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错案防范与救济的域外经验

2014-02-03 11:14杨静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4期
关键词:错案哈利办案

文◎杨静

浅谈刑事错案防范与救济的域外经验

文◎杨静*

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也诚如诉讼法学家何家弘所说:冤家错案总是古今中外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错案的发生具有普遍性和蛰伏性。近年来,随着赵作海、李怀亮等“亡者归来”、“真凶落网”案件在社会上引起的热议,刑事错案的防范与救济成为了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

一、美英等国刑事错案概况

美国是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比较完善的国家,但刑事错案仍然客观存在。据美国学者的统计,美国刑事冤案的比例在1%-5%之间,通过案件比例推算,每年约有1万例。[1]。何家弘教授曾介绍,美国每年真实的错判人数大约在5000至10000人之间,因错案监禁的人也在2000至4000人之间。[2]谈及刑事错案,美国的司法部门和办案人员大多并不忌讳,他们坦言尽管为避免发生错案已经采取了种种措施,但只能是尽量减少发生,而不可能完全消除和避免。

提及美国的刑事错案,不得不说到著名的“中央公园慢跑者强奸案”。美国纽约市曼哈顿中心的都市花园景色宜人,广阔的绿地和公园是很多当地居民和国外游客都非常喜爱的休闲娱乐场所。但这里也是美国一起强奸改判无罪案的发生地。

1989年春天的一个夜晚,28岁的白人女孩蒂莎·梅里下班后到公园慢跑时被强奸。凶手残忍的对她暴力殴打,致梅里脑部严重受伤并丧失记忆,在死亡边缘徘徊十几日后才苏醒。新闻媒体为保护梅里的隐私在报道中将其称为“中央公园慢跑者”,这起案件被称为“中央公园慢跑者强奸案”。当时,美国纽约的刑事案件处于高发时期。仅梅里案发生的当年,纽约市就相继发生3000余起强奸案。警方调查后,认为这起案件是一黑人青年流氓团伙所为。在强烈的种族对抗情绪下,经反复讯问,有5名黑人少年“认罪”,但事后又翻供喊冤。1990年,陪审团最终宣判5名少年强奸、攻击和企图谋杀等罪名成立。但在2002年,这起案件再次掀起了轩然大波。有1名服刑男子招供他才是1989年“中央公园慢跑者强奸案”的主谋。启动相关调查后,经过DNA检验,梅里袜子上遗留的精液确属这名男子。2002年底,美国纽约州法院撤销了之前对5名黑人少年的判决。此时,这5名黑人少年已在监狱中度过了人生中最宝贵的10余年。之后,纽约州政府向错判受害者支付了50万美元的赔偿。

作为英美法系的另一典型国家英国,刑事错案的发生同样不能完全避免。1974年,英国伯明翰市中心的两家酒馆发生重大爆炸,最终造成21人死亡,189人受伤。警方经调查认定此起爆炸案是爱尔兰共和军参与的恐怖主义爆炸事件,并锁定帕特里克·希尔等6名犯罪嫌疑人,这6人恰巧案发当晚搭船前往北爱尔兰。最终,基于个别嫌疑人手上的爆炸物粉末、曾经做过有罪供述等证据,法院判定帕特里克·希尔等6人谋杀罪成立。从1975年被判刑到1991年间,被告人在狱中进行两次上诉都被驳回。1991年英国内政部长将该案提请上诉法院再审,上诉法院最终以鉴定结论不可靠、证据不具排他性且有刑讯逼供为由,对伯明翰爆炸案进行了重新认定,6名“罪犯”被判无罪获释。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关于冤假错案的报道也屡见不鲜。1993年,德国人哈利·沃尔茨与妻子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1996年11月25日,哈利的妻子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离婚。就在两人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争议期间,哈利的妻子在家中不幸遇害,丧失意识并终身无法自理。由于之前的离婚纠纷,哈利成为了最大的嫌疑人。1998年,一审法院以杀人未遂的罪名判处哈利·沃尔茨11年监禁。哈利态度坚决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原判。但在与这起刑事案件相关联的哈利岳父诉他的民事赔偿诉讼中,法院对刑事判决中的证据进行了独立审查,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哈利有罪,判定哈利胜诉。哈利抓住民事胜诉的机会,拿出之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提出再审请求。2005年,高等法院决定由辖区内的另一所法院重新审判,后来法院宣布因证据不足判哈利无罪。无罪判决一出,检察院和受害人亲属都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联邦上诉法院审理后,将此案又发回重审。2009年,法院再次判定哈利因证据不足无罪。至此,多次纠缠于有罪与无罪间的哈利终于摘掉了谋害妻子的罪名。

