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宠惠评传

2014-02-02 22:55刘昕杰
政治法学研究 2014年1期

刘昕杰

王宠惠评传

刘昕杰*

在香港中西区有一条名为“孙中山史迹径”的步行径,它是为纪念孙中山先生诞辰130周年而设立的。在总共十五个站点中,第十一站是位于荷李活道75号的道济会堂。道济会堂是中国第一间华人自立的教会堂。1881年12月1日,被后世誉为“民国第一位法学家”的王宠惠诞生于此。

一、早年成名(1881-1910)

(一)革命之家

王宠惠的父亲王煜初是这所道济会堂里的牧师。王煜初原是广东东莞官涌乡人,其父王元琛为“礼贤会首位中国宣教士”。〔1〕刘绍麟:《中华基督教会合一堂史(从一八四三年建基至现代)》,香港中华基督教会合一堂2003年版,第153页。1845年,王元琛为躲避内地反基督教的氛围迁家到香港,在港长期布教。王煜初秉承父志,被选为基督教华人自理会司铎,〔2〕刘粤声主编:《香港基督教会史》,香港基督教联会1941年版,第255页。担任道济会堂主任。王煜初受西方文化影响,关心时局,在戊戌变法时期“上万言策,痛陈中国积弊”,在李鸿章担任两广总督时,“公亦上述献策”,〔3〕刘粤声主编:《香港基督教会史》,香港基督教联会1941年版,第256页。王煜初的建议没有得到当局的重视,慢慢开始同情革命。王煜初兼习中西,他认为中文断句艰涩,为了方便阅读,他借鉴外国文法草拟出十种标点符号于1897年倡导使用,相比商务印书馆1904年《英文汉沽》中使用标点还早,是中文标点的首倡者。不仅如此,王煜初借鉴西方拼音文字,著成《拼音文谱》一书,开中文注音符号先河,他曾设想“字母比之泰西、书法依乎本国”,“各字读法,先声母、后韵母、由左至右”,“有识之士,虚心推行,始于家,继而乡,渐而国,今国为家,天下莫强焉”。〔4〕胡文俊:《王宠惠与近代中国》,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35页。

道济会堂的隔壁,是首位华人执业西医何启建造的雅丽氏医院。1887年孙中山抵港后,入学雅丽氏医院附属学校西医书院。因为共同的基督教信仰和对国家命运的关注,孙中山常与王煜初来往,谈及教义和国事,“耶稣之理想为舍己救人,革命之理想为舍己救国,其牺牲小我,求谋大众福利之精神,原属一致,故二人相处,恍若志同道合”,“久之遂成为关系密切之好友”。〔1〕罗香林:《国父在香港之历史遗迹》,香港珠海书院出版委员会1971年版,第19页。

王宠惠,字亮畴,是王煜初第四个儿子。王煜初共有六子,六人各有专长,几乎个个成名。长子王宠勋,长期担任汉口汉冶萍煤矿公司经理;次子王宠光留学英国,回国后创办扬子机器厂;三子王宠佑,加州大学博士,世界最早的锑冶金专家之一,建立中国第一个采用近代方法炼锑的锑厂,并任总工程师,是中国现代炼锑技术的开拓者,被誉为“中国矿藏之父”;五子王宠庆香港皇仁书院毕业,后就读香港西医学院、英国爱丁堡大学,毕业后留英任伦敦大学教授;六子王宠益,英国爱丁堡大学医学博士,香港大学医学院病理学系系主任,香港大学医学院首位华人教授,中国微生物学会创始人之一,香港病理研究先驱。当时有人称王家“一门四博士”。

王宠惠从小受到家庭基督文化的熏陶,幼年时入读圣保罗学校,学习英文,课余则从师周松石学习国文,这类双语教学造就了他后来良好的英文和国文水平。十岁时王宠惠进入香港皇仁书院就读。王家与孙中山的频繁交往对王宠惠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虽童年“不知世事”,但他见孙中山“口明指划,言论丰采”,“为平生胆识之始”。〔2〕王宠惠:“追怀国父述略”,载《王宠惠遗作》,云天出版社1970年版,第180页。

1895年重阳节,孙中山、陆皓东等人策动广州起义,因消息走漏事败,清廷通缉孙中山,而在广州掩护孙中山脱险者,多为与王煜初及教会有关系之人物。〔3〕罗香林:《国父在香港之历史遗迹》,香港珠海书院出版委员会1971年版,第21页。同一日,王宠惠二哥王宠光在广州举办婚礼,孙中山通过出席婚礼而避过清廷的缉捕,逃往日本。〔4〕王志信:《道济会堂史(1886—1926)》,香港基督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第35页。王时年十四岁,目睹了满清官吏的整个搜捕过程,加之对当时甲午之役大中国败于小日本的疑惑,他开始对满清产生反感,〔5〕王宠惠:“追怀国父述略”,载《王宠惠遗作》,云天出版社1970年版。并对革命有了最初的体认。

晚清革命党与基督教渊源颇深,孙中山曾受基督教洗礼,早期革命派如郑士良、陈少白、杨衢云、陆皓东、谢缵泰等人皆为基督教徒。广东则一直被孙中山视为革命基地,辛亥前他发动的10次革命,有8次都在广东,此后国民党内的高层广东人占了很大比例,如胡汉民、汪精卫、廖仲恺等,广东籍国民党员也一直自视为革命正统。王宠惠出生于与孙中山深交的广东籍基督教家庭,无疑具备了正统的革命身份,与孙中山的关系使他很早就被视为总理的心腹人物,进入革命政权的核心圈,而且在之后的从政期间,仰仗这样一种身份背景,没有太过担心选边站的后果,成为各派别上台皆可信赖和任用的人才。

(二)钦字第一

甲午战败,也意味着清廷洋务运动的失败。如果说鸦片战争的战败还可以归结于西方列强船坚炮利的话,在数量和吨位上都比日本占有优势的中国海军全军覆没,就无法再用同样的理由来解释了。败于昔日学生的事实让国人感到极大的挫折和震撼,原来再华丽挺拔的西服也无法让一个体质虚弱的人变得真正健康。于是近代中国向西方学习的内容从器物逐渐转向制度与文化。

在这个背景下,有志革新的光绪帝在甲午战败数月后就批准盛宣怀的奏请,设立天津北洋西学学堂。盛宣怀曾随李鸿章办洋务,他认为中国最需要的是懂技术和外语的新式人才,而不是只会读经史、写八股的学究。在他的督办下,北洋西学学堂成为近代中国第一所新式大学。次年,北洋西学学堂改名为北洋大学堂,并聘请美国人丁家立担任总教习。学堂成立之初就在香港等地招生,王宠惠在父亲的支持下赴北洋大学堂法科就读。

北洋大学堂师资雄厚,既有大量外籍教师,也有吴稚晖等国文教师,但除国文课外,一律都采用英文教学。盛宣怀给大学堂订立了两个规矩,一是学习必须循序渐进,“不容紊乱”,二是学习技术和知识才是根本,语言只是工具。他吸取了清末曾开设同文馆的教训,同文馆只强调学习西方语言,而忽略了对西方知识的传授,“为小失大,蔽莫甚焉”。〔1〕盛宣怀:《愚斋存稿》(第29卷),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年版,第34页。所以,北洋大学堂既重视外语能力,又重视专业知识培养,教学风气十分严谨。

北洋大学堂内设有大学本科的头等学堂和类似预科的二等学堂,各四年学制,由法学家伍廷芳与蔡绍基分任总办,按学校规章,一般学员共需修满八年方可大学毕业,但若在其他学校有学习基础,可以按照学历水平插班就读。王宠惠入校后直接进入头等学堂的法科班,先后修完了英文、几何学、八线学(立体几何学)、化学、格致学(物理学),身理学(生理学)、天文学、富国策(经济学)、法律通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论、英国罪犯律(英国刑法)、万国公法(国际法)、商务律例(商法)、民间诉讼律(民事诉讼法)、英国宪章、田产易主律例(土地法)、船政律例(海商法)、听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科专业课程。〔2〕见微:“高风亮节的王亮老”,载《王故院长亮畴先生纪念集》,第185页。

1899年,王宠惠以几乎各科均满分的法科第一名成绩毕业于北洋大学堂。由于是中国新式学堂毕业的第一批大学生,清政府十分重视,安排直隶总督亲自颁发证书。1900年正月,王宠惠从“钦差大臣办理北洋通商事务直隶总督部堂”裕禄手中接过了“钦字第一号考凭”,这张考凭中不仅有着王宠惠修习的课程,还印有王宠惠曾祖、祖父、父亲的名讳以显表彰。百年后,这张被称之为“中国第一张大学毕业文凭”在天津大学的校庆纪念会上,由第一历史档案馆将其复原并赠送给天津大学永久收藏。〔3〕“中国第一张大学毕业文凭现津门,被天津大学收藏”,载《天津日报》2005年10月2日。这也意味着王宠惠成为中国新式大学的第一名大学毕业生。

(三)在日游学

离开香港到国内读书期间,王宠惠对国内时局有更直接的接触,对国内维新、革命两派的争执也更加了解,“耳目所及,虽以变法文字为多,然于两派之间,趋重于革命派”。〔4〕王宠惠:“追怀国父述略”,载《王宠惠遗作》,云天出版社1970年版。

1900年4月,王宠惠在八国联军入侵前夕离开天津回到香港,最初就职于中国日报馆,在社长陈少白关照下,做一些外文翻译工作,并得以见到一些革命人士。当时在广州策划响应郑士良惠州起义的史坚如起事前与王宠惠有过见面,王宠惠与他“谈次甚欢,觉其温雅溢于言表”,不久史坚如事败入狱,不屈被害,王宠惠闻之“甚惋惜”。〔5〕王宠惠:“追怀国父述略”,载《王宠惠遗作》,云天出版社1970年版。为免王与此事牵扯,陈少白嘱其到上海南洋公学教书暂避。

上海南洋公学是现在上海交通大学的前身,也是由盛宣怀筹办的。在南洋公学授课期间,王宠惠结识了革命党人秦力山。秦力山早年主张维新,戊戌变法后追随梁启超到日本东京高等大同学校留学,思想逐渐转向革命。1900年夏,秦力山回到国内策动武装起义,事败后遭通缉逃到上海。王宠惠冒着极大的风险将其收容藏匿二日,躲过清廷的抓捕,帮其购买船票并亲自送秦力山登船离开。王宠惠的义举展现出知识分子在关键时刻的果决与勇敢,秦力山对其十分感谢,两人遂成至交,在赴日后,秦力山力邀王宠惠也到日本留学。

甲午战败后,中国对日本的态度由鄙视转为羡慕,直至崇拜。陈天华在《猛回头》中写道,“你看中国的人,有本领有知识的有几个,就是号称读书的人,除了且夫、若夫几个字外,还晓得什么,(欧美和日本的)极下等人,其学问胜过我国的翰林进士”。〔1〕陈天华:《猛回头》。许多有识之士将留学日本视作学习西方知识的捷径。张之洞认为留日“路近省费,可多遣;去华近,易考察;东文(日文)近于中文,易通晓;西学甚繁,凡西学不切要者东人已删节而酌改之,中、东情势风俗相近,易仿行,事半功倍,无过于此”。〔2〕张之洞:《劝学篇》,“外篇二,游学”。清廷既想保留君主制,又想要迅速富国强兵,君主立宪的日本自然成为了学习的首选。光绪帝在1898年8月下旨“出国游学,西洋不如东洋,东洋路近费省,文字相近,易于通晓,且一切西书均经日本择要翻译。着即拟定章程,咨催各省迅即保定学生陆续咨送”。〔3〕朱有(左王右献):《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页梁启超在维新失败后流亡日本,孙中山从广州起义到辛亥革命的十六年间,流亡日本十二次,大部分海外时间是在日本度过的。在清末的中国,到日本去寻求救亡图存之道成为清廷、洋务、维新、革命各个集团乃至全社会知识分子少有的共识。

1901年,中国赴日留学人数达到280人,〔4〕[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451页。二十岁的王宠惠也在这一年东渡日本。在日本的一年,王宠惠正式参与到革命活动之中。是年春,中日各报均报道清政府准备割让广东给法国。王宠惠与冯自由、郑贯一、李自重等留日粤籍人士发起成立广东独立协会,主张广东独立,反制清廷割让领土。当时孙中山住在横滨前田桥,王宠惠等人“每星期六辄如横滨”,〔5〕王宠惠:“追怀国父述略”,载《王宠惠遗作》,云天出版社1970年版与孙中山及兴中会主要人物黎炳垣、温炳臣、陈和等人来往甚密,共同探讨革命。

结社和办报是留日学生的主要宣传活动。1898年,梁启超在东京创办了第一份清末日本的华文报刊《清议报》,宣传君主立宪。秦力山邀王宠惠赴日,主要是要其与他一起创办宣传革命主张的《国民报》。

1901年5月创刊的《国民报》是留日学生最早创办的刊物之一。该报宗旨为“破中国之积弊、振国民之精神”。因经费紧张,孙中山曾捐助千元。〔6〕罗刚:《中华民国国父实录》,台北三民主义奖学金基金会1988年版,第597页。《国民报》即在卷首刊载“美国独立厅”照片,并在图记中叹道:“呜呼,美人成功而去矣。独受人羁轭,如美昔日之国为可念耳。四百余州,四万万人,何遽不若彼,岂竟无一华盛顿其人者耶。”较之其他报刊,该报直言排满革命,是留日学生中第一份具鲜明革命色彩的刊物。报中内容分为社说、时论、丛谈、纪事、来文、外论、译编、答问八类,作者均不署名,篇末附英文翻译,大多出自王宠惠之手。《国民报》刊载的译文包括《美国独立檄文》《欧洲近代哲学》《革命新论》《澳洲联邦记》《亚力斯度多政论》。〔1〕罗家伦:《中华民国史料汇编·国民报汇编》,中国国民党党史编纂委员会1968年影印版。王宠惠通过翻译外国法政学说向留学生介绍天赋人权、自由民主的观念和民族主义精神。《国民报》每期印数逾2000份,是当时影响较大的刊物,但同其他刊物的命运一样,由于经费短缺等原因,《国民报》仅出版四期即告终止。

1901年,梁启超从檀香山回日本,闻王宠惠之名,以倨傲的语气修书一封,让王宠惠在某日某时前去叙谈。梁启超是当时海内外的大人物,正在主导将民主党、共和党和统一党三党合并为进步党的工作,很多人趋之若鹜。王宠惠收到信件后,未欣喜赴约,而是回函婉拒。在信中,王宠惠委婉的指责梁启超“既任一党魁首,理应礼贤下士,今乃欲以一纸书使人奔走,殊令受者难堪”。〔2〕冯自由:《革命逸史》。梁启超颇感意外,但他不以为忤,重新修书一封表示歉意并再次诚意邀请,王宠惠方才受邀赴约。这一小细节可见梁启超对年轻后进的宽容气度和王宠惠对权威的不盲从。

梁启超是一个喜欢“启蒙”的人。他头脑聪明,号称在赴日的船上很快学会日文,并总结出日文的规律,编撰出一本《和文汉读法》,介绍学习日文的速成方法,成为当时的畅销书。他在《清议报》上作广告宣称“此书指示读日本文之法,简要明白,学者不费数日之功,便可读日本文之书籍”。〔3〕《和文汉读法告白》,《清议报》第64册(1900年11月)。该书成功后,梁启超又如法炮制,根据其在檀香山随何蕙珍学习英文的经验,著成《英文汉读法》一书,称已得英文秘诀,初学英文者修习此书,不出数月即可翻译英文书籍。王宠惠英文很好,但他不相信语言有速成之道,于是对此书十分感兴趣,在与梁启超见面时,谈及学习英文,王宠惠便以流利的英文询问相关文法知识,实际上对英文并不擅长的梁启超不能作答,十分尴尬,“大惭,自后遂不提及英文汉读法只字”。〔4〕冯自由:《革命逸史》。

王宠惠在日期间,与秦力山同住,王住于楼上,秦住于楼下,居所有一名日本女佣,年轻貌美,倾慕二十岁的王宠惠,屡次挑逗,王宠惠当时日语还不熟悉,于是告知秦力山,嘱咐他一定要“相机制止”。某夜,日本女佣趁王宠惠熟睡,赤身裸体地进入房中求欢。王宠惠大骇,但又不知如何拒绝,连呼“力山力山”,力山应曰“我来我来”,女佣这才狂奔而去。“一时留学界闻之咸为捧腹。”〔5〕冯自由:《革命逸史》。

(四)赴美留学

盛宣怀办北洋和南洋大学时都有将学生送出国留学的计划,但八国联军入侵京津使学校一度停办。1901年6月,张元济与北洋大学堂总办王修植商定,并经盛宣怀批准,委托来华游历的美国加州大学华文总教习傅兰雅,将北洋大学堂未及留洋的毕业生和头等学堂王宠惠、张煌全、严锦荣等及该学堂的英文教习陈锦涛共八人,带往美国留学。〔1〕上海交通大学校史编纂委员会编:《上海交通大学纪事》,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盛宣怀在给张元济的信中计划“四名学习铁厂工夫,其余拟派三名专习律例,以商律为主,派一名专习矿务,以采煤铁为主”,为此还专门筹集了四万两备留学生四年之用。盛宣怀请傅兰雅担当这些留学生的监督,留心学生的学业,希望王宠惠等人“谨遵训诲,西学余暇兼习汉文,使勿忘本”。〔2〕“盛宣怀给南洋公学总理张元济关于派遣外洋学习札”,载《北洋大学—天津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一卷),天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6~37页。

早在1872年,清政府就曾在容闳的建议下,选派百余名幼童分批前往美国留学,这是中国最早的官派留学生。后因为这些留美学生回国后表现出来的文化观念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赴美留学的规划随后中止。甲午战争后,日本学欧美而自强的经验让清政府再次启动选派学生赴美计划。所以在鼓励留学日本之外,北洋、南洋等当时名校每年都有多名毕业生在官方资助下赴美国留学。王宠惠等人是清政府重启计划后的第一批官派赴美留学生。

在日本待满一年后,王宠惠来到美国,先在加州州立大学就读,很快转至耶鲁大学法学院。1903年,他获得了法律硕士学位(L.L.M),〔3〕“WANG CHUNG-HUI”,Biographical Dictionary of Republican China (III),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1。王宠惠学习认真,成绩列法学院第一名,在毕业典礼上,代表全校四千余人致词,当地报纸竞相报道此事。〔4〕杨雨青:“留学教育”,载史仲文主编:《中国全史》,第88卷《清代教育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随后,他又跟随雷诺德教授(Prof.E.V.Raynolds)〔5〕Wang,Preface,see the German Civil Code.London:Stevens and sons,limited,1907,vi攻读民法学博士学位(D.C.L.)。

孙中山为革命筹款抵美后,与王多次在纽约寓所相见,与他在法理上讨论五权宪法,此时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仍在构思阶段,而王宠惠则认为西方国家的宪法理论只讲三权分立,并不完全赞同孙的主张。为争取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对中国革命的支持,1904年10月,孙中山和王宠惠商同起草了《中国问题的真解决(True Solution of the Chinese Question)》。宣言指出,中国人原本是开放的,“对于外国商人与教士,从没有丝毫恶意歧视”,并举佛教、徐光启与利玛窦为例,强调中国对于外来文化是持十分开放的态度。他们指出,目前中国仇视外国人,乃至爆发义和团排外运动,实际上是满清政府主导的。宣言罗列了满清政府在中国人生命权、财产权、言论结社自由等方面犯下的多项罪行。“中国人民为了解除自己的痛苦、为了普遍地奠定远东与世界和平,业已下定决心,采取适当的手段以求达到那些目标,可用和平手段即用和平手段,必须用强力时即以强力临之。”他们呼吁:“必须以一个新的、开明的、进步的政府,来代替旧政府。中国人民中有许多极有教养的能干人物,他们能够担当起组织新政府的任务。把过时的满清君主政体,改变为‘中华民国'。”〔6〕“中国问题的真解决”,载《孙文选集》(中),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页。王宠惠参与起草的这一文献得到孙中山的认可,为其将来长期执掌国民党外交埋下伏笔。宣言拟毕,王宠惠找到美国人威廉士资助刊行,该宣言遂成为孙中山代表革命派发布的首份对外宣言。

