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构建

2013-11-29 00:55陈怡男刘鸿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机制区域

陈怡男,刘鸿渊

(1.西南石油大学 科研处,四川 成都610500;2.西南石油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610500)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正处于重工业化发展阶段,高投入、高排放和高污染所带来的环境、资源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技术范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其顺利发展不仅意味着一种新的技术范式对旧的技术范式的替代,也是一种环境友好型经济增长方式对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替代,而且意味着整个经济技术和社会系统发展的理念的彻底改变[1]。低碳经济具有环境的正外部性,一方面,从世界层面分析,低碳经济发展带来的直接结果是全球碳排放的减少和气候变暖趋势的减缓,是一种典型的国际性公共产品;立足于国家内部,低碳经济的发展结果是区域性公共产品,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层面上低碳经济带给不同的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是一致的,而且这种利益在消费过程中不存在竞争性和排他性。另一方面,在低碳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经济活动主体的低碳转型成本却非一致。如果没有相应的一系列补偿机制和约束机制作为基础性条件,那么低碳经济成本与收益的非一致必然会导致经济活动主体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的动力不足[2]。如果说低碳经济的协调发展涉及到国家、地方、企业和消费者等众多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选择,那么其发展必然需要一种合理的制度体系安排来激励与约束行为主体的低碳行为和非低碳行为,避免出现集体行动的悖论。中国建立了多层级的政府体系,存在着不同属性的区域体系,区域之间无论是在资源禀赋、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均存在差异,这构成了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客观背景①。理论上,中央政府可以利用政府权威将不同地方政府的冲突、矛盾行为调适整合为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合作、协调行为,从而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目标[3]。然而回到现实中,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是以异质性区域之间的合作行为为基础,其本质是异质性行为主体之间通过合作来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4]。这种合作行为需要什么样的机制设计既是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模式形成过程中必须回答的问题,也是中国低碳发展必须面对的现实。

二、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架构

低碳经济是为应对环境、全球气候的不利变化,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建立的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经济形态的总称[5]。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在面临一系列的环境压力下的强制性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一是技术创新的路径选择赋予了低碳经济的技术属性,涉及到低碳技术的演化路径和扩散效应;二是低碳经济是以化石能源的低碳化和可再生能源为基础而形成的以低碳转换、产品服务以及消费领域的低碳化为特征的经济运行系统,这赋予了低碳经济的经济和社会属性。低碳经济的技术、经济和社会属性必然会引发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然而低碳经济最为本质的特征是其公共性,其发展结果具有外部性。理论上,外部性的治理一是基于私人视角,强调将外部性内部化,科斯定理和法律制度是私人治理的主要手段;二是基于公共部门视角,强调通过罚款、税收、治理补贴、可交易的许可证、行政管制等措施对外部性进行治理,其中对污染征税和可交易许可证是最为常见的方法。在中国现行的治理结构中,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不仅决定于国家相应的政策法规,而且也决定于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个体行为,如果将中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纳入到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框架内,区域之间异质性及其合作行为就成为其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制度决定主体行为,影响着主体绩效,影响着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总和[6]。跨区域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政府新的发展理念在生产、消费活动中的具体表现。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机制是保证跨区域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形成的外源性制度安排,是行为主体内在动力产生的源泉,其协调性表现在区域经济政策体系、要素市场、产品市场上。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机制涵盖了原则、目标、主体、工具和手段。首先,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机制应按照“平等共处、互惠互利、因地制宜、优势互补、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来构建其协调发展的机制。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将发展低碳经济的外部效益内部化,形成与行为主体转换成本相一致的补偿机制,以保证各行为主体的成本—收益的一致性。在区域范围内受产业布局和资源禀赋的影响,不同的区域具有不同的产业分布和产业结构。理论上,区域之间的产业结构既是产业组织发展的必然,也是分工的必然,在不同区域之间表现出异质性是客观现象,然而将区域之间的产业结构的差异性纳入到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去思考,如果在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下,淘汰落后的高碳产业,实现高碳产业低碳化必然会有转换成本的存在,必然会给区域的经济总量和就业带来短暂的影响,那么这势必会导致区域地方政府、企业等行为主体自觉发展低碳经济动力的不足,如何弥补一定区域范围内因高碳产业转型而产生的经济、社会成本,是跨区域低碳产业协调发展必须思考的问题,它客观上要求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域经济系统之上应有专设的协调主体,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不同区域之间因高碳产业向低碳产业转型而产生的成本、风险的评估和相应的补偿制度的供给。低碳经济发展目标的多重性决定于跨区域低碳经济发展的目标的实现,是以跨区域经济的一体化、产业分工协调性和利益协调性为支撑体系的。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机制应该包括基础机制、动力机制、保障机制三大机制体系。基础机制的内涵和着力点是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政策体系、共性技术体系的一致性,在基础性机制的作用下,不同区域的经济形态虽有差异,但其发展内涵却是高度一致的,具有低碳经济的形态特征。动力机制是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分享机制,是保证不同区域利益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条件,涵盖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低碳经济是以低碳产业为支撑体系,低碳产业涵盖了能源供给、能源需求以及低碳服务,能源供给包括化石能源的低碳化和可再生能源;能源需求方面包括低碳交通、节能建筑、节能工业、绿色农业、能源回收利用处理等;低碳服务主要是碳交易市场、低碳发展咨询等[7]。显然地,由于低碳经济系统中各行为主体的成本—收益的非一致性,在跨区域的低碳经济发展机制的体系架构中就应该建立相应专设区域机构,作为经济活动主体行为的协调机构,也就是低碳经济的行为协调主体是地方政府,或是在行业协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专设机构。产业协调发展机制是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保障机制。显然地,基础性机制、动力性机制和保障性机制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三者之间的协调一致和作用发展才能保证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

