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2014-01-29 05:44
浙江水利科技 2014年2期
关键词:直属单位财务决算项目法人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经水利部2014年第一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近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出台该 《办法》,是水利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对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严格程序、强化问责、保证资金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部历来高度重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近年来,水利部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办法,规范和强化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部属单位基本按要求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决算编制质量不断提升,清理、审批了一批长期未能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不及时、部分项目编制不规范等问题。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实现资金资产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确保资金资产使用管理规范、安全、高效。水利部2013年部长专题办公会议明确要求在机制建设上狠下功夫,在吸收原有规定中行之有效内容的基础上,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办法》并作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同时修订SL 19—2008《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作为技术规范要求。二者相互联系,结合项目数据库的建立,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

《办法》主要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做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责任主体和各环节时限要求,强化了各级主管部门责任,强调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大了监督问责力度。

《办法》明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办法》规定,竣工财务决算按单位和项目投资总额实行授权审批。超出财政部授权限额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授权限额以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或授权部直属单位审批。

《办法》强调,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单位应配合项目法人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办法》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同时,对审查内容和审查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项目法人按照审查意见完成整改落实后,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并完成整改落实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办法》明确,水利部和部直属单位应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水利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部直属单位审核审批工作开展抽查。年度抽查的单位数量不低于报备竣工财务决算的直属单位个数的三分之一,项目数量不低于报备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个数的十分之一。

《办法》强调,存在未按规定编制和上报竣工财务决算,未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上述情况纳入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体系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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