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法律人才培养研究

2013-12-06 23:54常立飞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法学强国法律

常立飞

(吉林体育学院思政部,吉林 长春 130033)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人才强国战略,国家体育总局于2011年初制定了《全国体育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提出了未来10年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的体育人才队伍”的目标和任务,将人才作为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体育法律人才是体育强国建设所必需之人才,但目前我国体育法律人才从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还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影响了法治进程,良好的体育法制环境尚未形成,各种违法乱纪现象不断出现,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法治,迫切需要体育法律人才。

1 人才强体是实现体育强国的基本战略

未来十年,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新形势,能否实现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转变,跻身于世界体育发达国家的行列,关键是体育人才能否满足这一转变的需要。《全国体育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指出:“当前我国体育人才发展水平同体育事业的发展需求仍有差距,还不能满足体育强国建设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体育人才总量相对不足,各类体育人才发展不均衡,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短缺;服务和推动体育人才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仍需不断调整和创新;体育人才资源开发投入相对不足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强调,今后要“更好地实施人才强体战略,努力建设一支与体育强国建设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体育人才队伍,为体育强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体育法律人才是体育人才中的核心人才,承担着依法治体的重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的指引下,体育强国建设必然走法治之路,体育法律人才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体育强国建设。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在思想和观念上重视体育法律人才的发展问题,从战略的高度谋划体育法律人才的开发和利用,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全面提升我国体育法律人才的发展水平。

2 我国体育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2.1 体育法学研究滞后

我国关于体育法律人才发展问题的研究较晚。主要是从1995年党的十五大之后开始,体育领域落实“依法治国”的要求,提出了依法治体,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任务。在这个背景下学术界加大了我国体育法律人才发展问题的研究力度,因为这时我国还没有一所院校和机构专门培养体育法律人才,我国体育法律人才短缺的矛盾非常突出。所以,培养体育法律人才成为实施依法治体方略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学者们从解决现实问题的角度,在研究体育法律人才问题的同时,加强了体育法学的学科建设研究,为培养体育法律人才作理论准备。1997年,我国第一本体育法学专著《体育法学概论》出版,标志我国体育法学初步形成。

2.2 体育法律人才匮乏

目前我国在体育领域知法、懂法、守法和执法的体育法律人才匮乏。具体表现在:一是数量上“不够用”。我国体育法律人才总量不多,与实际岗位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二是质量上“不适用”。实用型的人才少,学术型的人才多,一些毕业生不能完全胜任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低,多数研究生毕业后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三是工作上“不能充分使用”。就是应该用的不用,造成人才浪费的现象。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十二五”期间必须改变这种现状。

3 我国体育法律人才发展存在问题的成因

3.1 法治观念淡漠

我国体育领域始终存在着一种忽视法律的思想倾向,这与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有直接关系。建国到现在我国体育实行的是举国体制,这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虽然我们现在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人治色彩比较浓厚。长期以来,我国体育事业是以竞技体育发展为中心的。竞技体育是一种极具竞争性、对抗性的运动,有自己特殊的竞技规则,一般情况下,所发生的各种纠纷,都在行业内解决,法律不介入其中。久而久之,在一些体育人的意识中逐渐形成了一种体育与法律无关的印象,法治观念淡化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环境的变化,体育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体育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且越来越复杂了,法律的作用日益凸现出来。如,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问题,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通过体育仲裁的方式解决,非常便捷有效。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体育仲裁法,当然也没有实施这种法律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从根本上扭转忽视法治的错误倾向,加强体育的法治建设,贯彻依法治体的基本方略,重视体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利用,否则,体育强国建设就会失去必要的法制保障。

3.2 培养模式单一

我国体育法律人才主要是由高校培养出来的体育法律专业的研究生。从培养主体看有三类:一类是体育院校,主要有天津体育学院、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等;一类是综合性大学的体育系、院(二级学院),主要有华南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上海大学、浙江大学等;一类是法律校、院(二级学院),主要有中国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的法学院等。这三类主体建构起我国体育法律人才的基本培养模式,但这个模式具体结构尚不科学合理,那就是体育法律人才的培养任务基本由体育院、系承担,相对法律专业的大学及院系却很少有参与这项工作的。体育法学属于交叉性学科,从经验看,合理的培养模式应该是“两条腿”协调走路,即体育院校与法律院校并驾齐驱,两者之间相互补充、融合,形成一个合理的体育法律人才培养格局。现在虽然是“两条腿走路”,但是“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培养力量单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体育法律人才的质量。从培养目标看,基本定位在培养学术型的体育法律人才。由此使得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材内容、教学研究等方面相对重视学术教育,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知识,缺能力,理论脱离实际,造成学生发展失衡。

