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守红,周润书
(东莞理工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广东 东莞 523808)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其合法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标的物,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获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债务人不能如约清偿债务时,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有权依法将该质押标的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指引和相关部门推动下,国内不少地方纷纷试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2008年12月至2010年7月,知识产权局确定了三批共16个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除此之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更是作为一个备受追捧的“香饽饽”在全国遍地开花。据统计,2011年全国登记质押的专利权数达1953件,质押融资金额达90亿元,同比增加28%,创近3年来新高。与此同时,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运作模式、运行机制、风险防范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和研究。
本文归纳了各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中采用的政策工具,并试图从政策工具的视角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进行总结及剖析,进而提出对策和建议。
从广义上说,政策工具是被决策者以及实践者所采用,或者在潜在意义上可能采用来实现一个或者更多政策目标的手段[1]。为了扶持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解决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可以采用一些政策手段,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这类政府用于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措施,被称为知识产权质融资的政策工具。
从国内外各地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来看,绝大部分地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都是在政府引导、推动和鼓励下开展的。从实践来看,政府在支持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采取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六个:政策法规建设、政府制订融资条件、服务平台建设、政府财政支持、政府信用支持和政府金融支持。
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项创新的金融业务,政策法规建设这一政策工具主要是指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具体来说制定内容明确、程序规范、监督规范和纠纷解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文件。可以说,政策法规建设应该是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首位政策工具。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市场行为中,市场的参与者及与此相关的管理部门较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参与者包括企业、金融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律师事务所、交易机构等;与此相关的管理部门包括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经贸局或工商联)、知识产权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等。而且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推进这项业务的有效开展,作为政府部门首要做的就是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来规范各市场主体及管理部门的行为,一方面明确各市场管理主体的权责体系,防止各管理部门制订的政策相互抵触或不一致;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引导和鼓励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从国内实践来看,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法规的部门主要是各地方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如知识产权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科技部门、银监局;或者由几个部门如知识产权局、金融办、财政局、科技部门、工商局、版权局、银监局、保监局等联合制订;或者成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工作组拟订相关政策报请地方政府批准并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出台。
如湘潭市是国内较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地区,在2004年5月就出台了《湘潭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湘潭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并推动中国银行制定了《中国银行湘潭分行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暂行办法》。
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下,北京市海淀区于2008年出台了《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在2009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北京市朝阳区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在2010年先后分别出台了《朝阳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若干措施》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2]。
为了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台了《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操作细则》;2009年8月上海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制订了《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转发。针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的问题,2010年上海又配套出台实施了《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综上可知,各个地方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为了给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大多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以从制度上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提供管理和操作指引。由此可见,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是地方各政府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首要运用的政策性支持工具。但是总体上看,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法律效力不高,且制定的政策以短期目标为主,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3]。
在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实践中,制订融资条件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融资条件主要包括界定融资主体类型及资格、可质押的知识产权类型、贷款额度等。融资主体类型指融资的企业仅仅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还是包括一般企业。可质押的知识产权类型是指质押物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全部还是其中的一部分。融资条件直接关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的广度和深度,它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具。
从国内理论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研究来看,很少有把融资条件作为政策工具来探讨。但从国内外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来看,各地却不自觉地在运用这一政策工具。本文选取了具有代表意义的几个地区,将其制订的融资条件作一列表比较,如表1所示。
表1 代表性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融资条件一览表
续表
