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建设

2014-02-02 21:07张晓兰
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市民市场经济国家

张晓兰 孟 玲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市 杨浦区 200433)

“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典型西方血统的范畴,中国历史上是否出现过市民社会,中国是否具备其发育的条件,这是在中国语境下讨论市民社会时无法绕开的一个重要议题”。[1]持否定观点的有两类:一是主要以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作为问题的评判标准来看中国的现实,认为由于空间和文化上的差异必然会导致中西方市民社会形态发展上的差异,从而认为中国的土壤无法孕育出市民社会;二是根据中国近代商品经济长期以来仍未产生出成熟的市民社会这样的历史事实,片面地认定中国社会内部是无法产生出市民社会的。这些观点显然都是有失偏颇的,毕竟中国的现实不能简单地用西方的经验来评判,我们应该立足于本国的历史和现实,才能真正把握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和现状。

一、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变

市民社会产生的主要条件就是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可见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就是市民社会问题最为重要的问题,所以说要掌握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状况,首先就需要对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一番历史性的考察。

1.改革之前的时期

在1949年建国初期,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问题第一次凸显出来,但当时国内外形势恶劣、百废待兴,只有实行以国家为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才能集中力量促进社会的发展。所以说当时依旧是国家政权处在支配和领导地位,有些人也将此时国家和社会关系说成是 “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国家控制社会,社会严重国家化,政治上为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经济上为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下的单位制组织与准单位组织的建立,是新中国建立之后所形成的组织系统的明显特征之一”,[2]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和工作的单位有密切的联系,在农村则是以“人民公社”为主导,而这些都是国家与社会这种同构关系的重要原因。

这种以国家权力为中心、以计划经济为基础、以单位制为组织形式的国家和社会关系,就很容易会出现政治上的集权,社会缺乏中间阶层、缺乏独立性,一切都依赖政府,而当政府受到削弱时,社会秩序就会是一片混乱。然而,在时代的进步和发展过程中,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模式也亟需改变,这也就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重大历史任务。

2.改革之后的转型期

1978年改革开放标志着社会转型的开始,标志着国家与社会关系进入一个新时期。在这场改革中,经济体制的改革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化经济打破计划性的传统。与此相应,政治体制也发生了改变,市场经济肯定个人权利,强调自由平等,这使得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民主化意识不断增强,个人和组织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束缚成为了非政治主体,从而逐渐形成了非政治生活领域,也就是市民社会。

在这一改革过程中,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国家权力也逐渐回归社会。政府不断缩小自身的控制范围,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国营企业不断实行放权。另外,国家减弱了对人们利益追求的控制力量,并且规范了控制手段,不再是以前那种直接通过行政干预,而是通过法律和市场来进行调节。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政府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变化,以前那种国家和社会的同构关系也开始走向分化,也就是社会和社会中人已经逐步开始从国家权力的控制中分离出来。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分化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国社会结构分化加快,在市场机制下社会功能结构分化,出现社会主体职能专门化、政企分开,不断弱化政治职能,加强专业职能。二是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使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前为政府控制社会全部资源,改革后社会主体的独立性不断增强,利益的多元化也产生了社会的新角色,像企业主和农民工等等,他们的权利意识不断走向自觉,成为一股独立的社会力量。同时不断涌现社会中介组织,它们能够协调和保障社会活动的合理化和有序化,也是社会各个阶层利益诉求和表达的不可缺少的平台。三是价值观念多元化的转变。改革之前,国家主要通过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控制,要求思想的一致性和唯一性,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个人服从国家。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格局的分化,人们的价值观念也日趋多元化,生活模式变得自主化和独立化,人们开始不断追求自身的利益,并为自己个人价值的实现创造条件。

总结来说,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发展演进,其实也就是“一个不断寻求新的社会整合机制的过程”[3]从传统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胶合状态,到建国初期国家控制和主导社会的模式,再到改革后的国家与社会的不断分化,需要中介组织来协调整合,国家与社会关系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的不断转变也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市民社会的初现和发展。

二、中国市民社会的初现和发展

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国家也不断向社会让渡权利,自由资源不断流动,自由空间不断扩大,这些都标志着中国市民社会的出现。虽然初期市民社会的力量还很弱小,在成长过程中有很多的障碍和困境,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它也必然不断壮大,蓬勃发展。

