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与现代金融的起源

2013-12-23 03:49王巍
浙江经济 2013年12期
关键词:高利贷利息犹太人

《金融可以颠覆历史》王巍著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3年6月版36.00元

高利贷是金融业始终摆脱不开的道德符号,文学和情感的渲染永远比价值分析和事实判断更拥有人心。事实上,高利贷这个词汇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判断,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到底是多高利息才符合正常的标准,而是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事而异或因时而异的主观判断。显然,一旦用了高利贷这个词汇,无论事实如何,道德谴责的基调就已经定下来了。历史上很少有人对高利贷正面评价,尽管它是伴随人类历史发展而生生不息的现象。

高利贷的英文是Usury。这个词汇内涵是有变化的,在欧洲中世纪之前,它是指一切基于贷款的利息和付息行为,在15 世纪之后,一般指高于市场利息的额外利息。在今天的市场上,高利贷是指贪婪和欺骗行为。

在古代的农耕时代,由于生产周期和环境变化等原因,农民和村落之间彼此接济、互相贷款是经常的交易行为,支付一定利息也是民间商议的结果。尽管有道德评价和纠纷时官府介入,但至少在百年前的中国,高利贷并不是法律和政治问题。不过,欧洲社会则有不同的历程。

美索不达米亚人和埃及人是接受利息概念的,犹太人则禁止族内交易中支付利息。在罗马时代,商业经济和市场交易已经有基本的法律保障,政府与民众之间、军人之间、国际交往之间,借钱要付利息天经地义,根据记载,年利率一般在4%-12%左右。

随着基督教教义的普及,旧约和新约都明确表明了对支付利息的厌恶。传统教义认为,任何成果必须出于劳作,不劳而获是罪恶的。有钱人通过贷款收取利息是基于贪婪、欺骗和操控,是不道德的。当时的学者名流如柏拉图、西塞罗、亚里士多德等人都专门写文章谴责高利贷行为。同样,主导东方宗教的穆罕默德和释迦牟尼也反对高利贷。

325年,罗马教皇正式颁布法律禁止教徒使用高利贷,明确任何高于1%的贷款都是高利贷,这条禁令后来被推广到平民。1179年,天主教会不允许为高利贷者安排宗教葬礼。克莱门特教皇在1311 年公开谴责高利贷并要求法律禁止它。意大利诗人但丁在著名的《神曲》中也出言尖刻地挖苦高利贷人:“脖子上挂着钱袋子,装饰着五颜六色的挂件,满眼都是饥饿。”

在宗教和世俗的双重打击下,只有到处被排斥的犹太人才进入了这个领域。他们迁徙流浪,不能从事农耕或制造等这些被认为可以拥有稳定财产而且与上帝距离最近的行业。犹太人只能从事受托收税和放贷这些“不道德”的营生。事实上,当时所有的高利贷形象和人物都是与犹太人相联系的。

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也描写了一个贪婪的犹太商人从事高利贷的故事。在诚实的安东尼奥无法还款时,不得不按约定给犹太人夏洛克割下自己身上的一磅肉,这个故事一直到今天还调动着大众对高利贷商人和犹太人的双重仇恨。

13 世纪时,东方宗教兴起,基督教也开始走下坡路。意大利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对于混沌初生的贸易市场有更多切身感触,在自己后来广为流传的神学著作中曾对高利贷加以分析。他指出,如果出现坏账,贷款人应当得到利息的补偿,适当收取利息是合法的。后来,许多学者也将银行家与高利贷者区分开来,认为为发展经济而收取利息是银行的本分。这些观点都在很大程度上给从事收息的贷款人以道德安慰和世俗支持。

其实,高利贷从来没有被真正抑制过,这就是整个中世纪的1000年里,不断有教皇反复颁布禁令的缘故。不仅犹太人,基督徒们也制造了各种不同的信贷工具,通过其他费用和服务来收取利息。最普遍的是将一份合同分为两份,以其他不存在的服务来收息,也就是阴阳合同的起源。

1394 年基督教徒被禁止从事贷款业。迁徙到意大利的犹太人只能在佛罗伦萨郊外的几个限制地从事贷款业务。不过,到了1437年,佛罗伦萨给犹太人发了四张执照,允许他们在城内建立银行,这是一个重要的标志。消息灵通而且合作精神极强的犹太人立即在欧洲各地建立了可以代理这四家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和网络。特别是汇票这个重要交易工具的发明,使得佛罗伦萨迅速崛起成为取代热那亚的现代银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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