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开杰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中出现了2亿多的农民工群体,他们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从1986年到2006年,农民工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就高达16%。[1]但是,囿于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等多种原因,农民工群体在基本公共服务的获得,比如医疗保健、就业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却面临着各种困难,无法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到2020年,中国城镇化水平将达到50%-55%,意味着又将有2-3亿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农民工群体规模会进一步扩大。[2]如果继续忽视如此大规模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基本需求,势必会影响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
要有效提升农民工社会服务的水平与层次,就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服务的供给主体建设。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出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系的重大战略任务,其中,尤其强调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①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社会组织”这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将发展社会组织作为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方面。本文统一使用“社会组织”概念,涵盖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具体可参见王名《“社会组织:提出的不仅仅是概念”》一文,中国社会报,2007年3月12日第005版。鉴于此,如何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作用,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弥补政府与市场对农民工社会服务供给不足的一项必然之举。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市二、三产业迅猛发展,城市劳动力突显紧张,出现了大量“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2004年,全国总工会会同国家统计局进行的全国第五次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到2003年底,第二、三产业吸纳的劳动力已经达到37886万人,其中,国有和集体单位的职工为6621万人和950万人,仅占20%,而余下的30315万人全是农民工,占了二、三产业职工总数的 80%。[3]2010年,全国农民工规模已经达到2.5亿人。[4]
最近十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其中,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手续。2004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简称“一号文件”),为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及市场主体化道路指明了政策性方向。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全国各地各部门在农民工问题上也出台了不少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不可否认,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中,农民工没有自己的地位,存在多种权益缺失,比如,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民工的工资屡遭拖欠;与城市本地工同工不同酬;超时劳动现象严重,法定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保证;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职业病患病率高,身心健康损害严重,常常遭受企业老板、管理人员的凌辱、虐待甚至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往往享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等。
作为弱势群体,中国农民工的利益表达缺乏组织化的平台支持,呈现出一种原子化的状态。目前,农民工组织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现有的工会组织体系,把农民工整合到工会中去;二是成立各种各样的农民工自组织或群体。已有对农民工组织的实践和研究的主要观点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工会组织,以工会组织作为农民工组织。然而,客观地讲,因为中国工会具有官办背景,利益冲突时经常“失语”,很难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单个农民工无力与企业、政府进行谈判,而官方工会又难以真正代表农民工利益。在此背景下,一些农民工尝试通过“同乡商会”或“老乡会”来维权。这种“以地缘为纽带的维权”的出现从侧面充分说明农民工对组织资源的诉求。
国际经验证明,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面对我国全面增长和深刻变化的公共需求,政府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社会性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实行全方位的直接管理,相当部分的群众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应该也可能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实现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5]社会组织能疏解体制转型过程中的一种社会合法性危机,也会填补公共服务的空缺,为整个社会的平稳、和谐、科学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有利契机。[6]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在中国大量涌现,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迅速崛起,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发挥了日益深刻影响①俞可平教授建议在谈及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组织或团体时,尽可能一致地使用“民间组织”的概念。在本文使用“社会组织”概念,与“民间组织”概念等同,二者交叉使用。参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12月6日。。截至2011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达到46.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5.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基金会2614个(见图1)。这些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保、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商服务等众多领域,初步形成了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门类齐全、层次各异、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图1 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2004年-2011年)