1.中国市民社会形成的基础

首先,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以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基础。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主体多元化,很多体制外的经济开始不断发展,增强了经济活动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例如,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乡镇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不断出现和快速发展,并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市民社会得以兴起的最深刻根源,就是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今天,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可欲的目标,它的达成仍然不能离开发展市场经济这个基础”。[4]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市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国家和社会的分化,从前面对国家和社会关系演变过程的阐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市场经济的改革,就要求通过市场进行分配和管理,而减弱了政府管理一切的政治权力,改变了社会政治结构并为市民社会这样的私人领域的出现和发展留出了一定的空间。二是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使得私人经济领域可以自主管理,个人和组织获得了自主权。人们可以自由择业和自主经营,有了自己的产权,个人利益不断得到肯定和保障,同时人们物质利益的追求不断被刺激和被满足。三是在市场经济过程中,人们实行自由、自愿和平等交换,这也就逐渐培养出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和主体意识。总之,市场经济是中国市民社会形成的条件和基础,市民社会形成后反过来也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二者紧密联系、相互依存。

其次,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以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分离为政治基础。以前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把所有经济成分都统一于国家的计划之中,使经济成为政治的附庸,从而在根本上扼杀了市民社会的前提条件”。[5]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不断分化和转型,社会资源不断从国家流向社会,不断提高社会的自主性,国家管理的政治权力不断划分,出现行政分权、经济分权和制度性分权。社会系统结构也不断分化,出现经济系统、政治系统和文化系统等不同而独立的子系统,这些也就不断构成了社会的独立性,为市民社会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最后,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以契约精神的出现为文化基础。契约也就是使交易双方在自由和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人们的分工与合作、交换与竞争都要依靠契约来保障。在改革开放的市场条件下,契约精神在中国也应运而生。在自主的经济活动过程中,人们逐渐形成了权利和义务、自由和平等、竞争和合作的价值观念,人们在活动过程中受到契约精神的支配,获得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责任和义务,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同时这样的契约精神不仅影响着人们的经济活动,也深入到人们交往生活和文化生活当中,成为一种行为规范和准则。契约精神来源于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平等、自愿和自由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表现为权利平等、个性自由和人格独立等多样的文化形态,而这些正是中国市民社会形成的文化基础和精神支柱。

2.中国市民社会呈现的特点

在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现实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市民社会,可以说本身就具有着与西方不同的当代中国特色。这些与西方市民社会所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自发性与依赖性并存。市场经济要求摆脱政府的干预,自发地刺激人们的物质利益追求,从而产生一种内在的驱动力。像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和各种社团都自发和独立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活动,并不断维护相互之间的正当权益。然而,市场的发展也依赖于政府的扶持,依赖于政府放宽对社会和市场的控制,所以说这也就决定了市民社会对政府的依赖性。二是官方性与非官方性并存。在市民社会中,人们按照独立自主的契约精神进行交往和活动,不受政府的干预,人们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都应该是非官方的。中国社会中的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和团体也都反应着这种非官方性,这实际上也是市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特征。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中国社会的一些团体和民间组织都是由政府建立的,如行业协会和研究团体,都是受政府管理和制约的,所以说政府对民间组织主导的官方性也是中国市民社会所呈现出的另外一方面的特征。三是对抗性与合作性并存。市民社会的形成本身就是要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和独立出来,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的状态不同,但对抗性却是一直都存在于两者之间的。政治国家控制领域缩小的部分,正是市民社会独立自主领域扩大的部分。当然,国家和市民社会都各有其自身不同的职能,那么在管理和协调经济和社会活动过程中,也需要双方的通力合作。

从上面论述的中国市民社会特点上,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依附性和不彻底性,很多的社团组织都具有一定政治化倾向,也就会影响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这些组织一方面代表民间独立力量,另一方面又依赖于国家和政府的支持。特别是一些社团运作起来非常困难,缺乏资金和自律性的机制,甚至出现一些贪污、与政府官员勾结等事件,这就造成公众对这些组织极度地不信任,最终造成这些组织失去其作为中间阶层的真正功能和作用。中国社会的公共领域还不成熟,也无法真正发挥其批判性文化的作用。

