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秀伟
(北京交通大学语言与传播学院,北京,100044)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世界各国正面临着老龄化所带来的各种挑战。特别是各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备受老龄化的考验,养老保险改革几乎成为各国近些年来学术界和媒体界关注的焦点。
世界银行在全球养老保险改革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994年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这篇报告中,世界银行就建议各国努力构建起“三支柱模式”养老保险制度,放弃单纯依赖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制。这一富有创新意义的“三支柱模式”包括: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一支柱)、强制性的私营管理的资本积累制养老金计划(第二支柱)和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第三支柱)。
2005年世界银行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同公布名为《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的报告,在这篇报告中“三支柱模式”被扩展为“五层次模式”。新的非缴费的零层次(基本目标是防止老年贫困)和非正式的依赖家庭内部或代与代之间相互扶持养老的第四层次进一步丰富了养老保险体制的内涵。
国际劳工组织、经合组织和欧盟在养老保险改革上的观点虽然与世界银行的观点存在诸多差异,但在倡导建立“多层次模式”养老保险体制这一点上,多方的主张是一致的。各方都认为,多种融资模式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制能更好地抵御人口老龄化的风险。从当前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障发展趋势来看,降低公共养老金的替代率,提高私人养老金的替代率也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
在2005年之前,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一直采用所谓的“三支柱模式”:强制性的现收现先付的法定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和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但是,在国际比较中,德国的“三支柱模式”比例失衡的特点尤为突出。如表1所示,德国退休人员总收入中有85%来自法定养老保险;10%来自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5%来自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而在美国、瑞士和荷兰公共养老金所占的份额均未超过50%,在英国这一数据也只有65%。因此,将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定义为“三支柱模式”其实名不符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均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将德国养老保险体制归为主要以现收现先付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为特征的“俾斯麦模式”更为合理。
在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下,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计划逐渐陷入困境,德国养老保险体制随之进入了改革的快车道。终于在经历了2001年和2004年两次重大的养老保险改革后,德国政府在养老保险模式的转变上实现了重大的突破,从2005年1月1日起,德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了“三层次模式”时代。
表1 养老金收入来源的国际比较单位:百分比
图1 “三层次模式”替代“三支柱模式”
虽然“三层次模式”仅是德国政府在2004年养老金税收政策改革时从税收政策角度对德国现有的养老保险计划进行的重新分类和定义,并未对德国养老保险结构作实质性的改变,但它无疑也给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从过去的“三支柱模式”到现在的“三层次模式”,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保障目标变得更加清晰。法定养老保险不再是养老体系中的最强支柱,而是仅扮演基础性养老保障的角色,在未来如果仅仅依靠法定养老保险,老年生活将无法得到充足的保障。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成为保障老年生活不可缺少的两大层次。
“三层次模式”最直观的特点是将德国2001年和2004年两次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果突出地体现了出来。新型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里斯特养老金和吕库普养老金被明确划入德国养老保险模式中。这极大地提升了资本积累制融资结构在德国养老保险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在补充保障层次,而且在基本保障层次都存在资本积累制,这大大提升了德国养老保险体制抵御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能力。
这两个分别以德国前劳动部长瓦尔特·里斯特(Walter Riester)和德国经济学家伯特·吕库普(Bert Rürup)的名字命名的新型个人储蓄性养老金计划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德国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已经成为德国民众信赖并普遍选择的私人养老金计划。
