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平等

2014-01-22 08:27龚天平
关键词:正义机会权利

龚天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论经济平等

龚天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经济平等一直是经济伦理学关注的重大主题。当代功利主义、自由主义、阿马蒂亚·森、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虽然较为精细地论说了经济平等,但都没有挖掘经济不平等的社会历史根源,而是囿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前提进行讨论,因而都提不出实现经济平等的根本途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经济平等伦理观的确立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立足中国现实,并契合中国优秀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伦理原则主要指经济权利平等,即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地追求自己满意的生活所需的经济条件的权利,同时包括经济机会平等、经济规则平等和经济结果正义等三个维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结果正义

经济平等一直是经济伦理学研究的重大主题。近代社会契约论、康德人类尊严原理都把平等当作一种基本的伦理价值。在当今中国,它同样也是引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伦理,其基本含义是指经济权利平等,包括经济机会平等、经济规则平等和经济结果正义等三个维度。本文试图论述这一原则,以揭示其内涵及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经济平等伦理观的内容。

一、当代思想家对“经济平等”的论说

当代功利主义者和著名思想家罗尔斯、德沃金、阿马蒂亚·森及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科恩、罗默等在论述自己的正义理论时,都对经济平等给予极大关注。虽然他们在言说经济平等时,因各自关注的问题不一样而大相径庭,但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言,都是围绕“什么的平等”即平等的对象、重心和内容而展开的。当代经济平等理论中功利主义关注福利平等,自由主义在乎权利平等,阿马蒂亚·森侧重能力平等,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重视经济平等。在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平等之前,很有必要先阐述一下这些理论。

(一)功利主义的效用或福利平等

功利主义是由英国伦理学家边沁和穆勒(密尔)创立的一种根据行为、政策或制度的最终效果来判定其道德价值的伦理学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一个行为、一项政策或一种制度如果造成了比其他行为、政策和制度更好的效果,或者产生了最大化效用,或者给最大多数人创造了最大化福利,它就是道德的。在这种理论那里,幸福、快乐、效果、效用、福利等是指同质的功利,这一概念后来被经济学边际效用论转化成效用即偏好的满足,被福利经济学转化成福利。功利主义受到了很多批评,其中之一是,它只关注效用总和或偏好满足最大化而不关心其分配,因此看上去似乎没有关注平等。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边沁说:“每个人都只能算作一个,没有人可以算作一个以上。”穆勒说:“一个人的幸福,如果程度与别人相同(种类可恰当地容有不同),那么就与别人的幸福具有完全相同的价值。”[1]它将所有人都视为同质的,认为每个人效用上的损益都具有同等重要性,即它对每个人效用收益都赋予相同权重,因而也采取了某种形式的平等主义。

尽管功利主义效用或偏好或福利平等追求的是实质平等,强调每个人在道德上都具有同等重要性,从而符合正义原则的平等要求,但仍然是有问题的。它要求按每个人的偏好都能得到平等的满足来分配经济资源,然而,不同的人偏好是不同的,因而满足其偏好的资源也不相同。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不正当的偏好,如吸毒贩毒、虐待,也要平等地满足吗?功利主义福利平等论者没有对此进行区分,没有考虑人们偏好的差异性,因而又不符合正义原则的差异性要求。

(二)自由主义的权利平等

这种平等理论主要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与功利主义效用或福利平等观不同,罗尔斯把平等当作其正义原则的基本规定,认为处于“无知之幕”后的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会选择的社会正义原则包含这样一个“一般观念”,即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平等分配,除非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2](303)。那么,什么是“基本善”?在罗尔斯那里,“基本善”是指“自由和平等的人作为公民所需要的那些东西”,具体说来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在各种各样机会的背景条件下的移居自由和职业选择自由、政府官职和社会职位、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这些社会基础包括诸如公民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这样的社会事实,也包括对这一事实的公共承认,还包括每个人都赞成差别原则,而差别原则本身是互惠性的一种形式。”[3]因此,基本善是客观的。显然,罗尔斯追求“基本善”平等,但是,“基本善”平等并不只是收入和财富、经济自由和权利等经济平等,还包括政治平等、社会平等,因为他的“基本善”的具体内容非常丰富而包容,正是这一点证明了其正义论的宏伟!