1905年,王宠惠凭借《住所:一个比较法的研究(Domicil:AStudy in Comparative Law)》一文获耶鲁大学民法学博士学位。〔1〕王宠惠获博士时间,一说1904年23岁(《王宠惠传记资料》第2页),一说1906年25岁(段彩华:《民国第一位法学家王宠惠传》,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2年版,第285页)。但根据其博士论文的完成年代,考虑其修学年限,应以1905年(24岁)更为准确。在这篇论文中,作者引用比较的方法,对罗马法和当时的英、美、法、德、意、西等各国法律中关于住所的规定进行了研究,涉及住所的种类、各国住所的冲突规定、不具备完全人格的已婚妇女和未成年的住所等,最终对住所的定义和种类给出了自己的结论。〔2〕《王宠惠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148页。

(五)旅欧成名

完成博士学业后,清政府多次催促王宠惠等留美学生尽快回国,但王宠惠并不太愿意成为清政府的官僚。随后,他转赴欧洲继续从事法学研究。1907年,王宠惠在著名的伦敦中殿律师学院(Middle Temple)取得律师资格。中殿律师学院建立于1501年,是与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Inn)、内殿律师学院(Inner Temple)和格雷律师学院(Gray'sInn)齐名的英国四大律师学院之一。

在英国进修时,由于缺乏资助,王宠惠生活较为困难,于是他向在新加坡的孙中山写信求助。当时正值河口之役的关键时期,革命军急需粮饷,孙中山力排众议,让侨商陈楚楠、张永福等筹措一千五百银元寄往伦敦。许多革命党人不理解孙的行为,认为钱要用在刀刃上,一个正在读书的书生对革命没有什么帮助。孙中山举出一例向大家解释,在甲午海战中,日方击沉了一艘英国轮船,受到各国舆论抨击,好在日本驻欧洲某国有一位国际法学家,他根据法例为日本辩护,有理有据,使得英国等国无法借口干涉。所以,孙中山认为“养成一个享誉国际的法学家,其力量足胜十万雄兵”,〔3〕黄季陆:《革命人物志》(第一辑),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69年版,第179页。资助王宠惠是“为将来革命政府建立之预备也”。〔4〕冯自由:《革命逸史》,第182页。

王宠惠在欧洲游学时,在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德国民法典已颁行数年,各国法学家都颇为推崇,英美国家打算将其翻译成英文供比较研究。1906年,费城律师协会的一个特别委员会报告建议费城律师协会和费城大学法律系合作翻译德国民法典。〔5〕葛云松:“关于王宠惠德国民法典英译本的几封信”,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另外美国学者鲁韦博士(Walter Lowey)也已着手翻译。二十六岁的王宠惠以其精湛的英文水平和深厚的法学功底,将德国民法典最先翻译成英文,王宠惠在译本前附有序言和历史评价两篇短文。在序言中,王宠惠谈到了翻译该法典的必要性,他引用迈特兰德(Maitl and)教授和西金斯博士(A.Pearce Higgins)对德国民法典的称赞,将其誉之为“有史以来最精心制定的国家法律”,是“所有将要制定成文法典国家效法的样本”。他指出当时的德国民法典已有四种法语翻译本,一种西班牙语翻译本,一种意大利语翻译本以及两种日语翻译本问世,可能还有其他语种翻译本,“译者我希望不久能给中国读者提供翻译本”,他称,在“翻译中,我已经竭其所能忠于原作,甚至为了准确而不惜牺牲行文风格”。在历史评价中,王宠惠介绍了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的历史背景和几次草案的形成过程,并说明了“德国民法典无论在目的上还是效果上,都没有使整个德国变成一个严密的整体”。〔6〕李载谦译:“《德国民法典》翻译前言及历史评价”,载《中德法学论坛》第6辑,154页。

1907年,这部英译本德国民法典在英国出版,它被公认为德国民法典的最佳英译本,也是国际法学界公认的标准英文译本。一次英国法院审理案件要引用他译本中的按语,作为判决的依据,还专门写信至柏林征得王宠惠同意。〔1〕段彩华:《民国第一位法学家王宠惠传》,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2年版,第103页。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院多将王译本作为德国民法的教学参考书,这种情况持续至20世纪70年代。据传前美国总统尼克松上大学读法律时所用的正是王宠惠的译本,当他20世纪50年代访问台湾时,便专门提出要探望王宠惠,以示敬意。王宠惠“以外国文字译成第二外国文,而各该国人士莫之与京,其超人智慧与湛深学术,不特国内所未见,即在全球,亦属空前”。〔2〕石超庸:“哭亮畴先生”,载《王宠惠先生传记资料》,天一出版社1971年,第47页。王宠惠的英译《德国民法典》一举奠定了他在国际法学界的地位,使其在三十岁前就成为享誉海内外的法学家。

在旅日美欧的过程中,王宠惠不仅在外语和法学研究方面收获颇丰,而且认识了一大批后来在中国政坛上活跃的人物。在欧洲期间,他遇到同乡顾维钧,带他周游伦敦,还在经济十分拮据的情况下请他吃了一顿广东家常菜。〔3〕《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7~48页。顾维钧在哥伦比亚大学修读法律,两人曾讨论今后在中国开办律师事务所。〔4〕《顾维钧回忆录》(第13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页。虽然这个法律职业理想未能实现,但两人后来都成为了民国外交界的重要人物,在中国政治舞台上一直有着很好的合作。

在舆论的报道下,王宠惠之名很快在国内传开。沈家本担任修订法律大臣后,他认为“法律之学,繁颐精深”、“惟有广罗英彦”才能够推进清末法律的近代化。所以沈家本在聘请日本法学家担任顾问之外,还特别网罗当时最著名的法律人才参与法律修订和翻译工作。王宠惠因此受到了沈家本的关注,1907年12月6日,沈家本在向光绪帝上呈的《奏调通晓法政人员折》中,希望政府能够调请王宠惠在内的多名“法学精研或才识优裕者”加盟法律馆,同时列入的人才还有章宗元(美国加州大学)、章宗祥(日本帝国大学)、朱献文(日本帝国大学)、李方(英国康伯立舒大学)、陈箓(法国巴黎大学)、许同莘(日本法政大学)、张孝移(日本法政大学)、熊垓(日本法科大学)、高种(日本中央大学)、江庸(日本早稻田大学)、程明超(日本京都大学)、范熙壬(日本帝国大学)等,这些人后来都调入修订法律馆,参与了包括《钦定大清现行刑律》等法律的修订。〔5〕故宫博物馆编:《钦定大清现行刑律》,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在这些人之中,王宠惠的法学专业能力无疑是最为显耀的,虽然他并未回国赴任,〔6〕《钦定大清现行刑律》中“修订法律馆”的“衔名”部分列有法律馆有官员共计44人,前提及数人皆在其中,仅无王宠惠之名。但其学识受到沈家本这位“中西法律的第一冰人”〔7〕陈柳裕:《法制冰人—沈家本传》,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136页。肯定,足见王宠惠所受到政府和学界的重视了。

出身基督教粤籍革命家庭,早年就从事革命活动,受孙中山赏识,中国第一名大学生,游学日本、美国、欧洲,精通数国语言,世界名校耶鲁大学的法学博士,具备世界级的学术名望。在乱世之中,具备其中任何一个特质都很有可能在近代中国声名崛起,更何况集诸多特质与一身。当而立之年的王宠惠搭乘海轮驰返国内,他注定将在这一个崇尚革命和知识的时代度过叱咤风云的一生。

二、初入政坛(1911~1916)

(一)外交总长

王宠惠最初是由清廷官派出国的,所以当清廷派团出席海牙国际汇兑会议时,还在欧洲游学的王宠惠担任了中国代表陆征祥的随员。陆征祥是近代中国外交活动的先驱,他虽在清廷为官,但倾向革命,曾电请清帝逊位。陆征祥十分欣赏王宠惠的学识和能力,回国后对其大加赞赏,使王宠惠开始受到国内革命派的关注。

1911年4月,清廷电召王宠惠回国参与宪法修订,但此时的清政府已是风雨飘摇,王宠惠回国后并未赴京就职,而是南下参加了同盟会。辛亥革命爆发后,王宠惠先是担任广东军政府的司法部长,〔1〕《申报》,1911年11月26日。随即到上海担任沪军都督陈其美的顾问,助其光复上海和南京。1911年12月,南北议和,双方代表在上海英租界市政厅举行谈判,王宠惠以南方代表伍廷芳参赞的身份参加了与北方代表唐绍仪的谈判。双方达成共识后,独立各省选派代表,在南京召开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确认《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酝酿选举临时大总统。王宠惠作为广东代表被选举为会议副议长。

1911年12月25日,孙中山抵达上海。29日,各省代表聚集在南京丁家桥咨议局会场召开全体会议,正式选举临时大总统。会议由汤尔和担任主席,王宠惠为副主席,与会十七省代表一省一票,孙中山以十六票当选临时政府总统。当时国人仍沿用农历,孙中山则力主新政府应当改为公历纪年,于是本来还是农历11月中旬的选举,变成了年末最后两天的选举,为了让孙中山能够在新年元旦上任,王宠惠等人连夜赶往上海,报告选举结果并迎接孙入京。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成立。

次日,孙中山宣布国务员名单,提出南京临时政府各部总长的人选,拟由宋教仁任内政总长,章炳麟任教育总长,王宠惠任外交总长,伍廷芳任司法总长。按照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各部长由总理提出,须交代表开会通过。但有很多代表对此四项人事不满。黄兴提出折中的办法,以程德全和蔡元培替代宋章二人,并请对调王宠惠和伍廷芳的职务,由伍廷芳掌管外交。〔2〕毛注青:《黄兴年谱长编》,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55~256页。孙中山听取了黄兴对宋章二人职务的建议,但唯独对外交总长一职不愿妥协,坚持由王宠惠出任。

伍廷芳是一名老资格的外交官员,也是近代有名的法学家。他曾与沈家本共同主持清末修律,与沈家本擅长传统中国法律不同,伍廷芳的法学知识多源于英美法。伍和王有着类似的留学经历,在很多方面,伍廷芳都是王宠惠的前辈,如伍廷芳也曾在英国林肯律师学院学习并取得律师资格,是第一位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的华人,伍廷芳还是中国近代第一位法学博士,他曾在香港办过报纸,并先后担任过驻美、西等国公使。伍廷芳年纪远长于王宠惠,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的时候已近七旬,无论在外交活动的资历还是名望上,伍都远超王宠惠,而且上海光复后,陈其美就推举伍廷芳主持外交,得到各省代表的支持,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后,伍廷芳一直以外交总长身份向各国发函请予承认。革命派的信函往来中直至1月2日都还直呼伍廷芳为“外交总长”,〔1〕“黄兴致伍廷芳等电”,载《黄兴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页。在当时舆论看来,伍廷芳是外交总长的不二人选。

不仅是国内代表质疑,外国记者也对王宠惠就任外交总长看法不一,有的人认为王宠惠“非常有才华,是个取得了非凡成就的学者”,“他通晓日、英、法、德等外文”,“总之,是个非凡的人物”;也有人认为王宠惠“和蔼可亲,也很聪明,只是不适合做外交总长”。〔2〕骆惠敏:《清末民初政情内幕》,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796、797、823、872页。

王宠惠也没有想到会接任外长一职,得到任命后他立即写就一封辞呈请辞。他向孙表示,“民国艰难缔造之时,对外交涉,关系甚大,非于外交富有经验之人,不能胜任”,自己能力有限,恐怕会贻误邦交,他推荐伍廷芳担任外交总长,“别择贤者,以重邦交,而维大局,不仅惠一人之幸,民国外交之幸也”。〔3〕“辞临时政府外交总长呈文”,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王宠惠先生文集》,台湾“中史文物供应社”1981年版,第631页。孙中山未予准许。他在回答《大陆报》记者提问时解释,“伍君固以外交见重于外人,惟吾华人以伍君法律胜于外交”,“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4〕罗家伦:《国父年谱》(上册),载“中央文物供应社”1985年版,第458页。这个说法当然是托词,在政府成立初期,相较于司法,外交无疑是更重要的部门。临时政府的九名总长,外交仅次于陆军、海军居于第三位。孙中山显然有自己的打算,他告诉王宠惠,“吾人正当破除所谓官僚资格,外交问题,吾自决之”,〔5〕罗家伦:《国父年谱》(上册),载“中央文物供应社”1985年版,第458页。这句话清楚表达了他的立场。正是因为建国初期的外交太重要了,让一位旧官僚的资深长者担任外交总长,孙中山无法如意地贯彻自己的主张,所以希望借助年轻的王宠惠开拓外交新局。由此可见孙中山完全把王宠惠当做了“自己人”。在孙中山的强力支持下,三十岁的王宠惠成为中华民国政府第一任外交总长。

(二)泗水事件

就任外交总长之后,王宠惠深知使新政府取得列强的承认十分重要,先后多次致电英国外务大臣葛雷,向其说明清廷即将退位,望英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1912年2月,南北达成协议,清廷退位,袁世凯被参议院选为临时大总统,袁不愿赴南京就任,而南京临时政府仍在运作,孙中山并未解职,于是中国出现南北两政府,孙袁两总统的局面。

恰在此时,仍属荷兰殖民地的印尼发生了一起排华事件。华侨在荷属印尼爪哇岛泗水市举行街头集会,升旗庆祝中华民国成立,荷当局军警开枪打死华侨三人,伤十余人,百余人被捕,酿成轰动一时的“泗水事件”。由于荷兰并未承认南京政府,时任外交总长的王宠惠于2月21日致电袁世凯“事关国体民命,恳速交涉”,“以存国体,而慰侨望”。〔6〕《王宠惠先生文集》,第632页。同时回电华侨告知“已尽力向荷使交涉”。时隔两日,王宠惠再次致电袁世凯,阐述上海华侨联合会告知的事件经过,“荷兵日日乱掳”,“事在危急,乞速解决对付,否则民不聊生”,“乞设法拯救”。再过两日,王宠惠第三次致电北京,“事阅数日,连上数电,均未见复,殊深焦灼”,他愤慨的表示,“民国初立,岂尚忍如满清政府放弃责任,漠视侨民”,“现在海内外函电纷驰,人心激昂,已臻极点,若无满意之交涉,恐激成他变,更难收拾”。〔7〕《王宠惠先生文集》,第634页。在王宠惠屡发数电之后,袁世凯回电称“华侨遭厄,自必竭力拯救”。王宠惠在29日再度电告北京即将组阁的唐绍仪,以一法律人素养指出事件虽“偶因升旗而发生,但现下所亟应力争者,不在升旗问题,而以释人索偿,废除虐例为最要”。〔1〕《王宠惠先生文集》,第636页。在中国外交的压力下,荷兰政府释放所有被捕者,同意惩凶赔偿,并保证对旅居荷属的华侨与荷兰人同等看待。民国政府一改满清弱国外交,取得了近代以来少有的外交胜利,在近代中国外交史上有着重大的意义。王宠惠担任民国首任外交总长一职虽仅两月余,但其在此次事件中表现出来的外交立场和智慧可圈可点。

(三)赋闲上海

1912年4月1日,孙中山公布参议院法后解任,南京政府原总、次长也悉数引退。为表彰首任内阁人员的开国贡献,孙中山特命制作“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逐一颁发给王宠惠等人,王宠惠成为名符其实的“开国元勋”。

袁世凯担任总统后授意唐绍仪组阁,鉴于王宠惠的声望,延揽其赴京担任北京政府的司法总长一职。王宠惠在任司法总长期间,提出了改良司法的意见,他认为当前中国司法“必须竭力整顿”,并提出司法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改变传统中国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

不久,袁世凯的独裁专制思想逐渐暴露,导致思想逐渐倾向民主的唐绍仪辞职。与袁理念不和的王宠惠与蔡元培、宋教仁等人也联名辞职,袁世凯一再挽留,王宠惠等称,“宠惠等辞职之原因,久已公布,决无无端改变之理”,“宠惠等谨与总理约,自明日起,宠惠等不复与国务会议”。〔2〕《蔡元培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61页。

在此期间王宠惠请假回南方省亲,在广州朋友的欢迎宴上,王宠惠有感于国内共和宪政的困境,即席发表了一段演讲。他坦陈自己从国外回来后,通过对各地国民的观察,“从惊喜中骤现出一种至危险之状态”,原因是“吾国虽主张共和政体,而吾国现在之人民类多不能明共和二字之意义”,他解释共和的涵义,是要尊重“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法律规则,但国人却以为“共和政体之下,人人可以执己见而行,事事可以由私意而出,无论发一言、议一事、行一政,与少数人意见不合或有不利者,不问事之大小、理之是非,俱极力反对之,反对不已,且并设法使其破坏而后快”,中国要安定进步,必须要“服从法律,服从道理”,而不能因为反对一个人就不问是非地反对他的所有政策,赞成一个人就不问对错地赞成他所有的行为。所以“今日吾国民所特宜注意者,必以化除私见,服从道理,为建设共和新国之要素”。〔3〕《申报》1912年4月23日。王宠惠发现“共和”在中国只是政客用以固执己见的藉口,各方势力所看重的都是自己团体的利益而不是国家民族利益,而民主的参政形式则成为了各方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此后北京政府十余年的混乱局面,印证了王宠惠的这个忧虑。

7月14日,袁世凯批准了王宠惠等人的辞呈。此后王宠惠便一直在南方的广东和上海等地活动。1912年8月25日,同盟会等五团体正式改组为国民党,王宠惠当选理事,得票仅次于孙中山、黄兴和宋教仁。〔4〕罗家伦:《国父年谱》(上册),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85年版,第524页。1913年4月,王宠惠在上海参加孙中山主持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三次筹备会议,并被孙中山授命为代理人。〔1〕罗家伦:《国父年谱》(上册),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85年版,第561~562页。5月20日国民党创办《国民月刊》,王宠惠成为这份国民党党报的执笔人之一。

在报社工作时,王宠惠嗜好吸烟,但报馆为了确保编辑室的安全,将吸烟室设在一楼。于是报馆中人常常看见王宠惠一会上楼写作,一会下楼吸烟的情境。令王宠惠难受的是,写作中遇到瓶颈时,他习惯吸烟思考,所以常常是下楼吸烟时迸发出一些写作的头绪,于是匆匆往楼上跑,还没等跑到三楼的编辑室,腹稿早已忘记。于是王宠惠提出辞职,报馆负责人赶往王宠惠家中慰留,并在编辑室专门贴上布告“查本馆同人因在办公地方吸烟,迭生事故,为安全计,特开专室,实属万不得已,惟王总主笔留欧有年,习惯难改,必吸香烟,始成佳构。本馆衡情度理,特许不受以上限制,但他人不得援例,凡我同人,谅能善体本馆爱友怜才之一番苦心也”。〔2〕王宠惠烟瘾,时事新闻,1949年第14期。此事在当时流传甚广,可见王宠惠之声名。

在上海期间,王宠惠参与了复旦大学的早期建设。复旦大学的前身是复旦公学,1902年,近代著名教育家马相伯先生在上海徐家汇创办震旦学院,不久该校被法国天主教神父南从周夺去,大量学生退学,震旦学院因此解散。〔3〕《复旦大学百年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1905年,马相伯以恢复震旦之意创办复旦公学,又因战乱停办。民国成立后,王宠惠等人被推选为复旦校董,为复旦复校奔走。1913年,在校董会董事长王宠惠和新任校长李登辉的努力下,复旦公学重新开学招生。3月1日,在王宠惠的陪同下,李登辉主持开学典礼,正式上任,从而开始了复旦的李登辉时代。李登辉是近代著名的教育家,他主张“大学之教,百家渊薮”,提倡学术自由,并最早学习哈佛与耶鲁兴办商学院和教育系,对复旦的发展影响深远,被誉称为复旦的“保姆”。1914年,复旦法律系大规模招生,王宠惠被复旦公学聘为教员,主讲国际公法、法学通论、群学、论理和伦理等课程,〔4〕《复旦大学百年纪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群学即社会学,论理即逻辑学。俞大维曾回忆在十八岁时追随王宠惠学习过逻辑学。〔5〕五明子:“俞大维随王宠惠读逻辑”,载《读书》2008年第12期。1915年5月,王宠惠就任复旦公学副校长。此后复旦公学升格为复旦大学,王宠惠仍长期担任副校长和教员。

