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自设专项建设经费管理及绩效考评

2014-01-20 20:12常莹
会计之友 2014年1期
关键词:经费管理绩效考评高校

常莹

【摘 要】 高校的专项经费除了来源于外部渠道以外,高校自己在每年的部门预算中,根据学校某一发展目标或特定的工作任务,设立一部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建设资金。但对于这部分自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目前尚无系统的规范模式,更鲜少绩效考评。文章拟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考评进行探索,提出管理办法及绩效考评。以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学校专项建设,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闲置浪费。

【关键词】 高校; 自设专项经费; 经费管理; 绩效考评

引 言

专项经费是学校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经费的投向对于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特别是专业性很强的特色建设非常重要,对应的各类专项经费来源渠道很多。除来自外部的各类专项经费外,高等学校自设的专项建设经费资金(以下简称自设专项经费),也是专项经费的重要补充。这部分经费指为实现学校某一发展目标或者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报校主管部门审核,报请校财经委员会评议,经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同意,由学校财务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由于这部分经费是在学校部门预算中列的专项经费,历来会引起所属部门竞相申请争取,但由于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预算申报与规划相脱节,有些项目缺乏科学论证,管理不规范,只重视向学校要钱至于争取到以后的使用效益及建设成果,却没有规范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观念,结果是年年申请年年投,缺乏监管和制约,势必会产生浪费且效果不佳。如何规范管理这部分经费,使学校有限的资源配置到合理的优势学科、项目中,以达到学校设立专项的初衷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严格自设专项经费资金审批程序

高校的自设专项经费严格意义上也是国家财政资金,是国有资产。由于各单位都非常重视各类专项经费的争取,一般都会集中人力立项申请,力争学校投入支持。笔者认为使用这部分经费设立的专项建设项目也应该有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首先必须服从学校的发展大局,其次由各建设单位根据学校每年的重点建设工作,从实际出发结合自身能力,提出设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最后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请学校批准立项。

二、加强自设专项经费的管理

(一)高校的各主管部门应对学校自设专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学校的专项经费由各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学科办、科技处等,无主管部门的可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统一向校财经委员会报送。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自设专项经费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专项经费的设立应当依照法规并符合学校长远利益和各项事业发展。主管部门对各建设单位提出的申报设立专项的材料(申请材料中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汇总,分别对各单位提出的专项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结合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向学校财经委员会提出拟立项目录,做到统筹兼顾,防止重复建设。在专项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可做适当调整,但分配到各主管部门的专项经费总量不得突破。对于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投入方向,或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的专项建设,主管部门可向学校提请撤销该专项建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该部门后续提请设立专项建设时予以参考。

2.负责专项建设项目经费的二次分配。学校批准设立的专项建设项目一经确立,财务处负责其经费初次分配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再进行二次分配。在资金的二次分配过程中,主管部门要充分调研并反复研讨论证,力求使资金合理分配到各个专项建设项目上,并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最后将确定的二次分配方案报送财务处,财务处负责下达各项目经费指标。

3.负责专项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当年专项建设开始后,主管部门要随时跟进建设的进度,定期抽查建设情况,包括硬件建设和软件配套设施及人员培训状况,力求建设完成即能发挥作用。

(二)确保自设专项经费资金的使用效果

1.自设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专项建设项目经费目录应当作为学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2.自设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3.自设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年度或分年度安排,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4.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自设专项经费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经费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二次分配,不得将专项建设经费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5.财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自设专项经费,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经费的拨款。

6.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自设专项经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应报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原则上不能突破下达经费的限额。

7.主管部门应定期将自设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向财务部门反馈,同时抄送校审计、监察部门。

8.对于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自设专项经费,根据各项目建设进度形成的间隙资金,主管部门可在项目之间进行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但预算下达的经费总量不得突破。

9.撤销或调整预算形成的自设专项经费结余,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10.自设专项经费按规定形成的各类资产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统一归学校资产部门管理。

