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发展困境研究

2013-11-22 02:26王艺燃
学理论·上 2013年10期
关键词:中山市发展困境

王艺燃

摘 要:基层老年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更好地开展老年人工作的重要平台。为了掌握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以中山市为调研对象,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主要包括:法律地位问题、经费紧张问题、活动场地问题、管理问题、发展不平衡问题。

关键词: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发展困境;中山市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124-02

社会组织,又称“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泛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1]。基层老年社会组织是指基层老年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群众性自治组织[2]。目前,各地建立的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名称很多,功能各异,从组成人员的职业状态、组织的目标和功能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可以将众多的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分为综合型、志趣型、专业型、服务型四种类型[3]。

经调研统计,截至2012年12月,中山市共建立综合型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即老年人协会320个,参加人数共计107 490人。其中镇区级22个,占全市6.9%;村居级有298个,占全市基层老年人协会的93.1%。另外,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老年志趣型组织、专业型组织共8家。在全市众多的基层老年社会组织中,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包括22个镇区级老年人协会和8个老年志趣型组织、专业型组织,其他绝大多数村居级基层老年社会组织都是由村(居)两委批准成立,并报镇区老龄办备案,没有经过社团登记。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中山市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发展面临一系列发展困境,这些问题制约了其发展,影响了其功能发挥。

一、法律地位问题

基层老年社会组织是基层老年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成立程序,民间自治组织必须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地位。但如前所述,在中山市众多的基层老年社会组织中,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只有22个镇区级老年人协会和8个志趣型、专业型老年协会,其他绝大多数村居级基层老年社会组织都是由村(居)两委批准成立,并报镇区老龄办备案,没有经过社团登记。

因此严格地说,这些村居级协会不具备法人资格。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其开展工作没有法律基础。例如在中山调研的过程中,就发现个别经济富裕的村居级老人协会存在这一突出问题。

二、经费紧张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经费紧张问题几乎是绝大多数基层老年组织反映的问题。当前主要面临如下几个问题:

1.财政支持力度不大

2005年,为推动镇区级老年人协会的建立,中山市从民政福利基金中拨出专项基金72万元,向每个已成立的镇区级老年人协会提供3万元启动经费,没有后续管理、运营费用。目前,由社区(村)拨款给村居级老年协会的只是极少数,大多数基层老年社会组织没有享受过拨款,没有相对固定的经费来源。

2.捐款问题

调查之处普遍反映由于近几年经济调整等原因,捐款有一定的困难,可利用的经费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基层老年社会组织不是独立社团法人,也影响捐款。

3.税收问题

在调查中,登记注册、具有社团独立法人资格的老年社会组织反映的另一个关于经费的突出问题就是税收问题。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定位为公益性社会组织,但是在税收问题上优惠政策不明显,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论是业务主管部门的拨款、个人或企业赞助,全部都要扣税,而且比例较高。二是,当地税局要求老年社会组织每年在规定时间内要完成网上报税,但是目前各种老年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基本都是老年人而且是义务劳动,完成复杂的网上报税对他们来说具有较大困难。

4.缺乏应有的“造血功能”

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政府拨款、慈善捐款、提供服务的收入。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处于一种从政府领域向公共领域的过渡期,政府部门迫于财政压力千方百计压缩财政预算[4];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民间捐助的热情不是很高,所以来自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的部分都是有限的,就需要社会组织积极进行经营性运作,提高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但是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只有很少基层老年社会组织能实现“造血功能”,更多的是依赖政府、村(居)委会的拨款。

三、活动场地问题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活动场地非常有限,现有的老年福利设施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1.办公场所问题

目前中山市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22个镇区级老年人协会和8个志趣型、专业型老年协会在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基本都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其他在镇区老龄办备案的村居级老年社会组织中有一些是村(居)委会从自己的办公场所中腾出一部分给老年社会组织,还有部分老年协会没有办公场所。

