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海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办法明确了以下3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权限。规定由市(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二是明确了开采矿产资源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方式。规定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半年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每年7月31日前及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分2次计征缴纳。三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成比例。规定市(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汇缴专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国库。省级暂时不参与市(县)级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