德沃金明确主张平等主义,认为平等乃“至上的美德”。在他看来,这种平等是资源平等。他把包括功利主义和罗尔斯平等理论在内的几乎所有当代平等理论都称为福利平等,而把自己的理论称为资源平等。“资源平等就是在个人私有的无论什么资源方面的平等”[4],这种资源仅仅是可分配的、能被私人占有的资源,而不包括公共资源。与罗尔斯主张通过国家再分配来实现平等不同,他主张依靠市场,通过“拍卖”“保险”“税收”等来实现平等。其中“拍卖”是为了达成开端的资源平等,“保险”是为了保证整个生产、分配和消费过程的资源平等。德沃金由于把资源平等当作最高价值,因而其平等理论在当代经济平等理论之林独树一帜,但是,尽管他极力表明他与罗尔斯平等理论论证上的区别,然而,他的通过税收来实现平等的方式及达到的结果与罗尔斯并无实质差异。

(三)阿马蒂亚·森的能力平等

阿马蒂亚·森认为,上述平等理论都具有共同的评价信息单一之缺陷,即局限于一种狭隘的评价信息基础,忽视人际差异,只关注每个人某一方面的平等,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的平等。它们对平等与不平等的考察不是充分、完备的。他主张有着更为广阔、完备的信息基础的可行能力平等。所谓可行能力,他说:“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5](62)那么功能性活动又指什么?它是反映“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情或状态”[5](62)的范畴,既包括一个人最基本的衣、食、住、行,足够的营养,免遭可避免的疾病的困扰,避免过早死亡等,也包括正常社交活动、参与社区生活、培养有利于实现事业抱负的技能、自尊等,即它是指一个人获得自己福利的能力,或者说一个人具有的实现自己有理由选择的生活之自由的能力。这样,可行能力与功能性活动、实质自由紧密联系起来。他说:“可行能力……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或“选择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实质自由”[5](62)。因此,在阿马蒂亚·森那里,平等就是要有利于人们平等地发挥自己的功能性活动,即人们能平等地行使可行能力。

(四)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经济平等

这种平等理论主要以科恩和罗默为代表。科恩认为,有追求“结果平等”和追求“机会平等”两种形式的平等主义,由于他主张“自我所有”观念,因而同意后一种平等主义。机会平等是允许结果不平等的,但它受到“平等原则”和“共享原则”的限制,因而他又称之为“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6](24)。他认为有三种形式的机会平等:一是“资产阶级的机会平等”,即消除了由社会造成的地位对生活机会的限制,扩大了人们的机会,但还没有扩展到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机会平等,因而是形式的机会平等;二是“左翼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即消除了不仅由社会环境造成的限制性结果,也要消除由出生和培养的那些环境造成的限制性结果,但仍然允许不同自然天赋和运气对生活的限制的机会平等;三是他主张的“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即试图纠正所有非选择的即反映社会不幸和自然不幸的不利条件的机会平等,这种机会平等也允许结果不平等,但这是由于人们爱好和选择的差异造成[6](24-27)。在科恩看来,由社会环境和自然天赋造成的不平等是不正当的,需要解决;而由运气、爱好和选择造成的不平等则是正当的,不需解决。但如果这种不平等大量产生并积累到造成社会紧张、威胁社会稳定时怎么办呢?科恩诉诸“共享原则”来限制“平等原则”,即限制这种不平等。至于“共享原则”的内容及限制“平等原则”的方法,他并没有做清晰交待,但可以肯定的是,与他的社会主义理想有着密切关系。然而,遗憾的是,科恩在讨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需要回答的社会主义的可欲性,特别是社会主义的可行性时,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这导致他的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理论是不完善的。

