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志宏 邓会君
(西南交通大学 政治学院,四川 成都610031)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3 年6 月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学习时强调,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学习党史、国史,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继续推向前进的必修课。这门功课不仅必修,而且必须修好。要继续加强对党史、国史的学习,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做好现实工作,更好走向未来,不断交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答卷。[1]针对党内大量存在的脱离群众现象,习近平强调“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必须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全体党员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2]的实践活动。以上论述一是道出了学习和思考中国历史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的内在关联,二是道出了“人心向背”是衡量中国国家政治体制合法性唯一的也是终极的绝对尺度。
著名历史学家吕思勉先生主张,历史的发展就是文化的传承过程。犹如一场接力,历史文化中的一代代个体就“像驿站上的驿夫,一个个接连着,向目的地进行。其所走的路线自然长,而后人所达到的,自非前人所能知了”[3]。因此,欲知文化发展的趋向,一个最好的方法,就是回顾历史,挖掘其中蕴含的基本脉络。人类文明肇始于东方的“河流域文明”。6 000 年前的两河流域、尼罗河流域、黄河和长江流域,分别孕育出了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埃及文明和华夏文明。立足于海外贸易、殖民扩张基础上的古希腊属于“海洋文明”,小国寡民基础上的民主、平等和自治是这类文明的主要特征。而立足于农业生产之上的河流域文明一经产生就逃脱不了对河流灌溉和防洪防旱公共水利工程的依赖,由此推动国家规模的不断扩大,并派生出对于国家安全和救灾的依赖,即所谓的“水利依赖”“安全依赖”和“救灾依赖”,“规模越大的河流域国家,三大依赖越深”,高度集权是这类帝国政制的基本特征[4]。作为唯一存续至今的河流域文明的国家,中国国家政权自秦汉至清末,两千多年间一直延续着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大一统”国家体制,凝聚出华夏文明自身的特点。
耕地和劳动力的规模决定了农业社会财富的规模——“田赋”所上缴的“粟米”和“户籍”所提供的“力役”、“兵役”,这一直是以农立国的大一统政权税收的主要来源,而独立的农户亦即“自耕农”则是国家税收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王家范认为,秦汉以降两千多年来,耕地产权的私有化发展一直处于不充分、不独立、不完全的状态,实际上奉行的是土地最终所有权归王权国家所有的“王有制”,国家主权与耕地产权合一。历代政权将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的“占田制”“均田制”“限民名田”等土地政策,都只是在王朝初期或新开辟的区域才有可能实施,旨在恢复、扩充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国家佃农”,以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税收。中国历代王朝立国之初最多只有六七十年“轻徭薄赋”“清静无为”的日子,随着官僚机构规模日渐庞大、私欲膨胀,随意增加赋役种类和提高赋役比例势所必然。自耕农所受冲击最大,往往迫不得已投靠豪强地主,“于是兼并之势汹涌,国家两面开刀,既抑兼并,又转嫁负担,加重对硕果仅存的农民的榨取,直到内争与内乱恶性互动,农民战争爆发,开始新一轮的王朝循环”。“逃亡”和“起义”就成为大一统体制中“人心向背”这一客观规律起作用的基本机制,而“国家控制下自耕农人数的多少以及自耕农的生活处境,乃是大一统帝国盛衰兴亡的晴雨表”[5],成为衡量传统社会中“人心向背”的主要指标。唐代的“两税法”、宋代的“青苗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这些历朝历代的改革,都是国家试图抑制兼并、增加耕地和人口规模以确保赋税收入的政策手段。
除上述旨在舒缓矛盾而进行的社会改革外,在“人心向背”客观规律的巨大压力下,传统的大一统政权很早就发展出一套通过意识形态认同实现社会整合、以达到稳定社会目的的制度创新机制,逐渐走出了一条以“忠孝互渗、家国一体”的核心价值主导制度安排、实现社会自治以延续王朝统治的道路。我们可从几个相互关联的历史政治事件中读出这条道路的建设历程。
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一直有两套并行不悖、相互支撑的系统。《尚书·泰誓上》云:“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国语·晋语》说:“民生于三,事之如一:父生之,师教之,君食之。非父不生,非食不长,非教不知。”孔子进一步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理想型”双轨政治系统:“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 。孔子认为“政刑”和“德礼”是传统文化中相辅相成的两套政制系统。秦代实行的郡县制单方面地“以吏为师”,试图仅靠严刑峻法维持统治。面对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新生的汉政权反其道而行之,试图恢复传统双轨政制。据《汉书·高帝纪》载,汉高祖二年(公元前205 年)刘邦下令“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另据《汉书·文帝纪》载,汉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 年)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导民焉。”