实际上,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最大困境也就是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碰撞和对接的问题。中国传统社会都是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长制体制,一直都无法摆脱其人情关系的束缚,强调伦理和实用精神多于理性和契约精神,这也就严重影响着人与人之间平等自由的契约精神和人与人之间自由交往的领域。同时,这样的传统文化偏重于群体本位而忽视了个体的人格和主体性意识,这也就压抑了人的自主自由意识。总结来说,市民社会在中国有了一定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自身仍然还有一些问题,有待在新时期更好地发展。

市民社会的发展并不是自发的,而是需要建构的。“即一方面,中国市民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酝酿和发展,另一方面,中国的市民社会又需要政府的推动和理性设计建构,尤其以反思现代性来省察西方市民社会与国家矛盾发展的经验教训,并结合中国国情,对市民社会发展予以必要的引导和矫正”。[6]在中国历史和现实的背景下,由政府推动所产生出来的市民社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而这种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同时又是有利于中国特色服务型政府建设的。

三、建设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路径

不可否认,中国市民社会的出现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西方社会的影响,但在现时代中国的现实状况不同于西方的历史条件,所以在建设中国特色市民社会过程中,就要认识到中国市民社会不是像西方那样与国家之间是一种抗衡的力量,而是建立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作为“第三种力量”的一种中间缓冲领域。要建设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就要坚持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坚持为建设中国特色的服务型政府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1.建设市场经济,实现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市场经济造就了农民工、私营业主和企业家等市民社会的主体,同时也为市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现实土壤、内在动力和条件支持。当社会成员自觉有了权利意识,不断结成团体和组织,从而也就促进了中间阶层的崛起和力量壮大。市场经济越发展就越要求自治,减少政府的统治和干预,这也就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自治和发展的空间,营造了个人和社会组织的主体意识,形成了市民社会所需要的民主、自由和平等观念,促进市民社会建立自我组织和自身内在秩序。所以说要建设市民社会就要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实现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2.加强法治建设,树立宪法法律的至上权威

在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过程中,法治建设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要确立和坚持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要求公民以法律为行为准则和指导原则,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个人和政府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实行法治也就意味着要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规范政府和公民行为具有最高的和终极的意义。法治最重要的方面也就是强调权力依赖于并受制于法律,没有法律授予和支撑的权力是非法权力,政府不得滥用权力和使用非法权力。法律的至上性也就是强调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司法的至上性则是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保证。法治也要求立法机关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制定“正义之法”,而法治社会和国家也就是指依靠正义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建设中国市民社会的过程就是一个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和互建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需要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政府主动放权舍利,而且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努力争取和理性斗争,社会成员不断积极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利用政府改革的契机,建立和发展公共政治领域,参与国家决策,监督政策执行。坚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从而减少政府权力专断和统治的消极影响。

3.型塑公民意识,努力培育理性的市民文化

建设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过程中,人们很多时候都更加关注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低估和忽视了思想和文化上的建设。毫无疑问,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市民社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如果没有自由和独立的经济,市民社会的独立和自治发展也将会成为不可能。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是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其充分条件。只有将市场经济发展和文化的建设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好地促进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建设。市民社会的建构既是一种社会实体的建设,同时也是一种文化机制的建构。把握了市民社会这样一种双重性,就要求我们在建设中国市民社会过程中要塑造理性的市民文化和公民意识,从而使市民社会成员从传统的文化和身份中摆脱出来,享受在市民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和自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呈现的都是表面之势,在今后发展过程中还要更加重视有意识和有目的地培育并且进行思想上和精神上的引导。因为在中国,完善的市民文化不会自发地产生,它需要我们不断去发展和建构,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市民社会中人的素质,形成人的主体性、民主性、法治性和契约等思想观念。只有这样,市民文化才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

[1]郑芸.现代化视野中的早期市民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3.

[2]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J].中国社会科学,1989,(1):23.

[3]杨宏山.当代中国政治关系[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280.

[4]郁建兴.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当代可能性[J].文史哲,2003,(1):34.

[5]邓正来,景跃进.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67.

[6]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20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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