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忠华
(吉首大学 师范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差异是事物存在的客观状态,冲突总与差异相伴随,“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实”[1]489。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因文化差异而产生族际冲突关系与因政治上或经济上的差异而产生族际冲突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且由于文化自身的特殊性,因文化差异而产生族际冲突关系难以消弭,而因政治差异或经济差异而产生族际冲突关系易于改变。然而,“最令人感到惊讶的不是存在着冲突与斗争,而是尽管存在着破裂的源泉,但某些秩序依然存在”[2]16。其缘由就在调适主体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文化调适机制。
文化差异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区分族体。“族体之间的歧异和差异在一定意义上是文化上的歧异和差异”[3],“群体之所以成其为民族,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群体文化相对于其他群体的独特性”[4]225。这种差异性族体所结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族际关系。族体间存在着文化差异,但差异不等于矛盾冲突。“差异是一种比较概念,而矛盾则是一种关系概念。换言之,只有当有着差异的事物发生或进入一定关系的时候,这种差异才能转化为矛盾,矛盾也才可能被激发”[5]88。因此,伴随普遍性交往,文化冲突呈现出正功能——高强度、负功能——高强度、负功能——低强度、正功能——低强度以及四种特殊的“零和”样态,并对族际关系产生深刻影响。
第Ⅰ交往场域中,差异性的文化于族际关系的发展具有积极功能,调适主体必须有释放这种交往;但由于交往强度过高,可能导致调适主体难以调控交往的结果,所以,需要把这种交往限制在调适主体可控的范围内,以防“越界”。因为,在该交往场域中,高强度的差异性文化间的交往,一旦被人利用,极其容易发生功能转化,破坏和谐的族际关系,所以要防止由第Ⅰ交往场域中正功能——高强度状态向第Ⅱ交往场域中负功能——高强度状态转化。
第Ⅱ交往场域中,差异性文化间的交往,往往对族际关系具有极强的破坏力,是族际关系问题的根源。调适主体的必然选择就是对这种交往进行消解:对那些能在该交往场域内可解决的冲突,应采取相关调适方略进行消解;对那些无法该交往场域内解决的冲突,调适主体必须运用国家机器,把冲突限制在可调控的范围或者是创造条件,转化冲突,先由第Ⅱ交往场域负功能——高强度状态转化为第Ⅲ交往场域负功能——低强度状态,再转化为第Ⅳ交往场域正功能——低强度状态。
第Ⅲ交往场域中,差异性文化间的交往,虽然对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消极功能,但对和谐的族际关系破坏性不大。调适主体所需要做的就是压制冲突、消解冲突和转化冲突,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严防冲突的恶化即预防向第Ⅱ交往场域负功能——高强度状态升级,和积极引导其向第Ⅳ交往场域正功能——低强度状态发展,使冲突功能由负转化为正。
第Ⅳ交往场域中,由于差异性文化间的交往具有积极功能,所以调适主体进行调控首选策略就是强化交往的功能和升级交往的强度。在该交往场域内,调适主体所需要做的就是创造有利条件,引导差异性文化间的交往向第Ⅰ交往场域中正功能——高强度状态发展,以便提升交往的强度;同时采取行之有效调适方略,预防其向第Ⅲ交往场域负功能——低强度状态转化。
在O点上,x轴与y轴正、负方向的四种特殊状态在存在样态上可理解为:一是族际关系无冲突状态是一种虚无状态。因为矛盾冲突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二是族际关系处于隐蔽冲突状态。此状态有可能向各个交往场域发展,调适主体所需要做的就是预防和引导。三是族际关系处于一种“中立”状态。调适主体所需要做的就是引导其向第Ⅰ交往场域中正功能——高强度状态或第Ⅳ交往场域正功能——低强度状态发展是调控的主要路径,但同时要预防其向第Ⅱ交往场域负功能——高强度状态和第Ⅲ交往场域负功能——低强度状态转化。从民族关系预警的角度来看,O点的真实信息往往被社会假象遮蔽,易造成决策信息失灵,难以防患于未然,所以总的说来这是一种不良状态。一旦族际关系发生冲突,后果常常非常严重,让人始料不及。
此模型表明:第一,可以从文化差异对族际关系进行有效评估[6];第二,文化差异既是生成族际冲突关系的重要因素,又是发展族际和谐关系的内在动力;第三,必须对文化冲突建立预警机制和调适机制。