从各地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来看,各地政府制订融资条件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融资主体类型主要是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从各地政府制订的融资条件中限定的融资主体类型来看,既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又有科技创新企业,还有一般中小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但总体来看,都必须是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这类企业大多缺乏有形抵押物、融资渠道狭窄,因此政府在制订融资条件时,设置的优扶对象主要是这类企业,目的是解决这类企业的融资之困。但是也应该看到,各地在制订融资主体类型时,还设置了其他限制条件,比如北京海淀区和上海浦东区虽都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列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优扶对象,但是上海浦东的主要扶持对象是初创期中小企业,而北京海淀区的主要扶持对象却是以成长期企业为主[12]。
其二,国内各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融资条件相对美国和日本比较严格,门槛较高。比如在贷款年限上,美国SBA模式的贷款期限设置是5~20年,但我国目前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贷款期限较短,大部分是1~2年[13];在可质押的知识产权类型上,各地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政策立法中,以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立法为主,其他知识产权质押的立法鲜为少见。可见,国内地方政府在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相对来讲比较审慎,不敢贸然推行。
其三,融资条件因时、因地各宜,贴进地方产业政策发展的实际需求。如上海浦东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之初,就把融资主体类型界定为“运行良好的有短期融资需求的浦东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而且强调对于在软件、文化创意、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等领域拥有专利、版权、软件著作权、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北京海淀区在2009年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时,在其贷款对象中增加了“科技创新企业”,并且在质押物中增加了“著作权”,这种修订主要是考虑到海淀区有大量从事软件研发企业的实际状况而进行的。而佛山南海区作为国内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虽然在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制订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必须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至于是具体何种质押物,并未明确提出。但在其实际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质押物的类型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商标权,并且是以商标权为主,根据南海区企业的实际情况,佛山南海区计划在下一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中,将软件著作权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以扶持信息产业发展。
知识产权评估难、处置难、权利和价值不稳定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面临的几大难题,而解决这几大难题的关键在于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平台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平台、评估服务平台和交易服务平台等三大平台,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荐、知识产权展示、评估、交易、法律、融资风险控制及处置、产权托管、维权、预警等相关服务。在市场主导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服务平台建设的完善程度和有效性将直接决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规模。
1.公共信息平台
公共信息平台是指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主体提供相关信息的场所,其目的是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顺利运用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实现银企资金融通。由于信息不对称,为降低交易成本,这就需要政府或相关部门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工商管理局或工商联或经贸局等,充分其拥有的信息资源和人才资源,创建公共信息平台及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介活动(如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高层论坛、交流会、政府政策解读会等),促进银企之间的信息对接和银企沟通,以解决银行和企业之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主要职能有三个:一是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审查、备案工作,并建立所在地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库;二是组织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进行评估并建立信息库;三是建立“知识产权的动态数据管理库”,方便各参与主体查询贷款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从目前国内各地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来看,各地的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机构就承担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这一功能,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成立的南海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广州市黄埔区和白云区成立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东莞市技术与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都是从事以上服务的常设机构。
2.评估服务平台
评估服务平台主要是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其职能主要是为质押的知识产权作出科学评估,为金融机构的放贷决策提供信息。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均参与对融资企业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的贷前调查以及贷后处置,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由于知识产权评估失误带来的风险,律师事务所承担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属评估失误带来的损失。如佛山南海区出台的《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政策就是为促进和发展评估服务平台等中介机构服务的。而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的“展业通”模式中,经纬律师事务所和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正是扮演了评估服务平台这一角色。
3.交易服务平台
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质押物进行及时有效处置,以保护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实现,它是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服务平台,交易服务平台的完善程度决定了质权处置的风险大小。
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一般是运用知识产权交易系统,把涉及知识产权质押物的一系列交易,包括从项目的登记、权属评估、审查挂牌、信息发布、竞价交易、合同签订、交易见证、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等一系列环节的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全部通过系统整合成完整的业务流程[14]。当然,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系统除了拥有独立的交易服务功能外,还应积极进行市场资源的整合,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一站式服务。例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批中介机构经银行认可、推荐由区知识产权局批准纳入了南海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并与南海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共同建立南海知识产权融资中心,为银企对接提供专业中介服务,同时参与控制和处置风险,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曾多次举行商标拍卖,检验了其市场化变现能力。广州市依托国家专利技术(广州)展示交易中心、广州产权交易所、广州技术产权交易所,开展广州市甚至华南地区知识产权交易活动,解决知识产权质押物后置处置难度大等问题。东莞市依托国家专利技术(东莞)展示交易中心开展东莞市知识产权交易活动。
1.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贷款奖励和利息补贴