在复旦教学的同时,王宠惠在中华书局从事编辑工作,他与原司法次长徐谦编辑了四卷本的《分合便携法规类编大全》。他还以复旦公学教授的名义,以英文原版书为基础,选编出版了多部英文教材,如《英文名学》、《英文名人演说》等。在《英文名学》一书中,王宠惠依据英国19世纪逻辑学名家耶芳斯(W.Stanley Jevons)的《逻辑教程》(ElementaryLessonsin Logic)删改编校成一部适合中国学生使用的逻辑教科书。在《英文名人散文》一书中,王宠惠选录了《约翰逊的生活》(Macaulay,LifeofJohnson)、《相处的艺术》(ArthurHelps,On theArtofLiving with Others)、《科学与文化》(Huxley,Science and Culture)、《死者为大》(Thackeray,NilNisiBonum)、《生命之旅》(Hawthorne,The Procession of Lif)、《文学善变》(Irving,The Mutability of Literatur)等文章,无一不是立意深远、文字优美的经典英文散文。

(四)宪法刍议

在上海的这段时间,王宠惠“日常西服持杖,步行通衢问,貌固不惊人,见者不知其为显贵也”。〔1〕陈灨一:“王宠惠”,载《青鹤》1933年第2卷,第4期。摆脱高官身份的他,并未放下对国家前途的思考。1913年2月,国民党成为国会第一大党,4月将召开第一次国会制宪。王宠惠在上海南华书局出版的《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书于1913年3月发行。《宪法刍议》系统阐释了王宠惠对宪法的理解,体现出他深厚的西方法学修养和中国问题意识,是他的法学代表作之一。

《宪法刍议》一书分上下编,上编“宪法要义”,分绪论、宪法之性质、宪法之内容、宪法之解释、非行政法、国会、议院政府、总统及副总统之选举、省制九个部分,是对宪法理论的研究,下编“宪法草案”,是王宠惠提出的完整的宪法草案。

在上编宪法要义部分,王宠惠在绪论中提出,“宪法者,不祥之物也”,是牺牲许多生命和财物换来的。如果国人能够同心戮力,“念国家之前途,泯一己之私见,制定一巩固宪法,组织一良好政府”,使各安其所、各乐其业,国渐强、民渐强,则“所谓不祥之物,安知其不变而为最祥之物也”。王特别强调,宪法的制定必须把握两要义,一是宪法“非因一人而定,乃因一国而定”,二是宪法“非因一时而定,乃因永久而定”,〔2〕《王宠惠先生文集》,第2~4页。即强调宪法的民主性和稳定性。

在对宪法进行基本种类的定位时,王宠惠指出,不成文宪法,其条例发生于历史及习惯,所以不用编订,但中国缺乏宪法历史和习惯,所以不适合采用不成文宪法。中国统一较久,无需采用联邦宪法,君主立宪也应抛弃,所以“吾国宪法,应为共和单一国成文宪法”。〔3〕《王宠惠先生文集》,第5页。

王宠惠强调宪法的至高权威,“命令抵触法律,则命令无效力。法律抵触宪法,则法律无效力。此一定之理也”。〔4〕《王宠惠先生文集》,第17页。在保障宪法实施中,王宠惠指出了事前和事后的机制,在事前要重视舆论的作用,“有舆论预为之监督,则明明抵触法律之命令,政府不敢发布之,明明抵触宪法之法律,议院亦不敢议决之”。但在事后,则需要一机构追究责任,王宠惠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中国要学习英美法系国家,因为立法机构不能自己解释法律是否违宪,而应当交由法院解释。这样做的好处是“增多拥护宪法之机关”,因为法院是有审级的,可最大限度的保障宪法权威性。假设法院解释的结果是法律抵触宪法,法律自然无效,这并不比立法机构解释更麻烦,如果解释结果是法律不抵触宪法,法律就会发生效力,但万一该法律确属于抵触宪法,法院解释就可以通过更高的审级审判来防止错误发生。

王宠惠的宪法刍议发表后,张东荪在《庸言报》发表长篇文章,对王宠惠的宪法理论提出质疑。如张东荪认为,宪法可分四类,即钦定宪法、革命后宪法、新兴国宪法和联邦宪法,不承认王宠惠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之分。王宠惠找出张东荪所引勃拉斯(Bryce)所著的《历史法学研究(Studiesin History and Jurisprudence)》,指出勃拉斯的原义就是先承认刚性和柔性的宪法分类,然后再举出上述四类是刚性宪法的四种起源情况。〔5〕张仁善编:《王宠惠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4~52页。两人还在“宪法为一国根本法”、“宪法为不祥之物”、“宪法为个人而立”等问题上互有争执。张东荪比王宠惠小五岁,当时已经是著名的政论人物,文笔犀利,对王宠惠一点也不客气,指责王宠惠“盗名欺世”、“负一时之名”,王宠惠则回答“愚者千虑,必有一得,虽出于浅学之人,君子或不以人废言”。从双方文章的论述来看,张东荪虽言之凿凿,但在法律上的见解仍远逊于王宠惠,王宠惠先后两篇与张东荪的商榷文章都旁征博引、逻辑严密,在论战中居于明显的上风。

(五)王氏宪草

民国初年是中国近代制宪思潮的一个高峰。随着第一次国会的选举和召开,国内政党政治气氛逐渐形成,第一次国会的制宪意味着国家的权力分配设计,关系到各党派和团体的政治理想和现实利益,孙中山称,其时“劈头第一件事,须研究一部好宪法”,〔1〕《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页。许多政治团体和个人都纷纷提出各种的宪法设计方案。

在《宪法刍议》下半部,王宠惠提出了自己的宪法草案。王宠惠设计的宪法草案依次为总纲、国民、立法、行政、司法、会计、省制、附则,共计一百条。此时他并未完全赞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对五权宪法有“不了解而了解”与“了解而不了解”〔2〕《王宠惠先生文集》,第249页。的感觉。所以他的宪法草案体现出西方宪法的三权分立精神,落实共和国体、主权在民,尊重国民自由权利,主张司法独立、财税公正。

除王宠惠外,民初以个人身份草拟的宪法还有“康有为宪草”、“梁启超宪草”、“李庆芳宪草”、“汪荣宝宪草”、“何震彝宪草”、“席聘臣宪草”、“王登义宪草”、“吴贯因宪草”等十余部。〔3〕夏新华、胡旭晟:《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442页。居国民党高层身份的王宠惠所创制的宪法草案自然较大程度贯彻了国民党的政党主张,如宋教仁所提出的单一国制,责任内阁制,国务总理由众议院推出等主张,在王宠惠的宪法草案中都能看到类似的主张。王宠惠在宪法草案中未赋予总统解除内阁的权力,也或是因为当时国会可能由国民党控制而不欲其受袁世凯约束,但这种设计也遭到一些人的指责,认为其“与共和政体不合”。〔4〕春风:“王君宠惠《宪法刍议》批评”,载《宪法新闻》1913年第14期

若撇开政党立场,仅就宪法文本对国民权利保障和国体政体的设计来看,王宠惠的宪法草案无疑是民初私人宪法草案中的上乘之作,王宠惠的宪法草案明确指出了选举与被选举的参政权,对于财产权、集会、结社权利的保护都不加以法律的限制。这些在梁启超等人的宪法草案中都未予规定或进行限制性规定。

在宪法草案的论证上,王宠惠更是体现出极佳的法学素养。与其他许多宪法草案不同,在他的宪法草案里,不仅罗列了宪法条文,每个条文后还附有详细的理由,无不是旁征博引,涉及美、日、法、德、比、荷、意,甚至希腊、瑞典、墨西哥等二十多个国家的立法例。如他起草的宪法草案第二十一条:“两院当选议员之资格,及选举手续是否合法,由各该院自行议决。”他在此条的说明中论证道:“此条规定指两院议员就职时及在任中发生之问题而言,与众议院选举法第九十第九十一两条规定选举诉讼者不同。此等问题由各该院自行议决。系仿各国通例(见阿根廷第五十六条,澳洲第四十七条,比国第三十四条,巴西第十八条,加拿大第三十三条,智利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丹麦第五十四条,法国一千八百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宪法第十条,德国第二十七条,意大利第六十条,墨西哥第六十条,荷国第九十八条,那威第八十二条,西班牙第三十四条,美国第一章第五条)。英国向来对于此问题,亦系由各该院自行议决。迨一千八百六十八年,始改归法院办理,其后乃定为最高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以审判官二员判断此等案件。(其手续与寻常诉讼不同,详见安生氏英国宪法及宪法习惯法论第一册一百十一页又一百六十八页至一百七十二页)。诚因法院脱离政党关系其判断不涉党见,自可少所偏私。未始非甚善之法,宪法大家如白节斯及塞鸠域克等均推许之。但他国现尚未采用,故本草案亦从多数规定。”王宠惠对于西方各国宪法理论和宪法条文的广博与精深程度可见一斑。

王宠惠的宪法论述和宪法草案理性持中,长于比较研究,但又能说理透彻,不离中国国情,实属难得。《中华民国宪法刍议》及其后附王氏宪草的出版,无疑是王宠惠在国内法学界一次精彩的亮相。在当时各宪法草案版本中,王宠惠根据其宪法素养拟定的王氏宪草无疑是最具现代民主法治观念的宪法版本。如果之前的德国民法典英译本还仅体现出王宠惠淳厚的外国法功底的话,那这部著作就着实让国人看到了一个严谨、博学、追求完美、注重现实的中国法学家形象。

(六)拥护共和

随着制宪运动的展开,1913年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表决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即后世所称的《天坛宪草》。作为总统的袁世凯想扩大总统权,在国会占多数的国民党则希望限制总统权力,最终《天坛宪草》维持了内阁制的宪政基本构架,袁世凯和国民党的冲突无法达成妥协,于是袁世凯宣布解散国会,准备复辟帝制。杨度、孙毓筠、李燮和、胡瑛、刘师培、严复以及后来的梁士诒等人组建“筹安会”,鼓吹君主立宪,为袁世凯称帝制造舆论。为了增强君主立宪的法理说服力,袁世凯派人到上海以重金高位收买王宠惠,请他撰写中国适合君主立宪的文章,企图借助王宠惠学识和人品上的影响力为君主立宪造势。王宠惠予以严词拒绝,他怒斥袁世凯派来的说客:“余之笔为共和和民主而写作,不能以拥护帝制受辱。”〔1〕张磊:《东莞奇人录》,中华文化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

1915年12月,袁世凯改元复辟。孙中山的国民党和梁启超的进步党联手,在西南发起了反袁的护国运动。1916年5月8日,护国军在广东肇庆成立军务院,王宠惠被任命为军务院的外交副使。军务院是反袁力量的大集合,包括了梁启超、唐继尧、唐绍仪、章士钊、蔡锷等各派势力,袁世凯在政治上陷入完全孤立。在国家民族走向宪政民主的大趋势中,无论某一个人或某一党派的势力一时之间有多么强大,只要逆潮流而动,则迟早会遭到人民唾弃。6月6日,袁世凯在众叛亲离和全国声讨声中抑郁而亡。

三、折冲樽俎(1917~1921)

(一)修法倡宪

袁世凯死后,黎元洪继任总统,重倡共和。1918年7月,王宠惠回到北京,担任法律编查会会长,随后,法律编查会扩充为修订法律馆,王宠惠和董康共同担任修订法律馆总裁。按照官制条例,修订法律馆“掌编纂民刑事各法典及其附属注规并调查习惯事项”,〔1〕《申报》1918年7月17日。即主要为政府提供立法草案。

清末沈家本曾以西方刑法理论改造中国传统刑律,先后制定颁行了《大清新刑律草案》和《大清新刑律》,打破了传统中国“诸法合一”的法典编纂体例,开始引入了西方刑法理论建立西式的刑法典。民国成立初期,作为过渡,北京政府对《大清新刑律》不符共和政体的字句进行了删改,颁布了《暂行新刑律》。1915年,董康主持颁行《刑法第一次修正案》,这个修正案是当时袁世凯所强调的“以礼教号召天下,重典胁服人心”的体现,是一种政治需要的体现,较之于《暂行新刑律》甚至还有倒退。

1918年,王宠惠主导的《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共49章、393条,与《暂行新刑律》、《刑法第一次修正案》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确定了从新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二是采用外国刑法的先进经验和新立法例;三是克服了《暂行新刑律》和《刑法第一次修正案》的缺陷并弥补了其不足;四是改删《刑法第一次修正案》的“侵犯大总统罪”和“私盐罪”两章。〔2〕赵秉志:“中国刑法的百年变迁”,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其修正内容,对于学说、法例,既概取其新,而习惯民情,则兼仍其旧,准酌至善,采择极精,诚为一代法典之大观也。”〔3〕吴镇岳:“对于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之意见”,载《法律评论》1923年第8期。被认为“实较前有显著之进步,为民国以来最完备之刑法法典”。〔4〕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3页。该修正案也为王宠惠之后主持制定国民政府刑法典奠定了基础。

1918年10月,王宠惠在北京参加了由熊希龄、蔡元培等人发起的和平期成会,〔5〕罗家伦:《国父年谱》(下册),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85年版,第825页。发起人包括了进步党、国民党、安福系、交通系等各党派系,“亦有北方之段派黎派冯派,南方之滇派桂派湘派,旧国会中各政派接近之人”,“然皆为个人之行动并非以党派性质加入”,〔6〕《申报》,1918年10月27日。和平期成会顺应了当时国内民众的主流愿望,成立后得到了社会大众和舆论的支持,“当此国本动摇、民生憔悴之日,试问四万万国人谁不同此心理”。〔7〕《申报》,1918年10月27日。随后天津、上海、南京、云南等地乃至华侨也纷纷组建各地的和平期成会,并最终促成南北和会召开。

1918年12月,王宠惠和蔡元培发起国民制宪倡导会。28日王宠惠向新闻媒体致辞,阐释制宪倡导会的宗旨。他指出当前急需一部体现民主共和的宪法,“民国国体之成立经极短期之时间而即达目的,此为世界共和国家第一难能可贵者”,“惟制宪之迟缓,竟历七年而无大经大法之可守,斯又比之各先进国而不能无惭色者”,一国的国民意识十分重要,是“永久不敝之宪法基础,用备将来制宪机关之蓝本而资采择”,他认为“制宪之要素惟在心地上毫无偏私,同人自问此心,决不倚于一党一派,此可告天地质鬼神者,报界诸君实为国民之导师,敢请将此旨为天下”。〔8〕《申报》1919年1月1日。

在国民制宪倡导会的成立宣言中,王宠惠等人认为,临时约法有不适合当前情况的地方,全体国民要破除成见,群起而谋,“牺牲从前各方面、各部分、各党派、各所挟持之偏胜的立法意思,进而求以国民总意之是非好恶为渊源,国家总体之生存发达为基本”,“共辟一立法上之新纪元”。他们勉励国民,“从前种种譬如昨日死,以后种种如今日生”,“今日若欲确立吾国国内永远和平之基础,舍根本上制造民本主义宪法之外更有何途乎”。〔1〕《申报》1919年1月4日

王宠惠等人发起的国民制宪,主张“以国民总意为渊源,国家总体之福利为目的,而制定民本主义之宪法”,制定这一宪法需要国民的参与,成立国民制宪倡导会,就是为了研究“以如何方法使国民总得真实表现于制宪之”,“宪法内容应如何而始得达为国家总体谋真是福利之目的,而可以适存于国际永远和平之世界”。〔2〕《申报》1919年1月4日

1920年8月14日,王宠惠就任大理院院长,兼北京法官刑法委员会会长、法理讨论会会长。大理院是自清末变法时为适应司法独立而成立的审判机构,民国成立后得以保留,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前身,在北京政府时期一直作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许世英、章宗祥、董康、姚震等法政名人先后担任院长。王宠惠出任院长后,秉承法制原则,对大理院的一些事务进行了改革。他明定“大理院为终审法院,所以不自行认定事实”;恢复大理院判决录,使各级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可以参考;限制大理院长解释法令的权力,除“法院间解释抵牾及就律文抽象解释者外”,下级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询问以及检察官对案件的询问,“概不答复,以符立法之意”。〔3〕《王宠惠先生文集》,第157页。

(二)华府会议

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和发展,中国是否参战成为国内讨论的话题。北京政府中,段祺瑞亲日本,希望通过对德宣战取得日本援助,国民党则分为两派,孙中山、唐绍仪、廖仲恺等反对宣战,认为会因此受制于日、美等国,汪兆铭、胡汉民、梁启超等人主张参战,汪兆铭认为当时德国对中国压制极重,“凡国家有一国之人格”,为维护国家尊严理应参战。王宠惠根据国际情况判断,参战最有利于中国,于是他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与孙中山保持一致,而是主张对德宣战。〔4〕罗家伦:《国父年谱》(下册),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85年版,第749页。在当时府院之争的政治角力中,段祺瑞掌控住了实权,代表中国对德宣战。

一战以协约国的胜利而告结束,作为战胜国的中国派出代表参加了1919年的巴黎和会。但中国在巴黎和会上提出的合理要求没有得到尊重,德国人在山东的权益被日本继受,导致国内“五四”爱国运动的爆发。王宠惠十分关注国内局势的发展,在听闻有学生被抓捕的消息后,相当焦急,次日便与汪大燮、林长民一起向警察总监出具保释文,希望尽快释放学生。在这份《自愿为五四运动被拘捕学生做保释人呈警察总监文》中,王宠惠写道,“国民为国,激成过举,其情可哀”,“特先呈恳交保释放”,至于之后的审判,王宠惠自愿为学生作担保,一定到庭。〔5〕《王宠惠先生文集》,第638页。

巴黎和会并未完全解决西方列强的利益冲突。于是,1921年7月,美国在英国等国的支持下,电告中国等各国政府,准备在华盛顿召开会议,旨在解决巴黎和会未能解决的军备与远东问题。中国国内对参与这次会议争取国际平等给与了很高的期望。共派出一百三十多名代表参会,是民初以来出国人数最多的代表团。鉴于王宠惠与国内各方关系良好,又是国际知名的法学家,有着资深的外交经历,北京政府任命他与驻英公使顾维钧、驻美公使施肇基三人作为全权代表参与华盛顿会议。

王宠惠此时正作为北京政府的全权代表赴欧洲参加国际联盟大会,他了解民众“希望必大,盖以前所失权利,莫不欲在太平洋会议中收回”,但是王也清楚地认识到,“太平洋会议乃国际会议”,既然是国际会议,按照国际法则,“中国并非原告,日本亦并非被告,无论何种议案,苟有任何一国之不赞成,即绝对不能通过”。〔1〕《王宠惠先生文集》,第158页。根据之前巴黎和会的经验,中国问题仅讨论了一两个小时,不仅山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就连德国在上海的学校都没能收回。面对日本这样这一个强大的对手,在国内舆论的压力下,如何利用国际法则,运用外交手段,最大程度地争取中国利益,成为对王宠惠、顾维钧等人的巨大考验。

11月12日华盛顿会议开幕,华盛顿会议分为限制军备和太平洋远东两个委员会,中国仅参与后者。从会议一开始,王宠惠等就十分注重与美国的配合,争取美国对中国的同情。15日晚,王宠惠与施肇基等人就在美国代表许士的授意下,连夜商议,对远东太平洋问题提出了中国的十项原则,主要内容为:各国尊重并遵守中国领土完整及行政独立原则;中国声明不以本国领土或沿海地方之无论何处割让或租借与无论何国;中国赞同开放门户、工商业机会均等主义;尊重中国中立国的中立权等。这十项原则并未涉及到任何具体的权利要求,一经公布,就受到代表团其他成员和国内舆论的反对。但从实际效果上看,这种先声夺人的外交策略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没有纠缠于具体问题,所以王宠惠等人提出的原则很快得到包括日本在内的大会成员国的一致赞成,从而使此次会议的中国因素凸现出来,取得了主动权。而且中国的提议完全符合美国门户开放的对华政策,有利于发挥借助美国限制日本的策略。几天后,美国代表路特在中国十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会议的四大原则,即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中国领土与行政之完整;给予中国最完全无碍之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效力而整固之政府;各国在华商务、实业机会均等;各国不得营谋特权或优先权,而减少友邦人民之权利。这四项原则第一项是在王宠惠等人的极力争取下列入的。路特四大原则为各国签字通过,成为华盛顿会议解决中国与远东问题的重要依据。华盛顿会议明确提出了尊重中国领土与主权完整这条原则,为中国后来在国际上维护和争取国家利益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理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日本自一战以来对中国步步紧逼的气势,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力争国权

