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虐童”,各国不含糊
英子
近几年,虐童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如何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已迫在眉睫。在国外,关于虐童的法律相比国内要更加完善,孩子在国外接受教育受到的保护会更加全面。国际上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对儿童进行特别的照顾和保护。在欧洲,不仅各个国家有这样的法律,比如英国有专门的儿童法案,在整个欧洲层面上还有欧洲儿童网络等对虐待儿童以及相关的侵害儿童权益行为进行裁决的机构。欧美有关虐童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机构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逐步完善。
在美国,强制性规定义务举报人与预防儿童虐待同等重要。大部分州都有自己的举报法,其中规定义务举报人从医生、教师、法律顾问到健康服务人员,甚至一些州将冲洗相片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内。
对于义务举报人而言,发现虐待行为却不报告的,会受到罚金或短期监禁。有时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其不报告而给儿童带来的伤害。
在儿童保护措施最发达的美国,政府设置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儿童局。一旦发现虐童案件,由警察或儿童保护方面的政府雇员首先将孩子带离现场,将其安置在临时的社区庇护所,然后由司法介入。
为了尽量保护孩子的成长环境,美国不会轻易剥夺原生家庭父母的监护权,对于有虐童倾向的父母,会安排专门的心理工作者对其父母进行心理矫正辅导,辅导结束后再由相关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才能再次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这些社区庇护所、评估机构以及心理干预机构都是儿童福利保护的配套机构,这些配套机构连同司法介入,一起构成了一个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据统计,美国目前有40万儿童不是生活在自己亲生父母的家里,而是生活在“儿童保护服务处”安排的家庭里。该组织在救助受害儿童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新西兰的立法对于儿童的保护可谓严谨和致密。曾经,当地的一家电视台报道过一则案例:一位刚移民到此的父亲,由于在街上打了自家孩子一个耳光,结果,这位父亲被法庭判罚6个月的监禁。而且,在这里法律还规定:14岁以下的儿童不能独处,必须有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看护,否则就是违法。
除此之外,在学校教育中会专门开设安全课程,比如教孩子如何保护自己不受侵犯(包括性侵犯,以及来自同龄孩子的欺负等)。例如,在小学阶段,学校会专门请来警察,给孩子们进行为期两周的“安全性”教育课程,这其中包括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性安全等。
新西兰救助儿童的福利机构大多是由政府组织的,一旦发现有儿童遭受虐待,他们会立即在警方的配合下带孩子离开使其受虐的环境,然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是诉诸法律还是进行家庭教育。
澳大利亚在儿童保护的法律执行上有令各国瞩目的独特模式。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颁布的《1975年家庭法法案》和《儿童和青少年法案》,使澳大利亚的儿童权利保护趋于成熟。为保障儿童各项权益进一步得到落实,新南威尔士州还专门制定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法》,组建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推进和监督社区儿童的整体安全、福利和幸福状况,监控由儿童提出或代表儿童提出的投诉趋向,对影响儿童的事项组织专门调查等。
此外,澳大利亚少年司法机构对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以新南威尔士州1987年的《儿童法院法》为例,儿童法院由首席治安法官和儿童治安官组成。有资格被任命为儿童治安官的人必须是具备首席治安法官认可的有处理儿童和青少年事务能力的治安法官,而且依据法律规定,儿童治安官应当接受不间断的培训。
在悉尼、墨尔本等澳大利亚大城市中,儿童享受全方位的关照。在幼儿园中,所有教师都要在获得幼儿教育的专业文凭之后才能持证上岗,根据规定,每个幼儿园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本科幼儿教育专业的毕业生,且必须持有急救证书等各种相关证书和与幼儿看护相关的执照。
在日本,早期发现、早期应对是预防虐童案件的重心。日本政府强调警方拥有以确认儿童安全为目的的“入室调查权”,以及对监护人面谈、勒令改正等权力,同时还要求负责学生保健的教师应密切关注学生身心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受虐征兆。
在日本,每一个都、道、府、县都有儿童保护中心,专门收容被父母虐待的儿童。日本厚生劳动省资料显示,日本全国共有206个儿童咨询所,其中128家同时设有临时保护所,基本覆盖日本各地。日本政府在各地也建立了专门设施即儿童虐待咨询机构,由专职的工作人员“儿童商谈员”负责了解和处理事件,制定帮助施虐家庭的方案。
民间组织也积极行动起来,儿童虐待思考协会(1998年成立)就是其中的一个,该协会以儿童虐待为题材制成漫画,向支援者介绍当事者的烦恼。加入思考协会的涉及医疗、心理、福利等行业的相关人员,以及关注儿童虐待的学生和年轻人。各地非营利组织还设立儿童访谈热线,与一些儿科医生、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联网,及时倾听受虐待儿童的举报,及时解决育儿困难。
(本文摘自金吉列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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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申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