(1)贷款风险准备金或贷款损失补偿政策。为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对金融机构直接向融资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质押为主担保方式的贷款项目,如果金融机构对融资企业提供贷款而发生损失,则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贷款风险准备金或利用财政资金给予贷款损失补偿。如广东省东莞市出台了《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东莞市财政4000万元,联合省财政1000万元,合计5000万元设立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并从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中按照金融机构贷款的5%提取风险准备金,对金融机构因提供专利质押贷款而发生损失的,贷款本金损失额的70%在提取的5%贷款风险准备金额度内给予补偿。其他如浙江省的安吉县、陕西省均出台了对金融机构因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贷款损失给予补偿的相关政策。
(2)贷款奖励金政策。为了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政府设立专项贷款奖励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如上海闵行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贷款额度的2.5%奖励;浦东对银行放贷额度每满5亿元,给予1%的奖励;佛山市南海区对商业银行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额的0.8%计算进行奖励;海南对贷款银行给予贷款额的0.5%~1%奖励。
(3)对金融机构的利息补贴政策。如浙江省长兴县对贷款人执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以内(含20%)的贷款,按新增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助;浙江省金华市对于那些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银行,按年利率1%~3%的标准给予补息[15]。
2.企业融资成本补贴
(1)贷款贴息。为了降低企业用资成本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力,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为其提供贷款利息补贴。如北京市海淀区、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南海区、广东省东莞市、江西省南昌市、上海市浦东区、上海市闵行区、浙江省温州市、湖北省武汉市和湖北省黄石市等地区均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贴息政策主要涉及贴息率、贴息最高限额和贴息期限等。例如佛山市南海区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贴息比例不超过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35%,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40万元。东莞市科技贷款(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额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7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2)其他融资费用补贴。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其融资成本除了贷款利息外,还包括担保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交易费、律师费等其他融资费用,对本身资金不足的科技型企业而言,这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部分地区在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时,除了对融资企业的用资成本即贷款利息进行补贴外,还对其他的融资费用给予补贴。如广东东莞市的《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中规定:东莞市财政对企业的专利资产按其实际发生评估费用50%的上限给予资助,且同一笔专利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上海闵行区出台了《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按银行基准利率30%给予贴息;对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保险费、担保费,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所发生的评估费,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16]。
3.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补贴费用
为加强对知识产权融资的管理和服务,激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可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中介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交易、担保等机构的业务费用。
(1)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奖励政策。如上海市闵行区对参与担保的社会中介担保公司,按照贷款额度的3.5%给予奖励;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对参与分担风险、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绩优秀的资产评估公司,按照评估费的25%给予奖励[17]。
(2)对融资中介机构的补贴政策。如佛山市南海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实行渐进式分步补贴。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服务费补贴。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通过预审后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向银行出具《评估报告》的项目,由区财政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补贴基础服务费4万元。另一部分是融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按实际发生贷款额度的3.25%并扣除该项目已支付的基础服务费,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给予融资中介费补贴。融资中介费不足4万元的,不再补贴。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不稳定、价值难确定、易贬值和流动性差的特点,以及中小科技型企业信用资源不足,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规模实力有限和风险投资体系发展缓慢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以实现较快的发展。在此情况下,政府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政府支持可运用的政策工具之一就是政府信用支持。
1.设立政府担保基金或政策性担保机构
由于知识产权价值难确定、容易贬值、变现难等特点,而且中小科技型企业一般缺乏有形资产担保,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银行贷款风险较大。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初始阶段,需要政府设立专项担保基金或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中小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以提高银行放贷信心。如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就是一个政策性担保机构;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实质上也属于政策性担保机构。如在上海浦东模式中,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获清偿,生产力中心为企业提供95%~99%的的担保比例,而银行名义上仅承担1%~5%的风险;四川成都模式中,生产力中心和银行按9∶1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从实践模式来看,这一政策工具的实施结果是政府承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绝大部分风险。
2.提供政府信用担保
由于银行对中小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款能力存在担忧,普遍存在惜贷心理,因此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初期之际,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中小科技型企业政府信用担保是政府扶持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服务手段,通过政府提供信用担保以改善中小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困境。
政府信用担保主要是在中小企业因申请存在瑕疵需要政府相关机构提供担保才能获得贷款的情况下,政府相关机构以政府信用向银行提供担保,承诺如果贷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拖欠,政府将补偿其损失,上限是政府相关机构的担保比率,但贷款人仍然为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从本质上来说,政府信用担保虽以政府信用提供了担保,但贷款风险主要由放贷的金融机构来承担。如美国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加强采取的就是政府信用担保。
3.政府信用再担保