在这些社会组织中,不少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就进入农民工服务领域,开展为农民工服务的工作。社会组织既成为新的公共服务提供者,也成为政策倡导者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目前,对全国范围内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数量还缺乏准确的数字。但据有关学者估算,开展活动涉及农民工的社会组织大概占全部登记社会组织的30%左右,也即10多万家,这些组织以社团、民非、基金会的形式存在。而以服务农民工为主要业务活动内容的社会组织则相对较少,大约为几千家,且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区农民工输入较多的省份,比如广东、浙江和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中西部农民工输出大省也有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或工、青、妇组织发起成立一些为农民工或农民工子女服务的社会组织。从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进入农民工服务领域,是近年来社会组织组织发展与活动拓展过程中的一个典型现象。
总体上,我国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二是专门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通常被称为“农民工NGO”;三是工会、妇联、青年组织、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由于本文主要着眼于农民工社会服务的第三方供给研究,因此将主要分析前两种类型。
农民工社会组织是指非政府、非营利、自主管理、具有一定志愿性质、致力于解决各种农民工问题的社会组织。它是随着改革而产生的游离于体制外的新型社会组织,以维护和救助农民工切实权益为目的,由具有共同志愿的人组成,直接并主要为农民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这类组织除了具有NGO的一般特征以外,还具有民间性、间接性和针对性等特征。所谓民间性是指这类组织是自下而上生长出来的草根组织,即不是由政府扶持成立的,而是民间社会自发成立的。直接性是指这类组织直接为农民工提供培训、咨询、维权、娱乐等服务,不包括间接服务于农民工的组织,如一些研究机构、政策倡导组织等。针对性是指这类组织主要针对农民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不包括部分工作涉及到这类群体的组织。
根据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特点,不同研究对这些新型社会组织进行了不同的分类。比如,有研究以成立形式为标准,将农民工社会组织分为自发型与外生型;有研究以服务对象为标准,将农民工社会组织分为普遍型与特殊型。所谓普遍型是指服务对象不区分性别、职业、身份与来源地的组织;特殊型组织则区分服务对象的性别、职业、身份等;有研究认为农民工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一般包括权益维护、培训咨询、援助服务与文娱交流等,相应的把这些组织分为维权型、培训型、援助型与文娱型;也有研究根据我国与农民工相关的公益组织在运作模式和发展情况的不同分为两类:即慈善公益型组织、压力维权型组织。其中,慈善公益型组织是我国非政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组织的特点是提供公益服务,帮助弱势群体,多数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压力维权型组织主要是致力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学术机构的专家维权组织、民间土生土长形成的维权组织。[7]
以上分类比较粗略,很多农民工社会组织在具体活动内容上实际上并不止一个方面,而是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按照组织功能和组织性质,我们可以把农民工社会组织主要分成六种类型:第一类是维护所在群体利益的农民工自发组织;第二类是接受资助的专家咨询组织,主要进行法律咨询、为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普及讲座等;第三类是境外NGO的分部;第四类是非营利性的维权服务部,一般进行工商登记但不从事登记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而是代农民工进行法律诉讼活动;第五类是官方推动下成立的NGO为农民工服务的组织;第六类是结构和活动相对较松散的同乡会、打工者俱乐部等各式各样带有互助性质的民间维权组织。[8]
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一些针对保护和扶助农民工的民间组织以来,中国的农民工社会组织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发展。第一个阶段是从1996年到1999年,该阶段的特点是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开始成立而且得到关注。一些资助机构、政策推促组织、研究者、社会活动人士等在农民工问题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使农民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众话题。20世纪90年代中期,虽然某些地方政府仍将规范农民工的流动作为主要的政策导向,但是一些国际组织如福特基金会,以及国内一些研究及政策人员却开始关注与帮助农民工。同时,农民工群体自身也在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来降低外出的风险,自助互助,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两种内外力量一起推动了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出现与发展。[9]具体的节点性事件主要包括:1996年4月,《农家女百事通》杂志社设立了“打工妹之家”,这是我国第一家为女性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同年,专门为女工提供服务的香港“女性联网”与深圳南山区总工会合作成立了“南山区女职工服务中心”。之后,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开始成立并得到关注,出现了由农民工自发成立的NGO,如1998年8月,广东“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成立。
第二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农民工社会组织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目前仍处于发展中。总体来看,这一时期我国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径主要存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形式。其中,后一种情况越来越多。相对于国内兴起的商会、环保、教育和扶贫等非政府组织,农民工社会组织是随着政府、社会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视调整了以往限制农民进城政策的形势下,在珠江三角洲和北京等地陆续出现的。它们主要是一些研究农民工问题和提供具体服务的组织。如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2001)、东莞达县民众劳工权益服务部(2002)、深圳打工者职业安全健康中心(2003)、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法律援助部(2003)、深圳外来工协会(2004)、广州安康职业安全服务部(2004)、女工关怀(2004)、深圳外来工互助会(2005)、深圳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2005)、深圳爱心之家(2006)等等,大都是2000年以后成立的。
从地域来看,农民工社会组织主要零星分布于北京、上海和珠江三角洲等农民工较集中的城市。广东省有3000多万农民工(包括1000多万本省内流动农民工,2000万跨省流动农民工),约占全国的12%,绝大部分集中在珠三角,是全国吸纳农民工最多的省份。[10]从2002年开始,珠江三角洲专门为农民工免费维权的NGO进入蓬勃发展阶段,在2002年到2003年一年间新成立的此类NGO就达到10多个。从各种可掌握的资料看,到2006年,这类组织的数量已经达到了30至50个左右。