三、加强自设专项经费的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对经费投入成绩或成果的测评,本质上是一种过程管理,其目标是通过考核发现问题、修订计划、改进工作,从而实现专项建设经费投入效益的最大化。高校在部门预算中设立自设专项经费的目的是提高资金投放的专业性、有效性,现实也需要引入绩效考评制度,这也是优化高校资源配置的必由之路。

(一)绩效考评的内容endprint

1.自设专项经费执行的规范性。规范性是指专项经费从申请、批准、使用、调剂的每个环节和流程都有一定的规矩和标准。对应的就是专项经费在使用的全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超指标、超计划(在主管部门范围内按批准调整的除外)或自行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以及截留、挪用问题。

2.自设专项经费的安全性。专项经费是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其安全性是不容马虎的。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专项经费有关申领支出的相关规定,在经费执行过程中实行一支笔签字,项目成员共同监督,财务收支公开,严禁违规支付大额现金及随意挪用专项经费。

3.自设专项经费执行的有效性。

(1)自设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的刚性度。专项经费预算在编制时要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核,力求预算的公正性及刚性度。项目结束后,财务部门要依据专项经费项目申报书、经费项目预算批复文件、年度预算文件、建设项目计划书,检查专项经费执行结果与预算的相符程度,进行对比考核,分析预算执行中出现偏离的原因,评价预算编审的合理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2)经费执行的失真度。对建设项目经费决算反映经费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度进行考核,分析失真原因,评价项目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经费执行的有效率。通过对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后,分析专项经费的保障力度和经费结构的科学性、合理性,评价经费执行的实际效益。

绩效考评的初衷和目的都是要规范和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从而使各经费申请单位树立全局意识,使项目申报减少盲目性和浪费。

(二)自设专项经费绩效考评指标

1.专项经费到位率。到位率=考核期实际到位的专项经费金额/考核期预算计划收入金额×100%。取15分分值。

2.专项经费支出比率。经费支出比率=考核期实际经费支出额/考核期预算计划收入金额×100%。取15分分值。

3.专项建设项目完成质量。主要依据项目立项申请书所列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逐项检查是否达到计划任务要求。取50分分值。

4.专项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主要考评项目是否达到计划确立的相关经济效益指标,是否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如计划未列上述两项效益同时实现的,可考核其中一项。取10分分值。

5.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及设备采购方式。主要考核专项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及国家有关财经制度,项目设备采购是否依法实行了政府采购,是否符合相关的招标等规范要求。取10分分值。

考评结果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以上为合格。

(三)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及考评流程

1.建立自设专项经费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学校的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2.财务部门负责自设专项经费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检查各主管部门主导开展的专项经费绩效自我评价工作,对专项经费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各主管部门对其主管实施的自设专项经费绩效先行实施自评价。

3.财务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自设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办法,办法应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办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4.自设专项经费执行届满后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纪检及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学校财经委员会或相关校级会议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同时接受全校员工的监督。

5.自设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学校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1.未经批准设立专项经费或未经批准延长专项经费执行期限的,财务部门可报请学校财经委员会或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撤销该专项经费,并收回相关资金。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务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相关资金,限期退还违规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到三年内禁止申报学校自设的以及其他各类专项经费资金。

(1)未经批准调整自设专项经费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2)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自设专项经费的;

(3)未执行自设专项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的;

(4)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

(5)将自设专项经费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财务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限期退还相应款项。

(6)对自设专项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7)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自设专项经费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王科.浅议高校财务管理新理念[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39-41,59.

[2] 何斌.高校财政专项经费管理探讨[J].经济师,2012(6):124-126.

[3] 吴勋,张晓岚.高校预算绩效评价探讨[J].财会通讯·理财版,2010(3):45-67.

[4] 李月婷,李爱琴.高校财政专项经费管理模式探究[J].会计之友,2011(23):93-95.

[5] 宋秀兰,何德峰,孟凡悦.高校科研项目与绩效考评综合管理系统设计[J].电子设计工程,2011(19):16-18,2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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