综上所述,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不论是在法治相对完善的国家,还是在司法制度不健全的国家,刑事错案始终与刑事司法相生相伴,难以完全有效避免。但是发生刑事错案都会对案件犯罪嫌疑人造成直接的物质精神损害,对司法公平公正造成极大危害。因此,世界各国都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并在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方面积极努力。

二、域外刑事错案防范救济机制

伴随着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很多国家都以积极的态度正视刑事错案,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综合施策以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目前各国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和方式:

第一,建立刑事错案发现机构。可以说,能够及时发现错案是纠正、救济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很多国家都设立专门的机构,用以保证及时发现刑事错案。这些机构,不论是政府组织,还是民间组织,在发现和纠正刑事错案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97年,英国在法院、检察院司法系统之外,单独设立了一个常设的中立机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以下简称“CCRC”)。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委员由首相提名,女王任命,只对议会负责,相对于政府和法院而言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委员会有寻找可能错判的案件、提起案件再审、复查可能是错判的案件、提交法院处理等职权。CCRC在纠正英国错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CCRC成立后的第一年就接受了至少3000件上诉案件,以后每年都受理1500件左右的上诉案件。CCRC扩大了上诉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使更多的上诉案件重新接受司法审查,可以说是在防止错案发生的道路上迈进了一步。[3]另外,加拿大、挪威等国也存在类似于CCRC的专门机构,美国在民间逐渐发起“无辜者行动”,积极参与刑事冤案的发现和调查。

第二,科学应用DNA司法鉴定技术。DNA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围绕专门问题,对血液、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等依法做出鉴别和判断,一般包括亲子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个体识别、性别鉴定等。司法鉴定发展到今天,DNA证据被称为“新一代证据之王”、“人类终极身份证”、“科技福尔摩斯”等。因其准确率高、相对稳定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就DNA证据的作用而言,不仅可以为认定犯罪、明确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也可以为排除犯罪嫌疑人、证明无辜者、认定无罪的提供重要参考。因此,DNA司法鉴定技术在减少、纠正刑事错案中功不可没。继1987年DNA鉴定技术第一次在美国法庭上运用,联邦政府和很多州相继建立国家和各州的DNA数据库,DNA鉴定也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证据。一些错判为死刑的谋杀案因为DNA鉴定证据得以被最终纠正。1994年,美国国会审议通过了《DNA鉴定法》(DNA Identification Act),对DNA鉴定技术标准、实验论证、能力测试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从立法层面对DNA鉴定予以了规范。目前,美国几乎一半的刑事错案都是通过DNA证据发现的。如1974年,佛罗里达州巴托的19岁黑人吉姆斯·班(James Bain),因被指控绑架、鸡奸1名9岁男童而判终身监禁。2009年,佛罗里达州采用DNA技术对监狱中囚犯的积案进行复查,发现已经54岁、在监狱中已度过35年在的吉姆斯·班的DNA与该案的证据并不相关。最终,法院宣布吉姆斯·班无罪释放。

第三,完善刑事证据立法。分析各国刑事错案的发生原因,大多归因为:警方尽快破案的压力、非法审讯手段的运用,缺乏有效的辩护,被告人、告密者、证人的错误供述、陈述、指认、辨认等。其中,审查认定证据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已形成共识。换言之,任何刑事错案的背后总有形形色色的证据存在问题,这是错案形成的铁律![4]目前,世界各国证据立法模式并不十分统一,各具特色,主要模式包括:(1)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证据法,如美国《加州证据法》、《联邦证据规则》、澳大利亚、印度、加拿大的《证据法》;(2)区分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分领域制定证据法,如英国制定有《民事证据法》、《警察与刑事证据法》;(3)在诉讼法中单独章节规定证据问题,如日本、德国在诉讼法中均就证据问题专门做相关规定;(4)在实体法中附带就证据问题进行规定,如葡萄牙民事证据法就写在《民法典》中。总之,在防范冤假错案的大背景下,各国都希望通过完善证据采集、甄别、适用、排除等,进一步严格证据审查,以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如1999年美国司法机构出台《法律执行指南》,明确目击证人证据运用情况,强调对于被告人的错误供述“录像或至少录音是所有讯问的客观记载“的规则,并设立检察委员会对监所中告密者的证词以及告发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及时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

第四,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刑事侦查行为。在一些案件中,刑讯逼供产生“毒树之果”,是形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很多国家在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并明文规定对刑讯逼供犯罪的处罚。德国刑法中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情节较轻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在美国,早在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就通过判例确立了米兰达规则,防止警察刑讯逼供。在美国被告人的权利被认为是对抗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因为国家拥有大量侦查和起诉的资源,并且国家能直接干涉公民生活和通过指控、逮捕和监禁妨碍公民生活,所以必须提供给公民一定权利以防止政府专断或暴虐地行使权力。[5]2005年,英国最高法院宣布,英国法院不可以接受通过严刑拷打获得的证词,而不管实施严刑拷打者是谁。同时,最高法院还称英国肩负着在国内外都维护反虐囚原则的义务。

