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政策

2014-01-31 23:08
中国科技信息 2014年5期
关键词:出让金集成电路使用权

土地政策

●对经认定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7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新增用地,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全额补交减免费用。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19条

●在京设立的研发机构,其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列入本市科技计划,给予适当的科技经费支持。研发机构需要使用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按重点工程用地优先办理手续;未列入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可以追加和调剂解决;对用地项目应征收的管理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第7条

●市财政安排资金,对来京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缴纳契税税款的50%给予支持。

——《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第23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京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或兴建软件园,其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交土地出让金。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被取消软件企业资格时,应按规定补交全部土地出让金。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等方面提前介入,主动提供服务。

——《北京市关于鼓励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2001]4号)第7条

●高新技术企业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和生产项目的,按照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16号)第13条

●政府以划拨方式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七通一平”(通路、上水、雨污水、电力、通讯、煤气、热力和平整)的土地,使用期限为30年。在使用期限内,企业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抵押。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交土地出让金,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被取消集成电路企业资格时,应按规定补交全部土地出让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第35条

●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京设立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培训机构、技术支持中心等机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其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登记,开工建设等事项;并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前提下,可以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并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12条

●对于认定为现代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市政府鼓励投资的项目用地,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7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企业再投资的新增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全额补交减免费用。

——《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166号)第5条第1款

●减免开发区工业用地部分税费:

按70%征收征地管理费和房屋拆迁管理费;

减半征收房屋产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契税、新菜田基金、防洪费。

——《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166号)第6条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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