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它既决定于国家相关制度安排,也决定于区域之间的不同行为主体的异质性程度和合作意愿,这客观上要求不同行政区域范围之间的各地、各部门要打破地区和部门的界限,由各地政府或行业组织在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框架下,成立专设区域机构作为协调主体,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协调手段,从整体利益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区域内的分工与合作,实现各地区相互之间的联动效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各地利益,通过产业分工和利益协调机制使各地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架构

三、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实现机制

(一)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性机制

跨区域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形成是以运行有效的一系列外源性制度安排为前提条件的,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机制是其低碳经济总体目标实现的基础。首先低碳经济的外部性客观上要求在交易市场上建立起以碳计量为基础的标准谱系和碳交易市场。其次从低碳经济系统组织演化过程来看,低碳经济的发展将经历低碳型企业、低碳产业链和低碳产业生态网络三个阶段[8]。任何经济体系都有一定的投入和产出为基础,低碳经济既要求整个经济系统投入环节的低碳化,也要求其转换环节的低碳化和产出产品使用过程的低碳化。低碳经济的生产组织特征及其所内含的生产组织活动的特殊性、客观性要求微观层面的生产组织的能源应由化石能源向清洁能源转换,需要相应的低碳生产技术和低碳产品市场作为支撑,离不开跨区域低碳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一体化。它客观上要求在不同的区域之间应该有一体化的低碳能源供给市场、低碳技术市场、低碳产品市场。碳交易是跨区域低碳经济市场一体化的核心,其建立和运作目的是要打破区域封锁,促进低碳经济生产要素在区域之间的自由流动,从而实现低碳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以确保低碳产业的形成,引导产业由高碳模式向低碳模式的有序转变。在一定空间范围内,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形成在时间维度上表现为一种新的经济生产组织方式对既有生产经济活动方式的替代,它不仅表现为微观层面上的生产组织方式的变化,而且也表现为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组织生态的变化,这表现为具体的经济活动组织的外部基础设施与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一致性,它包括了跨区域之间的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一体化。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在时间维度上不仅要体现未来的生产活动的低碳化,而且应该包括对既有的生态足迹的低碳化处理,前者是在对不同区域的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框架内进行的,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对低碳生产的激励和对高碳生产的惩罚,后者就包括对已有污染环境的综合治理的内容。