罗尔斯之前的平等主义者所提倡的平等是形式的机会平等,形式的机会平等因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决定的阶级差别和固定地位,将人看作自由自主的独立个体,强调所有人都拥有获得同样对待的权利和机会,而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形式的机会平等会导致严重的不平等。这引起了追求实质的机会平等的当代平等主义者的不满。功利主义的福利平等、罗尔斯的基本善平等、德沃金的资源平等、阿马蒂亚·森的能力平等都属于这种平等理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罗默对这几种平等理论都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优势平等”。他认为,社会资源应如此分配:“当人们面对相同环境的时候,所分配的社会资源使他们能够获得平等的优势;当他们的行为是由自由选择所决定的时候,则允许他们获得不平等的优势。”[7]但对“优势”是什么,罗默并没有交待清楚。因而,其优势平等理论仍然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深层问题。

上述各种经济平等理论应该说都有合理之处,但是,影响社会成员经济平等还是不平等的因素非常复杂,既有社会环境、自然天赋、运气,也与人们主观选择、爱好、抱负有关,然而归根结底还是由社会环境决定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平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平等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个观念的形成,需要全部以往的历史,因此它不是自古以来就作为真理而存在的。”[8](355)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平等与不平等,私有制是不平等的根源。只有保障生产资料平等占有,人人平等才可能实现。在生产资料平等占有即公有制下,实行按劳分配,并辅之以互惠互助和政府宏观调控,以实现社会总体的结果平等和分配正义。上述各种经济平等理论并不去挖掘社会成员经济不平等的社会历史根源,而是囿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前提来讨论经济平等与不平等,因而使它们都提不出实现经济平等的根本途径和消除经济不平等的办法。

历史唯物主义主张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来实现社会成员的经济平等,这无疑是科学的,也是符合人们的道德价值判断标准的。但也必须明白,经济平等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因为经济平等的实现必须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然而现实中坚持这种经济平等理论的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并没达到这一要求。为了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国家比如我国还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所以,社会成员平等占有生产资料、人人获得符合正义原则的分配结果平等还缺乏充分的现实基础。但人们追求经济平等的步伐不会停止,历史的发展终将为此开辟道路,并向人们敞开经济平等美好理想的大门。因此在如何看待经济平等问题上,我们更相信马克思主义的承诺!

二、当代中国经济平等伦理观的实质

当代中国经济平等伦理观的确立,首先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因为我们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内在结合,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其次要立足中国现实,当代中国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指我们已经是社会主义,但还处于生产力不发达、市场经济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的阶段,这要求经济平等伦理观既要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价值取向,又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其三要契合中国优秀传统伦理道德文化,中国有着几千年伦理道德文化传统,其中既有精华如关于自由、权利、公平正义、平等的合理看法,也有糟粕如关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观念,这要求经济平等伦理观既要符合民族心理习惯,但又不能回复平均主义。我认为,当代中国经济平等伦理观的核心内容首先是经济权利平等。

(一)平等意味着权利平等

平等是一个分配意义上的范畴,指人们在道德和法律上所享有的不受其它任何条件影响的相等待遇、相同地位。马克思说:“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他自身的意识,人意识到别人是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9]相等的“待遇”和相同的“地位”又指什么呢?我认为,应该是指权利,相等待遇、相同地位是指平等权利。平等与不平等并非就人格而言,而是指人后天所获平等还是不平等。而后天所获是需要付出相应努力的,付出相应努力又需要具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因而平等实质上又归结到权利平等。只有权利平等才有公正可言。公正只是在社会意义上才对平等具有管制性,才能提出指令性建议或规定。正如艾德勒所言:“如果大自然是公正的话,人就会在各个重要方面生而平等,这种说法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大自然在它所赐予的天赋上,是没有正义与不正义可言的。只有人在他们所提出的有关条件的平等或结果的不平等问题上,才有正义与不正义。”[10](194)

但是,权利平等还需要联系社会领域的具体内容进一步诠释。因为权利是具体而非抽象的,是一个人所拥有的那些由社会道德和法律认同和规定为合理的、正当的资格、自由和利益。马克思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1]恩格斯也说:“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8](112)权利在社会中表现为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当权利平等表现在经济领域时就是经济权利平等。顺便指出,道德和法律既是对社会成员权利的认可同时也是对社会成员义务的规定,人们享有相应权利也要承担相应义务,有权利平等同时也有义务平等,这是社会公平正义。