11月25日,王宠惠在远东委员会上正式提出取消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议案。王在议案中阐述了废除领事裁判权的理由,一是领事裁判权“剥削中国主权,使中国人认为国家之奇辱”;二是“同一地方法庭之增加及法庭相互关系之综错”,混乱了司法体制;三是因“法律不确定之故,发生许多弊害”;四是涉外案件的发生地如离领事法庭很远则容易贻误证据,不利审判;五是使普通百姓对政府和外国人产生仇视。王称,“此制度如不废除或根本改变,中国实不利于开放其全土供外国贸易及商业”。〔2〕周守一:《华盛顿会议小史》,中华书局1931年版,第230~231页。王宠惠提出,1902年开始美、日等国就已先后承认领事裁判权可以有条件取消,现在二十年过去了,中国修订法律馆开展了大量的立法和修法工作,中国的法制状况已经远非二十年前可比。王宠惠在提案中多处引用英美学者的观点,并举出了一些具体法条证明中国法律不仅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有着许多现代法学学理的规定,所以各国应当拟一具体计划,尽快取消在华的领事裁判权。

王宠惠的提议合理、合情、合法,但各国代表并未对王宠惠提出的“具体时限”给予直接回应。其后,会议通过《关于在中国之领事裁判权决案》,决定由各国各派一人组成一个委员会考察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现况及中国的司法状况,并将结果报告各国政府,由各国政府自行决定取消时间及方法。在王宠惠的坚持下,各国承诺,中国派一人列席委员会,对于委员会的建议的全部或部分可以自由取舍,而且今后各国依据考察结果取消领事裁判权时不能再附有其他条件。虽然此次会议上未能让列强正式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但至少开启了取消领事裁判权的进程。

会议的另一焦点是“二十一条”。国内民众对废除“二十一条”期望很大,但就当时两国国力而言,没有美国的支持中国无任何把握。王宠惠认为,该案的提出要“有时机、有方法”。〔1〕《王宠惠先生文集》,第161页。会议开始后,王宠惠向大会提交了取消各国势力范围的议案,提出划分势力范围将妨害中国经济发展、不符合机会均等原则、破坏中国政治完整易导致国际冲突三大危害。〔2〕周守一:《华盛顿会议小史》,中华书局1931年版,第282页。但各国对此反应平淡,美国代表路特希望中国能够提出具体的条约说明。次日,王宠惠将涉及各国在华势力范围的二十余件协议提出讨论,但仍未明确针对“二十一条”。到12月24日,此时日本和美国正在海军比例议案上僵持不下,美国希望借助中国的提案向日本施压,王宠惠找准这一时机,趁机将议题导向“二十一条”向日本代表发难,要求保持各国机会均等,日本应当取消“二十一条”。

日本代表币原喜重郎没有想到中国会在这个时机突然提出,当场并无准备,以“此系中日两国间事,不能在大会内讨论”为由反对,王宠惠回答,该约虽系两国间的条约,却关系有约各国全体的利益。币原又称,旅顺、大连是日本通过日俄战争流血换来的,不能轻易放弃。王宠惠答称,“日本流血仅换至1924年为止,九十九年的延长日本并未流血,而是用最后通牒逼迫中国接受的”。〔3〕周守一:《华盛顿会议小史》,中华书局1931年版,第203页。币原无言可对,只得采取拖延政策,做无理的反对,他坚持日本不能同意中国废除其作为主权国家所签定的国际协定,因为这个协定是经双方代表签署并交换了批准书的有效协定,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不能开此恶例,王宠惠驳斥道,日本趁邻国不备,突然窃取重要权利,而各国默无一言,这才是恶例,取消“二十一条”正好可以警示未来。〔4〕《秘籍录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03页。王宠惠在大会上坚持立场,认为“二十一条所生的情形不过是一种事实,在法律上中国断难承认”。〔5〕周守一:《华盛顿会议小史》,中华书局1931年版,第205页。在与币原的交锋中,王宠惠明显居于事实和法理的上风。最后在各国压力下,币原向委员会申明,日本放弃南满及蒙古借款修建铁路、南满聘用日本籍顾问等优先权。王宠惠仍坚持“日本并未完全取消二十一条,将来如有机会,当再提出”,并要求将对此申明的抗议书记录于大会纪事录中。〔1〕《王宠惠先生文集》,第161~162页。

(四)弱国外交

国内政局的混乱牵制了中国代表团的谈判。在讨论山东问题时,日本驻华公使直接找到总理梁士诒,许诺支持他,于是梁士诒发电报给代表团,表示同意日本主张,让代表团处于极为被动局面。顾维钧和王宠惠商议对国内的命令暂不执行,王宠惠私下将此消息秘密透露给国民党代表蒋梦麟,并由蒋梦麟将消息传回国内,一时舆论大哗,迫使梁士诒否定该项电报。

在回国后参加的旅沪北洋大学同学会中,王宠惠曾以“个人之资格”在同学中对会议做了“只能对同学所言”的介绍,他明言此次会议的许多困难,如华盛顿会议的实质是缩减军备,列强的目标是在议减军备,而不是要解决远东问题,而且国际会议需要全场一致通过,“我国所要求者、各国未必即全然承认”等。王宠惠特别指出,一直以来,外交都只有两方面,即本国和他国,外交人员只需要根据本国的意见及相对国的态度而决定进行之手续。但在华盛顿会议中,中方代表团需要“顾全十二方面”,这十二个方面是,“英、美、法等八国为八方面,本国政府训令为一方面,国内各团体及人民之意思为一方面,西南态度为一方面,旅美华侨及留学生又为一方面”,“无论何方面之态度顾虑不及,均足对于进行前途发生阻碍,而各方面之意见既不能一致,代表团乃发生种种困难”。〔2〕《申报》1922年3月17日。由此可见当时国内局势对外交活动的掣肘。

平心而论,中国在华盛顿会议上并非毫无收获。在中国的近代外交史上,华盛顿会议是一次不令人满意却不能说失败的国际外交,甚至从弱国外交的角度看,中国在这次会议的收获远比想象中要多,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外交人员利用列强矛盾而做的巨大努力。王宠惠在事后的外交报告中则将功劳首先归于国民,再归于施肇基和顾维钧,〔3〕《王宠惠先生文集》,第162页。但实际上三人虽有分工,且施肇基被推为负责人,但据顾维钧的回忆,实际上“一般都是王宠惠博士和我发言”。〔4〕《顾维钧回忆录》,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3页。王宠惠在整个会议谈判过程中所展现的爱国热情、法学知识和外交手段得到了国人的肯定,也得到了对手的尊重。日本代表币原主动邀请他去日本讲学访问,并在此后多次关心王的安危,成为王宠惠的好友。

经过此次会议,王宠惠愈发认识到外交其实是国家实力的比拼,强大的外交源于国家实力的增长。他在回国的演讲中感慨,与日本谈判,“遇外人讥中国内乱不息及军阀靡费时,每无言以对,此则引以为深耻耳”,他号召“国民速起奋勉”,因为“二十世纪之国家,非外交所能收回已失权利,而全赖国民自勉也”。〔5〕《王宠惠先生文集》,第162页。这大概是王宠惠在弱国外交中最沉痛的感受吧。

四、好人谋国(1922~1926)

(一)好人政治

华府会议时,王宠惠就被内阁总理梁士诒任命为司法总长,由于直系军阀吴佩孚的反对,上任一个月的梁士诒被迫辞职,王宠惠实际并未到任,由次长罗文干代理。梁士诒之后,外交总长颜惠庆兼理总理事务,1922年6月,颜惠庆再次组阁,请王宠惠担任司法总长。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时局混乱,军阀割据,政府内阁更迭频繁,从唐绍仪受命组阁到张作霖退回关外,十六年的时间里,先后产生三十二任正式内阁,再加上十六任临时内阁,可谓风水轮流转,像梁士诒这样上任一个月即下台的情况比比皆是。在这种政治形势下,全社会期待一个好的稳定的政府。

1922年的5月,王宠惠参与联署了胡适、蔡元培、陶行知、梁漱溟、李大钊、汤尔和、罗文干等人共同发布的《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1〕《努力周报》,1922年5月14日。号召“好人”参政,期待“好人政府”。《我们的政治主张》提出要建立“宪政的政府”、“公开的政府”、“有计划的政府”,认为当时中国政治败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好人自命清高”,号召“凡是社会上优秀分子,应该为自为计,为社会国家计,出来和恶势力奋斗”,并进而提出了国内政治势力和解、裁兵、裁官、改革选举和财政等多项具体措施。由于联署者大多具英美留学经历,这篇文章是近代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第一篇参政宣言,体现出知识分子对廉能政府的期待和参与政治的热情。

(二)好人政府

事有凑巧,颜惠庆内阁辞职后本由唐绍仪接任,并由王宠惠任教育总长,但因唐惧直系势力未抵京赴任,王宠惠代理总理。9月19日,在直系的权力争斗中,王宠惠作为各方都能接受的“好人”,受命组阁。时人即称之为“好人政府”。

王宠惠组阁之初,在阁员人选问题上就受到干涉,态度变得消极,但他毕竟是各方都能接受的人物,老友顾维钧的劝慰使他勉强投身到组阁的工作中。他先后亲自到罗文干和汤尔和家中邀请这两位“好人”入阁任职,“奔忙竟夜”。〔2〕《申报》1922年9月23日。与频繁更迭的前几任内阁相比,王宠惠内阁吸纳了不少知识分子,参与联署《我们的政治主张》的罗文干任财政总长、汤尔和任教育总长,顾维钧任外交总长。许多人也对“好人内阁”保持期望,认为“近年以来,差不多完全是‘饭桶的内阁',而这次内阁中的人物要算是差强人意了”,“王宠惠博士是一般人所指为‘好人'的,至于阁员中如顾维钧、罗文干、汤尔和诸位,也都在社会上负有盛名”。〔3〕张维周:“我对于王内阁的希望”,载《晨报》1922年9月24日。王宠惠组阁后,打算“从南北统一着手、先求大局之妥协,再进而为细目之整理”。〔4〕《申报》1922年9月23日。

王宠惠的施政很快就出现困难。政府财政几近崩溃,国家军阀割据导致税收无法保障,政府运行还需仰仗各国借款,更让王宠惠难以介怀的是由于军阀派别间的争斗,自己不能受到应有的尊重。王宠惠的阁员中交通总长高恩洪、内务总长张丹林都是吴佩孚的亲信。所以有舆论评价,“平心论之,王君以学者头脑出长阁席,虽无力为善,亦决不至为恶”,但该内阁毕竟是军阀主导,“国民虽对王君与以同情,而亦不原为内阁之后盾耳”。〔1〕《申报》1922年10月16日。就如胡适所说,“推亮畴(王宠惠)代理,是特别是举动,是洛阳(吴佩孚)的意思”,他担心王宠惠“太老实了,不知能干下去不能”。〔2〕《胡适日记全集》(三),台湾联经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695页。

内阁的施政方案需要得到国会的支持,但彼时国会派别甚多,互不相让,包括众议院议长吴景濂在内,对王都不甚恭敬。10月11日王宠惠出席国会,“为议员所窘、极感不快”,有议员拟提出对内阁同意案的动议,要用表决的方式否决王宠惠内阁。王宠惠不堪受辱,于次日召集阁员,痛陈“一切政策、亦无实行之希望,此际含垢忍辱,而结果仍不免一去,则何如早自解脱为之愈”,〔3〕《申报》1922年10月14日。向总统府提出辞职。

但王宠惠毕竟是“好人”,“耳根极软、面孔又极嫩、一受激刺、便有拂衣竟去之意,一经激励又复安坐如故”,〔4〕《申报》1922年11月3日。王宠惠先后数次辞职,均为吴佩孚等以顾大局而慰留。但王已内心消极,仅能勉强支撑时局。在一次国会上,王宠惠有感而发,倡言政党政治,亲曹锟的议长吴景濂认为中国已有政党,讽刺王宠惠的内阁不以政党为基础。王宠惠予以反驳,他认为国会须为两大政党,方能有组织内阁之可能性。“若如今日现象,无数小党分立,试问那有许多阁员够分配,又发挥了许多政党之组织方法?”吴无言对之,强辩此不过只是王自己的看法,于是王宠惠开始引经据典,“接二连三援引外国学者之说,以证明已说之正确”。吴景濂颇为轻视,并讥之为“书本上之空谈”,王极其愤怒,斥道“吾读书当然比你较多”,一时激怒吴景濂大骂“混帐”,二人竟在国会争执不下。〔5〕《申报》1922年11月20日。王宠惠平日修养极好,此次争辩无疑是其对北京国会和政客失望情绪的总爆发。而吴景濂也并未罢休,他暗中打算自己组阁,遂与曹锟亲信王承斌等密谋,决定从罗文干下手推翻王宠惠内阁。

罗文干是王宠惠内阁的核心人物,在北京政府历任检察长及司法、财政等部长,袁世凯称帝时南下反袁,袁去世后回京先后入修订法律馆和大理院,并担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是当时著名的法学家,也是好人政府的指标人物。

1922年11月,罗文干签订《奥国借款展期合同》,未经国会事先审查,遭众议院院长吴景濂告发,总统黎元洪下令拘捕并在京师地方检察厅对罗进行审讯。王宠惠和外交总长顾维钧等在第一时间得知此消息后便在吴佩孚的支持下向黎元洪施压,蔡元培以请辞北大校长以示抗议。胡适发表“至今还承认他们的人格上的清白可靠”〔6〕《胡适文存二集》,黄山书社1996年版,第409页。的宣告以示支持。经过审讯,罗文干并无受贿事实,黎元洪本打算放人,但23日曹锟直接介入,驱使舆论和群众要求惩办罗文干,并要追究王宠惠和顾维钧的责任。吴佩孚见势也不再表示支持。好人政府的好人被指控受贿,无疑是对当时王宠惠内阁名声的致命打击,而没有了吴佩孚的支持,王宠惠更无意主持内阁,11月29日,王宠惠请辞,好人政府结束。当时有人将王内阁的阁员名字凑成打油诗来讽刺军阀干预政治:“干倒罗文阁已空,一声混蛋去匆匆;早知王宠难为惠,此去高恩竟不洪。”〔1〕伍稼青:“王宠惠之好人内阁”,载《王宠惠传记资料》,台湾天一出版社1979年版,第52页。

王宠惠的好人政府历时两个月零六天,如昙花一现,虽在废捐裁员、财政教育等方面并非毫无作为,但受制于政治环境,未能够实践之前其联署的好人政治的主张。

胡适对好人政府曾寄予厚望,在王宠惠组阁后还多次召开私人的小型座谈会帮王施政出谋划策,但他很快就发现王宠惠完全受制于军阀,难有作为。在1922年9月22日召开的座谈会上,胡适希望王宠惠能够提出施政计划和政策,王宠惠激动地表示:“我的政策只有吃饭、过节两项。”〔2〕《胡适日记全集》(三),台湾联经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806页。胡适不能理解,对王颇有指责。事实上,就在王宠惠上任的几个月,北京八大高校的教员一直追着王讨要教育经费,在中秋节之前,教员已有半年未发放薪水,八大高校准备在秋季集体停招学生,并出现了教师代表围攻部长的情况,王宠惠甚至以个人名义向外国银行借款以保障教学延续。当时好人内阁所处的财政窘境可见一斑。在这种情形下,王也只能考虑吃饭和过(中秋)节这两项燃眉之急了。王内阁辞职后,胡适反思自己好人政府的主张,“好人政府不等于好政府,好政府不但要人格上的可靠,还要能力上的可以有为”,在他看来,王宠惠虽然是个好人,但却无法领导一个好政府,因为他无法胜任总理之职,“是一个无用之人”。胡适的无用之论当然是他失望之极的措辞,但也确实说明王宠惠这样的学者型官僚是无力应对当时北京政府纷繁复杂的政治局面的。

(三)折冲南北

王宠惠一直是国民党内的重要人物。但他自袁世凯死后便在北京政府任职,直至做到内阁总理,在黎元洪、冯国璋、徐世昌、曹锟等北洋系总统任下担任公职,南方有国民党人对此颇有微词。在其发表《我们的政治主张》时,邵力子在上海的国民党机关报《民国日报》上发表评论《好人的手》《好政府在哪里》《再看好政府在哪里》《告主张好人政府的诸先生》《好人入瓮》等文加以抨击和讥讽。

王宠惠就职北京时期,南方的孙中山在广东任非常大总统,数度北伐,与主张联省自治的陈炯明产生矛盾。1922年6月18日,陈炯明驱逐孙中山出广东,曹锟令福建李厚基等人夹攻孙中山许崇智部,企图一举消灭孙中山部队。在水口一带交战时,李厚基粮饷缺乏向北京政府求助,吴景濂等要求政府立即补助军饷。王宠惠时任总理,对此消极对待,一直按捺不发,他与邹鲁商议,“如能延搁数日,恐怕战事的变化就大了”。〔3〕邹鲁:《回顾录》,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108页。由于李厚基未能得到军饷,最终为许崇智部打败。王宠惠的这一举动无疑是对当时孙中山的极大支持,也为孙最终击败陈炯明稳据广东奠定基础。

据王宠惠自述,其赴北京任职,是受孙中山的委派,属于“潜伏”工作。在北京期间,其与孙中山一直保持着密切联系,双方来往电文一直由他自己保存,北京离职回到上海后存于保险箱,后因大火烧毁。王宠惠甚至向孙中山表示,尽量促成吴佩孚信奉三民主义。〔1〕邹鲁:《回顾录》,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107页。于是王宠惠的住宅成为孙中山和吴佩孚代表的协商地点。〔2〕《顾维钧回忆录》(一),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44页。可见,虽然在北京位居高位,但王宠惠并没有失去孙中山和国民党高层对他的信任,甚至胡汉民还称赞他“久仕北廷,为阴窥政府,争举措,无损个人,有益吾党”。〔3〕陈灨一:“王宠惠”,载《青鹤》1933年第2卷,第4期。

从政以来,王宠惠一直体现出学者气质,不似一般政客有着明显的个人政治企图,也少有拉帮结派的行为,所以一直都是各界可以接受的学者型官僚。王宠惠以国民党身份在北京任职不仅未毁坏他的好人形象,而且更加取得了南北双方的信任。1923年2月,北京政府委派王宠惠等四人到上海与孙中山会商统一。到上海后,王宠惠与胡汉民等人多次接洽,并建议双方“先停止军事动作及敌视之行为”。〔4〕《申报》1923年4月18日。此后王宠惠抵达广州并面见孙中山,孙在与王宠惠的会谈中表示愿意与北方和谈,但他怀疑北方的和平诚意,所以没有进一步的和谈行动。

王宠惠的调停并没有收到实质效果,他自认“中国暂无和平统一之希望,有意放洋”,随后取道香港赴海牙就任常设国际法庭的候补法官。王宠惠走前投书媒体,说明他与孙中山有着共同的意见,即“以中国之纷争非武力所能解决,必须全国主要领袖同意协商,方可收统一之效”,他认为“中国地广民众,当今之世断不能受治于一人”,国内军阀割据的格局已经造成行政混乱,“使吾人对订约各友邦处于极错综之地位,而国家主权与国人独立之基础,或将被其摇动。故全国人士宜尽力于救国之任务”。〔5〕《申报》1923年5月7日。

这是王宠惠与孙中山的最后一次见面。此后王宠惠旅居欧洲,孙中山在两年后逝世。

(四)国际法官

1923年6月18日,国际法庭第三届会议召开,王宠惠在和平宫正式就职。同日,关于温勃登号案件的相关人士也出席了此次会议,〔6〕《申报》1923年6月20日。刚刚上任的王宠惠就参与了这件经典的国际案件的审理。

