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阶层分化、产权偏好差异与土地流转意愿*——基于江苏省泰州市387户农户的实证分析

2013-11-27 09:15徐美银
社会科学 2013年1期
关键词:控制权农地阶层

徐美银

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都备受关注,其中土地流转改革成为被特别关注的对象。学术界视转让权为产权的核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作为农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①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3-84页。。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有所加快,流转比例从2008年的8.7%逐步增加到2010年的13.0%②赵阳:《城镇化背景下的农地产权制度及其相关问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2期。。然而,总体而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水平仍然偏低,远没有达到适度的流转规模。资料显示,我国农地小规模经营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以长三角地区为例,农户拥有农地规模普遍偏小,经营规模在3亩以下的农户占64.23%③史清华、徐翠萍:《农户家庭农地流转行为的变迁和形成根源——1986~2005年长三角15村调查》,《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那么,是哪些因素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又如何采取措施加快土地流转速度?学者们从多个视角进行了分析,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利益分配不均衡、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被认为是阻碍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④陈剑波:《农地制度:所有权问题还是委托—代理问题?》,《经济研究》2006年第7期。王浚沣、张云华、伍振军:《城市周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参与主体行为研究——基于成都市的案例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第4期。罗必良、李尚蒲:《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威廉姆森分析范式及广东的证据》,《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12期。。未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改革应该兼顾公平与效率、提高农民的非农就业能力①曾宪明:《论我国现行农地制度中公平与效率的博弈》,《农村经济》2010年第12期。孔祥智、伍振军、张云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征、模式及经验——浙、皖、川三省调研报告》,《江海学刊》2010年第2期。。

然而,现有研究没有充分考虑农民阶层分化的实际情况,没有深入分析不同农民阶层所具有的异质性特征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土地流转改革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阶层分化现象日益明显。陆学艺研究认为,农民已经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八大阶层②陆学艺:《“三农”论——当代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5-56页。。刘洪仁等指出,农民分化的基本向度有两个:一是以职业为主的水平分化,二是以经济收入为主的垂直分化③刘洪仁、杨学成、陈淑婷:《我国农民分化的测度与影响因素分析》,《山东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不同阶层的农民,由于所从事的职业不同、财产禀赋特征不同,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必然会出现差异,从而表现出对土地产权的不同偏好,这些会对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产生直接影响。只有深入分析不同阶层农民对土地产权的异质性需求,才能发现阻碍农村土地流转的本质原因,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措施,顺利推进土地流转制度改革。

一些学者已经注意到农民阶层分化对土地流转的影响。陈成文等研究指出,不同的农村社会阶层具有不同的意识和特点,导致其土地流转意愿和行为选择各不相同④陈成文、赵锦山:《农村社会阶层的土地流转意愿与行为选择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10期。。陈美球等对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农户的耕地流转意愿进行了对比分析⑤陈美球、彭云飞、周丙娟:《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农户耕地流转意愿的对比分析——基于江西省21个村952户农户的调查》,《资源科学》2008年第10期。。许恒周等分析了农民职业分化对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⑥许恒周、郭忠兴、郭玉燕:《农民职业分化、养老保障与农村土地流转——基于南京市372份农户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农业技术经济》2011年第1期。。但是,这些研究既没有从理论上深入分析农民阶层分化对土地流转的影响机理,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

本文尝试通过理论研究,建立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深入分析农民阶层分化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内在机理,并通过实证研究对理论分析进行验证,最终形成逻辑一致的研究结论,为顺利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提供理论和政策支持。

一、理论研究与分析框架

产权经济学理论指出,产权本质上是一组关于财产的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⑦Armen A.Alchian and Harold Demsetz,1973.“The Property Rights Paradigm”,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33,No.3.。具体到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以土地为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和⑧刘书楷、曲福田主编:《土地经济学》,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79页。。我国现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行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安排。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农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家庭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以实际控制为特征的土地占有权、直接的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

土地产权的不同方面分别具有不同的属性:土地所有权是指法律规定经济主体对土地所拥有的专有权,它排他性地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占有权是指经济主体对土地所拥有的实际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其本质是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经济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契约的规定取得土地收益的权利,它规定了产权主体对土地所拥有的合法收益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进行实际利用并取得土地收益的权利,其实质是主体对土地的直接使用权;土地处分权是指相关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契约规定处分土地的权利,包括土地的转让权、继承权、抵押权等。