政府信用再担保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再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的担保机构提供分险增信服务。如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日本的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均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再担保机构,提供政府信用再担保服务。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比较大,金融机构对于开展这项业务均持审慎态度。为了更好地改善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环境,可专门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援助,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大量的政策性贷款,政策性银行以比一般商业金融机构更有利的条件向中小企业直接贷款。如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正是日本政府采取的金融支持措施之一。
在上述六大政策工具中,除融资条件的制定这一政策工具受政府和融资服务机构双重制约外,其他五大政策工具主要受制于政府介入程度的高低。从国内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的实践来看,各地对于政策法规等制度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这两大政策工具都有积极运用,而对于政府财政支持、政府信用支持和政府金融支持等这三大政策工具的配置则各有不同,于是形成不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归纳如表2所示。
纯市场化模式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终极模式,符合市场规律,湖南湘潭和广东深圳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就是采用的这种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政府既不提供财政支持和信用支持,也不提供金融支持,所做就是运用政策工具的其中两种——政策法规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政府的角色定位是服务者和监督者,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搭建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后,将知识产权直接质押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获得资金;或者通过商业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进行融资担保,企业将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登记并以知识产权和企业信用作为反担保来获得贷款;银行等融资机构根据自身贷款标准,选择资信优良、知识产权价值相对明确的企业发放贷款。
例如湖南湘潭和广东深圳等地区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中主要采用了该种模式。截至2010年12月末,湘潭市共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余额5825万元,受益科技型中小企业10家;其中,专利权质押贷款余额4100万元,受益企业6家,商标权质押贷款余额1725万元,受益企业4家[18]。而根据深圳市金融办内部调研的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6月30日,深圳辖内的银行共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7笔,分别为招商银行4笔、国家开发银行2笔、民生银行1笔,贷款额涉及6.8624亿元,不良率28.29%,7笔贷款的贷款人全部是民营企业,其中2家是高新技术企业,这7笔贷款中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有专利权、商标权两类,专利权贷款占37%,商标权贷款占63%[19]。
表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模式比较
纯市场化模式虽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促进企业、银行、担保机构等商业主体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但这种模式的运行需要在有非常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评估、交易、追偿制度和公允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来做保证。在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和市场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贷款风险主要由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来承担,因此作为该项业务的市场主要参与主体——融资机构的积极性就不会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推进较为缓慢。
政府通过财政支持或者政府信用有限介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是目前大多数地区采取的模式,即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政府的角色定位是引导者和推动者,政府除制订政策法规、组织搭建服务平台外,还通过财政资金补贴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奖励和补贴中介机构、奖励贷款机构和补偿融资服务机构的风险,以及通过提供政府信用担保或者政府信用再担保介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委托评估等服务平台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再将被评估的知识产权通过直接质押或间接质押的方式获得贷款,在此过程中,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可要求企业以知识产权和企业信用作反担保。此种模式中,由于各地对财政支持和政府信用这两种政策性工具的运用的不同,又可分为三种类型。
1.财政支持型
该模式的特点是政府对商业银行直接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质押为主担保方式的贷款项目,从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中按照商业银行贷款提取风险补偿金;或者政府设立专项奖励金,对商业银行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进行奖励。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同时,也给融资中介机构如评估、担保等机构予以费用补贴,以调动各方积极性。目前隶属于广东省的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的3个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广州市、东莞市)基本上都属于这种模式。佛山市南海区主要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扶持补贴中介机构、设立贷款奖励金等方段推动知识产权质押的市场化运作;东莞市主要通过运用设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对商业银行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和融资贴息方式进行。
2.政府提供信用担保型
该模式的运行中政府没有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社会商业主体(包括融资企业、融资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财政补贴,只是运用政府相关机构对融资企业提供担保。政府相关机构向融资机构保证如果贷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拖欠,政府将补偿其损失,上限是政府相关机构的担保比率,但是担保比率不高,贷款人仍然为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从本质上来说,政府相关机构虽为政府担保机构,但政府相关机构的担保主要是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提供信用加强与信用保证等机制来协助拥有知识产权并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获得融资,政府承担的风险极小。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SBA)就是这样一个政府的担保机构,其融资模式就是采取以上方式。
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主要是制定宏观调控政策,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相关服务,通过市场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但SBA从不主动给需要资金的小型企业直接提供融资,也从不为小企业向银行和贷款公司提供很足额的担保,只是在原有企业自行提供担保的基础上再进行信用的加强,通过鼓励双方通过市场化的角度进行商业信贷活动[20]。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SBA模式成功运行的其中关键一点还在于美国在政策法规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这两大政策性支持工具的积极运用。美国为促进中小企业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利用,自1953年就专门制定了《中小企业法》,此后还根据该法制订了《中小企业投资法》、《反托拉斯法》、《管制制度缓和法》、《机会均衡法》(明确规定对申请贷款创办企业的个人或规模较小的借款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等法律法规,并建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这些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提供了完善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这种模式的适应范围是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已经是成熟阶段,而不适应初级试点阶段。
