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翠萍 罗 丹
从结构功能主义角度而言,一定的家庭结构总是执行着一定的家庭功能,家庭结构的变化会作用于家庭功能的变化,促进或阻碍家庭功能的发挥。[1]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市化、现代化和工业化进程日益加快,社会流动水平不断提高,思想观念受外来文化影响冲击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等等,都使得我国家庭结构变迁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核心化;家庭结构模式日益空巢化。家庭结构的这些变化也势必影响到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本文拟从家庭结构变迁的特征着手,分析这一变迁背景下现行养老模式存在的困境,并就探索适应家庭结构变化过程的养老方式转型升级路径进行研究。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其结构特征必然受到社会生活变化的深刻影响。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转型,我国的家庭结构也经历了显著变化。一方面,来自于城乡、区域以及不同行业间的经济发展、收益水平的落差,吸引了大量城乡家庭中中青年人群的迁移与流动,并由此而产生了大量的空巢家庭与隔代家庭;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也从制度上消除了大家庭发展的可能性,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加强;与此同时,在思想观念方面,由于改革开放、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人们的家庭思想观念也随之出现了一系列变化,对自由的生活方式和自我空间积极追求,使得核心家庭增加的同时也使得家庭结构模式呈现多样化发展,丁克家庭、单人家庭等比例也出现了明显上升。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家庭规模有了明显的变化,家庭规模在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作用以及人们生育观念转变的间接影响下日趋小型化。从表1中可以发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家庭户均规模呈现显著的下降趋势。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10人,较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下降了0.34人。而2010年全国家庭户数共计由 2000年的 3,4837万户升至401517330户,家庭户数上升与平均家庭规模的下降揭示了家庭结构小型化的发展历程与变迁特征。[2]全国家庭普遍呈现小型化特征的同时,家庭规模在城镇与乡村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2004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城镇家庭户平均规模为3.09人,农村高于城镇为3.58人,同时城镇中3人及以下户比例均高于农村,而4人及以上的家庭规模在农村中的比例高于城镇,3人户与4人户在城镇与农村分别占据主导地位。[3](P313)
表1 1953-2010家庭户规模变化情况
核心家庭作为基本家庭结构类型,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成为我国城乡最主要的家庭结构类型。有学者通过对“五普”长表家庭结构数据进行分析后指出,20世纪90年代后期核心家庭整体上虽相对减少,但核心家庭中的夫妇核心家庭仍呈上升态势,家庭简化趋势没有根本改变。[4]来自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表明,三代户的主干家庭比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呈现出了持续上升的趋势,从1994年的19.22%增长到2009年的22.95%,可见,主干家庭已成为了核心家庭以外的次主要家庭结构模式(见表2)。此外,从城乡差异来看,由于经济发展、生活水平以及社保体系差异以及高于城市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维持率,使得城乡主干家庭比例存在一定的差异,农村三代户家庭比例为27.53%,高出城市12.44个百分点,城乡差距巨大。
表2 1994-2009年家庭户类型变化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与行业之间的比较收益差距加速了人口的迁移与流动。一方面,大量的农村中青年夫妇开始入城就业,或在就业前景更好的地区寻找就业机会,这使得原有家庭代际关系趋于松散,代际分开居住,老年人留守家庭中。另一方面,一些家庭中因为两代人之间的生活方式、习惯及观念的差异,代际关系容易出现矛盾和冲突,从而出现老人自主选择独居的生活方式,这也导致了空巢家庭数量日益上升。据统计,我国2010年流动人口已达2.2亿,其中青年人是主体,他们举家迁移和在流入地长期居住趋势明显。在频繁的人口流动中,许多跑不动或不愿跑的老年人就“留守”在家,成为“空巢”老人。[5]2011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十二五”时期人口老龄化和空巢化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城乡空巢家庭超过老年人家庭的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据农村老年人的37%。城市与农村地区规模庞大的空巢家庭必将给中国的传统家庭养老带来巨大挑战。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与生活的基本单元,决定了家庭功能的实现必然受到社会变革与家庭结构变迁的双重制约。正是社会的快速转型所带来的家庭结构的上述变迁,使得家庭在传统社会中所发挥的养老功能受到了极大限制。