不同阶层的农民,由于其从事的职业不同,收入的主要来源不同,因而会对土地产权的不同方面产生不同强度的偏好。从土地流转角度分析,那些以专业或兼业方式仍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与农业关系比较密切的农民阶层,由于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比较高,其参与流转土地的意愿会比较低;相反,那些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与农业关系比较疏远的农民阶层,对土地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其参与土地流转的意愿会比较高,希望通过各种形式转出土地,既获取土地的流转收益,又可以安心从事非农就业。

在现有的农地制度结构约束下,土地产权的不同方面对农民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存在差异。一些研究指出,目前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因素主要体现在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三个方面①刘芬华:《究竟是什么因素阻碍了中国农地流转——基于农地控制权偏好的制度解析及政策含义》,《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2期。刘向南、吴群:《农村承包地流转:动力机制与制度安排》,《中国土地科学》2010年第6期。。农民对土地占有权的偏好,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其土地流转意愿;农民对土地不同方面的收益权偏好,则对土地流转意愿带来不同影响;农民对土地不同方面的处分权偏好,也对土地流转意愿产生不同影响,这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舒尔茨 (Schultz)指出,农民作为“经济人”其决策能力毫不逊色于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②Schultz,Theodore W.1964.“Transforming Traditional Agriculture.”New Haven,Conn.Yale University Press.。波普金 (Popkin)也认为,农民是非常理性的,总是在权衡长期、短期利益之后,做出合理的抉择③Popkin,Samuel.1979.“The Rational Peasant: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Society in Vietna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因此,各个阶层的农民为了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必然会根据自身禀赋条件表现出对土地产权的不同偏好,并努力追求最为有利的土地产权安排。这些具体的土地产权安排会对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产生直接影响。由此,可以建立一个农民阶层分化、产权偏好差异与土地流转意愿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农民阶层分化、产权偏好差异与土地流转意愿分析框架

二、农民阶层分化与土地产权偏好:实地调研结果

为了全面了解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阶层分化及其对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影响,笔者于2011年7月至8月,在江苏省泰州市进行了实地调研。泰州市地处江苏省中部、长江下游北岸,为长三角16座中心城市之一。泰州农业资源丰富,素有“鱼米之乡”、“水产之乡”的美誉,是国家商品粮、优质棉生产基地和蔬菜生产加工出口基地。泰州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2011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52396元,三次产业比例为7.2:54.0:38.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046元。

这次调研选择了兴化市戴南镇、张郭镇和姜堰市溱潼镇、白米镇。这四个镇的非农产业比较发达,农民的非农就业机会较多,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农民职业多样化趋势明显,土地流转现象比较普遍。采取问卷调查和跟踪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在每个镇随机选择5个村,每个村发放调查问卷20份,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有效问卷387份,问卷有效率达到96.8%。针对调查问卷中的一些问题,采用跟踪访谈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一)农民阶层分化情况

近年来,样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稳步提高,非农产业发展迅速,农民的非农就业机会不断增加,农民家庭非农收入占比稳步上升,农民就业渠道宽广,职业多样化趋势明显,最终导致农民阶层不断分化。农民主要分化为十大阶层,即农业生产者、手工业者、雇工、企业工人、外出打工者、个体经营户、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农村公职人员、农村管理者等①农村公职人员是指一般农村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乡村民办教师、农村科技人员等。。样本地区农民阶层分化情况见表1所示。

表1 样本地区农民阶层分化情况

从表1可以发现,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占比较少,仅有19.3%;大部分农户从事兼业化经营,即在从事其他非农产业的同时,利用工余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包括手工业者、雇工、企业工人等,合计占比达40.7%;部分农民外出打工,占比为17.6%,其中一些农民依然直接经营土地,还有一些农户则将土地流转出去了;少数农户成为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合计占比为10.8%,他们大多已经将土地流转出去,不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还有少数农户成为农村公职人员和农村管理者,合计占比为7.2%,他们绝大多数将土地转出,不再直接经营土地。

农民阶层分化的主要形式是职业分化,本质上则是经济分化。从经济层面来看,由于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偏低,因此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阶层,经济水平最低;那些兼业从事农业生产,同时从事手工业等的农民阶层,收入水平稍高一些;那些具有一定的非农就业机会,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一般就业人员,收入水平又会增加一些;那些具有较好的非农就业机会,或者自己创业、成为企业管理者的农民阶层,收入水平较高。农民家庭的经济收入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从而对土地产权产生了不同的偏好。

(二)不同阶层农民对土地产权的偏好

1.对土地占有权的偏好。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在合同承包期内依法享有对土地的实际支配权,农民有权选择种植农作物的品种,也有权通过适当方式流转土地。由此可见,我国农民在土地承包合同框架内拥有相对明确而有保障的土地占有权。

