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乱象之因

2014-02-03 09:17常林
中国司法鉴定 2014年4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法庭科学

常林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最近,一篇《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直指司法鉴定市场乱象》[1]的新闻报道在社会和业内引起强烈反响。齐奇院长所及五大“乱象”基本实事求是,有些地方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司法鉴定体制改革①主要指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之患令人额蹙心痛。笔者拟从三个方面讨论导致司法鉴定乱象产生、发展和不断扩大的诸多原因。

1 顶层设计违背科学规律

以2005年为分界线,之前的中国司法鉴定制度已经运行很多年,该制度运行、磨合和变革与我国的诉讼制度基本适合与匹配。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步伐加快,业内更加关注公检法“多头重复鉴定”、法院“自审自鉴”问题。在整个司法制度改革的“蓝图”中,基于各部门利益的博弈和当时的政治环境,司法鉴定制度首当其冲。顶层设计②参与设计的有人大法工委、中央政法委和公检法司各部门。者们煞费苦心勾画出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方案,这一严重违背科学规律的改革是司法鉴定乱象丛生之源。

1.1 违背司法鉴定学科的科学规律性

司法鉴定的基础学科是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法庭科学属于应用性自然学科门类。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支撑以及专门技术人才团队的形成,是自然科学实践应用的基本条件。为法律提供科学证据的鉴定平台还需要融入权威性和公正性,在某些方面对该平台的要求更显苛刻。高精尖技术的硬件投入,高精专人才的群贤毕至,非国力恐难支撑和维继。遍览各国司法鉴定主体无一例外均属国家所立、国家所养,即使在政府体制中运行亦力求遵循自然科学之规律。例如,(1)美国政府为吸引优秀医学人才为国效力从事法医职业,其法医公务员薪酬成倍高于其他普通公务员;(2)法庭科学技术设备不仅需要定期更新,还有年度维护,技术方法持续稳定和更新,技术人员专业能力的提高和发展,国外政府对此均有详细的规划和经费预算。

1.2 违背司法鉴定价值的科学规律性

“作为普适价值。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法庭科学本质属性)、中立性(社会公平正义)和公益性(司法公正效率)是各国法庭科学文化超越‘法系’和制度的共同价值体系。[2]”一国司法鉴定的功能价值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的,在21世纪的今天,其重要性更加凸显:首先,司法鉴定的主要和传统职能是为诉讼提供科学证据;其次,为政府管理和社会控制提供技术服务。比如,国外有关尸体的法医学鉴定绝大部分是解决死亡的社会管理问题,属于政府职能,而且法医学鉴定体制通常会独立于公检法之外,绝不允许附属于侦查机关(警察系统);再次,参与国家国土安全工作并发挥技术作用。美国国会在法庭科学发展报告中指出,“毫无疑问的是,法庭科学共同体和法医系统的改善将极大地提高国土安全能力”[3]。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是国家急需、政府所为的公共事业,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和公益性是其实现价值之生命,司法鉴定绝非是打击犯罪的工具,更不能沦为市场经济的“奴隶”。

1.3 违背司法鉴定运行的科学规律性

“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镶嵌在该国司法制度中的关键部位,也是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就必然存在相应的司法鉴定制度,后者要适合、适宜并满足前者的需要,这样的司法鉴定制度形成的法庭科学文化才能历久弥新。[2]”两大法系国家由于司法制度的不同,其司法鉴定运行机制存在一定差异,但均与其相应的诉讼制度高度匹配,而且蕴含了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和丰富历史经验,司法鉴定运行达到了异曲同工的效果。我国诉讼制度与司法鉴定制度的交织与融合极具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公检法长期垄断并自设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司法人员高度罹患“司法鉴定依赖综合症”,将司法鉴定意见奉为“圭臬”。(2)庭审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基本流于形式,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流水作业”更是难言专家对抗,司法鉴定机构被律师戏称为“二法院”。诉讼制度及其文化传统没有实质变化,设计者们急不可耐地先“动”了司法鉴定模式,诉讼部门必然水土不服,甚至“上吐下泻”。

