“公孫翩逐而射之,入於家人而卒。以兩矢門之,衆莫敢進。”杜預注云:“翩以矢自守其門。”《公羊传》宣公六年:“勇士入其大門,則無人門焉者。”楊伯峻與趙生群注皆與杜預同,均未有破門之義。疑因下文“盟諸侯”知攻門得成,故整理者之訓有“破”義。又“釁”,見於《周禮·春官·天府》:“上春釁寶鎮及寶器。”鄭玄注:“釁,謂殺生以血血之。”即殺生取血涂物以祭。然古書常有釁尸、釁主、釁沐、釁浴、釁社、釁廄、釁鼓等之說,似未曾見釁門,故“”讀為“釁”尚待詳證。

整理者注釋云:“簡大王立七年,《史記·六國年表》載周威烈王元年,即公元前四二五年。宋悼公,《宋世家》云名購由,在位八年。索隱:‘《紀年》為十八年。’《六國年表》宋悼公元年在楚簡王死後五年,肯定有誤。若依《紀年》前推十年,則宋悼公元年在楚簡王十九年,亦距楚簡王七年有十二年之差。”

謹案:錢穆《先秦諸子系年》認為宋悼公元年為周威烈王五年,孫詒讓、楊寬等又以為周威烈王二十三年。按後者,則如整理者分析,宋悼公即位時楚簡王已死五年,必不可得見。按前者,宋悼公元年則為楚簡王十一年,又與《系年》所載七年不合。梁立勇先生認為因古文字“七”、“十”字形近似,極易訛混,故此處簡文“七”當是“十”之誤。總其與錢穆之說,則楚簡王十年為周威烈王四年。而宋昭公卒於周威烈王四年,宋悼公即位,按逾年改元的慣例,周威烈王四年未改元,以周威烈王五年為元年,顯為合理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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