3.3 学科建设薄弱

学科水平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基础,高水平的学科才能有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研究生。学科优势可以凝聚优秀导师、吸引优秀学生。体育法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建设整体水平有所提高,但与法学其他学科和体育学其他学科相比都存在很大差距,基本处于学科建设的初级阶段。一是优秀导师少。从事体育法学研究的学者总体上比较少,其中多数集中在体育院系,而法律院校的学者对体育法律重视不够,参与研究者有限,基本是两条线各研究各的。然而体育法学是体育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有机融合体,必须了解和掌握体育和法律的双重规律性,哪一方面欠缺都会影响研究成果。由于沟通交流不够,没有实现优势互补,使得精通体育法学的优秀导师不多。二是科研成果少。体育法学术团体少,科研力量单薄。目前主要有2005年成立的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此外有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体育经济与体育法学研究所、天津体育学院体育法学研究所、西安体育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等。尽管个体研究者越来越多了,其研究水平参差不齐。重大科研项目不多,成果较少,优秀成果更少,制约了学科发展。三是教材质量不高。目前出版的有关体育法学教材的法律性需要加强。四是课程体系不完善。各校所开设的课程各有侧重,并不统一,尤其是法律院系与体育院系的课程更有差别,都有优势课程,但也都有薄弱方面,该开的课程开不了。

3.4 工作机制落后

长期以来,我国服务和推动体育法律人才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不够健全,缺乏人才充分施展才能的舞台和条件。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许多需要的岗位缺少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培养的体育法律人才不能到需要的岗位上工作。培养人才是为了用,用才有价值。体育相关领域的公开招聘、选拔、竞聘上岗和合同管理等制度尚不完善,“以用为本”的理念淡漠,缺少用好用活人才的有效机制,不能人尽其才,造成人才浪费。

4 我国体育法律人才培养的途径

4.1 提高法律意识,树立人才第一观念

国家《体育法制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发展目标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紧密适应建设体育强国对依法治体的现实需要,将体育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在这新的形势下,有关部门和领导必须充分重视体育法律人才的发展问题,改革培养方式,提高人才质量,完善用人制度,创新和引领体育法制建设,依法治体,为体育强国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牢固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和观念,科学规划,改革调整,改善体育法律人才资源短缺的局面,谋取长期发展优势。

4.2 整合教育资源,壮大人才培养力量

要积极引导、支持体育法律人才培养单位加强合作,加强产学研结合,优势互补,推进学科建设。依托各自资源优势,积极搭建平台,完善合作机制,深化合作领域,拓展合作空间,实现双方互利双赢,共同发展。如教学方面,倡导学生访学、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导师互聘等;在科研方面,双方共同研究重大科研项目,多出成果,带动科研水平不断提升;在导师培养方面,开展导师交流活动,互派学术骨干,相互学习,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加快优秀导师的培养进度。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法律院校积极参与体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开辟体育法律专业,培养多样化人才,以适应社会多样化的需求。

4.3 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应用型人才

实践能力是当今人才必备的基本素质。因此在培养目标上必须定位准确,与现实需求相一致,明确培养人才的类型。培养目标是教育理念的反映,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培养目标,就培养出什么样的人才。一直以来我们始终在强调社会需求问题,但却没有完全落实到行动中,教授的知识内容不尽合理,与社会需要不符;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机会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弱。要坚持科学育人理念,从实际出发,以社会需求为出发点和根本点,制定科学合理的体育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在“实用”上下工夫,将实践能力培养贯穿于每个教学环节,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教案、科研训练、社会实践、导师指导、学位论文等方面都要体现出来。如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将最新成果纳入其中,与时俱进,保持教材的先进性,这样学生才能学到有用的东西。建立社会实践基地,指导和带领学生到社会实践基地参与各种体育法律实践活动,做强实践教学环节,锻炼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和素质,把“供”与“求”统一起来,把好人才质量关。

4.4 创新工作机制,用好用活人才

要树立“以用为本”的理念,把用好用活人才作为人才工作第一位的任务,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人才不能充分使用是人才资源利用中的重要问题,学以致用是目的。要结合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实际,创新体育法律人才管理体制和方式、人才培养开发机制、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人才评价机制、人才激励保障机制,有效利用人才,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十二五”体育法制建设规划》明确未来五年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和完善体育立法及其制度建设,提高体育行政执法能力,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促进体育行业组织内部的规范治理,扩大体育法律服务和纠纷救济途径,深入体育法制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可见,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任务之艰巨,只有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益,才能为依法治体,建设体育强国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推动体育事业健康而科学的发展。

[1]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法制建设“十二五”规划(2010-2020 年)[Z].2011.

[2]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Z].2010.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Z].2010.

[4]李静,薛翠霞.对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30(4):522-523.

[5]杨贵仁,黄汉升,方千华.新时期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教育审视[J].体育科学,2005,25(6):3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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