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关键期从政价值取向的偏差与矫正——基于风险社会理论的视角

2013-12-19 05:05兰荣禄
新东方 2013年4期
关键词:从政腐败权力

兰荣禄

从政价值取向是从政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从政过程中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及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倾向。它决定、支配从政主体的价值选择,其正确与否,直接影响从政主体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体现廉政程度的高低,反映腐败程度的轻重。我国进入改革关键期以来,随着人们(包括从政主体)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从政主体的从政价值取向也出现了新动向,有的发生了扭曲,甚至背离。

一、改革关键期从政价值取向扭曲的新动向

了解从政者从政价值取向的整体状况,是矫正价值取向偏差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我国进入改革关键期以来,大部分从政者的从政价值取向是符合廉洁从政要求的,但有的也发生了一些偏差。

(一)“双重人格”价值取向

“双重人格”是指一个人具有两个相对独特的并相互分开的亚人格,通常其中一种占优势,两种人格都不进入另一方的记忆,几乎意识不到另一方的存在。就从政者而言,其“双重人格”的主要表现:在精神追求上,有的台上满口说要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台下却热衷于搞求神拜佛、占卜相面等封建迷信活动。据国家行政学院程萍教授2006年的调查显示,在全国东中西部17个有代表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的县处级公务员中,至少有50%以上多少都存在相信“求签、相面、星座预测、周公解梦”等四种迷信现象[1]。有的在会上大讲特讲坚信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骨子里却早已将共产主义看成是虚无缥缈的东西。因此在热捧西方“民主”价值观的同时,更是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灭亡之前要尽早寻求退路。在生活作风方面,有的在台上大谈要保持艰苦朴素的优良党风,台下却讲排场比阔气,大搞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有的在台前满口道德文章,摆出一副正人君子的形象,幕后却是男盗女娼,醉心于腐化、糜烂的生活方式。据中纪委研究室原副主任、中纪委北京培训中心原主任、原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副主任刘春锦在2008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讲座上披露,90%落马贪官都有包养情人,甚至有多个贪官共用一个情人的惊人现象[2]。凡此种种表里不一的人格分裂景象,早已失去了共产党人的价值观及其价值选择。

(二)“权力期权化”价值取向

所谓“权力期权化”,即指从政者在位时为某企业或个人谋利,不要即时获得回报,等从岗位上退下后坐享企业或个人的“反哺”。改革关键期以来,这一价值取向突出地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有的从政者直接卖官位,但并不马上收财物,而是等其认为风险已过或“安全系数”较大时再行受贿之实。二是有的从政者通过培植亲信的办法间接卖官,其目的主要不在于当前或以后的经济收益有多大,而是在于自己退休后希冀此单位仍是自己的势力范围,在此单位能继续有话语权,办事方便。三是有的从政者利用手中的审批权或其权力影响,直接或间接地插手或干预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土地征用及重大资金的进出等,其目的不仅为某些企业谋取利益,更在于自己下海或退休后能在其照顾过的相关企业谋取股权或是其他的经济利益。应该说,上述三个方面都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特征,不仅难以发现,甚至有时还难以界定。它们不仅都已避开一手交钱一手交权的“现货交易”,而且在提拔使用或插手干预的理由上往往都披上了“大胆使用年轻干部”或“扶持企业发展”的外衣,程序上更是做得十分合乎规范。但本质而言,这些行径最终都没有改变有些从政者想从中捞取不正当好处的客观事实,因而,也都是权力在政治或经济领域的“期货交易”。

