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巍
(清华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084,xiaowei@tsinghua.edu.cn)
综述
哲学与精神病学研究的新视野*
肖 巍
(清华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084,xiaowei@tsinghua.edu.cn)
精神健康;哲学与精神病学;精神病;公共健康
2014年6月26~29日,第十六届世界哲学、精神病学与心理学大会在保加利亚召开,近百名来自世界各地的哲学家、精神病学家和临床医生、神经科学家、心理学家与会探讨哲学与精神病学的关联和发展,精神病学哲学问题,以及与临床精神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相关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围绕三个主题评述大会呈现的精神病学与哲学研究的新视野:精神病诊断中的“有效性”(Validity)问题,现象学中的“缘身性”(Embodiment)与移情(Empathy)理论、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观对于精神病学临床实践的方法论启发。
在精神病学研究中,对于有效性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精神障碍和精神疾病的诊断方面,例如诊断的标准是什么?诊断标准的依据是什么,这些标准是否真实可靠?依据这些标准所诊断的病例究竟是不是真正的精神分裂症等问题。从临床意义上说,有效性集中讨论的是“会不会漏诊”和“会不会误诊”的问题,而从社会和文化意义上说,有效性不仅是一个精神病学临床实践的诊断概念,本身也充满了社会政治文化和道德含义,因为对于“精神障碍和疾病”的界定不仅涉及精神疾病的防治以及精神健康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从伦理、文化以及政治意义上关系到一个人的人格、自由、社会权利和地位。显然,精神“正常”拥有的意义是像我们一样,而“不正常”便是不像我们一样。如此来归结精神障碍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排除:说话者被安置到一个群体之内,而被贴上精神障碍标签者则被排除在这个群体之外。“正常”精神功能意味着属于一个可以分享实践、情感和信念的社群,在这里一个人可以得到另一个人的理解,归属在“我们”之中。相反,精神功能“反常”意味着打破了已有的感知,其实践、感情和信念都不合乎逻辑,由此这个人就被排除在我们的群体之外,失去作为行为者的地位。也正因为如此,在精神病学领域,人们从未终止过对于“有效性”问题的争论。
目前,在国际精神病学领域,临床诊断和相关研究主要使用《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简称DSM)、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ICD,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以及研究领域标准(RDoC,Research Domain Criteria)进行精神疾病或障碍的诊断和研究。DSM由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出版,是一本在美国和其他国家中最常使用的指导精神疾病诊断的手册。DSM与国际通用的ICD是相同步的,后者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统一的疾病分类方法,它根据疾病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和解剖位置等特性将疾病分门别类,使其成为一个有序的组合,并用编码方法来表示。DSM历经五次改版(Ⅱ、Ⅲ、Ⅲ-R、Ⅳ、Ⅳ-TR)。DSM-5已于2013年5月18日在美国问世。而ICD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也是第10次修订本,被统称为ICD-10,由WHO 1992年公布。2013年5月,美国国家精神健康研究所(NIMH,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所长托马斯·英索尔(Thomas Insel)宣布,NIMH将不再使用DSM指导其研究,认为这一标准对于精神病学的分类缺乏“有效性”。所以“NIMH将走得更远,支持看起来超越现有范畴的研究方案……开始发展一个更好的体系”,这被称为“重磅炸弹”,成为“引发地震的潜在根源”。事实上,NIMH已历经数年讨论是否废弃DSM标准的决定。2010年,该机构便开始通过分发5个主要领域的新指导标准来引导研究人员逐渐脱离DSM的传统分类,并于2012年启动了名曰“研究领域标准”的项目。