(二)经济权利平等是社会成员都有同等地追求满意的生活所需之经济条件的权利

经济权利平等,即经济平等,是指人们应拥有平等地从事经济活动、谋求经济成就和社会财富的权利,或者说社会成员都有追求自己满意的生活所需要的经济条件的平等权利。经济条件包括从事维持自己生命存在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活动权利、从事使自己生命健康的活动权利、接受知识和技术教育的权利、充裕的自由活动时间如娱乐、学习、文化艺术创造活动时间等。艾德勒说,经济平等就是“每个人都有权得到过好日子所需要的经济物质”,“所有人都应有过好日子所需要的财富,即经济物质。至少要有满足生活的经济物质。就这种经济物质来讲,没有一个人是被全部剥夺的,因为全部被剥夺就意味着死亡。不过,没有一个人是应该贫困的,所谓贫困就是指没有足够的财富去生活”。[10](205)

经济权利平等主要通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公平占有,即所有权平等来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权利平等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就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来看,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出现过私有制和公有制两种。原始社会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人们维持生存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的分配是平均分配,人们没有必要获得谋求财富的权利,因此,无所谓权利平等与不平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私有制,即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广大奴隶阶级和农民阶级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因而没有任何谋求财富的条件,因此,与这两大社会形态里的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所拥有的权利平等相伴随的是大量的权利不平等。现代意义上的权利平等观念在资本主义时代被提出,但是资本主义社会是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也没有什么真正的权利平等。这又是为什么呢?

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而商品是一种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12](104)。在这一活动中,市场上的商品所有者都作为具有独立意志的平等的权利主体来从事商品交换。“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13](195)那么商品所有者为什么要交换?马克思认为,这是由于人与人的差异性导致的。“只有他们在需要上和生产上的差别,才会导致交换以及他们在交换中的社会平等化。”[13](197)这样权利平等就构成了商品交换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

但是,由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即资本家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工人只是自己劳动力所有者,他们在市场上作为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交换关系,表面看来,他们都是具有自主意志的独立的平等主体,然而实际上他们权利上并不平等。因为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而工人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资本家因为占有生产资料而主动,工人除了出卖劳动力外别无选择;资本家向工人购买劳动力是为了获得扩大再生产或满足享受需要的资本增殖,工人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是为了生存;资本家用资本购买工人的劳动力是为了榨取剩余价值,工人出卖劳动力仅仅是为了获得一份养家糊口的工作。马克思曾这样揭露这种权利平等掩盖下的真实权利不平等:“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12](205)因而,要说资本主义私有制下有权利平等,那只是资本的权利平等,即剥削工人劳动力的权利平等,但这不是真正的权利平等。

社会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即人人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而取代了私有制,否定了资本主义私有制,这给广大人民谋求财富提供了平等权利。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也由于一定程度的资本主义因素的存在,所以尽管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表明人类在追求权利平等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但也还不是真正的权利平等。真正的权利平等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

从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一发展历程来看,私有制只为少数人提供了发财致富的权利,大多数人由于没有基本的经济条件而处于贫穷之中,这是严重的经济权利不平等。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特别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就是为了给人们提供平等的经济权利,因而在人类历史上具有深刻的公平意义和道德价值。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14](20),其重要原因就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经济权利平等。当然,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等诸多社会因素的制约,当今我国还不能完全实行公有制,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国还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14](21)。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它们的存在和发展恰恰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权利平等。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平等

经济权利既表现为经济活动的机会,也表现为经济机会的规则保障。经济主体在规则保障下获得经济活动机会并从事经济活动又会导致一定结果,对这种结果的评价也是经济平等的必要构成。因此,经济平等应该具有三个维度,即经济机会平等、经济规则平等和经济结果正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平等也应该包括这三个维度。

(一)经济机会平等

经济平等在经济活动中首先表现为经济活动的机会,即经济主体从事、参与竞争和经济活动、获取收入和财富、谋求经济成就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15]的平等,即经济机会平等。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通过这样一个断言来说明了它的重要性:“源于机会不均等的经济不平等,比机会均等时出现的经济不平等,更加令人不能忍受。”[16]经济机会平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经济平等的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平等。

