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
关于昆山“8.2”爆炸事故的反思*
——兼论工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张静
(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02)
昆山“8.2”爆炸事故又一次以血的教训说明,隐患距灾难事故仅一步之遥。安全生产需要法律监管到位。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
安全生产;事故;工会;法律
2014年8月2日7时37分,江苏苏州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已经造成75人死亡,185人正在医院接受救治。国务院组织的昆山“8.2”爆炸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得出初步结论: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经调查,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存在5个方面的安全隐患:企业厂房没有按二类危险品场所进行设计和建设,违规双层设计建设生产车间,且建筑间距不够;生产工艺路线过紧过密,2000平方米的车间内布置了29条生产线,300多个工位;除尘设备没有按规定为每个岗位设计独立的吸尘装置,除尘能力不足;车间内所有电器设备没有按防爆要求配置;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不完善、不落实,没有按规定每班按时清理管道积尘,造成粉尘聚集超标;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没有按规定配备阻燃、防静电劳保用品;违反劳动法规,超时组织作业。
正是这些事故隐患与违法行为的存在,最终酿成了一起重特大安全事故。痛定思痛,昆山“8.2”爆炸事故已经发生,但是其教训极其深刻,社会有关方面应当认真汲取,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侥幸心理是绝大多数安全事故的主要祸根。侥幸心理,就是无视事物本身的性质,违背事物发展的本质规律,违反那些为了维护事物发展而制定的规则,行为人意图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好恶来行事就能使事物按着自己的愿望发展,直至取得自己希望的结果。侥幸心理就是妄图通过偶然的原因去取得成功或避免灾害的心理状态。安全生产上的侥幸心理往往表现为管理者明知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但是其认为还不至于发生事故,以至于听任事故隐患存在,或者认识到隐患的严重性,但是幻想近期不至于发生事故,等待经济条件宽裕或者完成眼下比较繁忙的生产任务后,再采取措施治理隐患。侥幸心理使管理者放松乃至丧失警惕性,放任事故隐患存在甚至发展,致使隐患向事故转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以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为例,该车间长期以来金属粉尘严重超标,很容易发生爆炸。在事故发生两个月前,由于除尘设备过热曾经引发一次火灾,这是发生爆炸的十分明显的警讯,本应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清除隐患,但是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灭火后继续生产,没有采取任何清除隐患的措施,这是侥幸心理在安全生产上淋漓尽致的表现。两个月后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再也没有给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任何采取措施的机会。事实反复证明,在生产过程中只要存在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就具有随时性、突发性的可能,它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果企业管理者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就会大大降低,或者说绝大多数事故可以避免。侥幸心理使人麻痹大意,对事故隐患熟视无睹,任其存在发展,绝大多数安全事故均可看到侥幸心理的遗痕,它是安全事故的主要祸根。
隐患距事故灾难就一步之遥。事故隐患不等于事故,但是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没有事故隐患就不会发生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存在,当出现不利组合具备事故发生的条件时,事故隐患瞬间即可完成向现实事故的转化,这种转化只服从于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江苏苏州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再一次揭示了这个简单明了的规律。该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金属粉末,当金属粉末积聚达到一定浓度,遇到明火即可发生爆炸,所以,该车间属于易爆生产场所。在现在的科学条件下,企业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将车间粉尘浓度降低到安全允许值以下,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花产生,在技术上不存在任何障碍。可惜该公司在这两个基本方面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是易爆车间除尘设备能力不足,致车间金属粉尘长期处于超标状态;其次是车间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使用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电火花。这两个爆炸的基本条件在轮毂车间同时具备,所以发生爆炸一点都不足为奇,而是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只是哪天爆炸,危害到什么程度,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昆山“8.2”爆炸事故再次以血的代价证实,事故隐患向灾难转化具有随时性、瞬间性,因此对事故隐患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我国生产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是比较多的,一些管理者仍旧对事故隐患抱有侥幸心理,这是极其危险的。昆山“8.2”爆炸事故又一次以血的教训说明,只要隐患存在发生事故就可能在眨眼之间,一旦发生事故职工就会付出鲜血乃至生命的代价,管理者也就跌入犯罪泥淖。我们对于事故隐患再也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了,发现隐患应及时清除,不仅是安全生产的法律要求,也是职工之福,是管理者之福。
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安全状态下进行,决不允许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赶进度,为了减少经营成本,或者为了追求什么高效率而忽视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这是安全生产法画出的一条红线。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将重点放在事故预防上,预防生产事故,离不开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
