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柏森 季军华
预防职务犯罪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笔者就如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地方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作一些具体思考。
一、必要性
第一,这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进一步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还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预防职责、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上述单位“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有助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这是应对职务犯罪严峻形势的客观需要。当前职务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以海安县为例,2008年以来,全县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87件95人,其中医疗卫生16件19人,乡镇16件16人,工程建设14件15人,占查处总量的一半以上。案件数量呈逐步上升的趋势,职务犯罪的层次高了,覆盖面广了,隐蔽性和专业性也进一步增强了。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对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态势、保护宝贵的党政干部资源、减少腐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损失有着重要意义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考核,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党政机关落实预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抵御职务犯罪的良好局面。
第三,这是弥补职务犯罪制度漏洞的重要途径。以海安县为例,2008年以来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多数是利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药物采购、信息控制、设备购置、工程发包及监管等职权便利,谋取个人私利,收受贿赂。从发案原因分析,除当事人主观原因外,制度缺失和管理漏洞是助长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目前,各地不少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存在制度缺失、监督缺位、管理真空的问题,有些单位虽然已经制定了许多制度,但也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考核,可以使制度管理漏洞更容易被发现、内控机制更容易建立,内部监督更加到位,在党政机关内部形成一道抵御职务犯罪的“免疫系统”。
第四,这是推进预防措施有效落实的重要手段。预防措施的落实与当地党政机关的重视与支持密不可分。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具体案件,借助预防调查、案件分析、检察建议等手段,广泛开展个案预防和系统预防,得到了多数部门的大力支持,但仍有不少部门认为事不关己,对统一开展的预防活动满足于“走过场”,对内部管理隐患做“睁眼瞎”,系统预防收效甚微。极少数单位在案发后仍然没有吸取教训,对发案原因剖析不深,对检察建议敷衍了事,致使预防措施不能落实到位,类似案件一发再发。将预防工作纳入考核,有助于使个案预防和系统预防更容易得到认可,检察建议等预防措施更容易落到实处,相关部门也更能够有效整改。
二、具体方法、制度设计
目前,江苏许多县市已将预防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如泰州市将预防工作作为党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内容、徐州市铜山区则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畴。有些地方虽未纳入地方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但也在积极推进实行地方统一考核,如海安县在推进预防职务犯罪目标责任制考核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经验,海安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海安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量化考核考评细则(试行)》等文件,对预防职务犯罪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考核内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体包括责任落实、预防措施、预防成效三项考核指标。责任落实可以从组织机构、工作例会、责任追究和表彰奖励机制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预防措施可以从工作方案、预防活动、制度建设、防控措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等方面进行考核;预防成效可以从职务犯罪发案情况、预防工作调研和经验材料录用、预防信息宣传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2.考核方式。由地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牵头,尚未成立专门机构的,建议由当地检察院牵头考核,配合地方相关考评组统一组织实施。考核实行年度综合考核和平时督查相结合,采用百分制,责任落实、预防措施、预防成效三项考核指标分别占比20%、60%和20%。考核最终得分折算成相应的分值列入各单位目标绩效考核总分。
3.考核结果运用。对考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党委、政府表彰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分,不予评优评先。对因不认真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导致发生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或发生多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