第一,参与机会平等。这是指经济机会要开放,即向所有人开放社会职位,让每个人都有获得收入和财富、取得经济成功的机会。罗尔斯说:“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2](73)阿尼森也将其表述为“向有才能的人开放职位”,它“包含着这样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呼唤这样一种社会,在其中,种群的、信仰的、族群的、性别的以及类似形式的偏见和顽固,都不能阻止任何人在经济和政府中追求和达到值得拥有的位置”[17]。

从经济伦理角度看,参与机会平等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参与经济活动的起点平等,即任何经济主体都可以凭借自己的能力、潜能和条件拥有同样的参与经济活动的起点。社会在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经济活动资源上应该对其任何具有同样智力和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具有大致相同水平及能力和同等规模及层次的经济主体赋予同样的机会,即在经济机会上一视同仁。二是经济机会实现的过程平等。要实现参与机会的过程平等,需要各种经济规则和制度来予以保障,这就涉及到经济平等之经济规则平等。这一点在后文详述。

那么,市场经济活动中到底有哪些供社会成员和经济主体平等参与的机会?一是就业机会,这是参与机会平等中最基本的要求。所有的就业岗位都应该公开,让所有满足岗位要求和条件的社会成员以相应能力和水平在同等规则下公平竞争,不能设立性别、民族、地域、出身、户籍、学历、学校类别等限制条件,否则就是就业歧视。二是市场准入和竞争机会。各种经济主体,无论所有制形式如何,都应该拥有平等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机会,反对行业垄断、市场垄断。

第二,发展机会平等。这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和经济主体都应该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他们的发展和提升不因区域、行业、工种、贫富程度等差异而受到影响和约束。这主要表现在平等接受教育和培训、平等地享有卫生健康和医疗保健设施、平等地获取公开而明晰的信息等机会,这些机会是社会在考虑发展政策、建立公平保障体系、保证社会成员和经济主体平等发展权利时必须创造的条件,也是必须担当的责任。

(二)经济规则平等

经济规则平等是经济平等的又一重要维度。所谓规则,即规范和准则。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如制度,也包括非正式规则如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等。但是,经济规则是一种正式规则。诺思说:“正式规则包括政治(和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这些不同层次的规则——从宪法到成文法、普通法,到具体的内部章程,再到个人契约——界定了约束,从一般性规则直到特别的界定。”[18](65)经济规则主要用来约束人的经济行为,在市场中主要用来约束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同时,经济规则也界定产权。“经济规则界定产权,其中包括了对财产的使用、从财产中获取收入以及让渡一种资产或资源的一系列权利。”[18](65)经济规则平等,就是要求市场中所有的经济主体都在经济规则面前得到平等对待,它意味着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个人的地位和前景都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意味着规则在分配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时必须“平等考虑每个人的立场”[19],而不能因人而异。这些经济规则又称尺度,因此规则平等又可称尺度相同,即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制度、规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而且是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经济主体的,这些制度、规则类似于一把尺子被一致地运用于所有经济主体。它有如下三方面的要求。

第一,经济规则公开。这是指经济规则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而不能是秘而不宣的。秘而不宣的规则就会演变成潜规则,潜规则就会导致腐败、特权、垄断等不公正的现象产生。规则就是规则制定部门对社会成员和经济主体的承诺,它必须把相关操作程序和信息通过正式渠道向相关对象公布,并得到他们的理解和合理回应,从而保证自己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的有效行使。

第二,经济规则公正。这是指经济制度、规则应该保障经济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相称性,使人们的付出与获得等量等值,而不能失衡。同时,这种制度和规则对所有经济主体必须一视同仁,使人们同等投入获得同等回报。

第三,交易必须遵循等价交换规则。这是指市场交易中所有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这既包括交易双方内在价值即社会必要劳动的等价,也包括交易双方效用价值即效用满足的等价。