《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李贤注)曰:“三老、孝悌、力田,三者皆乡官之名。三老,高帝置。孝悌、力田,高后置。所以劝导乡里,助成风化也。”邹水杰说:“三老是为在制度上补充官吏教化功能缺失而立,与孝悌、力田常员组成独立于地方行政系统之外的教化系统。三老、孝悌、力田通过他们的年高德劭和淑行勤劳来教化乡里、移风易俗,以达到导民向善的目的。这是汉初长者政治在基层的体现,与秦专任文法吏唯法是依的情况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6]儒家“政刑”和“德礼”相辅相成的“理想型”政治体制,终于在汉代被确立为国家制度;明代立国之初,即有所谓“里老制”,乡间年高德劭老人被赋予维持治安、秩序和劝农、教化以及协助基层官吏处理户婚、土地等诉讼的职权,至明洪武三十一年,朱元璋颁布《教民榜文》,明代基层政权中的“老人制”正式确立。里中“老人”具有这些职责:第一,理断民讼,仲裁是非;第二,劝课农桑,兴修水利;第三,引导风俗,劝民为善;第四,维持地方治安;第五,监督地方官吏[7]。明代的“里老制”是汉代“三老制”的延续和演变,反映出传统双轨政治体制在中国所具有的生命力。
《论语·子路》:“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孟子将庶之→富之→教之的治理程序具体化为“制民之产”的“仁政”学说:“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 《孟子·梁惠王上》),“后稷教民稼穑,树艺五谷;五谷熟而民人育。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 《孟子·滕文公上》)儒家的道德教化是在解决人民生存和温饱问题基础上进行的人伦规范和行为准则教育。在儒家政治思想中,“富”与“教”之间相互以对方为依据,相辅相成方能收到实效。
在汉初最高统治者的提倡下,一批具有儒家信念的地方行政长官开始将这一治理理念付诸实践。据《华阳国志》卷三记载:“孝文帝( 应为‘景帝’——引者注) 末年以庐江文翁为蜀守,穿湔江口,灌溉繁田千七百顷。”《汉书·循吏传·文翁传》记载说:“文翁,庐江舒人也。少好学,通《春秋》,以县吏察举。景帝末为蜀郡守,仁爱好教化,见蜀地辟陋,有蛮夷风,文翁欲诱进之,乃选郡县小吏……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数岁,蜀生皆成就还归,文翁以为右职……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召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为除更徭。高者以补县吏,次为孝弟、力田。常选学官僮子,使在便座受事。每出行县,益从学官诸生明经饬行者与俱,使传教令,出入闺阁。县邑吏民见而荣之。数年,争欲为学官弟子,富人至出钱以求之。由是大化,蜀地学于京师者比齐、鲁焉。至武帝时乃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自文翁为之始云。文翁终于蜀,黎民为立祠堂,岁时祭祀不绝。至今巴蜀好文雅,文翁之化也。”上述有关文翁治理蜀郡的记载中有这样几个要点:一是兴修水利以富民,二是因势利导教化之,三是创立融教化、治理于一体的“学官”制度,不仅收到了极好的社会效益,而且还为汉武帝所采纳,成为汉帝国的国家制度,从而促使“先富后教”政治体制化。《汉书·循吏传》称由于汉王室的倡导,至汉宣帝时,奉行“先富后教”治理模式的文翁式的国家官吏已不在少数,汉宣帝深知这种模式对于汉帝国稳定的重要性,“常称曰:‘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以为太守,吏民之本也,数变易则下不安,民知其将久,不可欺罔,乃服从其教化。故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励,增秩、赐金,或爵至关内侯,公卿缺,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是以汉世良吏,于是为盛,称中兴焉……王成、黄霸、朱邑、龚遂、郑弘、召信臣等,所居民富,所去见思,生有荣号,死见奉祀,此廪廪庶几德让君子之遗风矣。”汉代的社会稳定与奉行“先富后教”儒家信念的“循吏”式地方官员的行政治理密切相关。逐渐地,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达成了一种共识——“先富后教”既是一种值得推行的治理模式,也是一种可以接受的生活方式,传统社会的稳定得益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共同承认“先富后教”这一价值信念,德主刑辅的道德教化过程则是这种共识的培育和践行过程。
踵文翁之后,董仲舒将儒家“先富后教”的治理模式同儒家“修齐治平”的修养模式相结合并予以理论化说明:“君子求仁义之别,以纪人我之间,然后辨乎内外之分,而著于顺逆之处也。是故内治反理以正身,据礼以劝福,外治推恩以广施,宽治以容众。孔子谓冉子曰:治民者先富之而后加教;语樊迟曰:治身者先难后获。以此之谓治身之与治民,所先后者不同焉矣。《诗》曰:‘饮之食之,教之诲之。’先饮食而后教诲,谓治人也。又曰:‘坎坎伐幅,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先其事,后其食,谓之治身也。”( 董仲舒:《春秋繁露·仁义法》) 在董仲舒看来,儒家政治学说关注的是人我关系,这种关系的规范集中体现在“仁”、“义”两个相互对立的范畴中,前者属于“治人”的“外治”,用以处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后者属于“治身”的“内治”,用以自我的道德修养,所谓“仁之于人,义之与我者,不可不察也”。作为行“仁”的“外治”就是遵循“先富后教”的逻辑以关怀、教化民众,使其认同现存政治制度,其核心就是“爱人”;作为行“义”的“内治”就是遵循儒家义理的自我道德修养,其核心在于正心、诚意、修身,“义者,谓宜在我者”,所谓“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董仲舒强调“内治”之“义”是推行儒家仁义学说的前提:“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先富后教的治理必须建立在身正心正的自我道德修养基础之上,由此推行的“爱人”是统治稳定的保证。社会稳定的程度取决于统治阶层自身的修养和关怀百姓生活的程度:“故王者爱及四夷,霸者爱及诸侯,安者爱及封内,危者爱及旁侧,亡者爱及独身。”[8]自董仲舒后,儒家修己自重自廉的修养论与先富后教的治理论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成为中国政治制度的主线索和传统政治文化的主色调。