首先,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的生产功能发生外移,也随之降低了老人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在传统农村,家庭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单位;同样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包干到户”的生产形式提供给农民经营与分配自主权,家庭也成为名副其实的生产基本单位。家庭成员集聚在家庭中参与农业生产,并借此获取维持生计的财物,这也决定了这一生产形式下主干家庭在农村较高的占有比例。但随着家庭结构逐步小型化,家庭规模的缩减直接降低了家庭生产的规模和收益水平。而当前大量的农村地区,随着家庭中青年劳动力向城市迁移,家庭的生产功能逐步外移,低龄老人虽然仍旧参与农业生产劳动,但整个家庭已无须再借助老年人生产力作为收入的重要来源,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随之相应下降,这为大量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尤其是在城市地区的家庭养老)遭遇危机埋下了经济隐患。
其次,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家庭的小型化还导致了“四二一”型家庭结构的产生,这将极大地增加年轻夫妇的养老负担,使家庭养老遭遇困境。据预测,从2010年到2032年的22年时间里,中国老年人口比例将会增加一倍,老年人口平均每两年就提高一个百分点;而劳动年龄人口比例自2008年的最高值68.7%开始下降,老年人抚养比将继续增大,[6]养老消费沉重压在青年人身上。即使是一些赡养意识较强的子女,也会因为家庭经济方面的原因,从而减少甚至无力承担此项养老消费。
再次,家庭的核心化趋势,使更多的家庭将消费的重点转移到子女一代,年轻人既无赡养老人的条件,也无养老的意愿。一方面,随着家庭结构向核心化转变,在代价伦理方面,开始出现了传统伦理本位向核心家庭本位转型的价值取向,反映在代际关系层面,主要表现为年轻父母对于子女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对老人的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数量庞大的核心家庭在面对各种家庭消费选择时,往往将重点放在子女的抚育消费上,如购买市场中各类教育辅导机构提供的子女抚育服务;另一方面家庭结构的核心化趋势也在无形之中降低了低龄老人在家为年轻夫妇照看孩子的必要性及可能性,这也同时降低了年轻父母为老人养老买单的意愿。
最后,家庭的空巢化直接影响着家庭养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空巢家庭的比例日益上升,这对于传统以家庭为主要养老依托的模式遭遇到了最直接的挑战。在许多中西部的农村地区,许多老年空巢家庭因为子女常年在外地打工,连基本经济保障都难以得到满足,更不用提精神上的慰藉,特别是在一些老年人面临身体疾病时,这类问题更加突出。在城市地区,许多老年空巢家庭即使在养老物质保障方面无所欠缺,但心理上的空虚也仍旧无法得到有效填补。
当下家庭结构变化使得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巨大冲击,单纯依靠家庭成员的支持来安享晚年变得不太现实。不断攀升的老年人口产生规模庞大的养老需求,也必然对社会化养老提出要求。但反观现实,我国在社会养老体系方面仍旧显得十分孱弱,主要体现在经济物质支持与养老服务供给两个层面上。
1.宏观制度安排未能提供充足的养老物质支持。
首先,在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体制下,农村与城市之间发展落差巨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化拉大了城乡老年人生活差距。城市企业中员工退休后可以领取退休金,相比之下,农村老人进行农业生产的收入相对较低,用于家庭消费尤其是为子娶妻盖房后再无力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即使参加资金投入也十分有限;加之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被农村税费改革削弱,因而很难有效发挥对农民养老的支持补助作用。农村老人自我经济照料能力总体上不及城市老人,在农村老人占据老年人总数的绝大比例时,这种劣势直接影响到家庭养老功能向社会转移的进程。
其次,职业发展安排的不同导致了性别差异化的养老获得,老年女性将在养老方面面临更大的困难。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观念以及生育过程都极大影响了女性进入职业岗位的时间,女性因其生理特性约束了从业范围,性别歧视也致使女性在升迁以及从事重要部门工作上面临阻碍,这些因素都使得女性在工作年龄期间积累的物质资本和社会地位要低于男性。当老年女性面临离异或丧偶情况时,自身具备的有限养老资源在高额医疗花销面前实为微小。此时社会养老保险对养老保障十分急需,但现有的制度安排产生男强女弱的权力分配格局使得男女两性养老保险权力分配起点不同,女性退休年龄早于男性致使养老资源分配结果不公。[7]现实中老年女性在老年人中比例不断扩大,尤其是女性在高龄老人中主体地位的逐步形成,这种制度保障上的性别劣势影响将会逐渐明显。
2.有限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服务需求。