从一般意义上讲,任何一种文化调适机制都是其内在接受机制和外部传播机制的有机统一,而在这两者中又包含着多种不同的构成要素,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系统。各族体在与他者文化接触中形成的个性特点和适应模式,正是这个整体系统中各个不同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文化调适的内在接受机制,主要包括该族体在现实生活中(不论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文化价值、(不论是法律的还是德律的)族体规范的控制程度以及(不论是集体的还是个体的)不同行为活动的导向作用等因素,这些因素综合作用所形成的合力,就是影响该族体适应他者文化的内在根源。文化调适的内在接受机制并不是单独在起作用,而主要是在与外部传播机制相互联系的过程中共同发挥各自不同的功能。外部传播机制主要包括他者文化的现实价值、不同文化接触的时空因素、规模大小以及文化传播时形成的好恶感等一系列的相关因素。这些因素是影响文化调适的外在条件。内在接受机制和外部传播机制的综合作用,影响着族际关系文化调适方略的选择及其调适的过程与结果。
从内在接受机制和外部传播机制来看,族际关系的文化冲突调适,离不开“话语掌控”与“文化诉求”两个维度。即族际关系的文化冲突调适,就是话语掌控体系下的文化诉求与重构过程及其结果。根据这两个维度, 在理想模型下,族际关系的文化冲突调适将呈现出同化、分离、整合与边缘化四种机制[7]13-50:如果A族体不维持自己文化认同,却寻求同B族体文化交互,那它就运用同化机制;如果A族体非常看重自己的文化,并力求避免同B族体文化交互,那它就运用分离机制;如果A族体既维持自己文化认同,又寻求同B族体文化交互,那它就运用整合机制;如果A族体既不维持自己文化认同,又不同B族体文化交互,那它就运用边缘化机制。
这四种文化冲突调适机制是基于所有族体都有自由选择文化互动模式的前提下提出来的。但在现实性上,每个族体是难以实现自由选择的,特别是没有话语掌控权的族体,没有选择自己文化互动模式的自由。如果话语掌控权的族体强制推行一定的文化互动模式,或者他们限制无话语掌控权的族体选择文化互动模式的自由,那么,“分离”就会变成“隔离”、“同化”就会变成“熔炉”。 历史上已出现过的前苏联的“俄罗斯化”、美国的“熔炉”、保加利亚的“马其顿化”、南非的“种族隔离”[8]等,都是建立在中心主义基础上的同一,其结果往往都是以失败而告终。
当然,同化还有其自然的历史过程。在族际文化交往中,吸收与借鉴先进于自身的文化,这是被历史所证明的客观事实。例如历史上汉唐文化对周边夷、狄、戎、蛮的传播与教化,古希腊文化在希腊化世界传播与教化。最能有力证明这一客观事实的是,在历史上的战争中,当被征服者的文化先进于征服者时,文化上总是“统治着统治者”。例如蒙元和满清统治着汉民族为主的中国时,汉文化却“统治”着这些统治者;例如在希腊文化全盛时期,罗马帝国却被希腊文化所同化:“被征服者希腊反而战胜了征服者罗马,使粗野的拉丁民族迈向文明开化。”例如印度,“相继侵入印度的阿拉伯人、土耳其人、鞑靼人和莫卧儿人,不久就被印度化了——野蛮的征服者按照一条永恒的历史规律,本身被他们所征服的臣民的较高文明所征服”[9]768。
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我们只追求形式上的同一,往往会落入否定差异性的陷阱;“熔炉”政策与“种族隔离”政策的失败,正是否定了差异性的客观存在。如果我们只看到表象差异,往往会陷入否定同一性的泥潭;分离机制与边缘化机制就否定了同一性的客观存在;极端民族主义、宗教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之所以被世人极力反对,就是因其将差异性加以极端化的做法。
毫无疑问,需要承认文化的差异性,但也不能忽视族际关系和谐发展与国家的统一。只有在保持族际关系和谐发展与国家的统一的前提下才能有效的保持文化多样性的存在。强调文化差异性、多样化是为了实现最终的发展与和谐,并丰富文化的意义与价值,而不是要把国家变成林立的宗派。各族文化差异共存,不能以社会的零散化为代价。
很明显,只有在差异并存的多元社会中,无话语掌控权的族体才有可能选择整合机制。当然,整合机制既要求无话语掌控权的族体采纳掌控话语权族体的基本价值观,特别是主流价值观,同时,它以要求主流社会更好地满足多元文化环境中不同族体的文化需求。
由于内在因素与外在条件的差异,文化冲突调适的过程与结果也不尽一致。但一般而论,调适的实质或者说目的就在于差异性文化在互动过程中作出系统性的自我重构以达致新的适应,进而使族际关系和谐有序发展。
差异性文化在互动过程中相互作用,其结果必将是经历一个耗散重组的过程并最终作出定型反馈。这个过程和结果,就是文化的自我重构。调适中的文化重构是一种有目的性的实践活动,这个目的就在于文化在交互作用过程中将他者视为其外部生境的当然组成部分并与之相适应。而相适应性既体现在与广泛的主体相适应,又体现在各个民族利益之间的一致性。
事实上,族际关系网络中的任何一个族体不管它与其他族体的关系如何,他族的存在仅仅只是该族生存和发展的生境。它与其他族体的交往,不论是否和谐有序,总是得力于该族的文化通过自身的调整而作出有利于本族生存和发展的反作用。这种调整是在该族文化受到他族文化持续作用后作出的。调整的过程和结果是将这种持续作用作为外部生境的构成要素加以扬弃,从而将其中有用的内容进行整合,导致该族文化的结构重组和运作功能的革新。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他族文化不是指某一族的文化,他族文化持续作用也不可能仅仅只有一个作用单元,作用的持续时间长短,作用力的大小,作用方式是各有差异的,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与族际互动的相关文化都有相对独立性,结成耦合运作关系显然是一种双方都有其特定目的的行为,这个目的从终极上讲,就是保持本族文化的延续和发展。调适的目的就在于使本族文化运作更有效,更有发展能力。在族际互动中,既然双方都针对对方的作用进行调适,那么族际的互动就不可能是一个无意识的随机拼合,互动过程如何结成耦合的运作关系,其实都在于确保相关的民族关系得以正常的延续。