余英时指出,随着门阀士族退出历史舞台,科举制度规模扩大,宋初范仲淹所倡导的“先天下之忧而忧”“以天下为己任”的呼声获得了广泛而热烈的回应,士大夫阶层开始显示出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在神宗与王安石之间,这时出现了一个共同原则:皇帝必须与士大夫‘共定国是’。这是北宋政治史上一项具有突破性的大原则,王安石因此才毅然接受了变法的大任”,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意识就是在这一客观条件下逐渐酝酿出来的。对于赵宋王朝怀有高度认同感的宋代士大夫阶层,并没有将这种意识停留在观念层面,而是决心以“礼”化“俗”,积极开展了实现儒家道德理想于基层宗族社会之中的社会改革①参见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上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年版,第8、219 页。。钱穆指出了当时社会改造运动各个方面的大体面貌:第一,范仲淹的“义庄”。即由宗族单位来主持救贫、恤孤、公积、教育等社会事业;第二,朱熹的“社仓”。与西汉即有的由国家主持旨在平抑粮价的“常平仓”不同,社仓由乡间士绅及其宗族组织主持,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并由皇帝批准而制度化,意在青黄不接、秋收谷贱时节给予农民一些救济,以期在稳定基层治理的同时,对百姓实行道德教化;第三,王安石的“保甲”基层组织。朱熹将其与社仓制度并为一体予以实行,成为综合创新的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并由基层政权予以督导,意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四,民间士绅私办的“书院”。受过科举教育训练的士绅群体决心将儒家核心价值普及于民间社会,使其成为民众行为规范,民间书院在宋明时代得以勃兴;第五,宋代吕大均的“乡约”。这也是由士绅发起的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基层的“约正”率领“同约之人”,“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约”,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利益冲突,安定社会秩序,引领社会风气。朱熹又进一步地予以制度化创新,将社仓、保甲、书院诸制度合并于“乡约”之内,使后者成为一种由地方士绅阶层主导的集生产、生活、救济、教育于一体的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9]。至明末清初,在经济文化发达的江南地区,以科举制度所形成的制度化人才流动为基础,以地方宗族自治制度为纽带,以儒家“忠”“孝”家族伦理规范为思想基础,皇权国家与士绅群体之间已经具备了一种相互承认、相互认同的社会机制。美国学者艾尔曼认为,明末以降的中央政权承认和尊重历史上形成的世家大族对于文化权利和地方治理权力的垄断[10],而国家则从两个方面得到了回报,首先是文化价值观念层面的回报,“儒家系统化的社会、历史、政治观点都是围绕着祖先崇拜展开的,宗族关系被奉为道德行为的文化基础。忠孝等宗法观念又被外化到国家层面。因此,宗族秩序的道德影响力作为地方社会的建设性基石,被国家认为是有益的”[11];其次是社会稳定方面的回报,“地方宗族是县级行政体系下控制的稳定农业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因此有利于地方官员的管理。此外,地方社会礼——法原则的集体性义务不仅适用于里甲制度中的家庭单位,而且适用于中国农村的家族制度。至于税收和地方诉讼,我们已经看到,家族组织的影响常常在稳定乡村秩序上帮助国家。宗族同里甲一样,对国家来说,都是县以下的非正式辅助性机构”[12]。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以及近年来逐渐形成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之风和奢靡之风等“四风”,再一次将“人心向背”这一客观规律凸显在我们面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因此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必须经常抓、长期抓,特别是要建立健全促进党员、干部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长效机制;“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全部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13]。从中我们可以读出传统政治文化在当代的延续、发展和创新,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观,也正在这种创新实践中孕育发展。
“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这是胡锦涛同志在全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讨会上、温家宝同志在2007 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中引用的一句著名古训,意在阐明我们党领导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和依靠力量,以及我们党现在乃至将来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十八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以全新的视野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中,这种“全新的视野”,一方面并不否认在中国历史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有可能演变成为激烈的政治矛盾甚至暴力冲突,另一方面也强调在“人心向背”这一绝对的历史尺度下,在更多、更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历史上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还有相互调合、互信的一面,而且是更为重要、更具有民族特色的一面。