有学者指出,仅以养老床位测算,按照国际通行的5%老年人需要进入机构养老标准来计算,我国目前约有250万张床位,与800万张的国际标准需求量相比存在550多万张的缺口,[8]这使得一些缺乏子女照顾或生活难以自理,且有进入养老机构意愿的老人因为缺乏提供生活照料的平台,而难以获得社会养老方面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多元资金来源获取能力的不足,农村养老机构数量较之城市更少。此外,在社会养老服务的供给质量上,目前城乡社会养老机构普遍存在着服务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不高,服务内容有限等问题。这些机构多是由下岗职工和留守农村不从事生产的中年妇女组成,主要从事简单低层次的服务工作,生活照料涵盖层面狭隘,缺乏与老人进行心理互动、精神交流的意识。当然部分发达城市地区也不乏服务质量优良、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场所健全的优质养老机构,但其高昂的收费门槛将大多数老年家庭挡在门外。而多数农村地区则根本没有形成正规服务组织管理机制,服务队伍尚未建立,农村老年人获得多层次、全方位的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的可能性更是少之又少。
养老服务社会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推卸责任,政府必须在推动养老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实现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推动老年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9]以此实现家庭结构变迁背景下社会与家庭养老功能的有效对接。
自立养老是应对转型社会中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而全面完善的社会养老体系尚未形成的尴尬局面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尤其在空巢家庭日益增多情况下,自立养老成为许多老人不得不采纳的一种选择。政府要为自立养老创造良好的条件,无论是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还是社会民间组织发展,不仅需要政府加以政策支持,更离不开政府财政投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服务供给才是一个现代化社会充分关注老年人生活、保护老年人利益的体现。低偿收费难以弥补机构体系运营的巨大成本,此时政府应发挥作用加以支持。政府还应积极发挥自身的引导组织功能,引导健康积极有序市场运营规律的形成,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双向增权,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10]
鉴于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在城乡差异以及城市不同职业居民财富积累的较大落差,使得不同阶层在养老经济资源获取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政府要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弱势地位,加强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村居民参保意识;调整利益再分配,适度增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缩小城乡居民差距;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引入多方力量提升养老保险增值程度。此外,对于老年女性在享受社保政策中所面临的弱势地位,政府应注重相应政策的调整,有重点地提高女性社会养老保障的水平与覆盖范围,同时还应通过加强媒体宣传、政策指引、舆论导向来降低或消除职业岗位中的性别歧视现象,营造出有利于老年女性自立养老的公平社会环境。
一般而言,家庭非经济养老风险要大于经济性养老风险,精神领域的养老风险是难以靠家庭自身的力量予以规避的。[11]因而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应重点加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区组织和养老服务建设,并将建设重点放在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的养老供给上。
城市社区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实现。首先应在政府指导下,引入具有专业技术的养老服务人员,形成服务全面、质量优异的团队。还应重视和物业公司的合作养老机制,以防物业公司在社区管理中谋取利益而无所作为的现象发生;[12]其次可充分利用身体素质良好、服务热情高涨的老人,形成业余帮扶队伍,建设互帮互助中介组织,收集社区养老需求及老人信息,通过系统规划,促成低龄老人帮扶高龄老人、身体健康老人帮扶难以自理老人的服务队伍;再次可以编制相关社区养老宣传单向所辖事业单位、企业和学校等组织发放,吸引职工和学生利用闲暇时间进入社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与老年人进行交流以舒缓老年人的闭塞感与孤寂感;最后可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媒体宣传,推动社会志愿组织的形成,促进第三方组织服务平台的产生及健全,为市民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管理提供创新经验。
