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松,刘建伟,范心乐,张泽健
(1.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北京 100089;2.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40)
据统计,2013年鉴定人出庭人次较前几年有明显增加。新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相关的条款和要求,今后鉴定人出庭将越来越多,这是司法鉴定体制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还很不完善,关于鉴定人如何出庭,如何保证出庭质量,出庭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没有统一的行为标准。
2013年初,某法院委托国内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送检的一份《合同协议书》是否存在换页、是否为同一台打印机一次打印形成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未发现换页迹象;无法确定是否为同一台打印机所打印。当原告拿到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后,认为鉴定意见完全违背客观事实,不能接受,要求重新鉴定。但法院拒绝重新鉴定,最终原告决定由代理律师事务所委托再次进行鉴定。原告代理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5月委托我中心对该《合同协议书》原件是否存在换页、是否为同一台打印机一次打印形成进行司法鉴定。我中心受理委托后,依据 SF/ZJD0201001-2010、SF/Z JD0201004-2010、SF/Z JD0201005-2010和SF/Z JD0201008-2010文书鉴定规范,利用高倍体式显微镜、文检仪、激光拉曼光谱仪、显微红外光谱仪、扫描电子显微镜和电子能谱仪对《合同协议书》中12页纸张纤维结构、纸张无机化学元素、打印字迹油墨成分、打印字迹笔画油墨微观分布状态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检验分析。检验结果表明《合同协议书》中第5页和第6页、第9页和第10页与其他页的纸张种类不同,打印字迹笔画油墨微观分布状态存在明显差异。最终根据科学的实验数据,得出鉴定意见为:《合同协议书》中第5页和第6页、第9页和第10是换页形成的,且与其他页上的打印字迹不是由同一台打印机一次打印形成。
由于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中的鉴定意见存在分歧,同年10月我中心收到法院寄来的出庭通知书,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证。作为本案鉴定人之一,笔者将本案《司法鉴定意见》档案从档案室借出,对档案资料中的委托程序、鉴定方法、所用仪器设备、实验数据、原始记录、每个鉴定人的独立意见、意见书制作、签发等对每一个环节进行逐一审查,看是否存在问题或瑕疵,做到心中有数。
笔者按照出庭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按时出庭。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约20个问题,主要集中在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实验数据等方面。鉴定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委托鉴定是通过邮寄方式还是律师亲自到中心办理的,是否有《委托书》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为什么没有年检证明(北京的年检在《会员证》上有记录)等等。鉴定方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我中心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采用的技术规范是否为国家标准,如果不是国家标准可否在鉴定中应用等等。实验数据方面的问题,如我中心实验室是否通过了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鉴定中所用的仪器设备是否有效,出具的实验数据是否可靠,是否存在误差从而得出错误结论,鉴定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为我中心自有,得出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是什么,可否将鉴定中心的案件档案拿出供核查等等。针对对方代理人提出的各种问题,笔者在庭上都一一做了答复。总结此案,笔者从自身经验出发,试图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帮助法官弄清事实真相,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法庭是鉴定人论证、阐明鉴定意见真实性、科学性的最佳场所,是《司法鉴定意见》和鉴定人的工作是否客观、公正、充分、科学的检验场所。司法鉴定工作是严肃的,必须做到程序合法;鉴定过程严谨合理、方法科学、技术先进、分析论证充分详实;鉴定意见客观、真实、科学。只有这样,鉴定人在出庭时才能面对各种问题,阐述自己的鉴定意见,帮助法官判断事实真相。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新《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有相应规定。
由此可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我国法律赋予鉴定人的职责和义务,其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鉴定意见,是法院判案的重要证据之一。因此,鉴定人在法庭出庭作证,回答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的疑问,阐述自己的观点、意见等,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司法鉴定活动的组成部分和延伸。司法鉴定人应当以高度负责的科学态度认真做好出庭质证工作。
鉴定人出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司法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自行决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就是说,鉴定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最终决定权在法院。
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司法鉴定人名单。经人民法院核准决定后,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由人民法院向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送达出庭通知书,并由司法鉴定机构专门人员在回执上签收。鉴定人出庭通知书上应注明须出庭鉴定人的姓名、鉴定文书的编号、案件当事人姓名、出庭事由,到庭作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出庭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事项。鉴定机构收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要及时进行签收并与法院进行联系,落实出庭细节,如车次或航班、住宿安排、出庭费用及是否有特殊需要等。如果鉴定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出庭,必须提前与法院进行沟通,根据具体情况再定出庭时间。
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仅需一个鉴定人出庭即可。鉴定人接到出庭通知后,要做好充分的出庭准备。首先应当确认鉴定人是否为该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执业资格是否存在瑕疵。其次,应当对司法鉴定意见档案进行认真核查,是否有委托书,是否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送检材料记录是否详实、客观,鉴定过程实验数据、图表、原始记录等是否全面、客观、真实等等,并对可能提出的各种异议进行充分的准备。如果在核查中发现有问题,不要回避,更不要说谎,要诚实面对。
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做到尊重法律,尊重科学,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举止文明,言词严谨;遵守法庭秩序,如实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询问。当事人一方针对鉴定意见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内容进行质询的,鉴定人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作答。在质询过程中,与鉴定事项无关的内容,经法官同意,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如果在质询过程中使用不友好、挑逗甚至是侮辱性的语言,不要被对方激怒,鉴定人为维护自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可以向法官提出抗议。
出庭的目的不仅是要回答质询方提出的各种问题,更重要的是在法庭上能够客观、公正、科学地阐述、论证鉴定意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一切以客观事实、科学实验数据为依据,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论证实验数据与鉴定意见的因果关系。实践证明,在鉴定工作中,必须做好充分科学实验工作,保证鉴定意见客观、科学。
回答问题时一定要引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回答的问题有充分的依据,不能任意发挥。比如,回答鉴定程序上的问题,一定要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中的条款来进行答复;关于鉴定方法,引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相应技术标准,以及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领域中关于鉴定方法引用的相关规定;关于实验数据与鉴定意见,主要结合相关仪器设备功能、数据、谱图、照片的相关解析,以及与鉴定意见之间的必然联系等进行逐一、详实、简洁地论述、阐明,目的让法官、双方当事人能够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当然,在法庭上对方代理人提出的一些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或同一个问题反复询问时,通过法官同意不予回答。
出庭作证时,鉴定人员的每一句话都被如实地记录下来,所以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庭审后认真核对作证笔录,如果有记录错误或不准确时,要及时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名。
目前我国鉴定人出庭制度还不完善,比如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失衡问题、鉴定人出庭的地位问题、鉴定人出庭费用问题、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障问题、鉴定人出庭保险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是妨碍鉴定人出庭的主要原因。但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也会不断完善,对保障司法审判公正、科学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