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舆论监督对审判独立的影响及其对策

2013-11-28 08:03吕伟平潘虹
改革与开放 2013年18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对策影响

吕伟平 潘虹

摘 要: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博弈由来已久,新形势下舆论监督表现出新的特点,对审判独立的影响也日益增加。本文分析了舆论监督的新特点以及对审判独立的不利影响,借鉴舆论监督下维护审判独立的域外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措施的设想。

关键词:舆论监督;审判独立;影响;对策

舆论监督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形式,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可以对审判机关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舆论监督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其具有一种精神的、道德的力量。而审判独立,既是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现代法治的构成要件和重要标志。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博弈由来已久,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社会的日新月异,舆论监督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和特点,对审判独立的影响也日益增加,如何科学理性的对待该问题,本文拟作些探讨。

一、新形势下舆论监督的特点

1.监督形式的多元化

由于网络技术、光纤技术的发达,舆论监督除了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传统的大众媒体监督,监督的途径更加多元,微博、微信、论坛、QQ、MSN等新型网络交流工具的流行,使得信息的传播变得迅速而广泛,加大了监督的深度和广度。

2.监督主体的复杂化

针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监督主体除了传统的记者,现在任何公民都可以参与其中。有著名的学者对案件的评论,有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案件的陈述,也有公众对案件的评价,借助于现代发达的传播工具,这些带有倾向性的观点可能迅速传播,形成社会影响,往往会导致舆论监督的片面化和倾向化。

3.监督对象的广泛性

对于审判活动的舆论监督,涉及案件的各个方面,既包括案情的分析,也包括裁判结果的讨论;既包括案件发生及处理的过程,也包括法官等司法人员的审判作风。可以说是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立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对法院和法官形成了有效的监督。

4.监督内容的倾向性和可操控性

新闻媒体监督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的新闻体制决定了新闻媒体的背后总能找到“权力”的影子,往往具有官方色彩。而在网络社会中出现的大量“网络水军”则很容易煽动起所谓“民意”,而这种“民意”极易为部分人所操控。

二、舆论监督对审判独立的不利影响

1.倾向性舆论对法官判断的影响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为达到自身的目的,往往通过各种渠道发表有利于己方的意见,或请法学专家在新闻媒体上对案件进行分析,或在网络上发起有利于自身的论坛,甚至请专业的网络公关公司对案件评论进行操控。这种单方形成的舆论常具有片面性,有时还会有恶意的煽动性。法官也是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普通人,这些关于案件的意见、评论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对其产生影响,或因为先入为主,或迫于舆论的压力,极有可能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偏离,进而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最终造成不公正的裁判。

2.新闻媒体的官方背景对审判独立的影响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从另一个角度,很可能发展成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干涉,往往在案件审判之前,新闻报道就已经进行了“定调”,这种“未审先判”的情形,侵害了法官对案件审理的权力,也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舆论监督过程中侵犯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目前新闻报道中,有时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就予以全面曝光,并在报道中运用一些特定的言语,即所谓“替代审判”。网络中此种现象更甚,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扩散传播,特别是有些未成年人案件的披露,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舆论监督下维护审判独立的应对

1.域外经验分析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指出,除初审法院有充分、特殊理由封闭法庭,新闻媒体进入法庭采访受宪法保护。对尚未审结的案件,也允许媒体发表评论,界限是不能造成“明显而现实的危险”,以致法庭无法继续职责。在具体制度上,美国法院可以发出禁止令,禁止媒体在案件审结之前发表与案件有关的报道和评论;也可以发出裁定,禁止当事人向媒体作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为了防止陪审团成员受媒体或其他方面的影响,往往在案件审理期间将陪审团成员“关”起来,隔断其与外界的联系,甚至禁止其看报纸、电视等,现在看来还应该禁止其上网。可见,美国在充分保障公民对案件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基础上,亦对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在英国,专门制定了《藐视法庭法》,限制媒体不能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理的意见。如法院为避免对相关司法程序造成损害,可以命令在其认为有必要的一段时间内,推迟对相关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某一部分所作的报道。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儿童、青少年、性犯罪、严重欺诈、家庭的案件一般受到报道限制。实践中,英国还用判例确定了这样的原则:当案件正在由法院积极而不是拖延审理的过程,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价。对于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则可以自由地报道和评论,有效地限制了舆论对审判结果的影响。

作为协调司法独立与媒体关系的重要国际文本,形成于1994年1月的《媒体与司法独立的马德里规则》确立了十四条基本准则,其第一条规定,表达自由可以及于司法活动,包括在无妨害无罪推定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因为民主社会其他利益的需要而对犯罪过程有关的基本规则规定的权利加限制:为了防止对被告人的严重偏见;为了防止形成对证人的压力、对陪审员和被害人造成损害。该准则既遵循着保障表达自由的基本原则,同时为防止对审判产生不良后果规定了最低的限度标准。

2.应对措施的设想

(1)保障公民舆论监督权的行使

本质上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追求的社会价值是一致的,审判活动应当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着法院和法官怕舆论监督的现象,就怕新闻记者采访,就怕案件被上网,有些法院甚至采取禁止采访的方式。笔者认为,法院以及法官应当改变原有的思维模式,逐步建立自信,加强与媒体及当事人的沟通联系,变被动为主动,采用适当方式对舆论监督进行引导。同时,接受公众监督也是法官审理案件应负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明确规定,法官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众监督的义务,司法机关要重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对待舆论监督应持宽容的合作态度。

但是,公民在依法享有、行使舆论监督权时,也应当遵守基本的准则。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有对法律、对审判活动、对法官基本的尊重,应当表述合乎事件真相的客观事实,严格区分案件报道和案件评论。

(2)对舆论监督的适当限制

普遍而广泛的舆论监督自由是原则,限制则是例外。笔者认为,在时间上,舆论监督应当不及于正在积极审理过程中的案件,至少在案件审理裁判之前应避免广泛的评论;在内容上,舆论监督应当不涉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审判活动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其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并不是同一概念,客观上可能会存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现象,而社会大众常常将此混为一谈,容易产生负面影响。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程序问题,舆论监督则可以贯穿始终。而对舆论监督进行适当的限制,既可以保障公民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也能够维护法院裁判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个案中的具体制度设置

笔者认为,对舆论监督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措施的运用上,一是现阶段可以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授予其颁布禁制令的权限。针对个案中可能出现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法官可以向媒体或当事人下发禁制令,禁止其在特定媒体或特定途径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论,对舆论特别是新闻媒体进行必要的约束。违反禁制令内容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二是立法上可设立藐视法庭罪。任何公民或是新闻媒体、网络论坛等,故意超出舆论监督的界限,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裁判的案件肆意发表评论,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可以追究公民个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社会舆论强烈的案件,特别是舆论出现“一边倒”倾向性较重的情况下,为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可做技术上的处理,比如决定对案件进行延迟审理,待舆论风潮平息后,继续进行;或是依法公开审判,积极回应舆情动向,必要时主动依法向媒体公开案件的审理进程情况,消除民众的疑惑。为了保持法官的独立判断,在极端案件中,还可以采取隔离措施,由法官自主进行,或是由法院组织进行。

舆论监督对于审判活动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但为了防止不当的舆论监督对审判独立的干扰,进而影响到公正审判,应当对舆论监督进行必要的限制。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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