针对“有效性”问题,本次会议的讨论主要体现为四个层面:精神障碍是否等于大脑障碍、精神病学诊断是否可以作出具有形而上学意义的“有效性”承诺、如何从认识论上讨论“有效性”问题,以及为什么要使用RDoC问题。
来自英国伦敦国王学院精神病学研究所的德里克·博尔顿(Derek Bolton)教授首先提出“精神障碍是否等于大脑障碍”的问题。他看到,DSM-5的发布已经引发关于精神病学的许多争论,包括为人们熟悉的精神病学诊断带来弊大于利的结果,诸如不必要的诊断和医疗处方等等。因而,这引发专业和科学团体的关注,例如美国和英国的精神病学学会纷纷抱怨DSM-5过于强调生物因素;NIMH负责人也对DSM-5的科学基础提出质疑,并推荐一种新的替代——RDoC。博尔顿认为,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应当基于个体和社会现象学来讨论目前的诊断系统,DSM和ICD基本特点和精神病学分类条件,解释它们的根据和来源,认为尽管RDoC有可能提出一个精神病原因和风险的分类系统,但却不能替代现象学对于精神病形成条件、特点及分类的说明。他主要分析两个问题:第一、精神病学中引用的标准是真正的医学标准还是社会标准?定义医学障碍要求助于疾病和病变概念,或者功能低下或功能丧失。而社会标准则强调精神病学的主要任务是协调与社会标准之间的差异,这些标准对于精神病学的定位——属于医学还是社会领域?第二、什么是精神障碍和精神正常的有效性区分?什么是反常与正常精神功能的有效性区分?医学模式认为精神障碍是大脑病变和疾病的结果,是由自然科学决定的,显然是一个医学问题,但博尔顿认为这一观点没有考虑到“意义”。英国哲学家和精神病学家蒂姆·桑顿(Tim Thornton)认为,“自雅斯贝尔斯以来的精神病学一直在寻求两个重要因素——生物医学事实与主体体验探讨之间的平衡。”简言之,精神病学的两大主题就是“事实”与“意义”问题。博尔顿批评医学模式忽视了“意义”,认为这实际上等于忽略了患者的主体体验。此外,博尔顿也强调医学模式对于“功能”的界定主要基于统计学上的平均值,而什么人被选择包括到统计中来却是人为的。此外即便在统计学意义上偏离了平均标准也不意味着发现了真正的病因和问题。而对于“有效性”问题,博尔顿认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对于主流精神病学的批评是认为医学模式把由社会定义的问题医学化了和病理学化了,并没有看到“意义”在精神疾病构成中的作用,尤其是那些与正常生存问题相关的特殊意义。精神障碍诊断的确需要有效的科学证据作为支持,但也必须重视雅斯贝尔斯对于精神障碍的分析,因为“使用这一概念,我们可以通过心理生活中有意义联系的断裂来标明心理功能的失调:知觉与现实、信仰与证据、情感与对象、理性与行为之间等。”他援引雅斯贝尔斯的观点强调:“健康与疾病通常是困惑每一个医生的问题。医生需要科学地对待生活过程和特有疾病。但什么是‘疾病’通常更依赖患者的判断,依赖特有文化圈中占主导地位的看法,而不是医生的判断。”博尔顿得出结论说,从中枢神经被影响角度来说,精神障碍等同于大脑障碍,但从心理社会系统被影响方面来看,精神障碍也是心理和社会障碍,因而诊断方面始终存在着RDoC与DSM/ICD两个方向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种局面下,诊断的“有效性”也必然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的多米尼克·墨菲(Dominic Murphy)试图澄清可靠性(Reliability)和有效性之间的不同,强调精神病学无法作出具有形而上学意义的“有效性”承诺。在他看来,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人们都可以在可靠性上取得共识,但这有可能意味着所有人都是错误的。有效性则关乎“真实存在”问题,人们确信正在测量的某些东西是真正存在的。DSM具有一种可靠但缺乏有效性的缺陷,这也是NIMH使用RDoC的理由。