2 司法鉴定管理乏善可陈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各部门权力博弈的结果,司法部原本想设立现代化武装的“正规军”,但位序较低只能利用所谓社会“优势资源”发展市场化司法鉴定机构。从近年来管理的效果看,客观上有顶层设计之虞,妙手回春的确强人所难,主观上对症治疗也确实乏善可陈。

2.1 司法行政传统业务中的新问题

司法行政传统业务历史悠久,经验丰富,且许多“规定动作”有国际惯例可借鉴遵循。只有司法鉴定管理是新工作、新领域和新问题,既是与公检法交织的桥梁,也是为司法提供科学证据服务的平台,还可以成为发展国家法庭科学(自然科学)事业的主导者,本应做得风生云起、如火如荼,然而却是矛盾重重,这需要在顶层设计上进行反思。目前,司法鉴定管理已经沦为司法行政的“鸡肋”,也是矛盾和问题的重灾区,谈“鉴”色变,避之不及,甚至成为扼杀干部才能和政绩的岗位。正如齐院长总结的“五大乱象”,这样出现的问题如雪球般越滚越大,发展十年如初,只有很多被管理者赚得盆满钵盈;司法鉴定产品使用者委托鉴定心有余悸,采信鉴定如履薄冰。

2.2 侦查机关对司法鉴定管理传统守旧

2.2.1 技术干部完全行政化管理

技术干部考核标准和岗位职级行政化,首先是警察,其次是刑警,最后是鉴定人。追求官本位,淡化科研能力,侧重刑事侦查,淡化鉴定能力。笔者初步统计国内期刊公安系统发表的科研论文,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外,个案报道量占有很大比例,整体科研实力较十年前大幅下降。

2.2.2 鉴定工作完全服务刑事侦查

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命案必破”的工具,沦为刑事侦查的附庸。一方面社会治安和维稳的压力需要大批警力,另一方面在与司法鉴定市场化竞争中,由于“干多干少都一样”的心态,鉴定业务被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大量蚕食,城池节节溃守。刑民难辨、民事疑难案件的鉴定转由社会司法鉴定承担,进一步导致信访缠诉、司法不公问题频发。我们依然可以看到,社会司法鉴定行业在很多技术领域的水平和能力已经赶上或超过侦查机关。

2.2.3 司法鉴定管理传统守旧

在此问题上公安系统过于盲目自信,错判发展机遇。主要表现为:与社会和高等院校司法鉴定行业、国外法庭科学机构组织“老死不相往来”,不交流也不学习,越来越与中国法庭科学“龙头老大”的地位不匹配;随着刑诉法的实施,以及党的十八大后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侦查机关司法鉴定将面临更加复杂的挑战和矛盾,其传统的鉴定模式、上下级鉴定效力与出庭作证的能力均需重新审视和考量。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依法确立,有时可能使公安的司法鉴定工作前功尽弃[4],侦查的“命案必破”与审判的“无罪释放”可能会对社会带来更大的冲击。

在司法鉴定制度顶层设计的重大缺陷下,试图通过加强管理解决所有致命问题是徒劳的。“法庭科学学科魅力和职业美感来自于为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帮助法庭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其科学、中立的光辉熠熠闪烁。国家及其司法制度在设立和建设司法鉴定制度时,总是要小心翼翼地确保其地位的中立和运行的科学,总是要竭尽全力地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保障。人们清楚地认识到,面对不懂法庭科学的法官和诉讼参与人,面对追求正义和效率的司法体系,尽最大可能减少司法鉴定的偏向性,降低画蛇添足,抑或垃圾科学的影响,是司法鉴定制度生存与发展的最大价值。[2]”

3 社会风气滋生市场运行

中国当今社会问题或者现状无需详述。司法鉴定应该是公益性事业,但现今司法鉴定市场化与社会不良风气的有机结合,进一步使司法鉴定行业奇葩般地生长。

3.1 司法鉴定市场化概述

(1)受理案件遵循绝对的单方当事人主义。当事人送检材料挑肥拣瘦任意取舍,甚至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当事人托人情找关系,只要鉴定结果满意鉴定费可以开阴阳发票。只要结果不满意“撒泼打滚”退钱退案。因此,受理案件即决定鉴定结果,合同的履行是以结果满意作为前提的。

