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峰
20世纪60年代:促进企业初始资本积累。韩国企业集团并不像通常的企业那样主要依靠自身创业或主要依靠经济手段获得最初资本,而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靠政府的种种特惠政策、廉价购买“归属财产”和美援物资形成其原始资本积累,如“韩国电力”、“金星纺织”、“大韩重石”等。在这一时期,政府对企业经营领域的干预,主要是以许可政策进行的,即制定各种产业的育成法,用来控制对这些产业的进入,得到许可的企业便能得到在该产业的某种垄断保护。
20世纪70年代:结合出口导向型的重化工业政策推动企业扩大规模。这一时期,韩国推行出口主导型经济发展战略,从财政、税收、外汇、信贷、项目建设等方面对企业集团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引进的外资大部分用在扩建原有企业上,以加快发展和提高企业的对外竞争能力,使大企业充分享受到了引进外资的好处;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提供了大量的补贴和各种形式的补助金,如对出口企业提供的“设备投资贷款”和“延期付款出口支援资金”等;政府执行对钢铁、化学、水泥、化肥等工业部门的优先贷款政策,使企业集团获得大量的低利率的优惠贷款,用以扩充设备来加速企业发展;政府对国内市场却采取高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以保护本国企业集团免受外国企业和外国商品的竞争。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扶持企业技术转型。这一时期,韩国政府重点推动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由传统的重化工业向技术密集型工业转变,对传统重化产业进行技术升级,对精细化工、精密仪器、计算机、电子机械、航空航天等战略产业予以重点扶持,并将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作为未来积极发展的产业。韩国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引导资金的流向,把95%的资金提供给大企业,充分保证大企业优先发展,以便更有效地与国外跨国公司抗衡。
1997年以后:推动产业和企业内部结构化调整。金大中政府以亚洲金融危机为契机,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制定了“企业结构调整五项原则”,包括提高企业经营透明度、消除相互支付保证、大力改善财务结构、选定核心部门、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加强支配股东和经营者的责任。
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干预程度较高。韩国政府对企业干预的基本方面是直接参与资源分配,通过直接控制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对优先发展的产业和企业,尤其是对大企业集团进行倾斜投入,特别是通过直接控制金融利率来体现政府的意志。另一个主要方面是税收,政府对倾斜企业的税收有诸多优惠和减免,对企业经营领域的干预主要是以许可政策进行的,政府控制产业准入政策使得被纳入许可的企业能在该产业得到保护。这不仅使主要企业的经营领域有相对分工,而且导致了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同时控制产业退出政策使得政府有权引导经营不善或破产企业的兼并处理。
明确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主体作用,允许适度垄断。韩国一直培育大企业集团作为产业振兴和结构调整的主体。同时,在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中,为了实现行业的规模经济,允许企业实现适度的垄断经营。一方面,在重化工业发展阶段,允许企业进行垄断性生产;另一方面,为了减少财富投资和恶性竞争,进行企业互换改革,促进了企业在各自行业领域竞争力的提升。
积极扶持企业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为了解决国内市场容量不足的问题,韩国政府有针对性的成立各种政府和非政府的推进机构,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支持。一是以“经济企划院”为核心,制定一系列旨在扩大出口和产业发展的经济计划,同时利用金融、税收等措施扶持出口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强的企业;二是成立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在7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近百个贸易馆,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搜集、海外人才招募、当地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等全方位支持。三是成立各种企业振兴财团。通过金融支持、技术咨询、培训和国际产业合作等方式,促进企业的海外发展。四是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鼓励企业的出口贸易。推出了包括增加信用额度、扩大出口信贷、组建支援小组等一系列措施,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建设科技支撑体系,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首先是建立“官产学研”合作体系。韩国政府鼓励企业与大学、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参与制造业的技术研发和成果的产业化。其次,支持科技成果的应用。从1993年开始,韩国政府规定,凡是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一般应进行无偿转让。企业自主研发的科研项目成果,成果的受让方需要支付成果开发费用的50%,另外50%由政府支付。第三,从促进产业发展角度出发,积极培育企业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第四,注重国际标准研发。韩国政府注重国际标准研发,投入了至少85亿韩元,用于推动智能家庭、云计算等急需占领的国际标准领域,以及汽车IT、医疗信息等IT融合领域的标准研发。
2012年,浙江人均GDP首次突破一万美元,进入工业化后期阶段,与1995年韩国的发展程度相当。因此,有必要学习和借鉴韩国经验,加强政府在浙江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中的扶持作用,但同时也应认清其发展模式存在的弊端,吸取经验教训。
增强政府对于大企业的服务职能。相比较韩国,浙江一方面缺少在产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大企业,同时在产业政策与企业有机结合方面也存在一定差距。浙江应改变以往产业结构调整以政府为主体的不规范现象,建设服务型政府,发挥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主体作用,利用市场化方式打破城乡界限和部门界限,促进生产力要素在地区间的优化组合。同时,应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现有政府规章的清理修订,以适应促进产业集聚和大企业培育的需要。重点进行企业清费减负治理,全面清理涉及投资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特别是行政许可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和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等,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环境。
调动各方因素支持企业国际化发展。由于具有相似资源环境特点,浙江在培育大企业成长过程中有必要借鉴韩国经验,扶持企业积极“走出去”,吸收国外先进的技术资源,同时适时推进资本输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首先是进一步发挥“走出去”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完善对于企业海外技术性并购的统筹规划和宏观协调。其次,扶持发展一批既熟悉浙江民营经济发展实际,又通晓国际技术合作惯例的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浙江境外投资项目咨询服务的重点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对名录内机构开展服务提供适当的政策支持。再次,拓宽“走出去”外汇资金来源,通过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方式,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探索成立省级海外并购专项支持资金,支持兼并、参股国外企业和海外上市,收购国际品牌和行业核心技术,建立营销网络、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原材料基地等海外分支机构,加快形成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推动资产存量重组,鼓励企业适度多元化发展。针对浙江资本“低小散”的特点,应着力推动行业资本存量重组,加快优势企业兼并,同时发展各种产业联盟。加快推进纺织、电子信息、轻工、医药、装备制造、船舶、汽车等重点产业的转型升级,鼓励、支持具有协同优势的传统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的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
围绕大企业建设科技创新体系。浙江有必要围绕大企业建设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效力。坚持把技改重点放在扶持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上,大力培育竞争能力强、效益好的大企业。在产学研联盟中,强化企业作为投入主体、研发主体、受益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的作用,加快建立企业主导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大政府对于基础研究的开发和人才培养的投入,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共建研发机构、联合开展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培育合理的产业结构,“抓大”与“活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韩国长期以来过度重视对大企业集团的扶持,中小企业受到政府的冷落,特别是信贷政策方面,使得中小企业的地位不断恶化,也为日后的大企业危机埋下了隐患。吸取韩国政府扶持大企业集团、歧视中小企业的教训,浙江在实施“抓大”战略中必须同时注意“活小”,使产业结构形成合理的社会分工,促进社会化生产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加快制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措施,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同时加强建设区域科技金融体系,促进资本与“智本”有效对接,进一步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