现代契约经济学指出,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就造成契约条款不可能是完全的。考虑到契约的不完备性,专用性资产所有者就需要通过掌握剩余控制权来保护其资产免受机会主义的侵害②Alchian,Armen A. ,Woodward Susan,“Reflections on The Theory of the Firm. ”Institutional Theoretical Economics.1987.143(1).。所谓剩余控制权就是指契约中没有明确说明的事情的决策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规定了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内在规定了土地承包契约具有多方面的不完全性。在新的农地制度环境下,由土地占有权派生出来的剩余控制权就显得非常重要,对农民土地流转行为会产生直接影响①刘芬华:《究竟是什么因素阻碍了中国农地流转——基于农地控制权偏好的制度解析及政策含义》,《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2期。。

因此,笔者调研时,特别对不同阶层农民的剩余控制权偏好进行了了解,提出如下选择题:“您对土地未来控制权的偏好强度如何?”选项包括三项,即强、一般、无所谓。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②考虑到“剩余控制权”概念的学术味道较浓,因此在调研时改为“未来控制权”这个更为通俗的概念,保证农民容易接受。。

表2 不同阶层农民对土地占有权 (剩余控制权)的偏好 (%)

从调研结果来看,农民对土地剩余控制权的偏好十分强烈,约77%的农民明确表示对剩余控制权具有较强偏好。通过进一步访谈得知,农民对土地剩余控制权之所以具有强烈偏好,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其一,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未实现全覆盖,农民还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土地作为自身及其家庭的社会保障;其二,与其他产业相比,农业的比较收益较低,许多农民只是将农业生产作为一种兼业化经营方式,在享受政府各种农业补贴的同时,获取一些农业生产收益,农民迫切希望能够以适当方式获取更大的土地收益,于是不愿意放弃土地的剩余控制权;其三,土地流转收益仍然较低,农民对土地未来的增值潜力有理性预期,希望通过拥有剩余控制权能够分享未来的土地增值收益。

对不同阶层农民的土地剩余控制权偏好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相对而言,收入水平较低、仍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对剩余控制权的偏好更为强烈,这是因为他们的非农就业不稳定,非农收入比例不高,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更大,土地收益构成了家庭收入的主要部分;那些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民,对剩余控制权的偏好则相对弱一些,其中许多农民已经通过转包、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将土地流转出去,少数农民则通过转让方式将土地流转出去③在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中,如果以是否放弃剩余控制权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农户让渡土地的经营权,仍然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如土地转包、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流转形式。这几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契约中都明确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契约终止,原有农户仍然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第二类,农户完全放弃土地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同时获得一定的补偿,如土地转让等流转形式。。

2.对土地收益权的不同偏好。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特殊资产承担着多种功能,可以为农民家庭带来多方面的收益:其一,生产性收益,主要是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其二,保障性收益,是指土地作为农民家庭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所产生的收益,有时表现为心理安全感等非货币形式;其三,财产性收益,即农民依法处置土地资产所带来的收益,现阶段主要包括土地流转所带来的收益,如出租土地所获得的租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红利等;其四,增值性收益,由于国家征收或征用,农地非农化所增加的收益;其五,剩余索取权收益,剩余控制权的价值体现,是指土地总收入扣除固定契约性报酬后所产生的剩余收入①冀县卿、钱忠好:《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与中国农业阶段性增长》,《江海学刊》2009年第1期。,主要是指土地未来价值上升给剩余控制权拥有者所带来的收益。

在以上几种收益中,对于农民家庭而言,生产性收益、保障性收益数值较小,但比较稳定;财产性收益相对大一些;增值性收益最大;剩余索取权收益则具有未来收益的特征。因此,不同阶层的农民对不同的土地收益权表现出不同的偏好。由于样本农户发生农地征用的比例很小,所以暂不考虑土地的增值性收益。调查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不同阶层农民对土地收益权的偏好 (%)

从表3可以发现:第一,对于土地未来的剩余收益,大部分农户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偏好。这是由于许多农民现阶段从土地所获取的实际收益较少,远远低于其正常预期,农民希望将来土地能够增值,从而给自己带来较大的剩余收益。第二,对于土地流转收益的偏好,不同阶层的农民表现出明显的分化。那些家庭收入水平较低、仍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由于没有发生土地流转行为,在一定时期内也没有进行土地流转的预期,所以对土地流转收益持“无所谓”态度的较多;而那些非农收入占比较高的农户,其中许多农户已经发生了土地流转行为,则对土地流转收益比较重视,认为现有的土地流转收益偏低,希望能够适当提高。第三,对于土地生产性收益与保障性收益,不同阶层农户的偏好差异更为明显,低收入水平的农户,由于农业收入占比较高,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高,因而对生产性收益和保障性收益比较重视;而那些中高收入水平的农户,非农收入占比较高,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低,因而对这两种收益则不太看重。