在精神病学中,有效性至少面临两个挑战:首先是形而上学的挑战,这意味着有效性必须与尚未发现的生物过程相吻合,这实际上是一种实在论观点,相信科学能够告诉我们世界如何真正地组合在一起。其次是如果把有效性看成是呈现真实存在的话,那么诊断就不能是有效的,因为所有有效性能做的只是说明被认为具有临床意义的行为方式依赖于物质身体过程。如果病因学判断具有科学客观性,就必须有一个自然事实存在,即某个身体系统功能失调了,然而人们却始终无法应对这一挑战。墨菲认为在许多临床经验研究中,人们都是根据世界因果结构的真实性来判断一个诊断的有效性,但实际上这种因果性也是一种建构,让有效性成为有效的共同机制是规范性。因此关于疾病的判断提出了两个主张:即这一现象是功能失调的表现;这一现象违背了我们应当如何生活的标准,而这些都是为人们所熟悉的实在论观点。因而,我们所说明的只是关于功能失调的因果故事。当然,有效性可以提供关于先前行为结构的因果知识,以我们先前判断是有病的行为为根据,但这实际上也没有做出有效的诊断,因为规范性的诊断是不能通过科学方法获得合法性证明的。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博士生萨姆·费格斯(SamFellowes)也从认识论出发探讨了精神病学分类的有效性问题。他认为一些精神病学家试图把有效性与真理联系起来,但有效性却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他以“有效性”的三个版本为例讨论这一问题,认为这些都不足以成为真理。其一、有效性通常是“合作”的同义语。如果一个精神病学分类能被多种数据支持,就被认为是有效性。然而,合作实际上体现出的是一种认识论力量。其二、有效性来自与其他精神病学分类的距离。但在费格斯看来,不同的精神病学分类通常有相互重叠的症状,例如一些与抑郁症相关的症状也会出现在恐惧症中。如果严格地划界不仅导致人们忽视一些症状,也会划到关于精神病分类的某种认识论之中。其三、基于科学实在论来说明有效性。然而,科学现象是一系列多样的、不稳定原因重叠的产物。科学理论通常通过选择和理想化把不同现象和一系列不同原因联系起来,它对于精确真理的要求实际上是在测量和计算中把大致性、简单性和偏离性排除出去。即便如此,科学也只能提供大致的真理,那些描述的、陈述的、规律的和理论上好像是真理的东西仅仅在于与事实不同程度的吻合。因而,费格斯认为精神病学分类也是这种大致性的真理,其有效性也主要是程度问题——关于某些症状如何恰当地呈现了被假设的基本疾病。
美国学者彼得·扎哈尔(Peter Zachar)在发言中阐释了使用RDoC的理由。扎哈尔指出,1970年由艾利·罗宾(Eli Robins)和萨米尔·古泽(Samuel Guze)提出一系列验证,区分了精神分裂症的好坏预后,但其诊断的有效性却受制于心理学所建构的有效性概念的影响,主要依赖疾病的生物学因素,也正因为如此,新近的许多关于有效性的争论都基于一种预言,即认为使用罗宾和古泽标准的DSM和ICD在有效性方面注定要失败,这种失败意识使有效性变得更为重要,导致人们提出不同的替代选择,更为强调哲学和历史分析,这也是美国NIMH为什么要用RDoC取代DSM和ICD的理由。RDoC对有效性的重视启动了从“疾病实体”到“理论建构”的转变。科学建构对于理解一系列症状的原因是有用的,包括对于“否定情感”和“记忆工作”的建构,这当然还要基于一种假设,即在更为底线的层面,存在着比DSM所描述的综合症更具有同质性的单向度因素(Unidimensional Factors)。与墨菲相同,扎哈尔也认为“有效性”一直都是一个形而上学范畴,而从临床疾病实体到建构的转变只是形而上学概念的变化,而不是对它的消除,这也意味着精神病学需要对形而上学进行新的研究,RDoC短期任务是揭示精神疾病的原因机制,长期希望是有助于精神病学家作出准确的诊断。
综上所述,在精神疾病诊断“有效性”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论,这不仅导致DSM/ICD的不断修订,也催生了RDoC的问世。这些争论也表明,正因为精神疾病有着不同于其他身体疾病的独特性,人们围绕着精神疾病的三种探讨模式——生物医学模式、主体体验“意义”模式以及社会文化建构模式的争论依旧会继续下去,因为“每一疾病诊断标准中所列出的症状并不能涵盖符合该疾病定义的全部内容,还有远比这些简要描述更为复杂的认知、情感、行为和生理过程。因此,诊断标准的目的试将疾病的体征和症状总结为指向某一疾病的特征性综合征,而这些疾病有特征性的发展史、生物和环境的风险因素、相关的神经心理和生理因素以及典型的临床病程。”而与会者关于精神疾病诊断“有效性”争论可以反映当代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新见解和新观念。