(三)“裸官”价值取向

所谓“裸官”,是指那些老婆孩子都在国外拿绿卡,而自己单身一人在国内任职的官员。其实质不在裸而在逃、在贪。当前,我国“裸官”外逃出现五大新动向:一是腐败方式上,通过地下钱庄和以企业购买设备名义等“洗钱”方式转移资金。二是腐败主体上,与过去主要是个体作案不同,近年“窝案”明显。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案发后,三人同时外逃。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在非法向国外转移资金1亿元之后,携带一家8口逃到国外。据2004年商务部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至少有4000名贪官外逃,甚至在北美太平洋西海岸还形成了卓有特色的洛杉矶“二奶村”、温哥华“大奶屯”。三是卷款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几年来官员家属移民海外,包括香港和澳门地区在内一共108万人,每人盗走的钱财至少可以教育1000个儿童长大成人。四是“出逃”方式上,一些外逃“裸官”在出逃前利用其所谓合法身份出去“踩点”,然后把配偶、子女、情妇以移民、经商、留学等名义先行送往国外,获得外国国籍或绿卡后,最后自己再来一个“胜利大逃亡”,比过去更为隐蔽复杂。五是其行为本身涉及跨国多种犯罪。由于“裸官”外逃大多涉及巨额的赃款转移,因此其犯罪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涉及多种罪名[3]。

改革关键期作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定阶段,就其基本特征而言,它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社会期。因此,在这一阶段,从政者从政价值取向出现混乱、迷失,甚至严重扭曲,其危害不仅直接“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4],而且当这种政治风险与经济、生态、技术等其他社会风险交织在一起时,极易导致社会危机甚至是社会灾难。

二、风险社会理论下从政价值取向发生扭曲的根源剖析

风险社会理论由德国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于1986年提出。该理论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摆在人们面前的难题不再是如何去解决物质匮乏的问题,而是要如何应对后果严重却日益增多的社会风险。他认为其爆发或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现代社会自身的结构性缺陷;二是对知识的反思性运用;三是群体的文化认同偏差[5]。根据这一理论,权力腐败作为改革关键期的一种主要社会风险甚至是目前我国最大的危险问题而存在,与有些从政者的从政价值取向发生扭曲是有因果联系的。而从政价值取向发生扭曲的主要根源同样可以借鉴这一理论所揭示的原因而得到合理的解释。

(一)宏观层面根源:受传统社会关系结构及现行政治权力结构的影响

我国的传统社会,按费孝通先生的话说,就是一种“差序格局”式的熟人社会,这种社会的人际关系“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6]。在这种“差序格局”中,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形成一个私人关系网络,虽然这个网络依亲疏远近而有家人、族人、近亲、远亲、同乡、同学的差别,但是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却仍然攀附在里面,不容违叛。而形成这种关系结构的原因,则主要是因为我国传统社会长期以来一直受着“三纲”“五常”等封建礼教的约束,无论是对家人、亲戚还是朋友,社会提倡的都是“仁、义、礼、智、信”的行事和交往准则,一旦违反就会落得不忠、不孝、不义的评价。而宗族观念的长期存在,又使得这种人伦关系不断被强化,“中国人的宗族关系是主要的社会关系,宗法精神贯穿于中国古代及近代社会结构中,是维系社会的纽带,是稳定社会的因素。”[7]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在价值观上要求人们对宗族认同和忠诚,在生活形式上要求以血缘和亲情组织起来的同族人互帮互助,否则就会被视为一种背叛。与此同时,法制的观念也因为长期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对道德、仁义等礼的强调,而处于被弱化的边缘。所以在古代,“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父尊子贵、夫荣妻显”的现象,不但是合法的,还往往成为人们内心的一种期盼。尽管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并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改造,但也因社会制度本身的惯性使然,这些封建的人情社会结构仍继续存在于今天,并深深地影响着从政者的从政价值取向以致利用权力拉关系、走后门。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的政治权力结构仍是二元权力结构(即执政党权力和国家权力相互贯穿和依赖共同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而导致党政权力一体化(即党的权力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处于决定性的领导地位),从而使得许多地方党内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过于集中。这不仅造成了党内监督机制软弱无力,还进一步强化了从政者在从政价值取向上对于权力的迷恋、崇拜、追逐,甚至为此买官卖官。

