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利益群体共同治理模式研究

2013-10-22 06:09张瀚文陈国生陆利军
怀化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古村落利益群体

张瀚文, 陈国生-, 陆利军, 肖 晶

(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2.湖南工学院旅游规划与设计研究所,湖南衡阳421008)

一、引言

中国古村落数量多、分布广,包含着建筑民居、文物古迹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口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传统文化积淀了其族群长期的生存智慧,并予以民族个体或群体持续的形塑与滋养,形成深厚的文化积淀、丰富的历史信息、意境深远的文化景观。[1]鉴于古村落本身所蕴含上述价值,中国古村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迎来了以旅游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群体的密集关注。旅游企业把古村落与旅游成功的结合在一起,古村落以旅游产品的形式再次展现在人们的面前。旅游企业的行为不但有效的开发了古村落,同时也可以给村民带来了相当程度的经济效益。然而,旅游企业在古村落的开发过程中一味强调旅游企业的经济性,很大程度上忽视甚至无视了“古村落首先是生活着的村落,原住民及其生活是古村落的核心”[2]的文化与社会属性。正确理念缺失带来的开发性破坏比比皆是,古村落的境遇甚至到了岌岌可危的境地。[3-4]这些问题也得到了学界的广泛重视,就如何在当前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制约下保护和开发这些 “民间文化的活化石”这一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近年来的学术研究成果,我们大致可以将这些保护模式总结为乌镇模式[5]、西塘模式[6]、婺源模式[7]和丽江、大理模式[8]等几大类。然而,就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情况来看,由政府主导,旅游企业深度介入,集保护与开发于一体的模式已经成为实现古村落经济复苏和文化遗产保护最为常用的手段,甚至古村落保护的唯一手段。由此可知,以旅游公司为研究对象,引入公司治理与利益群体等相关理论,在包括当地政府、旅游企业、旅游者、社区古村落居民在内的利益群体之间建立一套集有效的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在内的公司治理机制,协调各方的核心利益诉求冲突以追求古村落开发与利用之间的动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与冲突

1.古村落旅游开发过程中所涉利益群体的核心利益诉求分析

虽然利益群体理论的雏形早在19世纪便已经形成,但是,其被首次明确提出的时间却较为晚近。直到1984年,美国学者弗里曼才在其出版的 《战略管理:利益群体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明确提出了利益群体管理理论。同一时期,利益群体理论被引入旅游企业管理研究当中。此后企业管理学界以此为理论支撑对旅游企业在其运营过程中所涉利益群体及其核心利益诉求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一般来说,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企业管理者、雇员、债权人、供应商和经销商、消费者、政府、社区以及一些特殊利益团体。基于各自的立场及其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基本作用考虑,相关利益群体的核心利益诉求也各有不同,以本文的研究对象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利益群体为例,在古村落旅游企业的开发过程中主要涉及对象及其核心利益诉求如下表1所示。

表1 利益群体的作用及其利益要求分析表

由上表分析不难看出,基于各不相同的立场,涉及旅游开发过程的各个利益群体的核心利益表达大不相同。

如上文所述,一方面,基于各自的立场及其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基本作用考虑,相关利益群体的核心利益诉求本就不同,比如说,股东们把精力放到了追求投资回报率,而社区古村落居民则把焦点定在古村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三者效益的正向最大化;另一方面,由于古村落开发实际影响,并没有行之有效的保证分配公平的方法。就目前中国古村落的旅游开发实际而言,除了极少数处于旅游开发初级阶段的古村落之外,绝大多数的古村落均以政府为开发主导,旅游企业实际操作,虽然这种模式并没有把社区古村落居民和员工的排除在开发过程之外,但是,由于当地村民参与古村落开发的层次较低,在决定古村落发展方向和社区古村落居民核心利益诉求的问题上极少有发言权。由此导致的核心利益诉求冲突便无法避免。

2.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利益群体的核心利益诉求冲突分析

(1)古村落居民与地方政府的核心利益诉求冲突

与其他旅游资源相比,将古村落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应该注意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从很大程度上说,除了古村落中留存的建筑和民居之外,古村落中的人构成村落文化景观的又一重要因素。尽管旅游开发企业可以在古村落在被作为景区规划时根据古村落第一要素的人的日常生活、生产、生存、生育等进行系统规划设计以最大限度保留古村落居民的现实利益。然而,这毕竟无法完全避免古村落旅游开发过程中诸如需要征用、拆迁部分或全部民居、将古村落居民日常生活的空间设为景区等开发行为。这些行为无疑直接损害了古村落居民的直接利益。一方面是,古村落居民为了古村落旅游做出的贡献,另一方面,根据现行的古村落开发实际,他们并没有获得相应的补偿。由此引发的矛盾不可避免。如下图1所示:

图1 古村落居民与地方政府的核心利益诉求冲突示意图

在古村落旅游开发初期,由于知识结构、见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古村落居民对古村落旅游开发的认识度并不一定清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古村落居民不具备学习和调整的能力,随着旅游开发的不断深入,社区居民对古村落开发产生的态度也会随之变化。[9]通过由于旅游开发带来的大量外界接触过程中,古村落居民对自身在整个旅游开发过程及其在这个过程中充当的角色逐渐有了更为深入认识,随之而来的是古村落居民对旅游开发的参与愿望和核心利益诉求的形成和表达。

(2)政府与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的核心利益诉求冲突

就目前中国的古村落旅游开发现状而言,地方政府在其中充当的角色较为复杂。一方面,为保证古村落的旅游开发能够得以发展,地方政府必须承担旅游开发的规划统筹工作,为古村落旅游开发创造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还需要利用自身资源为古村落旅游开发搭建发展平台,为古村落旅游助力;除以上经济行为以外,地方政府还需要充分考虑古村落旅游开发给当地带来的社会效应和文化效应。在承担旅游开发的规划统筹工作时,地方政府希望旅游企业能够为地方提供诸如就业机会;在承担为地方旅游发展搭建发展平台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通过旅游开发为当地带来丰厚的经济回报。总之,在古村落的旅游发展中,地方政府同时必须考虑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协调发展。

相对而言,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的目的就显得要单一许多。作为经济实体,尽管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是,旅游企业更多的是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之前提到的当地政府在提高旅游开发的利益分成以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旅游企业员工当地聘用数量以促进居民的就业、系统进行文化保全活动以传承地区文化传统等方面的诉求只能是旅游企业在最大限度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适当兼顾的问题。如下图2所示:

图2 地方政府与旅游企业的核心利益诉求冲突示意图

由上图不难看出,地方政府发展古村落旅游自然希望坐落在当地的旅游企业能够最大限度的解决当地居民的就业问题;而古村落旅游企业在这一问题上会综合考虑员工的素质是否与旅游企业的发展相适应。在古村落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保持以及当地基础设施的投入方面,旅游企业只会从企业的经营便利考虑。而不会如当地政府所期望的那样成为当地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导。

(3)古村落居民与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的核心利益诉求冲突

从整体上讲,旅游开发改变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改变了当地的利益格局,也给当地居民创造了新的机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之间就不存在矛盾。根据对相关文献的总结,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与古镇古村落居民间的矛盾冲突主要集中在发展机会、经营商机和利益分配上。国内有很多古村落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对当地居民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即给予当地居民一定程度的补贴,将当地居民完全排斥在旅游开发的范围之外,这无疑极大的损害了当地居民的核心利益诉求,除此以外,古村落基于自身核心利益考虑在员工的聘用和当地古村落自然和文化环境的改善以及当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如下图3所示:

图3 古村落居民与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的核心利益诉求冲突示意图

鉴于旅游企业在旅游开发中大量的用地需求,一些古村落的旅游开发中存在大量征用当地居民住宅和其他用地的情况,且补偿极为有限,随着古村落旅游开发的逐渐深入,丧失了核心资源的居民逐渐感受到了不利影响的增加,甚至是生存的危机。除此以外,旅游企业鉴于自身核心利益的保护对古村落的旅游项目进行严格控制,这便又直接导致了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方面的不利影响;除此以外,旅游开发和开放引起的物价的上涨、社会风气的变化等诸多不利因素也直接导致了当地居民和旅游企业甚至是游客之间的直接或者间接矛盾冲突。利益分配的短视性和不均衡性也必然导致两者之间矛盾的恶化。

(4)古村落居民与游客的核心利益诉求冲突

古村落的开发在很大程度上会改变古村落原有的生活方式,大量的外来生活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全方位的影响古村落的发展,包括新旧价值观、新旧社区生活条件和新旧生活方式在内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古村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便与旅游产业产生了全方位的联系。换句话说便是,不仅仅是古村落的经济,古村落的文化和社会都对旅游产业产生了高度的依赖。这种由于旅游业的发展带来的改变又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古村落居民与游客之间的冲突。

如下图4所示:

图4 古村落居民与游客的核心利益诉求冲突示意图

上文中所叙述的新旧价值观、新旧社区生活条件、新旧生活方式和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对贫富差距的感知能力造成的意识和现实的冲突随着旅游产业发展的速度而更显突兀。在旅游产业发展初期,由于游客的数量与当地居民原有生活方式的保持,被开发的古村落并不会有很大的变化,当地居民即便是受到外来价值观和外来生活方式的影响也不会太大,当地居民能够很快的适应这样的变化,但是,一旦旅游业发展步入高速增长期,来自各个不同环境,持有不同价值观的游客大批量的涌入的时候会极大的造成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的紊乱,负面的影响也就由此产生。此外,由于古村落原本就不大的容量而论,大量的旅游者的涌入会严重损害古村落原本保持平衡的生态系统。极大超出容量的旅游者对古村落而言不仅仅是造成当地社区交通不便和拥挤,更多的是,古村落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到了干扰。这些都可能激发古村落居民对游客的不满,使当地居民和游客之间的关系变得极为紧张。

三、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共同治理模式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1.利益群体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的长远发展

与一般的旅游产品不同,古村落旅游开发的对象除了建筑、人居、文物古迹等物质文化遗产之外还有各种口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存在的价值涉及多个方面。其中作为利益群体核心组成部分的古村落居民是构成村落文化景观的重要因素。缺少了他们参与的古村落旅游就没有了发展动力和源泉,因为,古村落居民才是古村落旅游得以延续和再创的特色文化的主体。古村落旅游的这个特性也直接决定了旅游公司的经营目标必须同时具有收益性和保护性。当旅游企业充分考虑效益最大化的时候还需要对古村落旅游资源和古村落自然与人文环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由此可见,基于利益群体理论的“利益群体共同治理模式”对企业性质的定位与古村落旅游开发的目标完全一致。

2.广泛的利益群体参与旅游公司的治理有助于取得社区对企业的广泛支持

村落首先是一个人居空间,它的基础功能是居住,村落的第一要素是人。在这个层面上古村落也不例外。换句话说,古村落旅游是景区与居民生活区结合的最为紧密的旅游形式,它体现了景区与古村落居民生活的高度叠合。从这个意义上说,古村落在被作为景区规划时应该重视对作为村落第一要素的人的日常生活、生产、生存、生育等进行规划设计。

如此,不难看出,古村落居民在旅游公司中扮演着股东和旅游产品等两重重要角色。一方面,因为拥有作为古村落旅游开发核心组成部分的所有权,古村落居民成为了古村落旅游开发的股东;另一方面,鉴于古村落旅游的特殊属性,古村落旅游的重要依托之一便是古村落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及其产生的一系列具体行为。离开了古村落居民参与的古村落就像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毫无生气,也毫无发展潜力可言。

如此,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便不仅仅是由股东组成的企业,而且是一个在绝对利益表达上达成共识的利益共同体了,在此基础上实行的公司治理也就成为了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有机结合,治理的目标也不再仅仅考虑公司股东的利益,而是需要实现旅游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诸多利益群体的利益最大化了。

四、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利益群体共同治理模式的构建

由上可知,将利益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利益群体集中纳入到公司治理的总体框架中是公司治理发展的重要趋势。该框架所包含的具体含义是: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方案绝不仅仅是唯公司股东利益为上,而是需要充分考虑所有涉及古村落旅游开发的利益群体的利益。该框架应该是一个包含古村落旅游开发所涉及的所有利益群体在内的多边式治理模式,而不是仅体现股东利益的单边治理模式。相对于 “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逻辑,在古村落旅游活动开发中,“利益群体合作”的逻辑贯彻更显重要。从整体设计,“内部优化+外部配套”的治理模式是古村落旅游开发的核心表达所在。共同治理模式如下图5所示:

图5 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利益群体共同治理模式图

五、结论

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发展目标与利益群体共同治理目标一致、公司生存发展高度依赖利益群体、公司委托代理关系复杂需要利益群体参与治理,因此利益群体共同治理模式是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治理模式的必然选择。

总之,本文认为,基于古村落旅游开发的独特性,以协调各方矛盾,促进古村落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社会与文化效应,最终促进古村落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得以有效保护的目标,古村落旅游开发企业应当积极引入利益主体及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改变一般状态下 “股东至上”的企业治理模式,推进“利益群体合作”的企业治理模式,结合内部优化设置,外部完善治理等两个方面的内容共同推进古村落旅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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