“移情”是当代哲学家、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以及神经生物学家感兴趣的一个话题。移情有助于我们理解其他人的情感和内在的精神状态,分享他们的体验、需要、信念和目标。“缘身性”也在当代精神病学理论和临床研究中受到关注。根据一些当代认知科学家的看法,“‘缘身性’意在强调两点:其一认知来自具有不同感知运动能力身体的各种体验,其二这些个体的感知运动能力本身被嵌入到一个更具有包容性的生物、心理和文化情境之中。我们使用‘行为’术语意在再度强调感觉与运动过程,知觉和行为与有生命的认知从根本上说是不能分离的。实际上,这两者并非在个体身上偶然地联系在一起,它们一直是一道进化的。”
与会者也从跨学科角度讨论“移情”问题,并对这一概念及来源作出新解释,例如意大利学者乔治·科赞利迪斯(Georgios Kotzalidis)和安东尼拉·普泽拉(Antonella Puzella)介绍了一项对于“移情”的神经生物学研究,强调移情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现象,而是一个包容性概念,并一直随着时代发生变化,经历从哲学到心理学,再到神经生物学的变化,而且受到内驱力的影响,移情会在人的意识和无意识之间,在信念和期待以及认知之间来回摆动。移情也与大脑活动相关,人类的镜像神经元(Mirror Neurons)是情感模仿的基础。广义的移情概念不仅包括情感,也包括能够建立我们与他人之间有意义联系的所有不同的表达行为,他人的行为、情感和感觉体验。通过对镜像的研究,他们发现镜像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观察者通过自己以往的体验、能力和精神态度代谢和过滤他人的行为。因而,对于移情的研究也应当集中在人格特点与镜像机制之间的关系方面,而这会以一种无意识的、前陈述的方式表现出来,通过个人的历史,即通过依恋关系的特点和社会文化背景来协调,但无论怎样,镜像神经元和“缘身性”刺激都构成移情过程的核心。
另一些学者试图从雅斯贝尔斯的“理解”概念出发考虑移情与精神病理学(Psychopathology)之间的关系,例如来自罗马“交叉对话协会”的意大利学者马希米亚诺·阿拉贡那(Massimiliano Aragona)认为,移情一直是精神病学推理中的核心概念,但面对来自当代哲学认识论,以及精神病学临床实践的挑战,人们需要对移情概念进行新的诠释。雅斯贝尔斯认为,在研究人的科学领域,恰当的研究方法应当是“移情式”理解。理解的“第一步是让患者表达出自己真正经历了什么,这些事件对他们有什么冲击,他们对此的感受如何”。理解可以分为静态的和基因性的,前者表现为作为一个聆听者,能够直觉地把握患者的生活体验。精神病学家应当首先描述出患者的个体生活体验,这可以通过移情、内在的传递,以及重新体验成为可能。而基因性理解主要是从动机和内在意义方面考虑这些心理事件之间的关联。雅斯贝尔斯看到,我们之所以能够理解他人,是因为有一种源于基因的移情,基因性理解建立在“有意义连接”的基础之上。理解不是理性的,而是移情和情感性的,是一种直觉自明的行为,但由于受限于许多因素,这种理解的边界也是移动的和不固定的。阿拉贡那认为,雅斯贝尔斯对于移情的这些解释在认识论上是不明确的。以第一人称的视角,移情和直觉是自明的,但如果最终要取决于对特异反应和人际情感的移情能力,便缺乏一种可靠性。要超越这一局限性,便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在理解过程中是否存在着解释?理解和解释通常是相悖的,解释越多,理解就越少,但阿拉贡那认为在理解过程中的确存在着解释,而且“我们对于任何对象的理解,都或多或少必须是一种解释”。理想地说来,理解应当是自明可信的,而解释是推测性的,但在实践中,理解通常都是不完整的,需要以推测性的解释来补充,所以在经验层面上,理解和解释总是交织在一起的。
受当代现象学的启发,来自德国海德堡大学的托马斯·福克斯(Thomas Fuchs)以精神分裂症为例,对于精神病学进行一种缘身性与生成性(Enactive)探讨,分析“精神疾病是否为大脑疾病”的问题。在他看来,从现象学理解,有病的不是“病人”,而是病人在“疾病之中”,不是病人病了,而是他的世界病了。对于精神病理学的缘身性和生成性探讨并不把精神疾病看成是出现在个体大脑中的功能失调过程,而是看成生成世界的方式障碍,这尤其表现在通过与他人充分的互动,合作建构一个共同世界方面。精神分裂症可以为这种理论提供说明,当代神经心理学理论,例如“心智理论”或“元-表征论”把精神分裂症的核心障碍归结为更高层次的认知过程,相反,现象学则把精神分裂症的主要障碍置于更低的层次,把它看成一种自我缘身性方面的障碍,或者是一种身心分离。这包括:①基本自我意识变弱;②隐喻的身体功能中断;③与他人身体上的相互联系中断。作为这种分离的结果,幻觉便产生出来,因而幻觉可以被描述为在共同建构一个共享世界方面出现障碍。总体来看,在当代神经科学的新发展中,人们已越发地意识到脑、身体和世界之间的相互作用,意识到在解释认知时所作的任何区分都是人为的,身体已经产生认知的一个搭档。