农村社区受较低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社会养老服务并未呈现体系化发展。对此,农村社区和组织可以将留守妇女和未流出青年人群组织起来,进行专业养老技能的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养老服务知识和能力,并提供一定水平的薪资报酬,从而稳定一支有效的农村社区养老服务队伍。此外,农村社区还要积极完善各项养老基础设施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场地,要大力建设农村文化服务站、书籍阅览室,提升农村老人自身精神生活,形成“社区关怀”的养老行为及观念;[13]要完善农村卫生保健站服务体系,配备专业水平较高的医疗陪护人员,增加医疗保健器材,为农村老人的身体健康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以福利性、公益性为特征的民间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往往受运营成本制约而出现质量不高、内容有限等局限,市场主体在养老服务供给中的低参与率使得养老机构发展整体不如人意。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市场养老机构建设、丰富社会养老设施的配置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因而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建设作用,形成多元资金来源渠道就显得十分必要。政府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积极引导市场中的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建设。市场主体应积极发挥自身能动性,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养老机构,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服务内容和降低收费标准来吸引老年人群的入住,这将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起到极大的补充作用。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日渐提高,对养老服务质量的追求也在增强,市场主体应针对不同养老需求形成特色化养老服务供给。针对处于不同年龄层次的老年人,要根据其身体素质以及自理能力,提供不同类型的文体娱乐活动。如组织身体素质较好的老人开展运动类、歌舞类活动,而对高龄老人则要相应开展棋牌类、讲座类对身体素质要求不高的活动。针对老人身患疾病类型不同制定不同的服务计划,对于身患急性病如急性心脏病、心肌梗塞、脑血栓病人应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随时关注老人身体情况,及时陪护医疗保健;而对于身患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的老人,养老机构应对其饮食多加注意,制定有利于其疾病的饮食计划,并定时邀请相关专家开展讲座宣传自我保健常识。针对不同文化背景的老人,根据其知识文化水平差异开展不同类型活动,文化修养较高的老人可能会更加钟情于修养身心、陶冶情操的活动,而文化水平较低的老人可能更加青睐互动娱乐、简单易懂的活动,因而市场供给服务时要区别对待。当然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以及自我发展愿望,建设专业性服务机构,根据某一特征将老年人群体划分为不同类型,对其中一个特定类型开展具体化服务也是符合老人期望和需求的,如现在市场上已经开始出现的临终养老服务机构。
总之,家庭结构转型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已是不争的事实,而老年人高速增长以及高龄化的趋势,也急需政府和社会将目光投向老年人健康晚年生活的完善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家庭依旧是居民安度晚年生活的重要平台,社会、政府和市场合理配置资源,形成多元化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是对家庭养老的有力支撑,实现普惠型养老目标符合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要求,更是统筹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
[1]杨善华.中国城市家庭变迁中的若干理论问题[J].社会学研究,1994(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EB/OL].http://www.stats.gov.cn/tjgb/rkpcgb/qgrkpcgb/t20110428_402722232.htm.
[3]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
[4]王跃生.当代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变动比较[J].社会,2006(3).
[5]张锦文.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空巢家庭[J].理论学习,2011(6).
[6]杜鹏,翟振武,陈卫.中国人口老龄化百年发展趋势[J].人口研究,2005(6).
[7]卢自华.两性养老保险:权利保障与资源分配[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10(5).
[8]刘霞,李国敬.完善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对策分析[J].黑河学刊,2001(7).
[9]窦玉佩.民政部:加大养老服务社会化推动力[J].社会福利,2006(8).
[10]付诚.政府与市场的双向增权——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合作逻辑[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5).
[11]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非经济养老风险及其保障[J].浙江学刊,2007(3).
[12]卢旭华.物业管理与敬老养老相结合:养老实现途径的新探索——以成都市天天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养老”创新服务为例[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2).
[13]杨善华,吴愈晓.我国农村的“社区情理”与家庭养老现状[J].探索与争鸣,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