(二)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动力机制

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除对一般性的资源要素和产品要素有着内在要求外,更为重要的是政策、法规的配套,它客观上要求在国家整体的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框架和相关法律、法规外,区域之间应围绕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制定一系列兼顾各方利益的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法规以规范和约束不同区域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跨区域低碳经济的利益表现是经济、社会、环境利益的复合体,不同区域经济社会活动主体的利益最大化是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动力机制。一般地,随着跨区域横向层面范畴维度的增加,行为主体的异质性必然会增加,受各行为主体利益独立性的影响,如何在保证各区域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个体利益最大化基础上,又实现更大区域范畴的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就需要一套动力机制来保证对受损地区利益的补偿以及对整体利益损害的约束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与运作离不开专设机构的协调以及正确的协调手段和组织架构。不同区域实则为一个巨系统,发展阶段、构成要素、结构和功能的不同必然会导致不同区域在发展形态上的差异。从演化角度看,跨区域低碳经济需要经过形成期、发展期和成熟期,不同的发展阶段所需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构成要素是不同的[9]。基于跨区域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运行绩效:一是要促成行为主体的行为与国家低碳经济发展预期目标一致;二是要促成行为主体在低碳技术创新、政策体系、产业发展与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的一致;三是促成跨区域低碳经济活动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一致。

(三)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保障性机制

低碳经济的发育程度与整个社会的生产、消费伦理密切相关,低碳生产方式是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表现形式。在生产领域,低碳经济直接反映在一个地区的产业结构上。因此从这一层面上分析,合理的产业分工协作是跨区域低碳经济的重要保障性机制。受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的历史惯性影响,虽然不同区域的产业结构能够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演化升级规律,能够反映政府干预的作用痕迹,但却不能完整地反映出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技术效率。一个地区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的转型,不仅意味着一个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在优化升级的过程中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性矛盾,也就是一个地区的低碳经济转型会因不同区域的不同转型成本而面临着不同的压力,这不仅是一个区域由高碳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矛盾所在,也是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产业分工协作机制是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保障性机制。由此可见,基于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而形成的低碳产业体系以及不同区域之间的分工协作,是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保障性机制,它涵盖了低碳能源供给机制、低碳能源需求机制和低碳服务咨询机制。总体上,中国的能源结构以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为主,不同的经济区域的能源结构不尽相同,在能源日益短缺的大环境下,煤炭、石油能源市场属卖方市场,凭借其市场实力,拥有煤炭、石油能源的区域极易将低碳化的成本转移到煤炭、石油净进口区域,造成能源低碳化成本在区域之间非对称分布。低碳能源供给机制的建立的目的一是要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促使高碳能源的低碳化,二是要在相应的政策支持下增加清洁能源的供给,改善整个能源供给结构。低碳能源需求机制着眼于能源的节约和节能技术的应用,倡导交通、建筑、工业、农业的低耗性。低碳服务咨询机制既属于第三产业的范畴,也属于虚拟经济的范畴,跨区域的碳交易或建立在碳交易基础上的碳金融既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减碳行为,也是区域层面上新的经济增长点,它的发展可以较好地弥补一个区域因低碳转型而造成的经济成本[10]。在这一机制系统内,它的正常运行客观上要求跨区域的地方政府、企业在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和目标框架内,并在专设机构的协调作用下,根据比较优势的原则,对跨区域的不同区域产业结构进行分析,实行产业集聚和错位发展,在达到低碳经济发展目标的前提下,优化不同区域经济布局,确立主体功能区,从而达到低碳经济发展目标(见图2)。

图2 跨区域低碳经济协调发展机制

四、结论

中国的低碳经济是以地方政府的横向竞争为现实背景的,在横向层面的行为主体低碳经济发展过程的合作行为决定着低碳经济的成败。如果将低碳经济的正外部性与微观层面上的经济活动主体的转换成本纳入到经济活动主体决策变量中,我们不难发现,横向层面的行为主体缺乏自主发展低碳经济的内在动力,这客观上要求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来促进低碳经济在横向层面的异质性行为主体之间形成。立足于低碳经济的经济、社会、技术和环境属性,这套机制可以归纳为基础性机制、动力性机制和保障性机制,三者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三者之间的共同作用可以实现低碳经济在跨区域层面上形成,同时三者之间共同构成了我国低碳经济机制系统,它不是简单的要素叠加,其系统化程度决定于跨区域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可行性和运作绩效。

注释:

①在目前的中国语境下,区域是一个具有多重涵义的概念,本文所指的跨区域更看重的是在现行的行政建制和区划中享有不同层级的政府管理权限的行政区域,而非自然形成的经济区域、文化区域,其无论是在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都是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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