维特根斯坦对当代精神学的建构和临床精神病学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些与会者主要借鉴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观和方法论讨论精神病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以及对于临床精神病学实践的哲学方法论指导作用。
首先,在精神病学和哲学概念界定中应讨论如何避免本质论问题。新西兰学者尼尔·皮克林(Neil Pichering)精神病学与哲学的基本问题是界定疾病概念,以便确定精神健康保健的性质,以及干预的范围,这个事业长期以来却一直被本质论的承诺所主宰的:①概念必须描述和直指事物。②概念必须清晰,有明确的界限或者不含糊。③语言/思想必须使用概念提供关于现实的命题。④语言/思想必须通过精准的概念描述出来,并与现实和谐一致。对于这些本质论的承诺,维特根斯坦式的回应似乎是对于概念家族相似性的说明。在精神病学与哲学范围内,这种家族相似性通常呈现为包括这样一种见解——疾病和健康的概念并不需要必然的和充分的原则,但是这依旧假设存在某一系列的相似性,它们为应用这些术语奠定了本质论基础。在面对本质论的困难时,可以使用家族相似性的传统,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些相似性是由一张彼此交叠和交叉的复杂网络构成的,例如我们在教授“游戏”这一词语时,需要给出纸牌、球类和棋类一类活动共同的和相似性的特征。我们并不能直接说出它们的本质,而是教导学生如何使用这一术语,它的意义仅仅存在于被使用的更为宽泛的背景之中。皮克林认为,家族相似性只是消解了问题,却没有提出新的解决方案。所以他提出的问题是:语言的使用是否消解了关于本质论的争论,在使用诸如“疾病”一类的术语时,究竟有没有哲学问题?我们如何理解一个词语、一个概念?我们应当如何理解?
其次,在临床精神病学实践中要重视描述患者的描述,而不是医生的解释。澳大利亚学者斯蒂芬·罗森曼(Stephen Rosenman)指出,维特根斯坦认为一些心理现象是不能进行生理学探讨的,因为它们本来就是不同的。思想并非来自大脑,而可能来自在混乱中整理出来的一种秩序,就如同通过一粒种子繁殖出来一种植物一样。维特根斯坦通过讨论游戏和理解来说明思想的概念,认为思想并不能通过生理学获得解释,人们期待思想能在大脑中得到同构呈现也是错误的。罗森曼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这些看法可以得到精神病学的支持,在这里,理论和修辞来自大脑的思考,而从分析生物学来说,理论和思维来自DNA的细胞生物体。这两种不同的看法对临床精神病学的解释提出挑战,同时也加强了描述在解释中的作用。维特根斯坦主张哲学命题并不是经验或事实命题,而是概念和语法命题,哲学不是解释而是描述。罗森曼把这一观点也引入精神病学中,指出长期以来,解释一直在精神病学中具有核心地位,被视为精神病学家的一种实践性、科学性和理论性工作。然而,当代精神病学需要重新审查解释在精神病学中的作用,以及它对日常精神病学实践的影响。他认为“解释”的历史一直都是重复、循环和修正的历史,解释理论并没有使我们更接近某种根本性的真理,相反却让我们陷入更深的因果想象建构之中,导致对患者的误解,这实际上妨碍而不是促进了治疗的效果。所以,临床精神病学应当更重视描述,转向对于患者的描述进行分类,把患者当下的和历史的问题与他的世界有意义地联系起来,而不是进行解释。他认为自己的这些观点对于临床精神病医生的日常工作实践具有哲学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