3.对土地处分权的不同偏好。土地处分权主要包括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

对于农地的转让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近年来,由于外部环境的积极变化,我国农地流转规模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但是,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仍然偏小,存在着许多制约土地流转的因素①黄延信、张海阳、李伟毅、刘强:《农村土地流转状况调查与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第5期。。

对于农地的继承权,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区的农村习俗和惯例,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事实上的土地继承权,允许后代继承祖辈的承包地,直至下次土地调整时为止。事实上,农民对土地继承权的需求一直存在,希望能够通过合法手段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农地的抵押权,现有法律或者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直接给予了否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明确给予农民家庭对承包土地的抵押权,《担保法》禁止耕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抵押②许恒周:《农民阶层分化与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偏好》,《中州学刊》2011年第4期。,《物权法》则在对各种理论分歧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就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进行了区分和回避性的规定③王艳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及其限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1期。。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国家严格的金融管制,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规模很小。而许多农民则对土地抵押权提出了强烈的需求,希望通过抵押权的行使,能够将土地资本化,为自己创业提供资本支持。

调研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不同阶层农民对土地处分权的偏好 (%)

从表4可以发现:其一,对于土地转让权,大多数农民都具有强烈偏好。其中,具有非农就业机会的农民阶层,包括外出打工者、个体经营户、企业工人、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农村公职人员、农村管理者等,其中许多农民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流转土地,需求程度更高;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阶层,包括农业生产者、手工业者、雇工等,需求程度稍低。其二,对于土地继承权,绝大多数农户都表示“需要”。进一步访谈得知,一些农民将土地作为一种家族财产,按照农村传统,这些财产应该是可以继承的。其三,对于土地抵押权,不同阶层表现出不同的偏好。对于非农就业机会较多,尤其是经商的农户,他们迫切希望通过土地抵押获取创业资本;而对于收入水平较低、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他们对土地抵押权的需求程度则稍低一些。

四、农民阶层分化对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计量分析

(一)分析方法

不同阶层的农民对土地产权具有不同的偏好,这种差异本质上反映了异质性农户对于土地不同的依赖程度,而最直接的表现则是对于土地流转意愿的差别。从理论上分析,那些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对土地依赖程度较高的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相对较弱;反之,那些非农收入占比较高、对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则相对较强。

为了实证分析农民阶层分化对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可以建立计量模型加以研究。由于因变量为两分变量,因此可以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研究。

具体模型为:

上式中,Y为因变量,表示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p1、p2分别表示“愿意”、“不愿意”的概率。Xi为自变量,表示包括农民不同阶层特征在内的一系列影响农民土地流转意愿的因素。

(二)变量说明

1.自变量的选择。影响农民土地流转意愿的因素非常复杂。由于本文主要研究农民阶层分化对农民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所以在选择自变量时,除了选择反映农民不同阶层特征的变量外,还选择了那些影响农民土地流转意愿的主要变量,如年龄、文化程度、非农收入占比、社会保障程度、土地产权偏好强度等。自变量的选择及其说明见表5所示。

表5 自变量的选择及其说明

2.因变量的选择。以农民是否愿意进行土地流转作为因变量。因变量是二分变量,取值为0或1,因变量为0表示农民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为1表示愿意进行土地流转。

(三)实证分析结果及其解释

运用spss16.0软件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在分析过程中,用发生比来对模型中的变量进行解释,它表示自变量一个单位的变化,或者相对于参照类而言,因变量发生变化的概率。

模型的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模型回归结果

从模型的整体检验效果看,参数值都达到了规定要求,说明模型拟合程度良好,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对各个变量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可以发现:

1.农民个体特征变量的影响。农民职业阶层对土地流转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估计结果通过了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农民所从事的职业越偏离纯农业,就越愿意流转土地。农民的文化程度对土地流转意愿也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估计结果通过了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农民文化程度越高,就越愿意流转土地。这是因为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民,对外部事物认知程度更深,更愿意从事比较收益较高的非农产业,同时也更容易掌握非农就业技能,获取非农就业机会,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低,所以更加愿意流转土地。年龄变量虽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负的系数说明,年龄越大的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越低。其中的原因在于,农民年龄越大,越不容易寻找各种非农就业机会,直接经营农业的可能性越大,就越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户家庭特征变量的影响。农户家庭非农收入所占比例对土地流转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估计结果通过了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1.336的发生比说明,非农收入所占比例每增加1个单位,农户愿意流转土地的概率就会增加33.6%。农户家庭非农收入所占比例提高,说明农业收益对家庭的重要性降低,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降低,农民更加愿意进行土地流转。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对土地流转意愿也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估计结果通过了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每增加1个单位,农户愿意流转土地的概率就会增加20.8%。随着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增加,农民的生活水平会相应提高,就会更加愿意从事比较收益较高的非农产业,土地流转的意愿会相应增强。农户家庭总人口变量虽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负的系数说明,农户家庭总人口数越多,流转土地的意愿就越低。通常情况下,总人口数越多的农民家庭,经济负担越重,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高,也越有可能保证部分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因而土地流转的意愿就相对较低。

3.社会保障程度变量的影响。农民保障的不同来源对其土地流转意愿具有重要影响:如果是家庭保障,那么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会显著降低;如果是社会保障或商业保障,那么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会显著提高。对此的解释是:农民家庭自身所提供的保障,一般保障水平较低,而且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土地,使得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较强,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必然较弱;社会保障水平越高,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就会被部分剥离,农民就更加愿意进行土地流转;商业保障水平提高,既能够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也说明农民家庭的收入水平较高,从而对农业和土地的依赖程度降低,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会相应增强。家庭人均保障性收入变量虽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正的系数说明,随着保障程度的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会相应弱化,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会逐步增强。

4.土地产权偏好强度变量的影响。农民对土地转让权和流转性收益的偏好强度,会对其土地流转意愿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估计结果分别通过了1%和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那些对土地转让权和流转性收益偏好增强的农民,许多人已经或者希望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意愿比较强烈。农民对土地生产性收益权的偏好强度,则对其土地流转意愿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估计结果通过了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农民对土地生产性收益偏好强度越高,说明其从事纯农业生产的可能性越大,那么土地流转意愿就越低。农民对土地剩余控制权的偏好强度,也对其土地流转意愿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估计结果通过了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农民对土地剩余控制权的偏好,反映了其对现期较低的土地收益不满,而对未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存在预期,希望通过掌握土地的剩余控制权来分享未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因此,农民土地剩余控制权偏好增强,会弱化其土地流转意愿。回归结果表明,重视剩余控制权的农民与不重视的农民相比,前者的土地流转意愿只是后者的0.873倍。农民对土地抵押权的偏好强度,对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不显著,但负号表明,农民的土地抵押权偏好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其土地流转意愿,农民会倾向于利用土地进行抵押获取创业资本而不是简单地流转。

四、研究结论及其启示

现阶段,农民阶层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分化,一部分农民仍然专业或兼业从事农业生产,另一部分农民则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不同阶层农民对土地产权具有不同的偏好,这对其土地流转意愿会产生直接影响。在我国农地产权结构约束下,土地占有权中的剩余控制权偏好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土地收益权中的生产性收益权、保障性收益权、剩余收益权偏好会弱化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而流转性收益权则会增强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土地处分权中的转让权偏好会对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产生积极影响,而抵押权、继承权偏好则会产生消极影响。

农民个体特征也对其土地流转意愿具有直接影响。阶层分化中对土地依赖程度越低的农民,土地流转意愿越强;文化程度越高、年龄越小的农民,土地流转意愿越强。农户家庭特征也会影响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家庭相对富裕、非农收入占比越高的农户家庭,土地流转意愿越强。农民的社会保障程度也是影响其土地流转意愿的重要原因。社会保障程度越高的农民,土地流转意愿越强。

基于以上研究,可以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其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不断演化,农民阶层分化趋势将更为明显,需要重视农民阶层分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改革所带来的影响。

其二,不同阶层农民对农村土地制度具有不同的需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正视农民的异质性特征,尽可能实现多样化的制度供给,保证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在结构上相互协调。

其三,采取措施,增加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增加土地增值收益中农民分配的比例,改变农民对土地剩余收益的未来预期,适当弱化农民对土地剩余控制权的偏好,增加土地流转的供给量。

其四,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增加农民的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农民家庭的非农收入所占比例,减少农民家庭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增加土地流转的有效供给。

其五,提高农民社会保障程度,尽快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逐步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化土地的财产功能,促进土地顺利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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