由于农民工社会组织自身具有的特点和功能,它们实际上承担了政府应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产品和一些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能够满足农民工一部分多样化的需求。比如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制培训,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一项对浙江省农民工社会组织进行的研究,依据职能定位把这些组织大致分为三类:其一是服务型组织。这类组织以解决劳资纠纷、开展法律维权、生活服务等为主要目标,是浙江省农民工社会组织的主体,包括私营企业工会、农民工子弟学校、农民工医院、农民工维权团体等。这类组织大部分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其二是管理型组织。这类组织以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城市管理、计划生育、生活治安、劳动就业等为目标,官方色彩较浓。这类管理型组织大都挂靠在相关政府部门,承担部分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在降低行政成本、联结服务农民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三是联谊型组织。这类组织以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丰富业余生活为主要目标,通过联谊寻求社会心理支持。此类组织普遍未经登记注册,多以地下、半公开的形式开展活动。农民工以地缘、亲缘关系为纽带自发建立的各类“同乡会”、“老乡会”以及打工者艺术团等均属于此类。在上述三类农民工社会组织中,服务型组织数量最多,发展最快。[11]
建立为农民工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或志愿组织,对维护中国农民工的权益,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起到巨大作用。一是有利于为农民工提供利益表达诉求的渠道。二是有利于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一些农民工社会组织可凭借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良性的机构运行机制,汇聚各种社会资源,通过建立互助式保障,保障农民工在需要时得到一定的救助,对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形成有益的补充。三是有利于缓解农民工的就业压力。社会组织开展的社会活动除了需要专业人员以外,还应该有熟悉基层、熟悉组织服务对象的群体参与。因此,它们在开展社会活动时通常会吸纳大量具有同质性特征的农民工,从而为失业农民工再就业提供了新的就业渠道。四是有利于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五是有利于形成平等互助热心公益的社会氛围。[12]六是有利于为农民工子女提供教育等方面的社会支持。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体制下,由于社会网络的缺失,由国家建立起来的正式社会支持系统无法满足外来农民工的需求,这为非政府组织参与流动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支持提供了机遇。
但无论是相对于西方成熟的公民社会,还是相对于国内如火如荼的环保、扶贫等组织,国内的农民工社会组织尚处于“婴儿期”。一方面,由于社团登记过高的准入门槛和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特殊服务对象和性质,数量众多的农民工社会组织几乎都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以不合法的形式存在和运行,属于典型的草根NGO。另一方面,无论是组织数量、活动资金、雇用人员,还是资源动员能力与服务的人数、规模,农民工社会组织都比较小。一般来说,它们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到10人,每年能动员的资金大都在50万元以下,直接受益的人数多的有几千人,少的只有几百人。[13]此外,在组织结构上,除了少数组织设有理事会决策外,大多数农民工社会组织都由包括负责人在内的核心成员共同决策。整体而言,这些组织的内部治理能力不足,组织基础薄弱。以广东省的农民工社会组织为例,农民工社会组织呈现出自发产生为主、绝大多数被严重边缘化、在活动领域和方式上具有同质性、活动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外援助、普遍匮乏人才等等特征。
总体上,中国的农民工社会组织发展有较好的宏观鼓励制度环境,但是微观制度环境制约了它们的发展,一些制度环境和政策还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14]分类来看,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主要面临资金短缺、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公信力不高等问题。而专门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整体发展十分脆弱,其生存和发展受到来自体制内外的多重因素制约,在为农民工群体提供服务方面,这些组织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一方面有来自外部环境的制度、文化、经济和法律的制约;另一方面,也面临着作为“草根”组织所特有的资源匮乏和公信力不够等内部困境。此外,在现有社会环境、资源和制度条件下,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受政府政策、农民工的权益意识、维权主动性、非政府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和发展稳定性等方面因素的制约。[15]
加强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作用,需要政府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
第一是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国外非政府组织在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时大致有四种情况:与政府对立,唱对台戏;依赖于政府,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自行其是,不与政府发生任何关系;与政府合作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第四种情况在国外正成为一种新的实践。当前,我国进入以政府转型为重点的改革攻坚阶段,政府转型与民间组织发展互为前提,相互促进,同样也需要政府转变对社会组织的态度,明确界定政府与社会组织各自的职能范围,形成二者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中的合力,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伙伴关系。
第二是改革双重管理体制,逐步分类分地区建立直接登记制,将农民工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双重管理变成登记管理主管机关的一元制。目前,我国法律框架只承认经过合法登记的农民工社会组织,这导致实践中很多未经登记就活动的组织被看成非法组织。如果登记程序简化,有章可循的话,社会力量就会便捷地获得登记。同时,对于未经登记开展活动的农民工社会组织也不要一概认定为非法组织,而是要根据其行为是否违法做出判断。参照日本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分类管理的模式,对于专业性强的农民工社会组织可以指定相关的业务管理单位以方便管理。对于一般的农民工社会组织则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专门负责登记管理。这样既打破了双重管理体制的束缚,又可以加强监管的效果,同时为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①广东省深圳市2006年就开始尝试改革行业协会,逐渐转变成直接登记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双重管理变成了登记管理主管机关的一元制。这种改革方向值得肯定,应该加以提升和推广。