“温勃登号”是一艘英国船,由法国租用。1921年3月21日,在为波兰但泽的海军基地运送军需品的途中,请求通过德国的基尔运河,德国运河交通总监拒绝了该船通过基尔运河的请求。于是与该船有关的英、法等国要求国际法庭判决德国当局做法错误并赔偿由延误航期引起的损失。国际法庭经审理认为,《凡尔赛和约》第380条的规定使基尔运河不再是一条可由沿岸国完全控制其他国家船舶对其使用的国内航行水道,而是为世界所有国家提供方便的一条国际水道。该运河应保证所有的商船和军舰自由通过,只受一项条件限制,即这些船舶必须属于与德国保持和平状态的国家。换言之,只有对与德国交战的国家的船舶,德国才有权拒绝它通过基尔运河。最后法院作出裁判,德国应承担其国际责任。〔7〕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7~79页。

王宠惠参与判词拟定的这起案件是国际法庭以强制裁判权进行判决的首起案件,并且是国际法上“国家领土”概念的经典判决,至今仍在国际法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王宠惠在国际法庭担任国际法官期间,以其精湛的法学功底为中国赢得了国际声誉,国际联盟及国际法庭的各国要人,都称赞王宠惠“法学渊博、持论平允”,1923年国际法庭判决之国际间纷争案共有四起,而经王宠惠起草判决的就有两起。〔1〕《申报》1924年4月12日。当时极负盛誉的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曾专门向董康询问,有一位在国际法庭的中国学者,“兼通德法语法律,头脑至敏锐”,不知是何人,与王宠惠曾共过事的董康答,“此必为评论德国民法典之王宠惠君,其时充国际法院候补法官,固世界法学家之前茅也”。〔2〕刘宝东:《出山未比在山清》,团结出版社2010年版,第150~1511页。

1924年7月24日,王宠惠被任命为第四届国际联盟代表并在国际联盟会议上发表演讲。国际上声望日隆的他也一直是国内每次重组内阁时经常提到的人物,历届传言他要担任的职务包括司法总长、教育总长、大理院长、驻苏联大使等。但经历过了好人政府的困境和对南北和谈的失望,旅居欧洲的王宠惠已失去了回国参政的兴趣,除了在1924年6月15日电报接受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外,平时绝口不谈国事,“对于国内政治之活动兴味已尽”,工作之余消磨时间的方式就是到书店看书,或与朋友散步,“他甚至打算久居欧洲”。〔3〕《申报》1924年4月12日。

但王宠惠并未放弃对中国法制前途的关怀。1925年,国内废除治外法权呼声日益高涨时,北京政府和国内民众都认为王宠惠是代表中国与列强周旋法律问题最佳人选,舆论纷纷呼吁王宠惠尽快回国。王宠惠最终选择回到国内担任法律馆总裁,应对国际司法调查团来华考察,以便尽早收回治外法权。

(五)法权会议

华盛顿会议上,列强同意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各国在华特权问题,一为涉及关税主权的关税会议,一为涉及司法主权的法权会议。关税会议于1925年10月召开,中国全权代表为王正廷、施肇基等七人,王宠惠回国后作为成员加入其中。但他的主要精力还是放在了1926年1月召开的法权会议中。

华盛顿会议上,列强同意会后由各国派出人员来华考察司法状况,进而对各国政府废止在华领事裁判权提供建议,但一直未有具体的行动。五卅惨案爆发后,国内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内各政治派别和各地方实力派也表示要促成此事。北京政府外交部于是发函催促各国派员来华,并开始筹组接待司法调查团来华事宜。

段祺瑞与章士钊商议认为在各国派员来华前,“须先有学问相当之专员司理其事”,“所聘者须确为望隆学优之大家”,而不是徒有虚名,反“以专家之故贻累本事”,“以此二因,拟请执政电召王宠惠回国担任修订法律馆总裁职”,办理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准备事宜。〔4〕《申报》1925年8月10日。

1925年9月16日,北京政府任命王宠惠为法权会议中国委员,并要求各省尽快改良各级法庭和监狱,由修订法律馆整理还未公布的法律,特别是民法总则、债权法和商法中的票据法,要求在法权会议开会前公布。政府成立了调查法权筹备委员会,由王宠惠主持,设总务、招待、编译、议案四股,筹备法权会议事宜。全国各地都动员起来,废除领事裁判权成为当时政府最为重要的工作,也成为社会舆论最为关注的话题。

1925年11月17日,王宠惠乘铁路自西伯利亚回到北京,随即开始筹备法权会议。王宠惠对法权会议抱持了很大的期望,他认为法权会议“当然以达到裁撤领事裁判权之目的为范围”,会议的步骤是“首先调查,调查后有报告,再后各代表向各该国提出建议案”。他也知道中国司法的不完善,需要“自动的用刻不容缓之精神去改良”,对于会议的结果,王宠惠乐观地分析,西方国家不愿意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原因实际上是担心中国行政干预司法和司法经费不独立导致的司法设施不完备。领事裁判权的存在使涉外案件的审理涉及到多国法律,给各方都带来麻烦,废止领事裁判权后统一使用中国法,实际上对各国而言更加便利。〔1〕《申报》1925年12月29日。

1926年1月12日,法权会议在北京召开,王宠惠作为全权委员,郑天锡作为副委员,石志泉等作为专门委员与会。按照华盛顿会议的决议,法权会议作出的调查报告只是供各国政府废除领事裁判权时参考,因此只有建议权而没有最终的决定权,所以王宠惠从一开始就主张扩大法权会议的权限,希望各国赋予与会代表更大的权力,〔2〕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8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8页。但各国始终无意扩权,王宠惠也只能放弃主张,转而希望扩大法权会议的调查范围。

王宠惠在向法权会议提交的《中国委员对于在中国治外法权现在实行状况之意见书》中指出,“治外法权”的概念较“领事裁判权”的范围更宽,中国司法主权受到损害,不只是领事裁判权,“所有一切关于治外法权之种种办法,损伤中国之主权与完整,违背华盛顿条约之精神者,悉在应行考察之列”。王宠惠列出八类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关于华人与享受领事裁判权之外人之案件之审判;无领事裁判权之外国人;会堂公审(即会审公廨);外人房屋及船舶内庇护权;给予外国国籍证书于中国人;外人免税;特别区域(租界、租借地、北京使馆界、铁路附属地)。王宠惠厘清了中国司法主权受到外国法律限制的种种情况,指出这些治外法权“实于中国主权损伤甚大”,应都予以“废除”。各国代表以后四项是政治和外交问题而非司法性质为由拒绝,不同意纳入调查范围。王宠惠提出补充意见,称“现在讨论之治外法权,就其性质而论,本兼涉政治与法律,实难强为分别。若专就一方面研究之,而不顾及其他方面,其结果必致多数与治外法权有关之问题依然不能解决”。〔3〕李育民:《中国废约史》,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515~517页。在王宠惠的据理力争下,各国代表最终同意将其增列的前七项均纳入调查范围,从而使这次法权会议的调查从单纯的领事裁判权扩大到整个治外法权。

法权会议首先审查了中国法律,王宠惠提交了由法律馆翻译为英、法文的《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商律》《暂行新刑律》等北京政府时期的各主要法律,由各国代表详细审阅,美国代表司陶恩表示,王宠惠提交的“各种法律尚称完备,其编纂亦甚有条理”,“各代表研究后当能得满意”,核心问题是“法律之如何施行”。〔4〕《申报》1926年1月25日。随后的调查因各地的战事而延期。直至5月10日,法权会议各国委员才从北京出发,赴九江、南昌、南京、上海、杭州、青岛等地调查司法状况,考察共计37天,6月16日调查结束抵京。各国代表对调查结果“甚表满意”,称“在未出发以前,决未曾料到中国司法情形,进步如是之速”。〔1〕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8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8页。但各国代表对中国的政治局势表示担忧,认为废除治外法权的障碍主要还是国内内乱局势和政治问题。

(六)法权报告

各代表回京后,法权会议在6月22日复会,开始讨论调查结果并撰写调查报告书,经美英法意日五国代表两个月的起草,《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于9月16日完成。在法权会议讨论通过报告书的前一天,王宠惠发表声明,希望各国看到中国二十年来在法律、司法制度上的改良努力,立即放弃在华的治外法权。但最终报告书的建议是“按中国现状,未便即时为撤销”,建议中国加快法律完善和法院建设,建议各国可应中国要求,渐进的分区分部分废除治外法权,在废除前各国可以在适用中国法律审理外国人诉讼等方面对现有治外法权进行改良。〔2〕《调查治外法权委员会报告书》,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

11月28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发表《中国委员宣言书》,表示“中国对此殊形失望”,希望中国政府在进行司法改良时,“各国接受中国政府之通知,即行商定撤销治外法权之确定办法”,“对于各国善意之表示,中国委员深为谅解”。最后强调,“撤销治外法权而易以中国主权所容许之制度,此为中国国民夙抱之恳挚愿望。此种愿望,如各国能持同情之态度,则实现更易。中国人民深信各国同情之态度,当能更进一阶,则其正当之愿望,自能早日实现”。〔3〕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8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86-487页。

法权会议给中国留下情面,承认了外国在华治外法权存在许多弊端并提出改良治外法权的建议。但在废除治外法权这个核心问题上,中国以失败告终。王宠惠会后发表宣言书,对于委员会不主立即取消治外法权表示失望。〔4〕《申报》1926年11月29日。在法权报告书签字会上,王宠惠署名时注明并不对调查报告的部分内容表示赞同,并表示该报告“对于将来法权收回,决无任何障碍”,希望“得国内贤达之谅解”。〔5〕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8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81页。

在整个法权会议的过程中,王宠惠不可谓不尽心尽力,他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速公布翻译法律,改良各地司法,参加多个民间团体会议,力图协调各团体的不同意见,并在每次会议上回答各国代表的质询。当时的北京政府也不可谓不重视,在各国代表来华前还专门组织了一次模拟考察,在法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包括国务院总理许世英以及司法、外交、交通、教育、农商各部总长悉数出席,以彰重视。治外法权无法废除的根本原因当然是列强本就不愿意放弃特权,中国政府将希望寄托给各国代表组成的调查团其实是高估了这次法权会议的影响力。再就当时中国政局而言,北京政府更迭频繁,对许多地方已失去控制,国内政治尚未统一,自难对外收回法权。法权调查时,当时由国民党控制的南方各省就声明对各国调查人员不予接待。若仅以司法标准观察,虽然此时的中国法律较之以往已有较大的改善,但距离西方国家认为的法治文明尚有差距,特别是实际的司法状况确有亟待改良之处,法权会议之前的改良和准备工作大多是为了应付调查而做的表面功夫,还难以达到西方国家认同的司法独立。如果把王宠惠在法权筹备会议上所做的努力,放置在当时这样一个国际环境和国内政治背景下,其个人的功效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五、参订法统(1927~1934)

(一)司法院长

自袁世凯去世后,南方各省就逐渐脱离了北京政府的控制,国民党以其军事势力和政治影响占据广东等省为根据地。1925年7月1日国民党在广州成立国民政府,兴兵北伐,一路胜利,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王宠惠受命担任司法部长。

1927年7月14日,王宠惠在国民政府大礼堂正式就职。胡汉民、宋渊源、邓泽如、伍朝枢等参加了就职仪式。胡汉民在训词中对王宠惠颇多赞誉,他称“法律者乃国家之力量”,“国府迁都南京以后,对于法律积极改良,以无法律状态一变为有法律状态”,“王部长不独精通法理,抑且为革命中最努力之人物,总理极为信任”,“中西人士皆知有王宠惠博士之名”,“王同志不独为一邃深法学之学者,且又注意于创造中国之公法及种种法律,此为王同志生平之志向”,“希望根据总理的建国精神努力前进”。〔1〕《申报》1927年7月15日。

王宠惠在就职演讲中特别指出,“一般人颇有一种误解,以为法权未收回,改良司法尚谈不到,殊不知改良司法并不在法权之收回”,“吾人改良司法乃在为国内四万万同胞谋利益,并非为数万旅华之外人计”,司法的改良是为了中国人而不是为了外国人。王宠惠把改良司法分为“形式的与精神的”,“所谓形式上的改良,只须由国家公布许多法律、建造许多法院,即可得改良司法之美名”。但“精神上之改良,乃在维持法律于不敝,使国民都能遵守,中国行政法多,其实此亦就形式上言,而官吏之能遵守者殊少。所以王宠惠强调,司法改良,要更加注重对精神层面的司法改良”。〔2〕《申报》1927年7月16日。

王宠惠就职后所发表之改进司法意见,包括注重民权、统一司法、编订法典、重订法院制度、设置最高法院、裁撤检察厅、废除县知事兼理司法等计划,舆论称“司法前途,甚为乐观”,“将来五权宪法果能实现,则中国自能长治久安矣”。〔3〕《申报》1927年7月30日。

此时王宠惠国际法官的任职期尚未届满,每当国际法庭有案件审理,王宠惠便需要请假赴欧。与在北京政府时期一样,国际法庭成为了王宠惠的海外公职,也成为了他日后名正言顺躲避国内政争的藉口与场所。

在孙中山五权宪法的国家机构设想中,行政与司法分离,司法院、行政院与其他三院共同实施治权,政权则由各地选举国民代表组成国民大会行使。所以司法部门首长一职应当与行政部门首长并列,而并非是其下属。不过从南京临时政府到北京政府,或因为时局的原因,或因为政见不同,孙中山的理念都未能实施,直至1928年之前,包括王宠惠在内的司法首长都称为司法总长或司法部长,是内阁的成员,受国务总理的管辖。1928年8月,北伐成功并实现中国形式统一的中国国民党举行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胡汉民等人的力主下,国民党决定遵从孙中山遗教,正式施行五权制度,设计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制度,从而建立起一套将西方三权分立与中国特有的考试监察制度相结合的新型宪政结构。

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任命王宠惠、胡汉民和戴季陶三人担任《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草案》的起草人员,并由王宠惠先行起草行政和司法两院内容。由于五权宪法这一制度无先例可循,所以起草者不仅要深谙孙中山的宪政理念,还要能够参酌中外政治制度,在政府组织结构上进行全新的设计。1928年10月4日起草工作正式开始,由于胡汉民公务繁忙,而戴季陶又不长于法理,所以五院组织法的起草,实际上是由王宠惠和傅秉常两人完成的。为了争取时间,王与傅二人合住在一间房屋,白天与相关各方磋商,晚上则需要连夜进行起草。王宠惠“精力兼人,可工作三昼夜不眠不休,然后沉睡两日”,傅秉常则精力不如,“无力支持,常苦于深夜为亮畴唤醒,研商细节”。〔1〕《傅秉常先生访问记录》,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版,第69页。经过昼夜加工,10月7日行政院组织法草案完成,10月8日立法和司法两院组织法草案完成,10月11日考试和监察两院组织法完成,王宠惠等人总共用了一周的时间草拟并审定了五院的组织法草案,绘制了国民政府的基本政治结构,奠定了1928年以后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格局。

《国民政府组织法》是对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真正落实。诚如张溥泉在国民政府成立时接受记者提问时所言,“五院制度为世界所无,乃总理主张之重要部份。盖三民主义已次第实现,而五权制度迄未实行。今能于短期间成立,吾人自当庆幸。惟总理对五权意义,虽对吾人阐发详尽,但对组织草纲终未拟就。幸王亮畴同志,以其在欧美之经验及其在法学所得,贡献各同志,而草成组织法,其功绩实不可泯没”。〔2〕《申报》1928年10月23日。。组织法颁行后,国民政府随之改组,蒋中正为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为行政院长、胡汉民为立法院长、王宠惠为司法院长、戴传贤为考试院长、蔡元培为监察院长。王宠惠成为实施五权宪政之后的首任司法院长。随后,王宠惠还起草了最高法院和司法行政部组织法草案,为五权宪法下司法院的运行制定了基本规则。

王宠惠早年就曾与孙中山讨论五权宪法,当时他怀疑这套与西方三权分立有异的制度是否合适中国社会。在民国初年设计的宪法草案中,王宠惠仍坚持西方三权分立的主张,之后王宠惠转向认可五权宪法的优点,并逐渐成为国民党内五权宪法的权威解释者。在国民政府施行五权制度后,他多次从法理角度论证五权宪法的法律基础。他特别解释作为中国传统制度的考试权和监察权独立可以弥补西方三权的缺陷。他认为,在西方三权制度中,考试权附属于行政权,弹劾权附属于立法权,而在孙中山的五权设计中,考试权为考试院独立行使,弹劾权为监察院独立行使。考试权独立,对从政之人的德行都进行考核,对于限制行政权和杜绝选举权滥用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监察权则可以弥补代议制度的流弊。“考试权之行使在于用人之前,弹劾权之行使在于用人之后,两者互为表里”,他称五权宪法是“治中外政制之优点于一炉,取我之长,补彼之短,而集全民政治之大成”。〔3〕《王宠惠先生文集》,第258~259页。但同时,王宠惠也预感到这种新型权力设计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因为新增两权使三权关系变成五权关系,会导致七种新的权力关系产生,如考试权与监察权之关系、立法权与监察权之关系等,王宠惠认为如果不在理论和制度上予以厘清,可能会给五权的运行带来障碍。事实上从民国的宪政实践来看,新增的两权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与三权重叠的问题,可见王宠惠的法理分析是很准确并具有前瞻性的。

(二)刑民法典

王宠惠担任修订法律馆总裁时,曾主持完成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该修正案针对《暂行新刑律》中的宗法内容进行了大幅度更改,引入了许多西方刑法制度,为中国刑法的现代化打下了基础。从1927年12月起,王宠惠继续对中国刑法进行改造,并制定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刑法典。

在王宠惠看来,刑法必须与时代发展相合,“刑法所以防民,亦将以宜民。宜民者何,适于时用之谓也”。〔1〕王宠惠:“刑法草案序言”,载王宠惠:《中华民国刑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我国刑法,成于晚清,施行以来,颇多疑义,其最滋口实者,则刑名用等级制”,“人类进化,犯罪事实亦日新月异,自非从新厘订,不足示矜慎而昭明允”。〔2〕王宠惠:“审查刑法意见书”,载王宠惠:《中华民国刑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所以,在原有修正案的基础上,王宠惠四易其稿,完成了《刑法草案》,经伍朝枢、王世杰、谭延闿、于右任等人参与审议修改,在国民党中央第120次常务会议上得以通过,《中华民国刑法》遂得以公布施行。王宠惠的《刑法草案》成为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基础文献,甚至可以说,后者实际上就是在前者的基础上略加损益而成。

在这部刑法中,许多西方刑法制度为中国首次引入法典并一直沿用至今。如罪刑法定原则,在第一条中即规定“行为时之法律,无明文科以刑罚者,其行为不为罪”;规定了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犯罪以新刑法处置,但如果旧刑法较轻,则适用旧刑法,以最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区分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对特殊累犯加重处罚;在计算亲属范围时以亲等计算法替代原有服制图;等等。〔3〕王宠惠:“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之异同”,载王宠惠:《中华民国刑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9页。

除此之外,王宠惠还特别注重将旧有法律与现代立法精神不符的内容予以废止,如删除了原有刑法中的“罢工罪”条款,赋予工人罢工自由;删除“和奸无夫妇罪”,无夫奸是清末修律以来一直争议不断的罪名,礼教派与法理派各执一词,礼教派依凭儒家经义,认为与无配偶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应视作犯罪,该规定在清末以来的多次修律中得以维持,王宠惠对此规定予以废止意味着礼教派在近代立法中的最终失势;删除了“侵犯大总统罪”,体现人人平等原则。王宠惠特别注重贯彻平等原则,他曾对吴经熊言及旧法的弊端,“主居上、奴居下,父居上、子居下,夫居上、妇居下。上者独享其权利,下者独负其义务”,〔4〕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所以在刑法的制定中,男女平等、尊卑平等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

王宠惠主持制定的这部刑法得到许多学者的好评,杨鸿烈称其采用了世界上最新立法例,充分体现了改善主义精神。如拿来和现代任何国家最进步的刑法法典相比较,当亦无多逊色。〔1〕华友根:“略论近代中国法学家王宠惠的刑事立法思想”,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2年第3期,第70页。可以说,在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起草和通过过程中,乃至中国刑法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王宠惠都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2〕李秀清:“点校导言”,载《中华民国刑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刑法制定完成后,民法的制定颁行就成为立法的当务之急。王宠惠在主持治外法权会议时就对民法迟迟未能出台表示忧心。国民政府成立后,王宠惠接受记者访问,表示当前的立法任务是促进民法、商法等私法领域的法典尽快制定颁行。

