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媛媛
摘 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非营利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很迅猛,学术界也掀起了相应的研究热潮。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不断地将原先承担的具体的社会事务交还给社会自身去管理,政府的退出留下了巨大的空白,特别是在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都需要由非营利组织弥补政府的空缺。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数量、发展面临的困境进行阐述和分析,对其今后的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28-02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非营利组织(NPO)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非营利组织是美国广泛采用的概念,与其类似的词汇有“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等。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提出,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个特征的组织为非营利组织。在我国,1998年国务院将设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治理局改为民间组织治理局,“民间组织”一词从此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中国官方用语开始被正式使用。所谓非营利组织或非牟利机构(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不是为组织所有者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因此其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担任起弥补社会需求与政府供给间落差的任务。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可以分为五类。第一类是社会性团体,即在社会文化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各种学会、协会、志愿者团体等。第二类是经济性团体,即在经济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工会、各种职业团体等。第三类是基金会,即在各个领域里开展各种资助活动或资金运作活动的非会员制组织,如项目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联合劝募组织等。第四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民间组织。如各种民办的学校、医院、福利院、社区服务中心站、职业培训介绍中心、研究所、文体馆等。第五类组织,包括中国特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专家称之为“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其中包括一部分没有依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和一部分采取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这类组织既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又发挥着作用。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
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比上年增长8.1%;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3.3万人,比上年增加2.3%;形成固定资产1 425.4亿元;社会组织增加值为525.6亿元,比上年减少20.4%,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0.23%;接收社会捐赠470.8亿元。这其中,全国共有基金会3 029个,比上年增加415个,增长15.9%,其中:公募基金会1 316个,非公募基金会1 686个,涉外基金会8个,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19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199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305.7亿元。从1988-2012年,全国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增长了100多倍。1988年,我国仅登记社会团体4 446个,在十年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不过20余万家;而截至2012年年底,这一数字超过了49万。更多的是大量因无法民政注册但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草根组织”和在华活动的境外社会组织。据研究者调研估计,后者总数应在300万家之上。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资金匮乏
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最大障碍是资金缺乏。尽管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对发展非营利组织的呼声越来越高,但由于观念、资金、政策等各方面的限制,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据了解,对非营利组织而言,资金来源除了零散的个人资助外,主要是企业和基金会。基金会层面的现状是,十几家比较大的公益基金会垄断了主要的善款,但是他们的钱又不给民间组织。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组织的生存非常困难。能够资助民间组织的就只剩下企业和一些非公募基金会了,而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也来源于企业。中国的企业捐款普遍重硬件、轻软件,见物不见人,不愿为服务项目捐赠款项、支付必要的项目管理成本,这种观念也是阻碍基金会资助民间组织的主因之一。
(二)能力不足
从宏观来看,非营利组织对社会以及政府的影响能力非常薄弱。从微观角度来看,能力不足主要体现为非营利组织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缺乏迎接新挑战的观念和知识。一是资源缺乏、能力不足、专业化程度偏低。有些非营利组织缺乏自身学习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规划,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指导,调动社会资源能力不足,服务社会功能较弱。二是内部管理制度尚未完善。有些非营利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导致社会公信力不高。三是存在违规行为。有些非营利组织不按照章程和条例办事,长期不开展活动、多年不参加年检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提高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的自身能力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非常重要。
(三)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为功能结构不合理和服务对象结构不合理。众多非营利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发起成立,政会不分明显,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淹没在政府的管理功能之中,从事着“第二政府”的工作职责。而直接参与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少、比例小。服务对象结构不合理,体现在当前为弱势群体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的数量还较少。
(四)法制缺陷
我国非营利组织绝大部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成立的,远远迟于西方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普遍缺乏法律依据、法律保护和法律约束。我国目前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滞后于民间组织的发展。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均属国务院规章,规定较原则,且缺乏税收、财务、人事、内部的管理等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在管理上存在重登记、轻管理的弊端,且民间组织种类繁多,缺乏分类指导的法规、政策,管理粗放。
四、解决困境的对策
(一)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
非营利组织在很多方面能够更好、更直接地代表各类利益群体的利益、满足各类利益群体的需求。要进一步改变政府统包统揽的管理功能,在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将大量的具体的执行性、操作性、技术性、服务性功能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承担。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非营利组织转移的相关业务职能向非营利组织转移,如行业统计、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资格认证前置审查、专题调研和专项工作等职能,这样,社会中介才会有地位、有职能、有实力、有发展,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同时,推行政府电子公务,加强地方政府与社区的联系沟通,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促进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合作。
(二)创造良好的环境,培育非营利组织发展
维护非营利组织的良好发展环境,推动非营利组织向社会公开信息,增强非营利织运作的透明度,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完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形成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系。政府必须在有高度公信力的同时,也要求市场必须恪守诚实守信的契约,对那些正在日益崛起,并且今后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相关的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的期待和维护,既是现实层面的一种考量,也是价值层面的一种目标。
(三)政府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
尽快制定和完善非营利组织法,确立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可以沿袭目前分类管理,分别制定专单行法的分散立法模式。这些立法在非营利组织设立上应采取准则主义,以便利各类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提供便利,而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重心将转移到非营利组织治理上。健全扶持政策,在资金、税收、项目等方面向非营利组织倾斜。经验表明:非营利组织服务的绩效水平与政府的支持程度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正比关系。对于协助政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应对其所取得的业务收入、社会资助和捐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等享受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土地使用、办公用房、公共事业收费等方面,应享有与同类公办机构的同等待遇,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非营利组织加强和提高自身素质
非营利组织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导向,公益活动有利益的驱动,更重要的是伦理和道德等精神上的动力,从物质上说,公益是以付出和奉献为基础,从精神上来说,如果把付出和奉献当作自身的需要,则是高境界的人生价值观,非营利组织要在社会责任和公民行为上起到模范楷模作用。非营利织自身要有强烈的规范和发展意识,要制定规范的团体章程,健全和强化以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的组织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完善财务制度、完善人事制度、鼓励志愿者服务,加强独立自治运作等能力建设。注重对非营利组织领军人物、领军组织的培育与塑造,提高发展的示范性。调整和改善从业人员结构,提高非营利组织从业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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