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对食用菌标准的影响分析

2013-11-21 03:37邹永生李洁实
中国食用菌 2013年2期
关键词:限量食用菌农药

邹永生,董 娇,李洁实,朱 萍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科学研究所,云南 昆明 650223)

农药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农业要发展离不开农药的使用,农药是否科学合理地使用对稳定农业生产、保证农产品供应、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报道,全球由于病虫害而损失的农作物收获量相当于潜在收获量的1/3,如果停止使用农药或严重用药不当,1年后农作物收获量将减产25%~40%(与正常使用农药相比),2年后将减产40%~60%甚至绝产[1]。但是,农药残留所固有的化学毒性也给农业带来更多的威胁,它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也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因此,多数国家按照本国农药使用的种类和食品消费结构特点,科学制定了农药残留标准。

农药残留标准既能保证食品安全,也能促进生产者遵守良好农业规范,合理使用农药,保护生态环境,更能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口,应对农业贸易壁垒[2]。由于农药残留标准在农业生产、食品消费、生态保护和国际贸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2013年3月1日新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成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有效解决了之前农药残留标准并存、交叉、老化等问题,实现了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合并统一。食用菌是可食用的大型真菌,是现代居民健康生活的重要食品,新标准的出台将对食用菌产业产生一系列影响,通过新《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对食用菌标准体系的影响分析,提出促进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建议。

1 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状况

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日前,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颁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原来的837个大幅扩容至2 293个。据报道,我国原有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仅规定了201种农药在114种农产品中873个残留限量;新标准则规定了322种农药在10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 293个残留限量。2 293个农药残留限量全都是根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数据和居民膳食消费结构情况,充分对接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在开展风险评估基础上制修订的,同时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并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 (WTO)成员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确保标准的科学、公开、透明。从安全性上看,新标准基本涵盖了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可以保障居民的消费安全。

新标准中鲜食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数量最多,共1579个,其中蔬菜中915个,水果中664个,茶叶中25个,食用菌中17个。并首次制定了同类农产品的组限量标准和初级加工制品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还涵盖了艾氏剂等10种持久性农药的再残留限量标准,同时,2293项限量标准还首次推荐了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使标准数量和覆盖率有较大突破。

2 我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状况

我国虽然是世界食用菌产量第一大国,但食用菌栽培与加工技术相对落后,栽培管理无法实现标准化生产,产品大多没有进行质量认定,没有采用国际标准,缺乏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导致某些地区在食用菌栽培过程中病虫害严重,菇农大量使用农药,出现食用菌农药残留严重的状况,致使产品质量不稳定,出口时农药残留超标案例时有发生,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3]。据调查,我国现行食用菌国家标准29项,涉及农药残留内容标准的仅有1项,即GB/T 6192-2008黑木耳标准中规定了六六六、滴滴涕农残限量标准;有食用菌行业标准69项,涉及农药残留内容标准的5项,即NY5186-2002无公害食品 干制金针菇、NY5095d2006无公害食品 食用菌、LY/T 1696-2007姬松茸、LY/T 1577-2009食用菌、山野菜干制品压缩块和LY/T 1826-2009木灵芝干品质量,其主要是干制产品,仅包括敌敌畏、溴氰菊酯、多菌灵、百菌清、乐果、敌百虫、六六六、滴滴涕等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此可见,我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远远滞后于产业发展,落后于其它行业,已引起食用菌行业的关注和重视。目前,国家标准GB2763-2012中对17种农药在食用菌施用中的农药残留明确规定了最大限量标准 (表1),为我国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和贸易出口的发展提供了安全保障。

表1 我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3 新标准对食用菌标准体系的影响分析

3.1 新标准的出台,推动了食用菌标准体系的制修订工作

新标准中规定了17种农药在食用菌施用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推荐了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其残留物限量比原国家标准的农药指标更严格,检验测试方法更科学,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具有权威性。解决了国家食用菌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较少、限定的农药品种较少、有些限量指标高等问题[4];丰富了食用菌标准的内容,为食用菌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定的技术依据。根据新指标食用菌行业要提出食用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健全食用菌标准体系,制定系统的食用菌农药使用规范、食用菌产地环境标准,保护食用菌生态环境,加快我国食用菌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接。

3.2 新标准的出台,促进了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食用菌生产高速发展过程中,制标工作严重滞后于行业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工作进展缓慢,严重影响食用菌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等问题,必须用新标准规范食用菌生产和产品质量,建立生产管理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用科技创新提高食用菌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才能增强和保障我国食用菌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3.3 新标准的出台,增强了食用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各国间的贸易往来逐渐取消了“关税壁垒”,但却对农产品质量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加设了“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给贸易出口设置多重障碍。在国内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用菌产品是否绿色,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影响人们的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影响到食用菌产品的销量及出口量。新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对接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在开展风险评估基础上更加严格地规定食用菌中农残限量标准,对我国食用菌产品应对贸易壁垒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4 小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标准的实施,使涉及食用菌农残的农药提高到17种,有效地丰富我国食用菌标准中对农残限量标准规定的内容,有利于规范食用菌栽培生产过程中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从源头控制住农药残留;有利于促进食用菌产品的国际贸易,提高出口创汇率。但是,我们已清楚地看到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CAC)、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农残留限量标准在食用菌中农药限量指标数量、农药种类限定、限量指标值等各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对此本文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快推进我国食用菌行业结构调整,改善需求结构;二是加速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我国食用菌安全标准体系,使我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适应国内外市场发展需要;三是加强风险评估等科学方法在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中的应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我国食用菌标准技术水平,促进我国食用菌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1]刘燕群,李玉萍,梁伟红,等.发达国家农产品农药残留现状及启示[J].农业经济问题,2008(4):106-109.

[2]李太平.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安全漏洞分析 [J].食品科学,2011,32(3):266-271.

[3]管道平,胡清秀.食用菌药残留限量与产品质量安全[J].中国食用菌,2008,27(2):3-6.

[4]马爱进.中外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差异的研究 [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8(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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