1928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定王宠惠、蔡元培、戴传贤三人参与审查胡汉民、林森、孙科等人提出的民法立法原则案,最终确定了民法总则的立法原则,并于1928年12月29日送至立法院,该立法原则包括“民法为规定者习惯,无习惯或虽有习惯而法官认为不良者,依法理”等,为制定民法提供了指导。1929年1月29日,立法院指派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郑毓秀、林彬五人为民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并聘请王宠惠、戴传贤及法国人宝道为顾问,开始制定中华民国民法。

王宠惠于民法素有研究,自其英译德国民法典起,便是国内比较民法学的权威,1916年他曾编撰《比较民法概要》一书,详述了两大法系民法的异同,并对民法典编撰、判例的效力、民商合一等问题提出了见解。1920年担任大理院院长期间,王宠惠出具了暂缓援用《大清民律草案》的审查意见。〔3〕张生:“王宠惠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3期。1925年,王宠惠再度出任修订法律馆总裁时,组织大理院和修订法律馆共同修订民律草案,至1926年完成民国《民律草案》,因北京政府倾覆未及实施。

在民法典长达两年的起草过程中,起草委员会的史尚宽、傅秉常和林彬三人发挥了主要作用,史尚宽负责德、法、日文方面的法律资料,傅秉常负责英文原作即英文译本的法律资料,林彬负责中国判例资料,条文每拟定后,还即刻翻译为英文交由外国专家提供意见。起草过程中,“每人每日均须负责推敲若干条文,态度咸积极认真,甚至发生争执,吵至面红耳赤”,起草过程激烈而严谨。王宠惠虽为司法院长并非起草委员,但多次参与民法起草的讨论和争论。〔4〕沈云龙、谢文孙:《傅秉常先生访问记录》,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版,第75页。中华民国民法典最终选择移植大陆法系中德国民法典的基本模式,“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王宠惠对德国民法的研究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加之与胡汉民、傅秉常等人的关系良好,所以王宠惠就成为实际参与起草民法典的核心成员之一。

在胡汉民主持立法院工作的两年里,立法院制定了民法、刑法、民法、刑法,土地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地方自治法等十六种法典,奠定了近代中国的法律基础。王宠惠称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律上的新纪元”。在胡汉民的坚持下,立法院的这两届委员不像其他部门,少有军职人员或筹庸之辈。除上述数名法学家之外,还有王用宾、王世杰、邵元冲、马寅初、陈肇英、陈长蘅、楼桐荪、马超俊、吴尚鹰、黄右昌等许多后来的法界大佬都是这两届的立法委员。胡汉民认为,立法必须“含有三民主义精神,复适于国家与国民的需要,而又不悖于世界法律思想之潮流”,所以胡汉民任院长的这两届立法委员中有一半曾在国外留学,各处长以上职务的留学人员比例甚至达到八成以上。〔1〕陈红民:“国民政府一二两届立法院组成分析”,载《民国档案》2000年第2期。在这段时间里,立法院几乎每星期都要开院会,而且经常加开临时会议,胡汉民以身作则,不仅撰写了《三民主义的立法精神与立法方针》等文章、草拟了多部法律的立法原则,而且参与了几乎所有的院会,以至个别委员因劳累过度,昏倒在办公室。〔2〕《胡汉民先生文集》第4册,第912页。王宠惠以其司法院长的身份,也参与到立法工作中。胡汉民在立法院两周年的纪念会上,特别致辞感谢王宠惠:“得院长王亮畴之最大助力,使重大法典得以次第完成,以尽职责,藉可告无罪于国民。”〔3〕《申报》1930年12月6日。

(三)司法改良

王宠惠在1922年组建好人内阁时,司法总长一职属意由徐谦担任,徐谦与王宠惠有私交,在社会上也颇有清誉,符合王宠惠好人的标准。可最后由于南北对立,徐谦一直未到北京就职,而是在广州担任国民党政府中最高法院的院长,成为国民党司法机构的早期负责人。1926年,从苏俄考察回国的徐谦拟定了国民党司法改革的方针,即向苏俄的司法制度学习,进行司法的党化和革命化。

国民政府成立后,在法官(推事)任命上确立了“通晓党义”的基本标准,司法党化成为民国时期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司法党化也逐渐成为国民党利用司法机构构陷政敌的藉口,这是清末以来司法独立和法官职业化的重要转捩点。

比起徐谦以及后来接任司法院长的居正相比,王宠惠对司法党化持赞成而不积极的态度。王宠惠在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司法改良方针,其中包含了司法党化的内容,他说“以党治国,无所不赅,法官职司审判,尤有密切之关系”,“为法官者,对于党义,苟无明澈之体验,坚固之信仰,恐不能有适当之裁判”。〔4〕王宠惠:“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载王宠惠:《王宠惠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5~287页。

在政治场合说政治正确的话,似乎是近代以来学者型官僚的必然选择。现在的我们很难去分辨出这些政治话语中,哪些是出于政治场合的需要,哪些是出自发言者的真实感受。

在“司法党化”的大背景下,王宠惠仍然坚持在体制上推动司法独立。王宠惠针对当时国内基层县级政府大多还沿袭行政权与司法权同一的县长兼理司法模式,强调“首须废除”。他规划在职掌司法院的两年内“全国各县遍设组织较为简单之县法院,使司法机关完全独立,自第三年起逐渐扩充设备,改组地方法院,限于训政时期六年以内,一律完成”。王宠惠主张,“宽筹经费,使全国法院,于綦年之内,同时成立者上也,不得已而斟酌先后,分年筹备,源源接济,无虞中辍,抑其次也”,“至于经常之费,亦当于预算内明确规定,无论何人,不得挪作别用”。〔5〕王宠惠:“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载王宠惠:《王宠惠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5~287页。

司法院从1929年起设立法官训练所,为各地司法机构培养法官人才。每届开学和结业时王宠惠都会专门到场发表演说。在这些演说中,虽然王宠惠同样要求法官明了党义,但他告诫法官们,“法官办理民刑事案件,一以法律为准”。他批评国内法官迁转频繁,法官受制于长官,“惴惴不能自保”的情况,主张在职务和地位上“力求法官之保障”,追求“法官终身之称”。〔1〕王宠惠:“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载王宠惠:《王宠惠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5~287页。他注重对法官考试和培训制度的改革,确保法官素质。“司法官为亲民之官,衡情执法,断事折狱,一方需洞悉社会情况,以论究案由,辨认事实,一方又须熟谙法理,以探求立法本意,适当运用法条”,“非有学识渊博,经验宏富之士,不能应付裕如”,〔2〕王宠惠:“司法官训练所第一期学员结业训词”,载《司法专刊》,第59期。所以法官不仅要通过公开考试,还需在训练所予以严格训练。在训练方法上,“于法律书本之外,更授办案技能,使理论与实际打成一片,知识与运用互相配合”。〔3〕王宠惠:“司法官训练所第一期学员开学训词”,载《司法专刊》,第47期。在这些技能之外,王宠惠特别强调法官人选必须要“高尚的人格与刻苦耐劳的习惯”,〔4〕王宠惠:“司法官训练所第一期学员开学训词”,载《司法专刊》,第47期。“尊重职务、刚正不阿”。〔5〕王宠惠:“司法官训练所第一期学员结业训词”,载《司法专刊》,第59期。在他看来,“宪法赋予法官的任务,是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就是对于一切诉讼案件,要客观的剖析事理、适切的运用法律,做成一个公平的裁判”。要做到这一点,得靠法官们“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精神,〔6〕王宠惠:“司法官训练所第二期学员结业训词”,载《司法专刊》,第73期。大公无私,执法如山。

除强调司法独立外,王宠惠还在任职期间取消特种刑事临时法庭,裁撤各省最高法院分院,保障全国司法统一。他主持三级三审制改革,确定地方法院为初审法院,上级为高等法院,最高为最高法院,审级同数,厘清了审级关系。他关注看守所及旧监狱的改良,一方面改良监狱建筑设施,分期建成新式监狱;另一方面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学和培训,并主张对出狱人给予就业上的帮助。

王宠惠是民国政府第一任内阁的司法总长,并在北京政府时期先后担任五任内阁的司法总长,国民政府成立后又是第一任司法院长,并先后两次出任,共计七次先后出任司法机关负责人。民国各时期“法规、规章、楷模范式,皆须草创牵建,擘划定制,凡此,悉为王氏启其端绪,奠其丕基”。〔7〕郑彦棻:“王宠惠先生对我国民主法治的贡献”,载《宪政时代》1981年第1期。

(四)初收法权

治外法权一直是王宠惠的心病,作为一名法学家,他深刻地感受到治外法权对于一国主权和司法的破坏与羞辱。在华盛顿会议和担任调查法权委员会中方委员期间,他就为此不懈努力,但终未成功。执掌司法后,他力主收回治外法权,并以上海为突破口,打开了收回治外法权、维护国内司法统一的大门。

上海会审公廨是近代中国司法主权丧失的重要标志。外国领事团为缓和同中国的关系,于1926年与中国签订为期三年的协定,新建上海临时法院替代原来的会审公廨,但仍保留外国陪审制度,且由外国人担任的书记官掌握法院实权,在审级和执行上与中国法院大不相同,采取新瓶装旧酒的方式维持其司法特权。

王宠惠任司法院长后,力主收回治外法权,他认为“租借以内人民,虽备受鱼肉,亦无法过问,辱国丧权,莫此为甚”。1928年6月,他令人通知各国驻华领事,声明该协定不再续约,中国将重组上海临时法院。各国领事自然不愿意放弃该权力,一直拖延,不肯让步。王宠惠见“非采强硬态度,不能收效”,于是与外交部门协商后,饬令司法行政部转令上海临时法院,自1930年元旦起,改归司法院管辖,并实行改组。各国领事见王宠惠态度坚决,只得表示愿意协商。但对于方案内容,仍多持异议,试图保持原有的司法特权,双方“几于一字一句,反复争持”,共计谈判两个多月,前后开会二十八次,方才订立新协定。〔1〕《王宠惠先生文集》,第200页。

新协定规定,取消会审观审制度,民刑案件均由中国法官独立审判;书记官由中国政府任命,职权由中国法律规定;执行权归法院不受外国领事掣肘;民刑诉讼完全适用中国民刑诉讼法。〔2〕《王宠惠先生文集》,第200页。可见,上海法院经过这次改组,基本上已成为“完全之中国法院,且完全适用中国法律”,虽然租界尚存,领事裁判权未能废止,但新约在实质上已维护了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是中国司法和外交的一大胜利,足为完全收回治外法权之先声。

王宠惠明智地为此新约仍保留了三年的期限,规定新约期满后须双方同意方能继续有效。他呼吁,中国政府应当努力以赴,三年后争取收回租界、彻底地废除领事裁判权,最终恢复中国司法权的完整。

(五)约法训政

国民政府成立后,按照孙中山军政、训政、宪政的三阶段政治设计图,军政时期即告结束。1930年,国民党中央提出实施训政,训政时期的任务是由政府派出人员到各地对人民进行国民权利义务的训练,并施行自治,当国民素质成熟,就可以结束训政,开始宪政。在这个时期,国民党是国家和人民的保姆,有负责指导培训的权力和责任,所以需要以一党专政之制代理行使人民应行使之政权。

当时国内宪政运动兴起,蒋介石希望通过召开国民大会制定训政时期约法,以缓和各界压力。王宠惠与于右任、蔡元培、邵元冲、孔祥熙、邵力子等十一人被任命为训政时期约法起草委员,约法即为国民党和全国人民约定之法,是宣示从党治到法治过度的公约。起草委员会商定约法大纲分五章,即总纲、人民权利及义务、政府组织、训政纲领、附则,在政府组织方面仍采五院制。约法草案的全部条文由王宠惠着手起草。〔3〕《申报》1931年3月16日。

该约法于1931年公布。这部约法使国民党一党专政政治体制得以合法化,是当时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从另一角度看,该约法确定了国家政治的宪政目标,明确了训政最终必须走向宪政,并对训政时期人民的民主政治权利进行了规定,为此后人民争取民主宪政提供了法理支持。

起草训政约法激化了国内各派别已经存在的政治矛盾。认为不应制定约法的如胡适等人认为,当务之急是及早实现宪政,而不是以民智未开而拒绝宪政,制定约法无疑是拖延宪政的实施。国民党内的反蒋势力也抵制该约法,特别是胡汉民以立法院长的身份多次公开反对。胡汉民是国民党的元老,长期追随孙中山,是国民党的理论家,他认为总理遗教中并无召开国民大会制定约法的内容,公开反对制定约法,从而使其与蒋介石长期以来的矛盾公开化。蒋介石在约法颁布前将胡汉民软禁,并强迫其辞职,酿制了国民党的分裂。国民党内反蒋的汪精卫派系、胡汉民派系、桂系等人在广州召开国民党中央执监委非常会议,另立国民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对抗。

广州政府成立后,王宠惠的动向受人关注,他与胡汉民关系很好,在国民政府立法期间常有互动,私下也常切磋学问。〔1〕沈云龙、放文孙:《傅秉常先生访问记录》,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版,第132页在实施宪政、励精法治方面,比起蒋介石来,胡汉民与王宠惠有着更多的共同语言,而且胡汉民与王宠惠同是广东人,有同乡之谊。胡被软禁后,在南京的大部分广东籍人士如孙科、伍朝枢、邹鲁等都已先后南下广州,集结西南与桂系势力,筹谋反蒋,南京国民政府中广东籍头面人物仅剩下王宠惠。

王宠惠虽对胡汉民被软禁未持异议,但对蒋介石的独裁作风也未表赞同,更无意为其背书。他夹在蒋胡之间,颇感为难,他一度离开南京以示与蒋的区隔,蒋介石则以顾全大局之理说服王宠惠回京。张耀曾发现这段时间王宠惠一直“颜色沉郁,知其非得意也”,权衡再三,王宠惠决定再次赴海外躲避国内政争。张耀曾听说王宠惠又打算去海牙,在日记中记载,王宠惠“前此每际政变,屡以此名义出国,今番恐亦不能脱前例也”。〔2〕杨琥:《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1页。1931年6月,急于摆脱国内政争的王宠惠取道日内瓦前往海牙,就任国际法庭的正式法官。

在海牙任职期间,王宠惠避开了国民党激烈的争斗。在与胡汉民和汪精卫的合纵连横中,蒋介石最终占据主动,掌握了实权。为了营造团结的景象,蒋介石许以国民党中常委主席一职,希望化解与胡汉民的冲突。胡则坚持在野,不愿回南京任职,成为广东的实力派人物。随后,九·一八事变爆发,中日关系持续紧张,有识之士都感到国内政治势力应当尽快弥合分歧一致对外。1934年6月,王宠惠请假回国述职,其目的主要是参与调和各方矛盾。他回国后先赴香港看望胡汉民,然后与陈济棠、白崇禧、李宗仁等西南桂系等人士会面,并来回穿梭于蒋介石与汪精卫、孙科等人之间,由于王宠惠与众人关系皆善,发挥了为各方相互传话的作用,为蒋介石协调各方矛盾起到了很大作用。孔祥熙称“王宠惠系世界闻名之学者,过去为政府负责人员之一,且为国民党中之老同志,是故遍访各方同志,交换意见以谋全国团结一致”,“过去在朝之同志与在野之同志,恒以隔膜而起误会,互相责难”,“自经王氏将各方意见互相传达之后,误会可以冰释”。〔3〕《申报》1934年10月26日。

王宠惠回国期间正值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进入立法院讨论。由于“现在中央政制多系王氏之手,故王氏意见颇可重视”,〔4〕《申报》1934年9月24日。于是,宪法草案审査人傅秉常、陶履谦、林彬及秘书鲍德征等四人专程赴沪听取王宠惠对宪法草案的许多修改建议。王宠惠认为,原草案对国民大会行使人民权利的设计矫枉过正,导致五院沦为事务部门,不利于施政。他提出孙中山的宪政理念是由国民大会行使政权,治权则应完全交由政府行使,以便权力集中,易于推行。他的意见得到蒋介石和汪精卫等高层的肯定,傅秉常等人根据王宠惠的意见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再提交立法院讨论。〔5〕《申报》1934年9月29日。王宠惠对民国法律制订的影响力之大,可见一斑。

经王宠惠多次赴香港劝说,胡汉民虽仍对回南京有所顾虑,但也从维护国内团结角度出发停止了对蒋介石的抨击。此时,王宠惠假期届满,他不得不放弃对各方的游说,准备启程返回海牙。两年后,胡汉民突发脑溢血在广州去世,王宠惠代表国民政府南下广州主持了胡的国葬,他对未能及时劝说胡蒋联合深感遗憾。〔1〕沈云龙、谢文孙:《傅秉常先生访问记录》,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版,第123页。胡汉民去世后,蒋介石在国民党内的地位愈加巩固。在大抵稳定的党内格局中,王宠惠逐渐成为蒋介石最为倚重的学者型官僚之一。

六、抗战外交(1935~1945)

(一)赴日斡旋

1934年广田继任日本外相后,声称采取善邻外交,改善对华关系。鉴于中日国力悬殊,蒋介石也倾向于采取外交手段解决中日争端,求助于国联和国际社会,为国内备战争取时间。于是蒋介石与时任行政院长的汪精卫商议,拟派人赴日了解日方态度。王宠惠此时休假期满正准备回海牙,于是接受蒋汪的指派,以个人名义顺道访问日本。

王宠惠对日本的对华政策做过细致的考察,他认为日本从入侵朝鲜开始就已经逐渐确立起了对华侵略的政策,虽然中间有过回旋,但大致是朝着强硬和战争的方向发展。1931年以后,日本对华政策“由积极而压迫,由压迫而露骨的侵略”,他断言,“九一八一名词,永永深锈中国全民众脑海,世世子孙,无或少忘此种历史未尝见之耻辱”,“自有世界以来,更无黩武无厌永不倾灭之侵略国家,将来两民族间由此污痕,以至仇杀相寻、百世不解者,是皆日本军阀推行大陆政策造成九一八事变有以致之”。〔2〕《王宠惠文集》,第236页。

1935年2月19日,王宠惠抵达日本神户。虽然王宠惠一再声称是以个人名义顺道出访,但由于他实质上是蒋和汪的代表,加之王宠惠个人在国际上的名望,他访问期间受到了日方高规格的接待。王宠惠先后会见了日本政府及各党派的重要人士,利用一切机会呼吁日本“以德报德”,珍视两国和平和友谊。在与广田的两次会晤中,王宠惠表达了中国政府的和平立场,并提出了改善中日关系的三项原则,“第一大原则为中日两国完全立于平等之地位,互相尊重对方在国际间之完全独立,故日本应首先取消对华一切不平等条约,尤应先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第二大原则为中日两国应互相维持真正之友谊,凡一切非友谊行为如破坏统一、治安及妨害人民卫生等,皆不得施之于对方”;“又,中日外交方式应归正规,绝不用外交、和平手段以外之压迫或暴力”,〔3〕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纂:《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四)“芦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5年版,第16页。即“以和平之方法、藉外交之途径、依平等互敬之基础而改善”中日关系。〔4〕《申报》1935年3月5日。王宠惠平等、友谊、和平三原则的提出得到国民政府的支持,把改善中日关系的球踢给了日方。

在这次访日进程中,日本同意将两国外交关系升级到大使级。王宠惠在离日前的演讲中,对访日成果表示满意,认为“此次在日对中日不幸纠纷解决之道,已有所成就”,“中日如恢复寻常关系,必能获得和洽”,但也强调自己的出访“完全为非正式,中国政府毫不受此拘束”。〔1〕《申报》1935年3月5日。

王宠惠当然未真正相信日本的亲善诚意,他清楚地看到了日本侵华的野心。在向南京的报告中,王宠惠总结了此次行程,他认为,这次访问,日方要求不谈东北问题,是在土地上控制中国;要求双方共同防俄,建立反俄共同盟,是在军事上控制中国;要求增强经济合作,是在经济上控制中国。他点出了日本对华政策的实质,“是倭所要我者,为土地、军事、经济与民族之生命,其最后则在统制文化,制我民族死命也”。〔2〕《蒋介石日记》,1935年4月24日。转引自臧运祜:“蒋介石与中日三原则谈判”,载《民国档案》2010年4期。