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从而凸显出以关怀民生为现实着眼点,以核心价值为凝聚共识的导向,以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目的的中国历史特色。忧思民生疾苦和“为民务实清廉”的忧患意识是中华民本思想的永恒主题,既是“先富后教”的治理模式和“修齐治平”的修养模式在当代中国的发扬光大,又是“人心向背”这一规律在当下的体现,同时也是中国历史叙述上与西方历史迥异的一笔丰厚的传统文化资源。只有站在这个理论高度上,我们才能更为深刻地体会到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及其在中国的表现,更加坚定我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西方中心主义的话语体系强调“民主与专制”的“斗争史观”,与极“左”思潮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斗争史观”一样,都是在某种具体历史条件下对于历史中的斗争性予以抽象和夸大,以便将历史剪裁成为适合自己需要的“历史”,为他们当下或当时的需要服务[14]。十八大报告指出,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一以贯之的接力探索中,我们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时代需要我们建立历史延续性和时代创新性都十分显著的、更为综合、客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观。这一新的历史观既有别于极“左”思潮的“封闭僵化”的斗争史观,也有别于想让中国“改旗易帜”的西方自由主义的斗争史观。“德主刑辅”的双轨治理机制、修己自廉与先富后教的政制逻辑,以及按照这种逻辑创新的基层自治制度,说明中国历史是在“人心向背”规律制约下的斗争性与同一性、矛盾性与互渗性、冲突性与协商性相辅相成、并列交叉的历史。儒家“和而不同”的“和同之辨”,是对这一历史过程生动而准确的概括和反映;张载在《正蒙·太和篇》中写道:“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强调对立双方必然趋向同一,斗争双方必然趋向调和,是中国哲人对这种逻辑的独特解读,是民族理论话语系统中的宝贵资源。作为传统文化资源的当代延续、创新和超越,十八大报告强调矛盾发展过程中有冲突、斗争的一面,但更注重矛盾双方通过“协商”“调合”取得共识达到“互信”的一面,更强调社会主义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的社会共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创新出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和制度,标志着追求对立面和谐统一的传统历史观发展到了崭新的历史阶段,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大创新。
结语:在“人心向背”客观逻辑的制约下,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展示出理解“国史”的基本立场——道德与政刑相互补充的先富后教的治理逻辑、政权与民众共享核心价值的制度创新,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寻求对立面和谐统一的历史观念——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观的创立,提供了本身固有却一度被忽略的民族文化资源。综合性、全面性、客观性以及由此而凸显出来的民族性,将是这一历史观的基本特征。
[1]《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七次集体学习》,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13 -06/26/c_124916801.htm
[2]《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召开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618/c70731 -21885436.html
[3]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民国学术经典丛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3 页。
[4]吴稼祥:《公天下:多中心治理与双主体法权》,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42 -43 页。
[5]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增订本),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 年版,第124 -125 页。
[6]邹水杰:《三老与汉代基层政治格局之演变》,载《史学月刊》,2011 年第6 期。
[7]王继东:《汉明两代老人制度之考较》,载《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 年第2 期。
[8]苏 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 年版,第249 -254 页。
[9]钱 穆:《国史大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第86 -89 页。
[10][11][12]艾尔曼:《经学、政治和宗族——中华帝国晚期常州今文学派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年版,第7 -10、18、41 页。
[13]《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13 -06/25/c_124910320.htm
[14]《谈中国的制度自信与话语自信——访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张维为》,载《思想教育研究》,2013 年第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