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健宸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北京 100081)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数量持续增加,高等学校、中小学、国际学校及社会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对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需求也在扩大。2011年,人社部出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国家首次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及用人单位提出了参加基本医保的要求。
笔者对北京58所学校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高等学校28所、中小学25所、国际学校和社会教育机构5所,分别占问卷调查总数的48.3%、43.1%、8.6%。通过对其汇总分析,北京外教医保现状呈现出以下特点:
1.1 医保种类有差别。58所学校外教中,参加职工医保的有22所(其中2所还购买了补充医保),占37.9%;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商保”)的有24所,占41.4%;无任何保险的达12所(其中5所在薪金中补偿保险费),占20.7%。与本国教师相比,并非所有学校给予外教医疗保障待遇。在有医保的学校,投保社保和商保的比例相当,但选择购买商保的学校略多于社保。
1.2 医保处于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学校总体能执行现行有关规定,根据外教个人情况以及学校自身情况等妥善解决外教医保问题,这对稳定外教队伍、保障他们的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参加社保的外教按照北京市规定标准缴纳社保费,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对参加商保的外教,从商保的保额、覆盖人群、地理范围、医疗项目范围来看,年度最高保额在20万元以下的约占2/3。
1.3 商保选择标准不统一。商保细则颇多,保险公司可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订制相应的保险内容与范围,保障范围越广则保障力度越强,而参加商保的24所学校在保障程度上存在诸多差异。一是年度保额的差异。学校为外教选择商保的年度最高保额在20万以下、20万-100万、100万-800万 及800万以上的,其占比分别为62.5%、16.7%、12.5%和8.3%。二是涵盖人群的差异。学校选择商保的受保人是外教本人、外教及其配偶、外教和配偶及其子女的,其占比分别为62.5%、25%和12.5%。三是地理范围的差异。商保涵盖地理范围越广,其保费也越高。外教商保涵盖范围为中国大陆、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全球除美国及加拿大之外、全球的,其占比分别为66.7%、8.3%、16.7%和8.3%。四是医疗项目的差异。医疗项目的多少由学校自行选择。外教商保在门诊治疗、住院治疗、紧急医疗运送、生育保障、牙科福利、体检福利的涵盖率分别为100%、100%、58.3%、33.3%、12.5%以及8.3%。
1.4 医保满意度与其福利程度紧密相关。外教对各自学校给予医保的满意程度也有较大差别,对未能享受到学校购买的任何医保、参加社保、给予商保、享受学校给予高端医保的,其给出的平均满意度分别为44分、70分、 78分、100分。这显示出学校不予以任何医疗保障的方式令外教不满意;外教对参加社保的满意度为一般,尚有提升空间;商保由于平均保障度高于社保,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外教的欢迎。
2.1 外教医保制度不够健全完善。一是《暂行办法》有待补充完善或制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有待进一步明晰,对外国人缴费年限计算、境外待遇支付等问题有待明确,因《暂行办法》不够细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用人单位为外国人参加社保的积极性。二是教育系统缺少统一的外教医保规定。外教群体较小,其医保问题容易被主管部门忽视。由于教育系统还缺少专门的外教医保规定,导致学校为外教选择医保时有所疑虑。三是学校缺乏具体的外教医保标准。有的学校为外教参加社保是出于缴纳社保费用低于商保保费的考虑;有的因教育系统没有出台统一的外教医保规范而缺乏选择标准,从而造成外教医保的多样化以及商保保障力度的差别化。
2.2 社保覆盖率不高。学校为外教缴纳社保费的比例不足四成,多原因导致覆盖率低。一是部分外教的流动性及兼职性是导致社保覆盖率低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因外教在华就业时间短、流动性较大,导致学校未予以外教任何医保待遇;另一方面,个别外教同时在多所中学兼职任教,致使聘用方均不愿承担为其购买医保的责任,从而降低了社保覆盖率。二是部分外教不符合参加社保条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参加社保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有些高校及社会教育机构的外教仅持有X、F、L签证(均非工作签证),也是导致社保覆盖率低的原因之一。三是语言障碍等其他因素影响社保覆盖率。目前,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及工作人员大多不精通外语,外教就医时难以沟通,即便参加了社保,也不太愿意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比之下,许多商保机构允许投保人去私立医院就诊治病,且部分私立医院有熟练掌握外语的医生或由商保机构派人员陪同,方便外国人就医治疗,这一点对外教而言更具吸引力。另一方面,部分外教虽符合参加社保条件,但因频繁往返于中国大陆与全球各地,学校为其购买了涵盖全球的商保而放弃社保;或因学校给予了外教含配偶及子女的商保而不再参加社保。
2.3 选择商保的自由度较大。学校对外教医保的决策存有一定的随意性,直接反映出校方主管在该项目选择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度。一是学校在为外教购买商保时,获知该种保险的途径主要为朋友推荐或商保机构的广告宣传,会出现多所学校选择了同一家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产品。二是学校对中小型保险公司的产品缺乏了解,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选择范围。三是商保保障度与保费成正比,外教医保经费来源不同、预算标准不一、具体执行不严,造成所购商保产品在覆盖人群、地理范围、年度保额、医疗项目等方面差异较大。