(二)再掌外交

王宠惠离开日本到达海牙继续其国际法官任职,海牙国际法庭的国际法官任期是九年,但中日战争一触即发,国内形势日益复杂,国民党数次电告王宠惠希望他尽快回国。王宠惠从1931年上任至1936年还不到五年,按照国际法庭的规定,任期达到五年即可常年领取退休金。但在国难当头之际,王宠惠毅然向国联提出辞呈,辞去国际法官之职,在离五年任期还有三个月的时候提前回国。

抵达香港后,王宠惠发表讲话,表示“目下国难日亟、情势较前尤紧,余本良心驱使及国内友好敦促,将法官职务辞退,遄返祖国。甚愿以私人资格,追随诸同志之后,共赴国难”。他引用英国谚语“天助自助者”,强调在危难关头,中国不能依赖于外国援助,需发展自身实力,当务之急是消除各派别歧见,一致对外。〔3〕《申报》1936年3月11日。

1937年3月3日,原外交部长张群辞职,王宠惠再次受命担任外交部长。九·一八以来的外交部长并不好当,王正廷因为对日妥协在南京被爱国学生围殴,罗文干签订《塘沽协定》后自行请辞,汪精卫被锄奸团连击三枪,侥幸逃生后只得赴国外疗养,甚之有副部长唐有壬遭暗杀身亡,在任者短则一两月、长则一两年,均难以持久。王宠惠一直任职到1941年4月10日,是抗战最为艰苦的四年,也成为1949年以前民国政府任职时间最长的外交部长。

王宠惠上任后即赴外交部视事,他把国家比作舟,国家要达到目的地,必须要方向准确,同心协力。他坚持的对外政策是“国家之领土与主权,必须保其完整;国际关系,必须以平等互惠为基础;在此原则下,循和平路线,力谋友谊之增进。凡政治的协调、经济的合作,必本两例的原则”。〔4〕《王宠惠先生文集》,第494页。在数日后的孙中山纪念会上他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外交理念。他认为中国历来的外交态度是很宽大的,“无所谓中,无所谓外,四海之内皆兄弟”,但满清以来,对外态度有所转变,在强大的时候看不起外国人,鸦片战争失败后又开始害怕外国人,“轻视外人固不对,妄自菲薄也更不对”,要以平等互惠的原则与外国人交往。“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欲提高起来,非要坚决奋斗不可,我们自己有立国的决心、巩固国防,是不怕不成功的”。

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卢沟桥事变,次日王宠惠即向日本大使馆提出口头抗议。10日,王正式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提出书面抗议,强烈谴责日军暴行,“日军此种行为,显系实行预定挑衅之计划,尤极不法”。〔1〕秦孝仪:《卢沟桥事变史料》(上),《革命文献》(第106册),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86年版,第248页随后就华北事务与日方交涉,但日方执意扩大战事,中日进入全面战争。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如何最大程度地争取国际支持,是当时中国外交的核心任务。王宠惠对中日全面开战后的外交形势作出了较为准确的判断。他认为虽然各国对我国均表同情,但“国际关系错综复杂,各国处境不同,国策自异”,“英、法、苏三国对欧洲顾虑太多,美国反战派在国会之势力尚大”,所以“吾人对于友邦,尚未可抱持奢望”。但“察世界政治趋向,法西斯与民主政治两大集团之分野愈趋显明,其斗争亦渐尖锐”,“各该国国民对我同情之范围日渐扩大”,“盖民意所趋,必将逐渐影响其政府将来之决策”。

(三)抗战宣传

为了推动各国民意,王宠惠于1937年10月16日在电台向美国人民发表《暴日蛮行危及世界和平,请发动全力赞助我抗战》的广播演讲,指责日本“不仅违法毁约,而其方法与行动,则尤为人类良知所共责”,他向美国人民罗列了日本军队侵犯红十字会、残杀平民、使用毒气等暴行,并称“任何具有远东经验之美人,均能告知君等,在日本统治下,不复有外国商业之机会”,如果日本取得中国的资源,增强了武力,将会危害世界和平。“中国兹谨以正义与人道的名义,向美国人民呼请两事:第一请避免任何行动促使侵略者直接或间接受益,第二请发动全力,对于中国此次生死关头之奋斗,予以赞助。”〔2〕《王宠惠先生文集》,第514页。

1939年2月18日,王宠惠利用旧金山世博会开幕致辞,再次对美广播,希望美国人民放弃犹疑意念,采取更为积极之态度,对于以武力破坏东方国际正义与秩序者,予以打击,“盖如欲人类之成就与进步,若今日所反映于博览会中者,不致绝灭”。〔3〕余伟雄:《王宠惠与近代中国》,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7年版,第106页。7月29日王在电台向欧洲人民发表演说,呼吁欧洲各国帮助中国抗战,采取行动制裁日本。

除了直接对民众广播宣传外,王宠惠利用国联、九国公约会议等各种国际会议场合揭示日军暴行,孤立日本,争取国际同情。日本退出国联并拒绝参加九国公约会议,国际舆论已多站在中国一方。1937年12月28日起美国多家商店开始不再购买日货,美国总工会通过决议案,请全世界工人群起抵制日货。〔4〕《中央日报》,1937年10月15日。英国、澳大利亚等国民众和工人团体也发起抵制日货行动。印度国民大会党领袖尼赫鲁痛斥日本在华残杀盈千累万生灵的残暴行为,表示不能默然旁观,印度向中国人民表示深切同情,力主抵制日货。〔5〕《中央日报》,1937年9月30日、10月1日、10月3日。这些对外宣传使中国的抗日战争得到世界大多数人民的广泛同情和支持,引导各国政府制定有利于中国的外交政策。

王宠惠把抗战以来的外交政策归纳为“对内求自立、对外求共存”,并将此政策与抗战的两种意义对应,即“争取国家民族之生存独立,维护世界和平与国际正义”,在此政策下,抗战的外交就是要“多求友、少树敌”,“联合世界上爱好和平的国家,援助我国,抵抗日本”。〔6〕《王宠惠先生文集》,第540页。

根据这个思路,王宠惠将抗战外交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集体行动,二是个别行动,前者指联合许多国家共同行动,后者指各国的单独行动。在集体行动中,王宠惠利用国联的影响,多次将日本侵略行为申诉到国联,最终国联通过决议案,认定日本侵略中国,违反了九国公约和非战公约,九国公约国应维护公约神圣,并请各国援助中国。〔1〕《王宠惠先生文集》,第542页。但王宠惠也承认,国联最大的缺点就是缺乏执行力,此后每次国联大会,外交部都提出国联的决议案请求国际制裁日本,但都未能实施。在个别行动中,王宠惠尤其注重对美苏两国的外交。在卢沟桥事变后,王宠惠与苏联代表签订了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王认为“苏联为远东关系最密切之国家,对于中日问题关怀最切”,“日本与苏联在历史上就是敌人”,“日本侵略中国,无时不以反共为名”,“对苏俄亦有不利”,〔2〕《王宠惠先生文集》,第285页。条约签订后,苏联在物质上给予了中国很多援助,在国际会议上,苏联也给予中国最积极的支持。美国对日本侵华则最早予以严正抗议,中国以日本企图夺取美在华利益,呼美勿置身事外,加之美主导九国公约,日本侵华是对九国公约秩序的破坏,王宠惠代表中国政府向美国尽量寻求道义支持和资金援助,并促使美国修正中立法案,实施针对日本的经济制裁。抗战中,美国多次给予中国贷款,并废止美日商约,1940年后对日本实施禁运,压缩了日本进口军火和原材料的空间。

通过有效的外交活动,中日战争时期,中国赢得大多数国家的支持,“我国之国际地位业已提高,国际间为斥日援我之空气所弥漫”,“公理之是非固已大白于天下”。〔3〕《王宠惠先生文集》,第291页。

除了坚持对外宣传抗战立场,争取国际同情之外,王宠惠在整个抗战阶段坚持抗战必胜立场,并不断鼓励民众士气。王宠惠认为抗战必胜首先是正义之战必胜,“中华民族素爱和平,这次的自卫抗战,实为忍无可忍的抵抗”,“我们这次抗战,是为世界之正义和和平而战”,〔4〕《王宠惠先生文集》,第228页。1938年的双十国庆,王宠惠在《中央日报》发表《国庆与国难》的文章,坚持“以最大决心、最大努力、抗战到底”,他讽刺日本妄图统一世界不过是一场迷梦,“吾国具有五千年文化与历史,四千万方里土地与物产,拥有四万五千万人口”,“吾人苟能抱牺牲一切抵抗到底决心,敌人决不能实现吞并奴化消灭之愿望”。〔5〕《王宠惠先生文集》,第238页。

王宠惠相信战争是经济实力的较量,而日本的国力无法持续战争,“战争取决胜负之条件,决不限于武器与战斗员消耗之多少,惟当视经济力量之丰富与否已决定最后胜利之是否到来”,〔6〕《王宠惠先生文集》,第239页。日本开战时虽经济繁荣,但战时一长,就无法支持。日本侵占武汉后,王宠惠判断日本已出现给养、配备和攻取上的困难,开始捉襟见肘,“故时间愈久,吾人扫荡强敌机会愈近”。〔7〕《王宠惠先生文集》,第239页。

在担任外交部长的1939年到1941年,王宠惠在每年的元旦和双十节都发表文章和演讲,向国民进行信心喊话,称日本战争需要外来物品补给,而“吾人确信即以现在生产力量与敌抗衡已足长期斗争败敌而有余”,“敌人已无从实现其迷梦,同时我则日趋胜利,在复兴坦途上一切力量日益坚强,敌人溃败覆灭之期已不远在”。〔1〕《王宠惠先生文集》,第276页。他多次强调,“我们的最后胜利只是时间问题”。〔2〕《王宠惠先生文集》,第532页。

他呼吁民众,践行国民责任,支持抗战。“在今日国难极端严重情态之下纪念国庆之第一意义,即应检查自己”,“对于战事之支助,果已尽其全力耶?对于应行负担之一切工作,果已尽其责任耶”?〔3〕《王宠惠先生文集》,第239页。1940年2月,王宠惠以电台广播形式向民众诚恳呼吁,“国家的存亡问题就是国民本身的存亡问题”,在抗战期间,国民要服膺“国家至上、民族至上”的原则,不违背政府的法令,不违背国家民族的利益,“牺牲个人的自由与生命,亦在所不惜”,“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针对日本利用汪伪政权以华制华,他强调出力不只是要服军役,还要做到“不对敌伪出力”,“不做汉奸和敌人的顺民”,“要发誓不与敌伪两立”。〔4〕《王宠惠先生文集》,第530页。他向敌占区的国民喊话,“诸位同胞所受身体上精神上的种种痛苦,我们无不时时刻刻极为关怀,好在我们抗战胜利的前途,日见光明,你们要振奋其大无畏的精神”,“不受敌伪的威逼利诱和欺骗”,“继续对敌伪奋斗”。〔5〕《王宠惠先生文集》,第532页。

在抗战中,王宠惠不忘呼吁民众坚持和平和开放的态度。在战争开始时,他就指出,“我们这次战争并非与日本一般国民而战争,而是与其穷兵黩武,侵略主义的军阀恶势力而战争”。〔6〕《王宠惠先生文集》,第228页。在1940年12月16日的国民政府中枢纪念周报告中,王宠惠特别指出,中国的外交之道有三,即不排外、反侵略和国际平等地位,他引用孙中山就职时“满清时代辱国之举措及排外之心理,务一洗而去之”的宣言,说明不排外与反侵略是互为表里的,虽然抗战是反侵略的,但中国不能回到排外的老路上去,要融入世界。这恐怕也是王宠惠具备的国际眼光所致。

(四)大国外交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抗战形势逐渐明朗。中国的抗日战争成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组成部分,国际形势和国内形势都逐渐向着有利于中国一方的态势发展。1941年4月,王宠惠改任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成为国家最高幕僚长,同时仍负责国民政府的对外事务。

1941年底之后,中国出海口几乎全被日军占领,外援无法通过海路进入,西南陆路缅越印一线成为取得外援的主要通道。二战时,印度沦为英国殖民地近两个世纪,甘地等人领导的印度独立斗争已经初具规模。日本借“亚洲是亚洲人的亚洲”等口号接近印度独立力量,并与一部分独立人士提出“亲日反英”的主张,以支持印度独立为藉口推动中国战区分裂。对中国而言,如果印度亲日独立,截断英美通过印度向中国的外援,无疑将对中国抗战产生巨大影响。为了调和英印关系,确保中国西南外援通畅,蒋介石于1942年2月4日率领王宠惠、宋美龄及英使卡尔等十多人出访印度。

蒋介石在印度先后与英国总督和国大党领导人尼赫鲁等人会面,并与甘地单独会谈了五个小时。蒋介石强调中印任何一民族不能得到自由,则世界即无真正和平可言,并建议英国尽早实现印度自治。访印持续了半个月,按照王宠惠事后总结,此行“已获得共同默契,英印关系,虽未能有进一步之开展,但印度国民领袖,对我抗战所表示之热情,实际上有裨于彼此间之合作”,甘地在致蒋介石的函件中,明确表示印度独立运动不会削弱印度抵抗日本的防御力,“不致冒大不韪以牺牲中国之自由,而求取吾国之自由。凡余所拟采用之任何行动,必使其不损及中国,或鼓励日本对中印之侵略”。〔1〕《王宠惠先生文集》,第347页。

王宠惠陪同蒋介石的此次访印是中国元首第一次出国访问,在抗战艰难时期,保障了印缅越与中国西南物资通道的畅通,也通过公开支持印度独立运动的议题牵制了英国外交,在外交上树立起了中国的大国形象,是抗战期间富有成果的一次出访。

(五)开罗会议

1943年11月21日,王宠惠陪同蒋介石抵达开罗,出席开罗会议。在中国团员之中,王宠惠名列蒋介石和宋美龄夫妇之后,操持中方代表团的日常事务,负责政治方面的议题会商,并担任与美英联络之责,与美国代表霍布金斯商讨起草开罗会议的公报草案。在整个会议的过程中,他利用自己出色的国际法与英文能力以及丰富的外交经验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

11月23日,王宠惠起草的政治提案经蒋介石认可,交由美方参考,该提案包括“设立四国机构或联合国机构问题”、“过渡期间国际安全问题”、“关于德国投降问题”、“关于远东之问题”四项。经中美双方协商,双方达成三点共识,即“日本攫取中国之土地应归还中国”、“太平洋上日本所强占之岛屿应永久予以剥夺”、“日本溃败后,应使朝鲜获得自由与独立”,并由美方代表霍布金斯草拟公布方案。

霍布金斯拟好草案后将其交与王宠惠,王宠惠将其翻译为中文后交与蒋介石审核,该草案内容包括:“太平洋上被日军占领之岛屿,其中包括许多岛屿,日本曾自承不予设防而竟变为重要根据地者,吾人决定永远不能为日本所有。日本由中国攫取之土地,例如满洲、台湾、小笠原等,当然应归还中国。凡系日本以武力或侵略野心征服之土地,一概须使其脱离其掌握。日本对朝鲜人民之奴隶待遇,吾人初未忘怀。日本溃败后,于适当时期,吾人决定使朝鲜成为一自由独立之国家。”王宠惠第二天告知霍布金斯,同意该草案,但草案中小笠原岛(the BoninIsl and)应为澎湖列岛,要求更正,霍布金斯予以认可。〔2〕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 第三编:战时外交(三)》,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528页。

26日下午,英国外交次长贾德干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对于个别字词的修改和增加各国无领土野心的宣示等,王宠惠表示同意,但涉及中国和朝鲜问题时,双方产生较大分歧。

贾德干提出的其中一处修改意见是将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一句中的“当然应归还中国”改为“当然必须由日本放弃”。贾德干称修改的原因是,其他政治占领地区未说明归还问题,没有必要唯独满洲、台湾等要声明归还中国。王宠惠表示,“如此修改,不但中国不赞成,世界其他各国亦将发生怀疑。‘必须由日本放弃'固矣,然日本放弃之后,归属何国,如不明言,转滋疑惑。世界人士均知此次大战,由于日本侵略我东北而起,而吾人作战之目的,亦即在贯彻反侵略主义。苟其如此含糊,则中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皆将疑惑不解。故中国方面对此段修改之文字,碍难接受”。贾德干辩称,“本句之上文已曾说明‘日本由中国攫去之土地',则日本放弃后当然归属中国,不必明言”。王宠惠坚持认为,“措词果如此含糊,则会议公报将毫无意义,且将完全丧失其价值。在阁下之意,固不言而喻应归中国,但外国人士对于东北、台湾等地,尝有各种离奇之言论与主张,想阁下亦曾有所闻悉。故如不明言归还中国,则吾联合国共同作战,反对侵略之目标,太不明显。故主张维持原草案字句”。〔1〕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 第三编:战时外交(三)》,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531页。最终,在美国代表哈立曼的支持下,草案采纳了王宠惠的意见,维持了原文表述。从而让“台湾由日本归还给中国”这一明确含义见之于中英美开罗宣言,为战后台湾回归祖国怀抱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使台湾属于中国的论断有了强有力的国际法证据。试想,如果不是王宠惠敏锐的法律意识,此条目一旦更改,仅言台湾由日本放弃,却不言台湾归还中国,必将给台湾独立或台湾地位未定等论调提供可乘之机,遗患无穷。

除此处外,贾德干还提议将“使朝鲜成为一自由与独立之国家”修改为“使朝鲜脱离日本之统治”。英国此处修改,实际上是担心英属殖民地特别是印度在战后独立,不想树立朝鲜独立这一榜样。王宠惠则站在公道的立场,为朝鲜发声。他称,朝鲜原由日本侵略吞并,而日本之大陆政策即由吞并朝鲜而开始,仅言脱离日本之统治,而不言其他,则只为将来留一重大之问题,殊非得计。宜于此时决定其将来自由独立之地位。并谓公报中关于此点,在中国及远东方面视之,甚为重要。〔2〕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 第三编:战时外交(三)》,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532页。英国以恐苏联反感为借口,意图拖延,美国则不希望苏联插手此事,故赞成中方意见,未予修改。王宠惠为朝鲜争权益彰显了与邻为善的大国风范,事后韩国总统李承晚专程在旧金山会议期间拜访王宠惠,表示感谢。〔3〕余伟雄:《王宠惠与近代中国》,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7年版,第117页。

就中国外交史而言,开罗会议及其产生的开罗宣言无疑又是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中国对东北和台湾的主权,维护了中国领土完整,使中国在二战后期的国际关系中成为四大强国之一。

(六)战后秩序

1944年8月,中美英苏四国分两次在华盛顿举行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中国参加第二阶段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联合国的议案,并对联合国的基本构建和运行方式进行了讨论。这是中国以四强身份参与缔造战后国际组织,政府极为重视,王宠惠拟定中方的基本态度五条和对重要问题的基本立场十六条,由蒋介石转交参会代表,蒋在电文中专门强调,王宠惠拟定的基本态度和立场“为中国代表团参与讨论之依据”。〔4〕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 第三编:战时外交(三)》,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832页。

在基本态度中,王宠惠要求“世界和平机构,以愈坚强有力为愈宜”,“凡美英苏在和平机构中所参与之事项,我国应以平等地位同样参与”,“重视美方意见”等,在基本立场中,王宠惠提出“一切国际争议,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何为侵略,应有明确详细之规定”,“国际法院应行设置”。〔1〕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 第三编:战时外交(三)》,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833~835页。

在收到英美的提议草案后,王宠惠对基本立场作了修改,增加了若干内容,包括“成员国之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应加保障”,针对英美与苏联争议很大的联合国表决机制,王宠惠提出中方的立场,“世界和平机构应以理事会为中心,中美英苏应为理事会中常任理事,其余理事由选举产生”。为了提高议事效率,王宠惠主张“议案不必以全体一致通过,而得分别规定若干事项,以三分之二或过半数通过,但中美英苏四国所投之票,必须在赞成之列,方能成立。惟任何争议当事国应不参加投票”。〔2〕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 第三编:战时外交(三)》,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867、871页。

王宠惠对中方的态度与立场字斟句酌,每次修改均由蒋介石亲自电告孔祥熙予以指示中方代表团,王宠惠的意见都是以其外交经验和法理素养提出的,许多见解直接或间接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中得到表达,为中方参与缔造联合国提供了基本方案。

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的基础上,1945年4月25日,旧金山会议召开,中国派出宋子文、顾维钧、王宠惠、胡适等近百人参加。王宠惠当时已患严重的高血压,但仍坚持与会,并参加了讨论国际法院规则的法学家会议。经过两个月的讨论,联合国宪章得以最终拟成。联合国宪章分中、英、俄、法、西五种文字,中文文本由吴经熊任起草委员会主席,江易生、孙碧奇、吴强华辅助完成。全文起草完成后,王宠惠加以最后修正与润色。〔3〕《中央日报》,1945年7月31日。数人昼夜加班,成为各译本中最早完成的文本。

1945年6月26日,王宠惠与顾维钧、魏道明、吴贻芳、李璜、张君劢、董必武、胡霖等八人代表中国在联合国宪章上以中文签字,中国成为联合国缔约国、常任理事国。中国的国际地位得到空前提高,一跃成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

王宠惠自转任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后,外交部长一职先后由郭泰祺、蒋介石、宋子文接任或兼任,1945年7月后,王世杰担任了外交部长。王世杰的经历与王宠惠很相似,他是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回国后也曾任教于北京大学,并担任过海牙常设法庭法官。在抗战后期的外交工作中,王宠惠与王世杰被合称为二王,顾维钧曾评价二人,“王世杰与委员长非常接近,见到委员长的机会要多一些。不过王宠惠是国防最高委员会的秘书长,而委员长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对有关外交问题的通信、电报等,王宠惠都必须过目,因此他可能对这些问题有所评论”,“人们也都知道,王宠惠从不轻易向委员长进言,但他一经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正常情况下,是会受到委员长更多的注意的”。〔4〕《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77页。.

