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利 高劼
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江苏 南京 210008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称本领域技术人员,我国专利法和《审查指南》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做了专门的规定,美欧知识产权发达国家也都对其做了专门的诠释,它是专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重要的根本原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专利获权和确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解释,还是对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都离不开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个概念。本文从专利审查及复审无效过程中对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判定为切入点详尽解释该概念,希望创新主体在专利撰写中切实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保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能够被有效解释,从而有效提升专利的获权和确权率,提高专利的质量和稳定性。
美国1790年的《专利法》最早规定的“本领域的工人或其他技术人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概念的雏形,其后又经历了数百年的变革而演变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同时其假设的范围扩展到了专利权人,应用范围也逐步扩展到对新颖性、权利要求的解释的判断以及专利确权审判中。欧洲则将本领域技术人员假定为在相关日期前知晓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普通技术人员,属于“平均水平的技术人员”[1-2]。设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概念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给专利审查员或法官提供一个较为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尽量避免其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也就是无论申请人是否达到(超过)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审查员或法官提供一个较为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尽量避免其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也就是无论
申请人是否达到(超过)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审查员或法官都只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来进行判定。
我国现行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给出了详细的定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定义表述可以看出其具有时间性、技术范围和知晓普通技术知识等特征。
时间性:技术人员的时间界定在对应的所述发明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和实验设备均要回到当时的技术状态。这就必需要排除申请日后的技术发展,不能使用“反推”的方式推理之前技术人员所应公知的技术状况。
技术范围:技术人员所了解的技术应限于其本身所属的技术领域,但也应考虑技术之间的关联性,即技术人员是否会很容易的想到将已经使用在某一个技术领域中的技术手段借用以解决类似或相同的问题,并取得类似的效果。
知晓普通技术知识:技术人员应知晓所在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也就是能够获得、学习并了解本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该现有技术能得到客观存在的并可获得的证据的支持。
案例一选自第578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涉及的专利(专利申请号200880119440.1)权利要求保护式(I)或其盐或光学活性异构体、含有式(I)化合物的诊断剂和诊断化合物、及式(I)化合物在制备诊断组合物中的用途。虽然本申请说明书中概述性描述了式(I)化合物涵盖的范围,并给出了具体化合物的种类及其制备方法,但说明书中并没有给出任何相关的实验数据来证明所述化合物能用作造影剂,也未给出任何有关化合物的肾毒性、重量克分子渗透压浓度、粘度和溶解度等方面的实验内容记载。同时,虽然现有技术中公开了碘化二聚体能用作造影剂介质,但类似二聚体与本申请所述的化合物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基于结构对理化性质及药理活性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无法推测出式(I)化合物或光学活性异构体能用作造影剂介质,至于式(I)化合物的肾毒性、重量克分子渗透压浓度、粘度和溶解度而言,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关的说明以及相关启示,因而被判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对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
其不符合的主要原因就是在研发过程以及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未能正确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概念,夸大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能。尽管该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存在一些已知的结构基团,但是这些化合物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碘化造影剂在结构上均有很大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仅从结构上推定本申请所述化合物具有低化学毒性、低粘度、低重量克分子渗透压浓度、高碘含量以及高溶解度,以便用作造影剂来有效进行人体诊断成像。因此对于化学产品及其用途发明,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或使用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对于这种技术方案,必须在研发阶段或者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阶段就需要用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化学产品可以用于所述用途并能够解决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所述实验数据对应的技术效果。
案例二选自第551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涉及的专利(专利申请号200910262404.7)是一种显示装置、使用该显示装置的近眼设备和便携终端,其中主要包括显示装置和第一电路、第二电路。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使用了显示装置尤其是心形的近眼设备,而近眼设备带有显示装置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还要求保护一种使用显示装置的便携终端,而具有显示装置的便携终端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其不符合的主要原因也还是其在研发设计过程以及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未能正确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人为缩小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把本领域技术人员机械的局限在了具体的相对较为狭隘的医疗保健装置领域,而未考虑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去相邻技术领域去寻找技术启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虽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给出了与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面临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改进现有技术方案,将跨领域的区别技术特征结合进来以获得新的技术方案,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该具备的技能。在现实研发中,假如医疗保健装置研发的技术问题涉及电学或显示设备领域,技术人员一定会去咨询电学装备领域的专家,或者利用专利信息资源或科技文献资源,通过学习知晓并从现有技术或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中获取指引和启发[3]。
案例三选自9882号名称为“计算机硬盘读写控制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ZL94111461.9)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案件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认可某一对比文件中将“memory”一词翻译为“存储器”的做法。但是,专利权人认为该对比文件公开于1966年,当时存储器不应包括硬盘的含义,而无效宣告请求人则认为其含义不仅包括内存,还应当包括磁盘存储器(例如硬盘),并提交了1980年出版的《电子工业技术词典》予以证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在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申请日(1994年10月)的技术水平进行评判,不能忽视对比文件公开日至专利申请日期间技术人员知识和能力的进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相关对比文件公开的“memory”一词时,可以理解到其公开的存储器保护方式可扩展到硬盘[4]。
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剖析不难发现,在研发完成进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时一定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这个假设的“人”应该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然后从这个“人”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不能以本领域技术专家的技能水平去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因为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案例一中的撰写不清楚、证据不足无法实现等缺陷。若能在充分理解和界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涵义的基础上撰写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进行清楚完整的解释,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专利的质量,为实现专利的价值做好铺垫。
此外,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出发点进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时,可以充分考虑如下几点:一是在充分检索和分析现有技术资料的基础上重点对比分析阐述拟提交的专利技术方案与已有技术方案在功能方面的差异性;二是需要切实说明本专利技术方案产生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表明本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了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了量的变化,超出了人们预期的想象;三是可以在技术方案的设计之初就克服目前工程技术人员的偏见。
[1]张小林.论专利法中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J].科技与法律,2011(6).
[2]石必胜.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比较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2(3).
[3]张凡.浅论“本领域技术人员”与说明书公开充分[J].2013(16).
[4]马文霞.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N].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