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六不准”看写作陋风

2013-12-29 00:00:00王晓彤
新课程·上旬 2013年11期

到班级上课,看到班里黑板报上载有一则关于安全方面的守则——“防溺水‘六不准’”。具体内容是:“一、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二、不准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三、不准在无家长和老师带队的情况下游泳。四、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五、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六、不准不会水性的同学擅自下水营救。”

显然,这“六条”不像是教师个人杜撰的,很可能在哪里转载或逐级下发的。不管是怎么来的,既然写在黑板报上,就应该属于班级的一个文件了,所表达的意思应该严密、简洁、易记。

我们来综合分析这六条。

“一、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二、不准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既然“私自、结伴”都不行,这两条完全可以合并成一条:“不准游泳”。

“三、不准在无家长和老师带队的情况下游泳。”作为小学生,游泳时家长和老师就是监护人,也就是“不准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游泳”,其实监护人不仅仅是家长和老师,例如游泳教练也属于监护人,所以没必要把监护人一一列举。

“四、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五、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这两条的意思是可以到熟悉的水域或有安全设施的水域游泳,与第一、二条抵触、相互矛盾。再者小学生不见得明白自然水域哪些是安全设施,估计也不会有在那里等待小学生来游泳的救援人员。

“六、不准不会水性的同学擅自下水营救。”按照规定,小学生不准参与救火,“会”水性的小学生就可以下水救人?或者在有人指导、结伴的情况下可以下水营救?再者会不会水性凭小学生自我感觉吗?

综合来看,“六不准”里的六条规定,其实归结起来只有两条:一条是“不准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游泳”,再一条是“小学生不准下水施救”。可是“不准”把它分解成了六条,重叠、矛盾。可能制订“不准”的人认为只有两条不足以成为一个规定吧。

绝不是笔者吹毛求疵,也不是笔者的文笔好到哪里去。只是觉得多年来形成的文风影响越来越明显,写文章凑字数,好像字数不多就不是好文章;起草文件凑篇幅,条款少了就不完善。啰啰嗦嗦,重复覆盖,让人摸不着头脑。写个年度工作总结,把应该做的本职工作也添枝加叶地进行描述,废话连篇,八股味特浓。

尽管笔者改变不了这种不正文风,但还是想借“六不准”说几句感言。“六不准”本身没有错,是表达的方式错了。

(作者单位 山东省烟台开发区第三小学)

编辑 薄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