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工会组织责无旁贷而且是工会维权的重中之重。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来安全生产形势用两个字概括就是“严峻”。在此背景下,工会工作应当将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权利,放置在重要的位置。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职工的劳动安全,十分重视工会与职工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参与权。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的管理体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可见。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强化了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这为工会组织参与有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家之所以重视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作用,不仅因为职工是国家的主人,是实现安全生产不可或缺的依靠力量,还因为工会在促进安全生产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工会的优势在于工会将自己的安全生产小组与企业生产班组结合在一起,使其安全管理的触角,几乎可以伸展到企业生产的每一个角落,借此组织优势,工会能够及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手资料。工会的这一优势是任何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只要能够充分发挥好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利用好工会的珍贵资源,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就可以起到较快的好转。
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安全生产中作用,笔者建议:
1.完善有关立法促使政府主动寻求工会帮助,充分利用工会资源
安全生产法在修改中强化了职工与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此修改很有必要。但是说到底,工会参与程度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而不是工会组织,因为政府是安全生产法最主要的执法主体。政府与工会组织联系不密切,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存在一定程度甚至是严重的脱节,工会优质资源只能处于潜在状态。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长期以来处于严峻态势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借助工会资源的意识不强,与工会组织联系不密切,政府监管往往陷于孤军奋战之中,结局则是效果不彰。政府监管必须与社会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安全生产监管与监督这两个基本面的优势互补,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性好转。
如果在完善安全生产法中,将政府定位为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同时,再加上一个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就加重了,这意味着,政府对其辖区的安全生产事故需要负责任,一旦发生较大事故,有关人员就要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在此压力下,政府及有关部门就会主动与工会加强协作,工会的安全生产组织网络,政府就会主动利用起来,工会掌握的安全生产有关信息,政府就会将其视为宝贵资源而充分利用,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将政府定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是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最强粘合剂。
2.在安全生产上工会应当自我加压
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安全生产法律中,不便规定其对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是,由于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及生命权,是工会维权的重中之重,工会组织应当在内部自我加压。如果没有压力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就缺乏动力与活力。
鉴于企业安全事故频发的现实,笔者认为,工会内部应实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即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本单位的工会失去当年参与评优的资格;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辖区工会领导机关失去当年参与评优的资格。
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的,上级工会领导机关应提出罢免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主席的建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上级工会应提出罢免责任区工会主席的建议。工会自我加压的目的,在于促使工会干部切实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劳动保护工作中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对职工的生命安全切实负起责任。
在全国掀起学习宣传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热潮中,广大职工热切地盼望保护自己生命安全与健康的这部法律能够切实的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进一步查找事故隐患,消除隐患,给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生产环境,使职工能够聚精会神地投入到劳动生产之中。
A Reflection of the August Second Accident in Kunshan: Discussion on Trade Union's Role in Production Safety
Zhang Jing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Labour Relations,Shijiazhuang 050002,Hebei Province,China)
Through the lesson paid for with blood,the August Second accident in Kunshan shows once again that hider danger is just one step away from disaster accident.The safety in production needs legal supervision.As the protector of worker'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trade union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protecting worker's right to labor safety and health.Key words:safety in production;accident;trade union;law
X9;D412.6
A
1673-2375(2014)05-0045-03
[责任编辑:简洁]
2014-09-12
张静(1976—),女,河北衡水人,硕士,副教授,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