里斯特养老金是一项可以享受国家资助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是德国2001年养老保险改革的突出成果,其政策依据是2002年1月1日起生效的《老年财产法》。作为德国“三层次模式”养老保险体制中第二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里斯特养老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里斯特养老金作为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原则上对所有德国公民开放,但是主要是下列人群可以获得国家的资助: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参保人①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参保人主要是雇佣劳动者和部分个体劳动者(手工业者、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和艺术家或新闻工作者等)。及其配偶;公务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农民养老保险系统的义务参保人。②德国公务员和农民有各自独立的养老保险系统。这些养老保险系统比照法定养老保险,同属于德国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
这些人所属的养老保险系统因人口老龄化都面临着养老金替代率不断下降的局面。德国政府希望通过资助措施激励这些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以保证其老年生活水平不下降。
非法定养老保险义务参保人的绝大多数个体劳动者和特定职业养老保险系统的参保人③特定职业养老保险属于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比照法定养老保险。为特定职业群体提供老年、伤残和遗属抚恤保障。参保的职业群体包括医生、牙医、药剂师、兽医、建筑师、公证人、律师、税务顾问、税务代理人、会计师、工程师和心理治疗师。不在国家资助的范围内。
里斯特养老金可以同时享受两种方式的国家资助:一种是直接的财政补贴;一种是将参加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储蓄额作为“特别支出”免征个人所得税。
表2 每年国家直接补贴最高额度
国家直接补贴由基础补贴和可能出现的子女补贴构成。如表2所示,目前每年的基础补贴最高为154欧元;2008年以前出生的子女,子女补贴最高为185欧元;2008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子女补贴最高为300欧元。此外,对于新入职的年龄不满25岁的里斯特养老金投保人给予200欧元的一次性特别津贴。
从2008年起,如果想获得全额补贴,投保人需要按规定将上一年税前总收入的4%,总计最多2100欧元投入里斯特养老保险产品,如果投入的资金少,那么获得的国家补贴也相应地减少。
以2008年的1个家庭为例:1名已婚在职人员,其妻子无业,2人育有2个孩子。该职员年收入3万欧元。如果想获得全额补贴,需要储蓄额最低为年收入的4%,即1200欧元(个人储蓄额+国家补贴)。该家庭可以获得的国家补贴按规定为678欧元(154×2+185×2),也就是说,个人储蓄额仅为522欧元(1200-678)。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直接补贴占了储蓄额的一半以上。因此,里斯特养老金尤其适合多子女家庭购买。
里斯特养老金属于税收延迟型养老保险计划。所谓税收延迟是指个人在养老保险缴费阶段不纳税,在领取养老金时再对这笔养老金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从2008年起,里斯特养老金缴费阶段可以作为“特别支出”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储蓄金额最多为2100欧元,这其中包含了国家直接补贴的金额。如果个人可以享受的免税额度多于个人获得的国家直接补贴金额,那么个人可以在获得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享受额外的税收抵免。纳税人可在个人纳税申请中说明相关情况,最终由税务局通过计算确定对纳税人最有利的资助方式。
除了对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资助外,国家还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计划给予里斯特资助。直接保险、退休保险和退休基金这三种形式的企业年金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里斯特补贴”。④在德国,企业年金的实施共有五种形式,即直接承诺、援助基金、直接保险、退休保险和退休基金。2001年提出里斯特养老金计划时,只有退休保险和退休基金这两种形式的企业年金可以得到政府的里斯特补贴。2004年新的养老金改革中,将直接保险这种形式的企业年金也纳入里斯特资助的范围内。补贴的条件原则上同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相同,补贴的多少视个人的家庭状况、子女的数量以及储蓄额度的多少计算。
里斯特养老金产品可以由人寿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和德国建房互助储金信贷社①专门的信贷机构,从本质上讲只从事住房建设融资活动。提供。里斯特合同也因此存在不同形式,即:个人年金保险、银行储蓄计划、基金储蓄计划和所谓“住房里斯特(Wohn-Riester)”②“以房养老”不仅是当下许多中国人的想法,德国政府也同样认为自有住房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因此,在2006年取消了“自有住房补贴”仅两年后,即在2008年,德国政府又颁布了《自有住房养老金法》。通过该法案,政府将个人购买或建造自用住房也纳入了里斯特资助的范围。因此,该法案也被称为《住房里斯特法》。个人签订里斯特贷款合同(Riester Darlehen)和里斯特建筑储蓄合同(Riester Bausparvertrag)可以获得里斯特资助。此外,个人如果已经投保其他的里斯特养老保险产品,也可以提取资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已有房产的贷款。住房里斯特的资助额度同其他里斯特养老产品一致,基础补贴154欧元,子女补贴分为185欧元和300欧元两种情况。等。