如果说机会平等强调的是起点公平,那么规则平等强调的则是过程公平。在经济竞争中,如果做到了起点公平,但如果过程不公平,规则不平等,那么一定导致结果不公平、不平等,这是由规则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被扭曲运用后必然出现的结局。正是在此意义上,阿马蒂亚·森既强调经济平等的机会层面,因为这“使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去实现我们的目标——那些我们所珍视的事物”,它所关注的“是我们实现我们所珍视的事物的能力,而不管实现的过程如何”,即人们在给定的个人与社会境况下所享有的机会,这是经济平等的前提;同时他又特别强调其过程层面,认为我们要“将注意力放在选择的过程上”[20],即确保行动和决策权利的规则,这是经济平等的关键。

(三)经济结果正义

由于受各种社会因素和人的各种差异性条件的制约,市场经济竞争中做到了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但并不一定能保证人们获得相同的结果,即结果平等。事实上,如果人们获得的是相同的结果,反倒说明分配不公正、不正义。因为这会导致平均主义,而平均主义显然不正义。正义的形式特征就在于平等的人平等对待,不平等的人不平等对待。因此,正义允许结果不平等。艾德勒说:“正义只要求所有人都应成为政治或经济物质的拥有者,但它并未要求所有人应在拥有的程度上相同。”[10](207)但是,社会又不能对结果不平等弃置不问,否则其长期积累必定导致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从而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威胁。而社会秩序稳定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内涵。因此,经济平等也就必然要求经济结果正义。

经济结果正义是指社会经济的最终分配应该使人们获得符合正义原则的收入和财富,它同意社会经济的分配在不同的人之间具有差别,但这种差别必须以均衡、合理为限度,即不是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对这种限度,艾德勒表述为:“(1)无论是谁,占有的再少,也要够他生活的目的。(2)不论是谁,占有的再多,也是够用而已。”[10](213)经济结果正义应该是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必然结果。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如果真正做到了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那么社会经济的分配就不会出现两极分化,而只会是均衡、合理的结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14](15)等措施,目的就在于保证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防止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从而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即经济结果正义。

总之,经济机会平等、经济规则平等、经济结果正义首先是相互区别的,它们分别代表经济竞争中的起点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正义,各有其实质要求和特定内涵。但是,它们又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机会平等是起点平等,决定着经济平等何以可能,制约着规则平等和结果正义;规则平等是过程平等,是机会平等实现的保障,也是结果正义的条件;结果正义是经济竞争的最终结果,是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最终实现,也是对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客观评价。它们相互依存、不可或缺,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以人的经济权利为焦点的经济平等价值体系框架。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竞争和分配并不是一个单一的、静止的现象,并没有一个直观的“镜像”式规定,而是复杂的、相互继起的过程。因此,我们应从起点到过程再到结果,全面地动态地考察经济平等,而非局限于某一维度或某一环节;必须把它看作动态的、过程的,将其贯穿于市场经济活动的起点、中间和结果之中;也把它看作全面的、综合的,将其体现于机会、规则和分配结果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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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economic equality

GONG Tianping
(School of Philosophy,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3, China)

Economic equality has been a major concern of economic ethics. Though contemporary utilitarianism, liberalism, Amartya Sen and analytical Marxism have subtly expounded the topic, they did not explore the social and historical roots of economic inequality, and confined their discussion under the premise of capitalist private ownership and thus failed to propose the fundamental way to achieve economic equality. The establishment of economic equality ethics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must adhere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base itself upon Chinese reality and fit fine with traditional Chinese ethical culture. The ethical principle of economic equality in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mainly refers to the equality of economic rights, namely, members of the society have the right to pursue the necessary economic conditions for their satisfactory life, including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equality of economic opportunities, equality of economic rules, and justice of economic results, etc.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equality of economic rights; equality of opportunities; equality of rules; results justice

B82-053

A

1672-3104(2014)06-0001-07

[编辑: 颜关明]

2014-03-11;

2014-10-27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济伦理实现机制研究”(NCET-10-082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企业经济伦理实现机制研究”(12BZX079)

龚天平(1968-),男,湖北公安人,哲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伦理学原理,经济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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