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
总装某局驻石家庄地区军代室
随着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全面推进和武器装备建设的跨越式发展,中小型企业越来越多的进入装备研制生产行列。军代表工作因此出现许多新情况,面临许多新问题,要推动军代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必须认真分析当前军代表质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理论上出新观点、工作上出新思路,方法上出新举措。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当前军代表在中小型企业工作中面临的形势和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军代表工作改革创新提供借鉴。
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过去由国有经济占垄断地位的局面已逐渐打破。目前,国有、民营、私营、独资、合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不断发展,有许多以生产军品为主的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根据GJB571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只要符合资格并经注册的企业均具有装备研制、生产或维修的资格。因此,会有越来越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与军品相关的活动,使军代表质量监督的主体向多元化发展。
现行装备采购执行指令计划下的合同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过多的行政干预削弱了采购合同的法律地位。现行装备采购机制对行政管理部门有很大的依赖性,采购合同对指令性计划有很大的从属性,这种依赖性和从属性,使军代表和装备承制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削弱,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多级审批和行政干预过多,军工企业想方设法找任务,致使关系型订货、照顾型订货难以消除。现行装备采购按部门行业分配军品研制生产任务。这就加剧了国防工业按行政关系、按部门行业形成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恪局,助长了军工企业的“等、靠、要”思想,阻碍了有实力的跨行业、跨系统的军工企业、民用企业的介入和先进技术的应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公平竞争环境难以形成。二是单一的评价手段影响了装备招标竞争的公平和公正。当前军代表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评价,主要实行设计、工艺、质量评审及定型鉴定审查等方式,对承制单位的质量体系评价采取第三方认证和第二方认定等方法,这种方法虽有一定的效果,但评价法规制度不完善,评价机构不健全,缺乏系统、科学、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使评价工作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影响了军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降低了军工企业参与军品招标竞争的积极性。三是薄弱的合同管理制约了军代表监督职能的发挥。目前,合同条款不科学,对违约处罚、创新奖励、成套交付、售后服务以及军代表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未加以规定。即使有的合同条款有以上内容,但由于缺乏真正的违约处罚内容和强制执行手段,军代表仍难以依照合同进行监督。另外,军代表缺乏合同管理职能机构和专门的人才队伍,其结果只能是按上级指定的“计划”履行签订合同的手续,没有发挥论证、协调、选择、决策的职能作用。加之军代表和承制单位对合同的法规性、约束性认识有一定差距,没有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和强制执行手段,违约责任难以追究,违约处罚无法落实。
随着军代表“一厂一室”派驻制度的落实,兵种地区性军代室相继成立。由于大型复杂装备主要配套企业较多,地点跨省跨市,给军代表质量监督工作带来困难。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代表工作条例》,军代表的主要任务是对军工产品进行检验验收,对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参与军工产品研制的质量保证,对军工产品提出订价意见,负责军队与工厂的联络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装备采购条例》及23项国军标等,对军代表工作的前伸后延及其他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另外,质量管理体系第二方审核认定及日常监督,也明确为军代表的主要任务。近年,军代表加强了为部队服务工作,不但起到军厂之间的桥梁作用,还深入部队组织技术培训,现场维修保障等。军代表在装备建设中,其质量工作已涉及从装备论证、研制到退役报废的全过程,质量工作范围有了明显扩展。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我军由机械化向信息化装备跨越式发展的要求,武器装备明显出现了技术含量高、配套多、系统大的特点。如我军代室承担军用方舱、模拟训练器以及测风仪等多种类产品,专业种类多,技术要求高,对军代室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我军装备呈现出快速更新的发展势头,军队装备建设明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装备的快速更新发展,对军代表专业知识、质量监督力度、为部队技术服务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现行装备采购执行指令计划下的合同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过多的行政干预削弱了采购合同的法律地位。现行装备采购机制对行政管理部门有很大的依赖性,采购合同对指令性计划有很大的从属性,这种依赖性和从属性, 使军代表和装备承制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削弱,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多级审批和行政干预过多,军工企业想方设法找任务,致使关系型订货、照顾型订货难以消除。现行装备采购按部门行业分配军品研制生产任务。这就加剧了国防工业按行政关系、按部门行业形成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格局,助长了军工企业的“等、靠、要”思想,阻碍了有实力的跨行业、跨系统的军工企业、民用企业的介入和先进技术的应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公平竞争环境难以形成。二是单一的评价手段影响了装备招标竞争的公平和公正。当军代表前对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评价主要实行设计、工艺、质量评审及定型鉴定审查等方式,对承制单位的质量体系评价采取第三方认证和第二方认定等方法,这种方法虽有一定的效果,但评价法规制度不完善,评价机构不健全,缺乏系统、科学、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使评价工作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影响了军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降低了军工企业参与军品招标竞争的积极性。三是薄弱的合同管理制约了军代表监督职能的发挥。目前,合同条款不科学,对违约处罚、创新奖励、成套交付、售后服务以及军代表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未加以规定,军代表难以依照合同进行监督。尽管有的合同条款有以上内容,但是缺乏真正的违约处罚意识和强制执行手段。另外,军代表缺乏合同管理职能机构和专门的人才队伍,其结果只能是按上级指定的“计划”履行签订合同的手续,没有发挥论证、协调、选择、决策的职能作用。加之军代表和承制单位对合同的法规性、约束性认识有一定差距,没有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和强制执行手段,违约责任难以追究,违约处罚无法落实。
随着大型复杂武器装备的发展,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的军工企业也不断提高技术工艺水平,更新研制生产设备和检测试验设备,武器作,但是.当前军代表对装备论证、研制、生产、使用等各阶段的评价工作,缺乏系统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方法,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评价组织,这些都影响了装备采购综合效益和质量的。
对于装备承制单位中的中小企业来讲,多数生产的军工产品以配套产品为主,自主研发新产品的能力相对不足。首先,人员力量不足,在中小型企业中由于人力资源分配的局限性导致没有大量的科研人员进行长期深入的产品研发,同时中小型企业人员能力素质相对落后,高学历高技术型人才流失较快;其次,生产能力的不足,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先进工艺的缺乏是不能得到先进科研产品的直接原因。
在中小型企业中,工人对长期生产的产品已轻车熟路,机械式重复性劳动,但质量意识始终相对薄弱,在质量管理体系的宣贯过程中学习不够透彻、不够重视。在生产过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经常发现流程卡有漏填、补填、填错的现象。这也是奖惩制度不够分明造成的结果,工人工作热情、积极性不够高。
企业管理者,虽设立了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等职务,但是分工并不十分明确,很多工作没有明确负责人,这也是影响产品质量的一个因素。在军代表审查质量体系的过程中,我发现在质量手册里也未明确管理者具体职责,没有把具体业务具体到人,可见,质量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
在中小型企业中,虽已建立质量体系,但对于有些法规没有及时建立相应的制度,对质量手册的执行不够,不能及时向军代表提供有关生产计划、进度、产品质量问题处理等信息等,影响了双方工作的协调性。
针对中小型企业进入装备研制生产行列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军代表应加强研究,积极探索相应的质量监督办法,努力做好民营企业装备质量监督工作,这不仅是提高装备质量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