最后,完善刑事错案问责、赔偿机制。错误的判刑、刑罚、羁押必然会涉及到后续对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对错判者的赔偿问题。从对执法办案人员问责的角度看,美国建立了一个特别惩戒委员会,专门处理、开除有不轨行为的刑事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同时联邦政府加强对州警察不轨行为的追究。迄今为止,美国只有一起冤案追究了司法人员的责任。即检察官隐瞒当事人无罪的证据,导致该案被告人被定罪入狱服刑25年。这名检察官被定藐视法庭罪,判处10天监禁,500小时的社区服务和500美元罚金。[6]从刑事赔偿的角度看,各国对赔偿大多持无过错赔偿原则。美国早在1948年就规定了有关刑事赔偿,联邦索赔法院有权管辖任何人因不当定罪与监禁而起诉美国的损害赔偿案件。至2004年9月,美国已有19个州制定了对错误定罪与错误监禁给予赔偿的法律,其中威斯康星州早在1913年就制定了相关法律。2004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规定受错误监禁的人,应给予其每年5万美元的赔偿金,如果当初被判死刑,应给予每年10万美元的赔偿金。2007年,美国法院判令联邦政府向4位受害人及其家属赔偿1.0175亿美元。这是迄今为止美国政府因冤案向受害人支付的数额最大的一笔赔偿金。

三、对我国防范救济刑事错案的借鉴

在中国历史上,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为了总结防止冤假错案的经验教训,还产生了一批历史名著,如五代时期和凝父子编著的《疑狱集》、宋代郑克编著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编著的《棠阴比事》、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等。[7]近年来,我国的刑事错案也是频繁曝光,例如浙江张氏叔侄、湖北佘祥林、云南杜培武、河南赵作海等案件。今年,福建念斌投毒改判无罪案更是引起了人们的热议。现年38岁的福建人念斌曾因被认为是投毒杀害邻居两名幼童的凶手被判刑。在服刑的8年中,他先后4次被判死刑,多次上诉。今年8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念斌无罪。反思我国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人们大多归因于司法人员“疑罪从无”的理念未完全养成,非法证据未依法排除,检察机关、法院审查把关不严,对案件依法独立办理的不当干预等。

结合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借鉴国外防范刑事错案的经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冤假错案。

第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防范刑事错案中的作用。认真落实《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严把职务犯罪立案、刑事犯罪批捕、起诉关,逐步推进重大案件现场监督工作,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做好在卷、在案证据的全面审查,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取证行为的出现,坚守冤假错案的底线。立足于依法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探索开展对工作说明、辨认等专项监督,通过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公正执法司法,不断满足群众减少刑事错案、保障人权的司法需求,把好防范冤假错案的前沿阵地和第一道关口。

第二,不折不扣的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办案中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强化办案人员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观念,细化同步录音录像、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等办案规程,充分发挥程序规范在坚守冤假错案底线中的作用。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家属、律师等人员所提出的无罪、罪轻、存在免责事由等意见,强化执法办案信息、流程、依据等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保公正。

第三,完善严格规范执法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以办案责任制、涉法涉诉信访等司法改革为契机,完善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办案责任制度,落实执法办案终身负责、责任追究等制度,解决出现错案无法归责到具体人、奖罚措施不完善等深层次问题,以司法改革助推执法办案的规范。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完善执法办案的内外部监督体系,对内强化案件抽查、评查、纪检监督等自身监督手段,对外落实人民陪审、人民监督员等监督制度,保障执法司法权依法行使和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责任追究。

最后,建设专业化的政法队伍。没有专业化的政法队伍,即便实体法规定再完善、程序法规定再严密,防范出现刑事错案也是一句空话。因此,应以建设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法队伍为目标,通过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法治理念教育等,努力提高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建设过硬政法队伍,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队伍根本。

注释:

[1]参见美国产生刑事冤案的报道,http://news.ifeng. com/a/20140604/40582234_0.shtml,访问日期:2014-11-18。

[2]何家弘:《刑事错判证明标准的名案解析》,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第159-174页。

[3]冯春霖:《英国刑事错案及其改革——由佰明翰六人错案到CCRC》,载《人民法院报》,2013-5-24。

[4]刘品新:《当代英美刑事错案的实证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17—18页。

[5][美]斯黛丽、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6]同注[1]。

[7]何家弘:《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25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1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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