2.活动场地问题

没有足够的活动场地,是中山市多数基层老年社会组织面临的难题。活动场地面积小,设施简陋、陈旧,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老年人的需求。虽然老年人活动中心(室、站)、“星光老人之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场地不足的矛盾,但由于没有后续运作及发展经费,大多数老年人活动中心(室、站)、“星光老人之家”实行的是低偿服务,只能维持低水平的运作,运营管理粗放、环境条件较为简陋,总体看来档次较低。由于投入少,不少老年人活动中心(室、站)、“星光老人之家”,里面的设备除了一台电视机和几张供打牌用的桌椅外,其他一无所有,因而活动内容单调,形式单一,要组织老年人开展比较有规模的文体娱乐活动比较困难,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活动场所不足,服务设施薄弱,很难满足老年居民就近、多形式活动的需要,制约了其发展。

四、管理问题

调研发现,中山市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会不分

老年人协会在近年内才获得较大发展,因此对协会的管理缺乏经验,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5]。最突出的问题是政、会不分,老年人协会的会长主要由居委会和村党支部书记或主任和村主任兼任。黄乾、原新(2006)的数据显示,在城镇,老年人协会会长由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或主任兼任的协会占老年人协会的比例平均为57.5%;在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中,会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兼任的占农村老年人协会比例为63.1%[6]。课题组在此次调查中发现,在中山市村居级基层老年人协会中,大部分协会都是村党支部书记或者村委会主任兼任会长。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协会实际上成为党支部和居委会的执行机构之一,从而严重制约了老年人协会自治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得老年人协会的自治功能出现萎缩并导致了普通社区老年人参与积极性的降低。

2.宣传力度不够,老年人参与率较低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老年人对老年社会组织的了解处于模糊的状态,界定并不清晰,通常是参加过相关老年社会组织活动的老年人才在一定程度了解老年社会组织的相应状况,45.5%不清楚自己所在的村居是否设有老年社会组织。这说明基层老年社会组织日常宣传不够,在老年人尤其是普通社区老年人中还没有形成影响力,还没有充分调动老年人参加老年社会组织的积极性。

3.有些组织机构不健全

据调查,有些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完善,有会长、副会长、章程、协会人员名册等,但是有的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因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没有固定经费来源、没有承担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不健全。

4.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调查显示,大多数的基层老年社会组织都成立了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大部分是由退休老同志担任,组织为了节省成本,管理人员也由退休的老同志兼任。兼职固然可以起到节省成本的作用,但也使组织的管理及组织活动阵地的管理有时处于真空状态,不利于加强对老年社会组织的管理,还存在少数基层老年社会组织无法发挥实质作用。同时,部分老同志的管理观念陈旧,很少参加相关的教育培训、业务培训,自身能力得不到提高,缺乏现代的管理理念和手段来管理协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发展。

五、发展不平衡问题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省市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发展呈现出不平衡的态势,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在中山市的基层老年社会组织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不同镇区之间发展不平衡

中山市24个镇区的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发展不平衡,最普遍的一个现象就是经济条件较为富裕的镇区,其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建设要相对成熟一些。由于这些镇区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对宽裕一些,就可以对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投入较多,扶持力度更大。如火炬开发区属于国家级开发区,开发区政府为一些村居级老年协会“开绿灯”,解决了村居级老年协会在银行的开户问题,方便这些组织更好地筹集社会资源。

2.镇区、村居之间发展不平衡

调研发现,在组建镇区老年协会初期,不仅市政府拨款予以资助,提供启动经费,各镇区政府为了支持镇区级老年人协会的发展,都为其开辟了专门的办公场所、活动场所,镇区级老年人协会开展的活动比较丰富多彩。而村居级老年协会无论从办公场所、活动场所、活动开展等方面都要逊色很多,有的村居级老年协会开展活动很少,有的甚至不开展活动。也就意味着中山市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建设目前还处于“点”的阶段,各个镇区有一些亮点,但还没有发展到“线”进而到“面”。

参考文献:

[1]王名.走向公民社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及趋势[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5).

[2]潘争艳.宝安区培育发展老年人社会组织的问题及建议[DB/OL].广东省民政厅网,2008-10-16.

[3]方飞.浅析老年群众组织[J].老年学杂志,1988,(3).

[4]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5]李宝库.中国老年群众组织的发展[C]//跨世纪的中国民政事业·中国老龄事业卷(1982-2002).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22-76.

[6]黄乾,原新.构建和谐社会过程镇南关的基层老年群众组织作用研究——以老年人协会为例[J].人口学刊,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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