(二)微观层面根源:现代化特征影响下对知识的反思性运用

风险社会理论认为,现代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对知识的反思性运用。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已经发生的腐败事例及反腐败案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过程、特征早已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报道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诠释,因此,对权力腐败的社会性认识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的一部分,又被一些从政者加以反思性的运用,其结果虽然增强了风险意识,但当其看到腐败者在从事权力腐败行为后,不但没有受到惩罚,反而还官照做,钱照拿,甚至还不断升迁,那么他就会反思性地思索这种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值得遵守。人都是理性的,如果在遵守制度比不遵守制度的代价还大的情况下,那么很显然,他也会选择不遵守制度,去从事权力腐败行为。而如果有越来越多的腐而不败现象出现,则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反腐败制度在从政者心中失去权威性和合法性。如果说“裸官”价值取向是腐而不败所带来的一种恶劣的“示范效应”的话,那么,“权力期权化”则是从政者在现代性反思下为规避腐败风险而主动去应对反腐败制度的价值取向。这一价值取向具有明显的反思性特征:即当国家在不断加强反腐败措施的同时,一些从政者已意识到了腐败是一种很大的风险行为,所以为了能逃避制度的惩罚,其在思想上也主动增强了防反腐败意识,并不断发展出这种新的方法和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反腐败制度的漏洞。因此,从政者应对反腐败意识的提高也隐含了引发新权力腐败形式的风险。

(三)心理层面根源:群体文化认同偏差

在风险社会学理论中,基于心理层面的群体文化认同行为之所以有引发风险的隐患,主要是因为在社会从众心理的影响下,群体可能出于利益或安全的考虑,导致出现集体性的认知偏差,从而加大风险产生的概率。在权力腐败中,不少从政者也会基于共同的目的,形成一种利益小团体,因为这一小团体是一种“好处共占、共同进退”的格局,所以他们在思想行为上均趋为一致,并形成一种与主流文化相对抗的亚文化,即人们常说的官场“潜规则”。而在这一扭曲的价值取向指导下,当这一小团体面前腐败行为可能被其他人检举和揭发时,他们会将坚持正义者视为自己遇到的最大风险,并联合起来通过对检举者和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排挤等方式予以应对。在这场正义者和非正义者的较量过程中,如果以正义者的失败而告终,那么这不仅是对权力腐败行为的“合法性”默许,还扭曲了众多从政者的道德是非观念,并令其内心意识到:个人力量在强权面前是微弱渺小的,而一旦自己也对权力腐败者检举揭发,那么也可能落得相同的下场。所以,尽管出于个人良心使然,并在内心对这些“异类”赋予道义上的同情,但在自我保存需求和逃避孤独需求的心理驱使下,对于身边的权力腐败者既不举报,也不制止,而处于“失语”状态,久而久之,不仅形成了对腐败麻木的心态,还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逐步认可并形成“双重人格”的价值取向。

从上述三个层面不难看出,改革关键期从政者的从政价值取向发生扭曲,主观上主要在于从政者对自身角色定位的认识不到位,客观上,则主要在于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及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不科学。

三、改革关键期从政价值取向的矫正

在风险社会理论看来,风险作为当今社会的一种本质现象,一旦产生就难以消灭,但并不表明人类在各种社会风险面前束手无策。倘若将风险看作是一种未来状态,并通过积极化解和减少各种引发风险产生的因素,就能有效地避免风险的产生或减轻风险爆发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换句话说,事前对风险的预警和防范,是我们人类控制和治理风险的主要思路。基于此,矫正改革关键期从政价值取向的偏差主要应该从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层面进行事前的预警与防范。

(一)强化廉洁从政的思想教育

1.明确教育对象。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者。这就要求其首先必须按党的纯洁性建设的要求,从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及清正廉洁等方面深刻认识并积极宣传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在查找廉政风险环节上带好头,充分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在执行、考核与修正环节中严格自律并自觉接受来自组织与群众的监督。此外,从国家层面而言,反腐倡廉建设的参与对象又不仅仅局限于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它应是包括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因而,人民群众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也必须自觉参与各个环节并履行好监督职责。

2.拓宽教育内容。就党员领导干部而言,其廉政教育内容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梳理:一是可以从中国廉政文化史(包括中国共产党廉政文化史)或地方廉政文化史的脉落进行展开;二是可以从人物史(特别是地方人物史)如包拯、况钟、海瑞及我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时期涌现出的廉政人物进行整理;三是可以整理一些其他国家或地区防控腐败风险的一些经典案例。