(2)公检法委托司法鉴定的案件,有一些是“回扣”性质的合同关系。以手中的委托权换取个人的一己私利,甚至积极履行协助司法鉴定机构催缴鉴定费的义务。其基本做法是无评价标准地大搞“册中册”,或者以垄断方式指定某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还有的是,公检法退休(职)相关人员开办司法鉴定机构,利用人脉关系占领市场。

(3)司法鉴定机构基本以营利为目的,开源节流是正常的经营模式。开源的手段有以疑难案件为名协议收费;极度扩张案源,在一个假冒横行的社会,司法鉴定必然发展到极致。比如,各类证件必须文件检验,各地户口必须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网络广告铺天盖地)。节流更是五花八门:雇佣专业“枪手”写鉴定,聘请退休人员签鉴定;固定资产投入再扩大,仪器设备投入无变化。

(4)当事人投诉有增无减。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服或有异议属于正常现象。但是,贴上利益市场化标签的司法鉴定难以令人信服;司法鉴定环境设施缺乏科学厚重,也令人怀疑;国家维稳措施和经费的救济途径滥用更助长了上访缠诉。面对投诉问题,人民法院“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司法行政仅进行鉴定程序合法性审查(不论鉴定意见对错),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除了人身财产安全无法保障外,其信誉和资格基本不会“伤筋动骨”。这样的后果就是“投诉无对错、投诉何其多”。

3.2 司法鉴定市场化恶疾的蔓延

随着社会不良风气无节制滋生,司法鉴定市场恶疾必然进一步腐化蔓延。一是“鉴托”和司法鉴定“黄牛党”应势而生,他们与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法人勾结,开始出现明码标价售卖司法鉴定意见的情况。二是以法庭科学为主的司法鉴定向其他技术鉴定领域侵染。打着科技支撑的旗号,挂着司法鉴定的幌子,以“皮包公司”聘请所谓科技专家的形式,承揽各个领域的技术鉴定项目,实质上破坏了其他行业内部运行的规律和秩序。三是基于司法鉴定市场利润的诱惑,社会各类人员申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者趋之若鹜。2012年全国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共受理150余万件[5],按每件鉴定费1 000元计,约计15亿。据说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鼓励行政审批放权③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节选:“(15)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浩浩荡荡的司法鉴定大军为争夺市场将再次展开激烈厮杀。四是严重打压损毁坚守科学公正底线的司法鉴定群体。“只要司法鉴定人不仅不会从遵循科学之中获得实际利益,反而要承受某种利益的损失,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具有确保科学公正的内在动力;同样,如果司法鉴定人因为坚持原则,而要承受不利的后果,那么,他们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就会采取各种为科学所不容的模糊做法,甚至不惜逃避履行鉴定人的职责与义务”[6]。

人民法院是司法鉴定“产品”的使用者,司法鉴定“产品”是司法裁判中重要的“零部件”,该产品的质量好坏决定着司法判决的准确与否,瑕疵产品、缺陷产品或者垃圾产品必将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相对而言,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在全国尚属优良,作为使用者的齐奇院长依然痛批司法鉴定市场乱象。面对近十年司法鉴定改革的问题,有关各个方面、各个部门的确必须正视,从而协同创新,合力一致,整治司法鉴定的乱象。

[1]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直指司法鉴定市场乱象[EB/OL].(2014-03-11)[2014-04-08].http://news.china.com.cn/rollnews/news/live/content_25413582.htm.

[2]常林.法庭科学文化论丛(第1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3-8.

[3]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M].王进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3.

[4]常林峰杀妻案存疑 被告无罪释放[EB/OL].(2013-03-21)[2014-05-01].http://china.caixin.com/100504721_3.html.

[5]李禹,党凌云.2012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3,(4):112-115.

[6]常林.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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