保险公司、银行和基金公司的产品必须满足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才能得到由德国联邦金融服务业监察署开具的证明。所有已开具证明的里斯特养老产品都可以在监察署的网站上查到。只有购买获得证明的里斯特养老保险产品,投保人才能够申请得到国家的资助。为了得到证明,保险公司、银行和基金公司的产品必须满足下列几点要求:
1.必须保证投保人本金的安全。在领取环节开始时,至少保证个人自己的存款和国家的补贴金额可供支配。但是如果个人在缴存阶段提前终止合同,则有可能损失一些缴费;
2.允诺终身年金;除了人寿保险公司的传统年金保险外,对于银行和基金公司的储蓄产品,规定其将领取环节开始时的已有资本的一部分注入养老保险,为投保人在85岁以后按月支付养老金;
3.最早62岁以后领取养老金,也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开始后领取;
4.可以通过附加合同建立伤残保险和遗属保险;
5.缔约费用,即签订里斯特合同形成的费用,至少分摊到5年,这一条适用于2005年以后签订的合同,之前许多已有合同的缔约费用是分10年扣除的;
6.必须每年以书面形式将缴费的使用情况、现有资金情况、缔约费用、管理成本和盈利情况告知储户(投保人)。
除上述几点必须满足的要求外,里斯特养老产品还具有一些其他的特点。例如:不区分性别的差异,男女缴存费用相同就会获得相同的养老金;在领取环节开始时,投保人有权要求将已缴存资本的最多30%一次性支付等等。
吕库普养老金在德国官方也被称为“基础养老金”(Basis-Rente),是一种可以享受政府大数额、高比例退税方式的个人自愿投保的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其政策依据是2005年1月1日起生效的《老年收入法》。在德国“三层次模式”养老保险体制中,吕库普养老金与法定养老保险同属于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在制度设计上也与法定养老保险相似,但是采用资本积累式财务模式。
吕库普养老金对所有在德国居住和生活的纳税人开放。雇佣劳动者、个体劳动者、公务员和退休人员等均可根据个人意愿参保吕库普养老金计划。
但是,因为雇佣劳动者有义务参保法定养老保险,公务员也有独立的养老保险系统,而且他们还有权获得里斯特养老金的国家资助,所以吕库普养老金对他们而言只是一份补充保险。但对于绝大多数既不参保法定养老保险,也不属于特定职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体劳动者而言,吕库普养老金无疑要起到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因此,吕库普养老金在德国媒体上常被称为“个体劳动者的养老金”。
德国政府对第一层次养老保险计划实行相同的免税和延税的政策。投保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可以作为“特别支出”免征个人所得税。最高免税额每年20000欧元(单身)或40000欧元(夫妻)。投保人可以参保一个第一层次养老金计划,也可以同时参保多个第一层次养老金计划,但总免税额不可以超过每年20000欧元或40000欧元。
如果一个个体劳动者既没有参加法定养老保险,也未参加特定职业养老保险,只是购买了吕库普养老金计划,那么政府提供的对养老保险支出的税收优惠则可以百分之百通过吕库普养老金实现。但要100%免税要到2025年以后。2005年到2025年为过渡期,2005年的免税比例为60%,之后每年增加2%,见表3:
第一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在领取阶段对养老金的征税分步骤实施。2005年养老金的50%具有纳税义务,此后有纳税义务的养老金份额每年增长2%,到2020年达到80%,随后每年增加1%,到2040年达到100%。与此相反,里斯特养老金在领取阶段对养老金的征税则不设过渡期。与缴存阶段个人可享受免税的金额逐年增加不同,个人养老金纳税比例在退休当年确定,以后则不再变动。
目前,吕库普养老保险产品只可以由保险公司提供,可以是传统的寿险产品,也可以是集保险保障和投资收益为一体的“基金连锁”寿险产品。但是因为可以享受政府税收优惠,因此吕库普养老金又不同于普通的寿险计划。从2010年起,吕库普养老保险产品必须得到审批证明,具体经办机构是德国联邦税务总局。以下是审批要求的一些法定的基本标准:
1.养老金为终身年金,按月领取(无一次性支付可能);
2.领取养老金要在年满62岁以后;①2012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年满60岁领取养老金。
3.养老金诉求不可继承、不可抵押、不可变现和变卖(即使参保人负债,其养老金诉求也不可以被剥夺);
4.可以通过附加合同建立伤残保险和遗属保险。
除上述几点必须满足的要求外,吕库普养老产品也具有一些其他的特点:无最低缴存额;缴存额与收入无关,除了可以选择固定的基础缴费外,投保人还可以自由调整缴费金额;缴费方式灵活,允许保户在月、季、半年或年交中任意选择,特别情况下甚至可以通过一次性缴费建立吕库普保险计划。
表3 吕库普养老金缴费最高免税比例与金额单位:欧元
里斯特养老金和吕库普养老金虽然都属于德国政府推出的新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但是正如上文对两者的解析中所显示的,两者存在着很多的差异。同时,作为新型个人储蓄性养老金计划,两者同一般的个人储蓄性养老金计划也有很大的不同。表4将通过对比分析直观地体现出三者之间的差异。
通过表4的对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里斯特养老金和吕库普养老金的优势。两者作为税收延迟型养老保险计划,虽然看上去早晚都要课税,但考虑到通货膨胀和累进税率等因素,其减税效应还是非常明显的。年轻人是税收延迟制度的最大受益者。通过对养老保险缴费的免税政策,年轻人可以拥有更大的财政空间为享有高品质老年生活而提早储蓄。
表4 里斯特养老金、吕库普养老金和传统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对比表
里斯特养老金和吕库普养老金在设计之初所针对的人群就不同,因此两者也并不构成竞争关系。义务参保法定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和农民养老保险的人群首选里斯特养老金建立补充保险,这些人中收入较高者也可以额外再参加吕库普养老保险享受税收优惠。绝大多数无法享受里斯特资助的个体劳动者则选择吕库普养老金计划享受政府对养老储蓄的免税优惠。