当然,文化的交互作用又会耗散重组原族际关系的固有结构。在耗散的过程中,一定会牵连到原族际关系固有的结构,影响力对原族际关系的刺激就可能成为一个耗散性的路线。在调适的初期,每一次的作用对耗散性的路线不尽相同,因而在受到作用时,作用的影响就会在原族际关系的结构中按不同的路线、方式、强度形成不同的耗散方式。要使这样差异性的耗散方式趋于重合和稳定,得依赖于文化整合。只有文化整合才能使新的民族关系稳定下来。多种耗散路线的最后重合,标志着文化调适孕育出了定型反馈。
事实上,文化重组过程中对原文化的改变及对异文化的吸收是有层次的。在文化交互过程中,异文化的渗透对本族文化而言,有个比照问题。因为族际关系的确立,都会作为一种外在的力量冲击本族文化,比照与取舍成为一种自然。有鉴于此,我们可以看到进入文化重构的文化调适过程,肯定是于改变后的生境作为调适目的参照物去加以重构定型的。当然,比照与取舍要依据普遍化的价值标准。这样的取舍,对于异族文化而言,要与本民族特色相结合;对于本族文化而言,要与现代化相适应。
文化反馈趋于定型还不能算作调适的终点,因为这仅表现为一定调适趋势的。这种趋势的最终稳定为一定必然的定型反馈,还有一个必然的有效性验证过程。也就是说,调适的最后阶段是一个针对新的外部生境进行有效性验证的过程。这种有效性验证要以促进族际关系的和谐发展为目的。只有当社会普遍认可文化重构促进了族际关系和发展,才标志着这一项文化的调适圆满结束。至此以后,这种作用施加于文化时,所得出的反馈才具备定型性。
第一,面对文化差异化发展与和谐族际关系的构建,应有的态度是:其一,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差异所造成的交往异质感并在形式上掩盖了人的共有特性,这属常态;但差异并不是对人之同一性的质疑与否定。和谐是差异的协同,而认同则是对差异的包容和超越,要通过消除差异来形成完全的认同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其二,立足于历史性差异,着眼于现实性差异,在发展中化解矛盾,切实维护族际关系和谐发展。其三,把握差异的度。“和谐是差异的和谐,没有差异就没有和谐。但只有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差异才能带来和谐,不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差异则只能带来冲突和矛盾。所以,对形成和谐的差异张力的维护应当保持在一定‘度’的范围之内”[10]。其四,合理化调整既成差异,科学化引致未成差异。
第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转化为每个族体的文化自觉。一般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体现我国国家利益的文化精髓,它具有各族体文化共性意义上的价值。社会的有序发展和良性运行,必须使每个族体遵循基于这个国家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共同理想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必须寻找一种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特殊的民族化的实现形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转化为族体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成为族体的文化自觉。
第三,把具有先进性的民族文化成果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不断地丰富并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让普遍价值进驻自己文化腹地的同时,也不断提升自己的精神与价值。族体文化寻求融入社会核心价值体系,既是现实的,又是必然的。
第四,主体族体不能以文化霸权操纵了自我理解话语当中的变量。一方面,对各族文化持有一种“承认、平等相待甚至欣赏”的态度。另一方面,维系各族体文化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每个族体对他者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并相互承认,差异共存,不存在相互否定、相互排斥、相互冲突的观念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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