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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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解决当前制约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突出体制机制问题的迫切需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是在市场能够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领域,政府应逐步退出,大幅度减少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催生社会创造力,释放改革红利。同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否定或忽视政府作用,而是对发挥政府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上。改革越深入,越需要强化政府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和作用,以弥补市场失灵,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这就需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同时,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地通过社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当前,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有: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决定》强调,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这就要划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权界,明确各自定位,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向更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上来。
转变政府职能要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社会创造活力和内生动力。必须进一步向市场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向社会放权,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向下级政府放权,发挥地方政府就近管理和贴近基层的优势。对现有审批事项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要确保放到位、能落地、不反弹,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形成目录清单,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各界监督。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完善政府职能体系。简政放权的同时要把政府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要改进宏观调控方式和手段,强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制定职能,加强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信息交流共享和形势研判,增强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着力创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的法治环境、稳定健康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规范有序的市场运行环境。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实行“宽进严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别要把监管的重点放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领域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比较完整、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加强社会治理,使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职责。明确中央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以及地方事权的范围,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保持总量平衡,促进结构调整,优化发展布局,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财力,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二)优化组织结构。《决定》强调,必须深化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要紧紧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机构设置,合理配置编制资源。
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要求,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合理设置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构,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明确各类机构的功能定位、规格体系、运行关系,推动形成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机构设置新格局,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提供组织保障。
深化地方机构改革,推进机构综合设置。要综合设置机构,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城市管理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理顺条块关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层次。要防止和纠正变相的机构升格、干部高配。按照新型城镇化和发展基层民主的要求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体制改革,创新基层治理体系。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创新管理方式。要严格落实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着力向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运用信息技术要编制,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满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既要服务改革、推进改革,又要通过改革实现内部优化组合、盘活机构编制存量。着力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进一步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将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手段上升为制度法规。
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增强事业单位发展活力。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分类推进改革。对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对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属性,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关系,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实现去行政化。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担,加快实现从“养人”到“办事”的转变。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为社会力量公平参与公益服务创造条件。
(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决定》强调,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法治政府与法治市场、法治社会一体推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严格依法行政,完善法律制度,健全行政法制体系,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让法律真正成为政府治理的准绳。法律不禁止的,市场主体皆可为;法律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市场主体间依法进行的自愿行为且对第三方无害的,政府不干预。
拓宽政务公开范围。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促使隐性权力公开化、显性权力规范化。健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制约制度,防止各种滥用权力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
改进政府管理服务。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完善政务服务平台,促进政务服务的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改进和优化办事流程,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都要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要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加大推进“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的力度,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
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面临许多躲不开、绕不过、拖不起的难题,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既勇于担当又审慎推进,打好改革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