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赖炳群(江西省芦溪县畜牧水产局)
一是正面宣传。向广大人民群众和管理相对人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二是案例宣传。通过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宣传,使管理相对人懂得违法的严重后果,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强大的震慑力。
一是出台相关文件。以县(区)政府名义出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的文件,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业。县、乡(镇)、村应当把畜牧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村委会一道把畜禽规模养殖用地落实到地块。
二是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加强对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在可养区内,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方可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禁养区的,要予以关闭或搬迁;在限养区的,要限制饲养规模。
一是做好集中免疫工作。切实做好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坚持每月最后一周补充周制度不动摇。
二是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应始终把消毒灭源工作摆到与免疫注射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消毒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消灭病原微生物。
三是加强动物流行病学调查、排查,做好预警预报工作。通过经常性的动物疫情排查和有计划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县域疫情动态,对疫情的发生、发展、蔓延做出及时、可靠、科学的预测预警,提出有效、可行的防控措施、方法、方案。
四是强化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切实加大动物产地和屠宰检疫工作力度,杜绝染病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屠宰、销售环节,有效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五是做好疫病净化工作。当前,重点应做好种猪的猪瘟、伪狂犬病和奶牛结核病、布病的净化工作。
六是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建设与其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动物必须按照“四不一处理”的要求进行处置。乱抛乱扔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理工作,必须纳入当地政府工作范畴,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解决工作经费。
七是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乡(镇)防重办每年都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完善,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补充应急预备队人员,并常年储备充足的防疫物资,确保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能及时处置扑灭。县、乡(镇)、村要层层签订防重目标管理责任状,政府主要领导为防重工作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切实做好畜禽清洁生产和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着力发展现代畜牧业,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厂(场户)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经营、使用档案,保留两年以上,随时备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或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要加强对猪尿样、畜产品抽查频次和范围,大力开展“瘦肉精”、兽药残留检测,一旦查实违法案件,坚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及时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乡(镇)基层畜牧兽医站官方兽医应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小区)的巡查工作,签订《动物防疫责任合同书》《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合同书》《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责任合同书》;巡查养殖场户(小区)生产记录档案情况,饲料、兽药使用情况,免疫、消毒、检疫、销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每月不少于一次,牢牢把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生产安全工作抓在手中,确保不出问题,不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