3.丰富教育形式。以上教育内容可以以教材、小故事或网上学习平台和短信平台、电教片、动漫片、情景剧、模拟法庭等具有历史性、时代性、群众性和目标性特点的形式,通过潜移默化的熏陶,增强忧患意识、纪律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政风、民风,自觉抵制落后的思想意识与腐败文化的侵蚀,形成坚实的廉洁价值观念,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重要的思想基础和坚实的价值支撑。

(二)规范廉洁从政的制度约束

1.对现行相关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进行修改。如对两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解释,鉴于实践中领导干部可能将其房产或投资事项等转移给已经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现象,建议删去此项,并对其房产、投资等事项应当报告的主体对象修改为“本人、配偶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对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适用范围为“财物”的表述,鉴于全国人大2005已批准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建议借用其“不正当好处”的概念,以防止个别领导干部在从政过程中钻法规法律的空子,从而完善制度漏洞。

2.抓紧制定并出台相关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立法。一是对于现行法规中较为有效地防控腐败风险的举措上升为人大立法的层面。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升为《政务公开法》,以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等“四公开”制度及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五项”制度。二是尽快出台《防治腐败法》及相关配套法律。如为了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防止权力运行中出现利益冲突,应制定《利益冲突法》;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敢于并放心举报,推动参与反腐倡廉建设,应出台《举报人保护法》。

3.在反腐倡廉建设相关法规制度的执行层面,应加大执行力度。一是要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制度。如对于主观上迷信决策、专制决策或野蛮决策的行为在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应予以明确纪录在案,并以此作为其职务晋升或工资待遇的重要评价因素,真正实现“以严促廉”的效果。二是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建立健全纠错制度。对于因客观因素导致的决策失误并予以积极整改的行为,在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应建立起正常的纠错或复出制度。

(三)优化廉洁从政的权力监督。

1.保障监督权利,明确监督内容。不明确监督内容,就可能出现乱监督、假监督、空监督。这就要求受监督单位与个人应该自觉公开自身执掌的“公权力”职责与内容。如主动邀请监督者一起围绕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外部环境等方面对自身的廉政风险点逐一排查并研究制定防控措施,且将这些内容(包括监督人与被监督人姓名)除了在本单位公开栏公示外,还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或承诺。这种双向监督机制既保障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利,也在无形中促使他们必须正确履行职责与义务。

2.创新监督主体,扩展监督渠道。长期以来,真正实施监督的部门主要是依靠纪检监察等专门机关及其专门人员。显然,这种“孤军奋战”的现象难以适应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推进。因而,必须对“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改革。其中,特别要创新“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机制,充分发挥群众与社会组织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及其主体作用。为此,应该将目前由政党本位的反腐目标模式向国家或社会本位的目标模式进行转变。

3.整合监督机构,增强监督力量。一是各地反腐机构在横向设置上,可以将纪检、监察、审计、反贪、预防腐败等整合为一个机构。当然,仅有这样的整合未必能真正实现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因而,还有必要在纵向设置上实行垂直管理,即横向整合后的各地反腐机构不再受同级党委或政府的领导,而是隶属于上一级的反腐机构。同理,中央级的反腐机构在横向上也整合成一个机构,但在纵向上只对党的总书记和全国人大委员长负责。二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反腐机构的组成人员上,应由学术界、政界、企业界等社会各界有志于反腐事业并具一定专业水准的人士构成,以增强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强化监督的综合力量。

毫无疑问,矫正改革关键期从政价值取向的偏差,不能忽视惩治力量的威慑作用。但终归而言,这一事后手段除成本较高外,其结果也毕竟仍处治标层面。因而,要把腐败减少到最低程度,真正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洁政治目标,根本上应该依靠包括教育、制度、监督等在内事前预防手段作为治本之策,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程萍.我国县处级公务员基本科学素养调查与分析[J].民主与科学,2007(4):38-40.

[2]中纪委研究室原副主任:九成落马贪官包养情人 [EB/OL].(2008-11-12).http://www.qingdaonews.coom/content/2008-11/12/content_7949984.htm.

[3]李广森,雷振刚.透视贪官“裸体”术[J].检察风云,2008(19):4-7.

[4]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EB/OL].(2009-09-18).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9/18/content_12076251.htm.

[5]杨雪冬.风险社会理论述评[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1):87-90.

[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6-30.

[7]冯尔康,等.中国宗族社会[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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