德国政府推出里斯特养老金和吕库普养老金,通过直接补贴、免税与延税的政策实质上将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中的完全个人缴费转变为国家缴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形式,是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完美结合。极大地激发了德国民众购买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热情。从推出之日起,里斯特养老金和吕库普养老金的签约数量就逐年攀升。特别是里斯特养老金因为受众面较广,所以截至2012年6月30日,里斯特合同的总签约数量已经达到了1560万件。②数据来源:德国劳动和社会部 BMAS(Bundesministerium für Arbeit und soziales)。
然而近些年,由于国际经济形势的低迷,金融市场的动荡,再加上里斯特养老金和吕库普养老金本身固有的一些问题,使得里斯特合同和吕库普合同签约量的增加变得缓慢。为此德国政府正酝酿着新的改革。一是计划在里斯特合同中增加一个产品信息页,其中要求包括产品的重要信息,例如:费用、利润率和投资风险等,目的是使消费者对该款里斯特产品的内容一目了然。信息页的构成及重要数据的计算方法将由政府明确规定,以利于消费者在不同的里斯特合同间进行比较;二是德国政府计划对里斯特产品进行风险等级的划分,计划划分六个等级,使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需求的侧重点的不同进行选择。
在世界多国为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多层次模式”而努力的同时,中国也在为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的目标而努力建设“以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覆盖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为了到2020年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国家在将完善公共基本养老金计划列为战略重点的同时,也决定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不断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已经逐步发展起来,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4.49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577万人。虽然缺乏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其发展已经步入正轨。
然而,另一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却十分薄弱,真正的保障体系并未建立起来。由于缺乏个人购买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自愿购买的储蓄性养老保险数量非常有限。近几年资本市场的持续低位运行更是影响到个人养老储蓄和投资的热情,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出现增长乏力的局面。
如何更加有效地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已经成为政府相关部门关注的重点。在激励个人参加养老储蓄计划方面,德国里斯特养老金和吕库普养老金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养老金个税递延政策通过降低个人的税务负担,能够激发个人购买养老保险产品的热情,政府应该适时地将其推广。在推广的过程中为了减轻政府因税收减少而承受的压力,可以考虑采用德国延迟纳税制度分步骤实施的做法。2013年上海有望作为试点城市首次推出延税型养老保险计划,我国政府利用税收杠杆激励个人养老储蓄的意图已经较为明显,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大的改革举措出台。
其次,国家激励措施应多种方式相结合。单纯依靠延税、减税措施会使原本就无税收负担的低收入者无法受益,这不但有失公平性,而且也不符合中国目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精神。因此德国里斯特养老金采用税收优惠和直接补贴两种方式相结合的资助方式值得采用。
再次,国家激励措施应该惠及最广大的社会群体。在就业形势日趋灵活、多样化的当今社会,适时推出适合这些灵活就业人群的养老保险计划变得尤为重要。德国吕库普养老金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最后,政府要起到良好的监管和调控作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提升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的福利色彩,使广大消费者真正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中获得最大的收益,实现国家、个人、保险企业多方共赢的局面。
[1]VERS GmbH,“Riester- Rente vs.Rürup - Rente”,VERS Versicherungsberater- Gesellschaft mbH,Berlin,2009.
[2]Vr-Bank,“Basiswissen - Riesterrente“,Vr-Bank,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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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undesministerium der Finanzen,“ Das Alterseinkünftegesetz:Gerecht für Jung und Alt”,Medienhaus Plump GmbH,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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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Timot Szent-Ivanyi,“Die Riester-Rente soll verst¨ondlicher warden”,http://www.ksta.de/wirt-schaft,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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