第三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开辟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多元筹资渠道。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在对42个国家进行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结果显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结构中,政府的资助占了40%左右。这说明政府的财政支持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目前,中国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有所加强,政府可以在进一步加强汲取能力的同时,加大对农民工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首先,应该将一些职能延伸出来赋予NGO,然后采用国外普遍使用的政府采购、特许经营、资金补贴等方式向农民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扶持这些民间组织的发展。其次,创新财政资助方式,采取市场化竞争方式,招募全社会具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资质且有意愿从事公益事业的农民工社会组织“竞标”,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对农民工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进行评估,最终达到政府出钱、社会组织办事、百姓受益的目标。此外,对于海外基金会的捐助,只要是在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政府就不要干涉,允许其与企业、其他慈善机构和民间组织保持联系,利用其业务的公益性在申请政府支持的同时争取企业、民间组织的赞助和捐赠。
第四是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为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政府应把以前所控制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步转交给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其次,完善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制度。税收政策是调控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激励机制。政府要完善税收优惠法规,对向社会组织捐款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税收优惠,将社会组织的税收法律纳入到整个税收系统中。最后,在员工培训、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各项制度上给予政策上的有力扶持,帮助农民工社会组织建立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相关的制度规范,对专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工资、福利保障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利益,增强这些组织的活力。
第五是改善法律政策环境。完善的政策法规环境是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社会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兴起,都是以法律政策环境的改变为转折点的。解决中国草根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问题,首先应该转变政府对民间组织管理的指导思想,从“控制管理型”向“培育发展型”转变。其次是从重登记注册向重过程控制转型,加强制度供给和法律保障。在我国有必要出台一部社会组织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使我国社会组织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向前发展。要以“社会组织法”为主,形成系统和配套的民间组织法律体系,依法降低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使其发展合法化,确保其运作的透明化。
第六是加强对农民工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尤其是作为跨国NGO分部的组织,将农民工社会组织纳入合法、合理的发展路径。对农民工社会组织的扶植和监管要同时进行,除了培育扶持,有效监管也要到位。为了将农民工社会组织纳入合理、合法的发展路径上,政府首先应该构建合理的整体性制度安排,鼓励出现多种多样的解决问题和服务的安排,各级政府必须尽快将农民工社会组织纳入社区管理范围,积极发展农民工社会组织。其次是对各类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组织资格进行认真审查认定,监督农民工社会组织的运行。对出现了不符合社会需要、不符合政府意图的农民工社会组织,政府一定要通过制定严格的法规,对其逐个审查,清理整顿。[16]
第七是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网络,服务农民工群体。中国的NGO人才匮乏,靠单个的精英人物支撑的NGO向职业NGO方向发展还有很长的路,人才的聚集很重要,尤其是农民工NGO。今后,应该继续加大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力度,完善社会工作人才的使用机制,加强农民工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
第八是通过社会组织评估等方法,完善社会组织治理结构,促进农民工社会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首先,加强对农民工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其社会责任感、认同感和公信力。其次,积极从农民工中招收工作人员与志愿者,以保持这些组织中人员的稳定性,提升其人力资本。此外,要求农民工社会组织活动、资金运作和组织建设透明,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在保持组织独立性的同时,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扩大组织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取更多的社会认同和资金支持。同时,给予农民工社会组织充分的自治权,让他们通过民主程序选举组织的主要管理人员,赋予其领导者足够的管理控制权,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农民工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第九是坚持需求导向,发挥社区的载体作用,培育发展融入型的社区社会组织。一方面,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在农民工居住较多的社区,以社区为依托,以服务农民工为核心,积极培育发展由农民工自发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另一方面,政府要将大量的社会服务资源下沉到基层、到一线,提高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比如从硬件建设、人员配备、资金保障等方面尽快充实社区活动中心,建立图书室、电脑室、培训部等,等于在农民工身边建起一个个触手可及的“公共服务站”。可以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来配置资源,这样才能建立长效机制并发挥更好的效益。[17]
第十是充分发挥工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首先,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会组建工作,广泛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切实发挥工会作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维权代表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条件为农民工办实事,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帮扶服务。其次,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尤其是服务“新生代农民工”的作用。此外,政府要倡导新闻媒体积极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大力宣传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用人单位,及时曝光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和用人单位,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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