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清华在2014年1月8日《医药经济报》撰文指出,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普遍保障,需要建立并完善四种制度。一是总额预付制度,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资金筹集、支付和服务提供的组织安排都由政府负责,政府通过总额预付的办法,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预算管理,对民营医疗机构则由政府大宗购买服务,以减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管理环节,降低成本。二是均等性制度,强调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获得,即主要不是根据支付能力,而是基于病情、可获得的医疗技术、治疗效果、费用测算和年龄、社会公正性等因素,经伦理评估,将有限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尽可能多地投入到那些效果好、受益广、费用低廉的诊疗护理项目。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杜绝过度医疗和浪费。三是社区健康服务与初级卫生保健制度,即对居民的就诊地点实行必要限定,患者只能在经常居住地所在社区选择自己的全科医师、诊所或门诊部;初级保健主要支持病人一般的健康保障需求,如患大病需要转诊,需经全科医师、诊所或门诊部安排或介绍,才能到医院获得专科服务。通过发挥社区全科医师和全科诊所的作用,实现有序医疗,从而确保卫生资源获得更有效利用。四是建立医保基金跟随病人制度,使医疗机构有更大动力去缩短排队等候时间并提高质量,使患者有更多的选择空间,获得个性化医疗服务方案,最终实现有针对性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