2.4 缺乏商保知识、浪费保费资源。一是学校医保管理者缺乏商保专业知识。商保的条款(如各类就诊的赔付细则)较多,选择范围较广,团体客户自主搭配选择的空间较大,因医保管理者不熟悉商保规则,对细则缺乏足够了解,容易出现所选择的商保产品并不适合受保群体的现象。二是没有区别对待外教情况导致保费资源浪费。首先,有的外教来华就业前已自行购买了商保,对在华就业时的出险情况可以进行理赔,这种情况下,会造成学校给予的商保资金浪费。其次,部分学校给予的商保保障度过低而外教另行购买其他保险,以致重复参保造成资源浪费。第三,学校给予外教医保仅涵盖中国大陆,而外教因频繁来往于世界各地需自行购买全球保险,那么原有保险便失去了部分价值。最后,部分学校给予的保障度过高而外教长期不享用其中的某项福利,如体检,通常是在其回国休假时进行,那么这项福利并没有被有效利用,同样会造成资金浪费。
3.1 进一步完善外教医保制度体系。一是修改完善《暂行办法》,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外国人的职业流动性强、不定期往返国内外甚至派往多个国家,他们的缴费年限是连续计算还是累计计算;外国人在国外出险,其高额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工伤医治期间,外国人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又怎样支付,这些问题应适时在《暂行办法》中予以明确或待条件成熟后制定实施细则,促使外国人参加社保更便捷、更充分。二是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外教医保制度。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外教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外教医保制度。明确要求各级学校为其所聘用的且满足《暂行办法》条件的外教参加社保。针对学校类别及其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渠道,明确商保的大体内容及其保费标准,从而规范外教商保行为。学校可根据外教个人的薪金、级别或职级、工作期限等情况设置外教医保标准,相应明确合理的、分档次、可操作的商保费用额度。建立医保责任制,明确学校外教医保管理负责人,从而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明确外教医保管理各环节具体的监督检查条款,确保外教本人、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自觉执行相关制度,扭转外教医保管理不够规范的局面,提高外教医保经费的使用效益。
3.2 加强宣传与执法力度,提高社保覆盖率。一是印制社保手册、加大宣传力度。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的社保权益,普遍将其与本国公民一视同仁。我国也不例外,通过颁发《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外国人参加社保,缴纳社保金,营造了尊重国际人才、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为使学校、外教本人充分了解参加社保的必要性,尤其是对社保费“交多少”和“怎么交”“是否适用”以及“缴纳后可享有的福利”等疑惑或常见操作问题,建议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对此予以解读、编辑印制外文版手册并分发给相关学校和外教,提高社保覆盖率。二是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建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定期监督检查相关学校外教参加社保缴费等情况,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而没有给予社保待遇的学校,要依据《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及时纠正、通报批评并问责项目管责任人,从而做到应保尽保、提升社保覆盖率。
3.3 规范外教商保,健全管理体系。一是尝试商保经费管理模式。学校在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达不到参加社保要求的,可结合本校实际及外教个人情况,尝试商保管理模式,将购买商保所需保费改为发放保险补助方式。学校将原本用于外教保费的经费预算采取以现金补助的形式发放给外教本人,由他们自行抉择商保范围与医疗项目等相关事宜。二是明确外教商保机构,规范外教商保管理。学校为外教统一购买商保会造成资源浪费和资金使用效益下降。建议教育、人保主管部门以市或区为单元设立或在部门内部明确专门的外教商保管理机构,为辖区内有商保服务要求的外教组团购买商保。组团购买商保的性价比通常优于个人购买,在具体实施中可依据外教自身特点及偏好购买契合的保险产品,以较为有效地利用保费资源和节省保费。
3.4 提高医保服务质量,配备少量医疗翻译。一是进一步提高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险机构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设计适合外教的医保产品,提供便捷、清晰的理赔程序,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二是医疗机构需配备少量医疗翻译。为保障外国人医保切实有效,促使其去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建议大型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少量医疗翻译,为就诊的外国人提供陪诊服务。
3.5 加强社保国际合作,不断改善就医环境。近年来,我国与十几个国家同时展开有关社会保险协议的谈判。有的国家已与我国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险协定,这不仅有效避免了缔约国在对方境内工作的本国人同时承担两国法律规定的参加社保义务,还简化了社保程序,明确了保障内容与责任承担。建议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推进该项谈判进程,争取与更多的国家签署明确合理的社保双边协议,方便外国人在我国就业时的社保安排。另外,还应加大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力度,逐步解决看病难问题,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1]熊安邦.在华就业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的法律问题[J].劳动保障世界,2013(11):31-32.
[2]丁海燕.完善外国人在我国参加社会保险法律机制研究[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3):1-4.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多国双边社保协定磋商正在有序进行[EB/OL].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2012-06/04/content_15473112.htm,2012-06-04.
[4]徐枢.外国人非法就业的现状及对策[J].市场周刊,2013(12):134.
[5]蔡若愚.外国人入中国社保:不是不保,信息未导[N].中国经济导报,201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