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作弊器”操纵游戏机赢钱的行为性质

2014-02-03 11:14高鹏魏素煜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4期
关键词:游戏机财物处分

文◎高鹏魏素煜

利用“作弊器”操纵游戏机赢钱的行为性质

文◎高鹏魏素煜

[案情]2013年6月,犯罪嫌疑人盛某、王某在某游戏厅内玩电子游戏,因多次输钱,两人便产生了利用“作弊器”操纵电子游戏机赢钱的想法。2013年6月12日,盛某、王某趁游戏厅管理员不注意,将“作弊器”安装到游戏机内。之后盛某、王某利用“作弊器”相互配合,控制游戏机的胜率,异常提高自己在游戏机上的得分,并用取得的分数在游戏厅柜台兑换成3600元现金。

本案的定性存在构成盗窃罪和涉案金额达不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而不构成犯罪两种观点。正确认定本案,关键是判断犯罪嫌疑人作弊获得游戏得分换取现金的行为是秘密窃取的手段还是诈骗的手段。

[速解]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盛某、王某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有下: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秘密窃取”,而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行为是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在该案中,分歧双方的第一个争论点就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还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刑法理论将“秘密窃取”定义为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定义为行为人以某种举动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夸大事实,或掩饰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而使被害人陷入交付财物的错误认识的行为。该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安装使用“作弊器”的行为是秘密的,但其用游戏得分换取现金的行为对被害人是公开的。被害人认识到了犯罪嫌疑人在游戏机上异常得分的情况,但没有认识到其异常得分的原因。犯罪嫌疑人秘密安装使用“作弊器”的行为虚构了其在游戏机上得分的假象,让被害人基于这种假象,自愿用现金兑换犯罪嫌疑人作弊得来的游戏得分。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秘密安装使用“作弊器”的行为是其欺骗被害人的手段,犯罪嫌疑人用这种手段虚构了其在游戏机上得分的假象。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即,虚构正常得分的事实,隐瞒安装使用作弊器的真相。

(二)本案的犯罪对象不是游戏机,而是被害人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先是改造了游戏机,后又用作弊获得的游戏得分向本案被害人换取现金,该案的行为对象有游戏机,也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是通过安装使用“作弊器”的方式虚构自己在游戏机上取胜的假象来欺骗被害人,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出现金的,犯罪嫌疑人用“作弊器”改造游戏机是手段,其最终目的是用作弊取得的游戏得分骗取被害人的现金,因此该案的最终行为对象是被害人。

(三)本案被害人处置财物是基于错误认识指导下的“自觉自愿”

刑法理论认为,诈骗犯罪是一种交互性犯罪,即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有语言或意志上的互动。具体表现为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具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和行为,这也是区分诈骗和盗窃的客观方面标准。在盗窃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采用的是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秘密手段获得的财物,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不同被害人进行互动,被害人是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权。而在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意志状态是,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错误认识的产生是由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造成的。对被害人“自愿处分”的认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处分对象的明确性,即被害人处分的财物是基于错误认识接触到的特定的财物;二是处分行为的外在形式是自愿的,即被害人在错误认识的指导下“自觉自愿”的处分特定财物;三是具有明晰的处分结果,即被害人明知道处分财物的结果是转移财物的所有或占有权。就本案而言,被害人产生的错误意识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是通过正常方式获得的游戏得分,这种错误认识是犯罪嫌疑人通过秘密安装使用“作弊器”的方式操纵游戏机造成的,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用现金兑现犯罪嫌疑人作弊获得的游戏得分,符合诈骗罪中被害人的意志状态。

综上,本案犯罪嫌疑人利用“作弊器”改造操作游戏机的行为,是其虚构在游戏机上得分事实的手段,其直接目的是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自愿用现金兑换犯罪嫌疑人作弊获得的游戏得分,符合诈骗罪的形式要件,但因诈骗数额尚未达到诈骗罪的构罪标准,故最终认定盛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4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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