3.财政支持+政府信用再担保型
该模式的特点是政府在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综合运用了财政支持和政府信用支持这两大政策工具。即政府一方面通过财政资源给予融资机构风险补贴资金,或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给予贴息支持或对融资中介机构予以费用补贴,以调动各方积极性。另一方面,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再担保公司对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凡以知识产权质押为反担保的,再担保公司按较高的比例提供再担保。北京市目前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相关政策工具在北京市各个级别的政策文件都能找到例证,特别是政府信用再担保更是在我国属于首创。2008年11月成立的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险服务。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与在京六家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在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共同推动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规模的扩大,并与北京市三家重点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为担保机构提供分险增信服务[21]。这种以政府为背景成立的再担保公司将会引导政府资金更好地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以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从实践效果来看,此模式效果较好,现阶段具有广泛适用性和推广性。
政府主导模式是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政府有关部门或政策委托相关机构充当着实质性的重要角色,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政府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承担者。根据政府承担主要风险时实施的政策工具不同,这种模式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设立政府担保基金或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另一种是政策性贷款模式。
1.设立政府担保基金或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该模式是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政府指定机构(一般是生产力促进中心),如果贷款企业通过了资质评估,则由政府指定机构为贷款企业提供担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如上海“浦东模式”和四川“成都模式”就是这种类型。上海浦东新区政府通过科技发展基金每年向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2000万元担保专项资金,而中心与上海银行浦东分行签署信用担保协议,由银行向企业提供2~2.5倍杠杆的贷款额度,中心以担保资金为依托,为企业提供95%~99%的担保比例,而上海银行名义上仅承担1%~5%的担保缺口。另一方面,中心为降低担保风险,要求企业以知识产权和业主信用作反担保。由于这种模式银行基本没有坏账风险,参与积极性高。
此种质押模式比较适用于政府资金实力雄厚,产业聚集的高新技术园区。由于该种模式下,其融资规模受制于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的大小,而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主要由政府来承担,而不是由融资市场参与各方来分担,因此从该模式不具有长期的适用性。事实上,上海浦东在2010年确定成为第三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后,在推行政策性主导的间接质押的融资方式基础上,探索推出以银行自行开展质押融资为主的操作模式,形成向银行直接质押为主,以及政府担保贷款为辅的“一主一辅”模式。
2.政策性贷款模式。这种模式是通过设立国家政策性银行,提供政策性贷款。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
在日本,为了推动日本国内的知识创新、扶植中小科技型企业,日本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从1995年开始,对技术倾向性较高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日本开发银行成立专门的商业机构专职负责日本开发银行的相关担保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工作,包括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出质知识产权标的的评估、筛选,以及贷后该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这种由评估机构对借款人的出质知识产权进行技术状态和经济状态的评估,由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人出质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进行评估,商业银行在审查完企业的信用状况后,根据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发放贷款,由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配合资产管理公司所进行贷后管理和不良贷款的处理的模式让日本开发银行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降低很多。这一模式产生了牛铃效应”,被日本的其他商业银行所广为借鉴[22]。
该种模式的特点是政府直接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融资机构对融资企业发放贷款,其优点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效率高,中间环节少,可以直接缓解企业资金困难。但由于这种模式违背了市场规律,融资机构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的处置、贷款风险控制都没有主动权,给融资机构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容易导致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成为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从而使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降低,此外,这种模式容易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到目前为止,仅有四川内江的一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运用过此种模式[23]。因此政府指令模式不具备推广的价值和意义。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够加快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有助于实现科技创新与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根据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六大政策工具配置不同可分为四种模式:纯市场化模式、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和政府指令模式,并分析了各自的特点,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由于政府指令模式不符合市场运作规律,不适宜推广;
第二,纯市场化模式适用于信息完全、资产评估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成熟度高的环境,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处于起步阶段,政策法规尚不完善,服务平台功能尚不健全,特别是目前知识产权市场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因此目前尚不具备纯市场模式的条件;
第三,政府主导模式虽然能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但从政府的角色定位及其发挥的作用方面要牢牢把握一个原则,即“介入但不包办,管理但不干涉;引导而不干涉,支持而不控制”[24],因此该模式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试点阶段可采用,但不具备长期的适用性;
第四,基于当前我国的国情和市场环境,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是我国现阶段和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较好的选择,特别是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中的“财政支持+政府信用再担保”类型在现阶段具有广泛适用性和推广性。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六大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要认清六大政策工具中“融资条件是导向,服务平台是基础,政策法规是保障,财政、信用、金融支持是催化剂”,只有在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法规环境、建设和发展好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确定融资支持的重点领域,财政、信用和金融支持手段才能真正发挥催化剂的效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才能更好地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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