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骨科、消化内科、小儿外科、儿科和耳鼻咽喉科 8 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已经下发的妇科和呼吸内科 2 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2009年印发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和 2012年印发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同时废止。
《暂行规定》全文 6 章 41 条,包括总则、分级管理、临床应用管理、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将内镜诊疗技术实施分级管理。(二)建立健全内镜诊疗技术准入管理体系。(三)建立完善内镜诊疗技术培训体系。(四)建立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体系。《暂行规定》和相关管理规范的出台,将对进一步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发挥重要作用。
卫生计生委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暂行规定》和各专业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三、四级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准入管理工作,并于 5月 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准予开展三、四级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准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抽查工作。详情请登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http://www.nhfpc.gov.cn/yzygj/s3585/201401/fd7c01acb8b9465fa83abdeca4aed68a.shtml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