再次,在临床精神病学实践中要重视语言与它所表达的关系和意义。南非学者沃迪·范·施塔登(Werdie van Staden)探讨如何依据维特根斯坦哲学更好地理解精神健康问题。他把维特根斯坦对于语言的探讨与人的精神状态联系起来,更关注临床精神病医生如何才能更好地理解病人的问题。维特根斯坦特别关注语言与谁在说之间的关系,认为这种关系是多样的,包括字面上的界定、哲学含义的解释、描述、提及和说明等各种目的,例如断言、提问和命令会有许多种类,我们称为符号、词或者句子的东西也有多种多样的使用,这种多样性都是不固定的,一旦新的语言类型和游戏出现,其他语言就过时了,并被人忘记。因而,精神病医生要更好地理解患者,就必须懂得他们何时在说些什么以及这样说的目的是什么。维特根斯坦强调人们可以根据讲者和所讲的内容来建构意义和理解,也就是说意义和理解都是被话语建构的,例如当一个患者说“玛丽钦佩我”时,一个临床医生就需要分析这其中的关系,以及所暗含的意义,这或许是告知、描述和编造一个故事,也可能是等待你作出反应等等。因而,施塔登得出结论说:为了更好地理解患者,临床医生可以倾听句子中所表达的关系、倾听讲者与他/她所讲述内容的关系,查明什么是一个名称与被命名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但他也怀疑通过话语来建构意义和理解的观点,认为建构意义和理解的不是话语,而是各种各样的关系,不仅包括讲者与所讲述内容的关系,也包括各种现实的关系。
2005年欧盟的《促进人口的精神健康:有关欧洲联盟精神健康的策略》绿皮书指出,“没有精神健康便没有健康。对于公民来说,精神健康是使他们能够实现自己的知识和情感潜能,发现和完成自己在社会、学校和职业生涯的角色的资源。对于社会来说,公民良好的精神健康有助于繁荣、团结和社会公正。相反,精神不健康会带来对于公民和社会体系的多重代价、损失和负担。”这一绿皮书强调通过社会参与和改善精神不健康人们生活质量的优先权,及保护他们的权益和尊严。在这里,公民是指对每一人来说有基本的公民权以及政治、社会和经济机会,也包括保证这些权益得以实现的法律和社会实践。
既然精神健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便需要各个学科联手共同探讨,人类对于精神现象和精神健康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而思考的深度与路径也直接影响人们对于精神障碍和精神疾病的态度、解释和治疗。精神病学的发展过程既反映人对精神障碍和精神疾病及其规律的认识过程,也反映出纠正和扭转相关歧视和偏见,尊重人的公民权和尊严,以及文明和道德、法律进步的过程。与身体疾病不同的是,精神疾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为精神疾病存在于非物质化的、非客观化的思维环境中,难以像身体疾病一样进行明确的病理学描述和诊断,甚至在20世纪60和70年代,在哲学家、社会学家、精神病学家、人类学家之间,对于“精神疾病是否存在”的问题产生过激烈的争论。这一争论主要来自那些强调社会或生理病因学的人们之间的两极对峙,而第十六届哲学、精神病学与心理学大会讨论的一些重要问题实际上也是这一争论在当代神经生物学、哲学和精神病学发展背景下的延续。迄今为止,人们可以清晰地意识到:国内外学术界对于精神疾病的哲学与精神病学探讨大致呈现为三个模式——生物医学模式、主体体验“意义”模式以及社会文化建构模式,由于精神疾病不同于其他身体疾病的独特性、精神疾病探讨的多学科性和多元性以及精神健康和公共健康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意义,人类将围绕着对于精神疾病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地争论下去,而在哲学、精神病学和心理学学科的新发展中进行跨学科的探索将是当代公共健康和精神健康领域发展的一个新趋向。
〔修回日期2014-11-09〕
〔编 辑 金 平〕
New Horizons of Philosophy and Psychiatry Research
XIAO Wei
(Faculty of Philosophy,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E-mail:xiaowei@tsinghua.edu.cn)
Mental Health;Philosophy and Psychiatry;Mental Disorder;Public Health
R-02
A
1001-8565(2014)06-0762-05
2014-10-09〕
*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精神健康问题的伦理学研究》(12YJAZH1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