七、落日余晖(1946~1958)

(一)战后行宪

王宠惠在总结抗战外交时曾言,“吾人需知外交与内政密切相关,欲求外交之胜利,必须先谋内政之修明”。〔1〕《王宠惠先生文集》,第412页。自训政开始后,王宠惠就倾向尽早实施宪政,并一直关注宪法的制定。1936年5月5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公布,法院一章中吸取了王宠惠的意见,取消了关于平政院的规定,规定行政诉讼及民刑诉讼都归普通法院管辖;在人身自由权部分,也大体采纳了王宠惠等关于“出廷状”(即人身保护令)的立法建议。五五宪草还依照王宠惠的建议,取消了关于国民大会委员会的规定,避免了国民大会与行政机关职能的重叠,确保孙中山主张政权与治权分离的原则。

1943年,王宠惠成为宪政实施协进会成员,该协进会为国防最高委员会指定组成,旨在对《五五宪草》征求民意,进一步研究完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6年1月,抗战后各党派人士参与的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对宪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1946年4月,参照政治协商会议意见修订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经王宠惠、吴经熊、孙科、张君劢、陈启天等分次审核、修正,立法院通过。此后王宠惠因血压过高,在繁重的工作中多次就医,只得前往上海休养数月。〔2〕《申报》1946年6月13日。作为宪法草案的整理人,为向国民大会作出完整阐述,王宠惠于10月18日赶回南京,“整日工作,延至深夜一时”,连夜完成了宪法整理报告意见书。王宠惠指出这次的宪法草案与《五五宪草》不同,五五宪草是完全依照孙中山遗教拟成,而这次的宪法草案是根据政协原则拟成,“是一种综合性的产品”。他指出,“各国之宪法大多为折衷各方意见拟成者,欲求一个能为一种思想所贯澈之宪法实非易事”,所以,“国家之宪法愈能得大多数人民接受愈好,至少亦须为多数人民所满意。在民主制度下,各人皆可发表其意见,讨论宪法,尤其如此,有好意见,可尽量提出,惟盼讨论者有结果,旣经多数决定后,更盼各方能予遵行”。〔3〕《申报》1946年11月26日。吴经熊认为宪法草案“实充分含有民主的精神及折衷的旨趣”,“是一部可以实行而富于民主精神的宪法”,〔4〕《申报》1946年11月25日。最终该宪法修正案得以国民大会表决通过,即为《中华民国宪法》。

王宠惠对宪法通过后施行宪政寄予了极大的希望。他呼吁各方遵守宪法,落实宪政,“宪法的顺利运行,不尽在其条文之完善,而更有赖于政府与人民遵行宪法的民主精神”。〔5〕《王宠惠先生文集》,第418页。为了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他将自己近两千册法律图书捐赠给了上海法学院图书馆,〔6〕《申报》1947年6月5日。又将收藏的德文法律图书捐给了同济大学。〔7〕《申报》1947年11月24日。

1947年1月,王宠惠主持制定选举法,年底国民政府依据选举法进行了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12月24日,王宠惠接见记者,对这次国大选举甚表满意,谓之“中国人民第一次行使选举权,参加投票也”。王宠惠据此畅谈施行宪政的憧憬,“此新时代,将向全国人民保证宪法下之一切公民之自由,人民将依照宪法,并在法律范围内享受此等自由”,“目前临时政府,将依照宪法予以改组,将来政府之两种最重要部门(立法院与监察院)将全由人民选出,是以该两院系以人民之意志为依归”,“未来之行政院院长,将对立法机构负责,而立法机构乃人民之喉舌,至于一切行政措施,将以宪法中关于基本国策之一章为南针”。〔1〕《申报》1947年12月25日。此次国民政府改组后,王宠惠再次担任司法院院长。

此时国共之间已硝烟四起,罗马古谚云“枪炮声响,法律无声”,中国的宪政进程再次被中断。

(二)首届院士

1948年,中央研究院成立二十周年暨第一届院士大会举行。

早在1927年4月,国民党定都南京后就开始筹划设立中央研究院,由当时的大学院院长蔡元培负责召集。1928年6月9日,中央研究院正式成立,并先后设立天文、气象、社会科学、历史语言等十余个研究所。根据《中央研究院组织法》,中央研究院直属于国民政府,为中华民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央研究院西迁到昆明、桂林和李庄,直到抗战结束才回到南京。

1947年,中央研究院开始了第一届院士的遴选。按照中研院拟定的入选资格,院士的要求是,第一,对于所习之学术,有特殊著作发明或贡献者;第二,对于所专习学术之机关,领导或主持在五年以上成绩卓著者。由于中央研究院在国内学术界的地位,第一届的院士人选无疑是学界各个领域最具名望和实力的人物,这次院士遴选无疑也是近代中国学术界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院士的选举工作分数理、生物、人文3个组进行。从1947年10月中旬开始,中研院的评议院举行了数次院士提名会,最后决定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出院士候选人150名,其中数理组49人,生物组46人,人文组55人。在人文组里,法律学候选人包括王宠惠、王世杰、燕树棠、郭云观、李浩培、吴经熊等6人。1948年3月25日至27日,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开会讨论院士候选人,经过五轮投票,共选出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士共计81人,其中数理组28人,生物组25人,人文组28人。人文组院士28人是:吴敬恒、金岳霖、汤用彤、冯友兰、余嘉锡、胡适、张元济、杨树达、柳诒徵、陈垣、陈寅恪、傅斯年、顾颉刚、李方桂、赵元任、李济、梁思永、郭沫若、董作宾、梁思成、王世杰、王宠惠、周鲠生、钱端升、萧公权、马寅初、陈达、陶孟和,人人皆是所在研究领域的翘楚。法学提名6人中,王宠惠和王世杰两人当选,算上政治学中研究国际法的周鲠生和和研究宪法的钱端升,共有4名法学家当选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士。

(三)赴台释法

1948年,海牙国际法学院评出比较法学专家,全世界共50人当选,中国仅有两人:王宠惠和杨兆龙。1949年2月,因国民党战事不利,司法院已迁至广东中山县,2月16日王宠惠抵达广州,随后赴香港养病。与以往一样,王宠惠这次仍希望以逃避的方式坐壁上观,可是此次已非国民党内部的政治斗争,随着国共军事对峙局势的迅速改变,身在香港的他不得不直面去留的问题。

另一名比较法学家杨兆龙跟王宠惠相比,与中共较有渊源,他一直同情中共,并在国共谈判时建议李宗仁释放中共政治犯。杨兆龙最终选择留在大陆,解放后,他担任东吴法学院院长,后因发表法律继承和无罪推定等法律言论遭到迫害,经历苦难,最终背负反动法学权威的罪名在上海孤独离世。

王宠惠虽并未列入中共的战犯名单,但他位高权重,是国民党的五院院长之一,加之他一贯的反共主张,所以不愿意留在大陆。他的内侄劝他去英国,因为王宠惠出生于香港,当时有香港出生证便可直接取得英国护照。王宠惠正色答道,“我追随国父革命,主要在推翻满清,打倒帝国主义,我最痛恨的是依附外国势力”,〔1〕蔡孟坚:“怀念王亮老”,载《王宠惠传记资料》,台湾天一出版社1979年版,第22页。坚决拒绝去英国。曾在华盛顿会议与王宠惠交手的币原当时担任日本众议院议长,他邀请王宠惠赴日本以讲学的名义躲避战乱,王宠惠也未答应。后来在蒋介石的多次催促下,王宠惠最终选择去了台湾。与王宠惠一同入选第一届院士的4名法学家中,以政治组当选的周鲠生和钱端升两人留在了大陆,以法律组当选的王世杰和王宠惠则选择去了台湾。

国民党迁台后,力图维系原有法统,但时空变化,社会环境与制宪时相去甚远。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在1953年届满后,无法举行覆盖全国的第二届“国民大会”选举,“国民大会”如果不能进行,则新一届的“总统”、“副总统”也就无法产生,国民党的法统延续面临重大宪法难题。

王宠惠时任“国民大会”研究小组的召集人,负责就第二届“国民大会”选举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小组先后召集三次会议,仍无法从法律上解决这一问题。第四次小组会议上,王宠惠提出建议,按照当时“宪法”第28条的规定,“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既然次届“国民大会”无法召开,那么第一届代表仍是合法代表,可以再次召集原有的代表开会,由此可以勉强解决下一届“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难题。

这一建议虽无完全的合宪性,但在当时却是法律上唯一的解决办法。在由这次“国民大会”选举的新一届“国民政府”中,王宠惠再次续任“司法院”院长。他在大法官会议上作出“释字第三十一号解释案”,将应当同“国民大会”一样由各地区选举产生的“立法院”和“监察院”委员的任期延长,避免了“两院”无法进行选举的尴尬,从而缓解了国民党统治的宪政困境。

于是,1947年选举产生的“国民大会”代表在台湾得以不断连任,国民党的“法统”也得到维系。王宠惠这一建议虽然化解了国民党政权偏居一隅所遇到的法律尴尬,却仍不免有违反宪法本意之嫌,而且造成了被台湾后来称之为“宪政怪兽”的“万年国会”。可见,在社会现实和法律精神之间,要解决好政治与法治冲突的难题,盖学问高如王宠惠者,也难做到两全其美。王宠惠在解决此宪政难题前撰文讲解宪法,他称“宪法之解释,不能纯从抽象观念上着想”,“国家状态、社会情形等,皆可视为解释宪法所应注意之因素”,〔2〕《王宠惠先生文集》,第425页。大概便是对此事件的解释和辩白吧。

(四)硕学丰功

王宠惠在台一直担任司法机构的最高首长。他所领导下的“留法学派”一直置身于国民党诸派系之外。在国民党内,王宠惠所代表的这一批人“以专打硬战而得名”,而且“彼与‘元首'直接发生关系,被‘元首'鉴定为政治安定后最合理想之‘行政院长'”。舆论称“王宠惠之外征,冲和平淡,若与世无争,其内心实充实精炼,敏于观物而巧于自处,从不投身政争之漩涡”。〔1〕黄公伟:“王亮畴与谢冠生的交情”,载《王宠惠传记资料》,台湾天一出版社1979年版,第58页。也正是如此,王宠惠在台湾被誉为“党国”元老,一直受到政坛各界的推崇。

1956年,王宠惠受命翻译“中华民国宪法”。因原英文翻译版本较多,王宠惠只能重译,此时他已经常年抱病,带病坚持完成后,王氏译本遂成为官方统一版本。1957年,王宠惠所著文选《困学斋文丛》经谢瀛洲编辑在台出版,此年中王宠惠多次住院。1958年3月15日,王宠惠因肺癌病逝,享年77岁。

王宠惠去世后,蒋介石手书“硕学丰功”匾额,对其治学与从政给予了最高褒奖,并携宋美龄亲临致祭。蒋介石在褒奖令中称王宠惠“德行纯笃,学识宏通”,“迭膺重寄,久赞中枢,竭智虑于规模创建之初,著忠荩于国家危难之际。嘉谟荩猷,夙彰公烈”。国民党政学各界要人均参与了祭奠或致挽联,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的挽联是“译宪早蜚声山斗望隆崇硕果匡时至没齿松柏节挺仰贞姿”,于右任的挽联是“开国数人豪我思元老 兴邦崇法治世悼权威”,胡适的挽联是“名世赋通才博雅平生传绩学 考终崇国老宪草百世定宏规”,陈启天的挽联是“立德立功立言开国元勋三不朽 为学为法为政顽固云霄一羽毛”,阎锡山的挽联是“功昭党国学贯中西综法例逾万千条解释仗勋勤君真健者外领疆圻内膺台辅历民国近五十稔始终无间断我愧先生”。〔2〕《司法院王故院长亮畴先生纪念集》,第43~48页。

作为政坛高官的法学家,王宠惠生于乱世之中,受教于西洋新式教育,有着强烈的报国情怀。据胡适回忆,王宠惠虽求学日美欧,但并不崇洋,他常“大骂西洋的野蛮,事事不如中国,只有两件事是好的:一是请客吃饭只到一处,不重复,不许一餐赴数处;二是宴会很简单,不用许多肴菜,不糜费”。王宠惠在原配杨兆良女士去世后,提出续娶的条件是女方“不曾到过国外,不太懂英文,全不懂更好;不曾进过学堂最好;绝对的服从;不会交游跳舞,不爱看戏;须是基督教徒”。〔3〕《胡适日记全集》(三),台湾联经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486页。他有“老博士”之誉,却绝无西洋习气,且恨染西洋习气者,“人有革履西服见之者,王必表示不满”,盖其一生,除正式场合外很少穿西服。〔4〕《申报》1932年9月22日。王宠惠英文虽好,但也深喜中国古文,一部古文辞类编,不时放在车中,以便阅览。〔5〕吴俟庵:“由王宠惠谈到郑毓秀”,载《王宠惠传记资料》,台湾天一出版社1979年版,第43页。可见他骨子里根深蒂固的中国传统观念。

王宠惠做事认真,曾与其共同参与法典编写的傅秉常等人都受不了他通宵达旦的工作方式,在日军轰炸重庆时,他仍在炮火中翻译蒋介石所著《中国之命运》一文,不为所动。王宠惠记忆力极好,为众人所钦佩。华盛顿会议时,美方代表曾将美方对于解决某问题的草案相示,并告知王宠惠此系密件,可以阅读,不可复制。王宠惠遂将草案数页仔细阅读并背诵。数日后举行会商,美方所提方案有所出入,王宠惠当场背诵原稿一长段,分别指明其出入,美方大为意外,十分惊讶。〔1〕浦薛凤:“大智若愚——亲炙回忆”,载《王宠惠传记资料》,台湾天一出版社1979年版,第49页。

王宠惠以不擅修饰著称,“衣履虽破污,如不促其更,辄不知自换也”。他出门不揣钱币,某次在上海撞坏他人杯壶,无钱赔偿直至随从解围。〔2〕《申报》1932年9月22日。曾有才女郑毓秀追求他的传闻,但他不为所动,除此之外再无绯闻,也未有涉贪渎之事。王宠惠位居高官,却生活节俭,在北京政府时期就有“蹭饭总理”之称,常常去别家蹭饭。迁台前滞留香港之际,穷困无计,仍不愿向部下及好友借钱,称正逢乱世,不指望他人感恩,更不愿给他人带来负担。1954年,王宠惠之子王大闳结婚,婚礼极其简朴,仅设家宴庆贺。王宠惠忙于政事,但未忘对孩子的教养,常以基督教义和曾国藩家书要求王大闳研读遵行。王大闳先后获得剑桥大学建筑系学士和哈佛大学建筑系硕士,成为台湾著名的建筑师,主持修建国父纪念馆等台湾标志性建筑。王大闳将英国作家王尔德的小说《道林·格雷的画像》翻译成中文《杜连魁》,他创造式的半译半写,将原故事移花接木地转换到台北,在译文界颇有影响。

王宠惠去世后,因从官清廉,家中积蓄不多,遗孀生活困难。好友顾维钧多次向国际法院申请王宠惠的退休金,但却因为王宠惠在抗战期间提前回国,差了三个月的履职时间,不满足国际法庭的规定,无法领取。〔3〕《顾维钧回忆录》(第13分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2~33页。

与民国时代的其他政治家和法学家人生故事跌宕起伏、研究成果著作等身相比,王宠惠的人生缺少传奇,一生简单,平淡,甚或无趣。比起蒋介石、胡汉民、汪精卫、孙科这些同辈政治家,王宠惠显得学究气重,没有上演充满权谋手段的宫廷大戏;比起同时代的董康、吴经熊、杨兆龙、萧公权这些法学家,王宠惠又显得官僚气重,没有留下足以立言的法学思想。他与居正、史尚宽、王世杰等法律人较为相似,即一直在体制内从事官方的法律研究和实践。在这些体制内的法律人群体中,王宠惠的官职最高,任职时间最长,对国家法制也最具影响,其以所学法律驰骋于近代政坛,于宪政、外交、司法和教育卓有贡献,既有出于法学家的责任感而进行的法治探索,也有出于官僚角色而对法律所做的御用解释。但不可否认,王宠惠及其所代表的一大批体制内法学家,作为具备士大夫情怀的技术官僚,在近代以来波谲云诡的中国政治体制中,做自己能做的,做自己该做的,一步步实现自己的强国梦想。在这个意义上,王宠惠所代表的这类体制内的学者型技术官僚,应该被视作中国百年来法制及政治发展的主要力量。

王宠惠生前曾被推举为私立东吴大学董事会董事长,在他的努力下,东吴大学得以在台湾率先复校,所以他被视作“东吴大学在最艰辛困苦时的精神支柱”,在东吴大学授课时,王宠惠曾告诫学生,“所言者小,所为者大”。〔4〕石超庸:“哭亮畴先生”,载《王宠惠传记资料》,台湾天一出版社1979年版,第47页。1959年3月22日,王宠惠逝世一周后,东吴大学召开董事会议,将新校址内第一栋建筑命名为“宠惠堂”,以兹纪念。〔5〕“东吴大学董事会第十二次董事会议记录”,载《东吴大学校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东吴大学2001年版,第156页。五十余年后,行走在台湾东吴大学校园里,还能看到这栋“宠惠堂”,虽然它的寓意早已被后生淡忘。东吴校园中有一处杂草丛生的墓园,拾青阶而上,拂去墓碑尘土,依稀可见蒋介石手书“‘司法院'院长王公宠惠之墓”的碑文。一代先哲,终归校园,远离政治的纷扰,守望着这份荒芜与孤寂,一直陪伴他的,是偶尔传来的朗朗读书声。

附录:王宠惠先生主要著作:

文集:

《王宠惠先生文集》(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81年版;

《困学斋文存》(谢瀛洲编),台北中华丛书委员会1957年版;

《王宠惠遗作》,台北云天出版社1970年版;

《王宠惠法学文集》(张仁善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专著:

《住所:一个比较法的研究》,1905年博士论文;

《中华民国宪法刍议》,南华书局1913年版;

《宪法危言》,出版机构不详,1914年版;

《五权宪法》,中央训练团1940年版;后收入《五权宪法研究》(王宠惠、张知本著),帕米尔书店1952年版;

《比较民法概论》,1916年自版;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1931年再版;

《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属稿人),上海法学编译社1928年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点校再版(李秀清点校)。

另有译著:《德国民法典》(德译英),《中国之命运》(中译英)等,校阅《现代中国外交史》(金兆梓著)、《国际联盟》(郑毓秀著)等著作,并曾编撰《分合便携法规类编大全》、《国民政府最新颁行刑法详解》、《英文名人论说》、《初级英文法》等法典及中英文书籍。

刘昕杰,历史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