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先
(莆田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福建莆田 351100)
建设项目大气无组织排放源具有分散、排放高度低、近距离污染明显等特点,在环评文件中必须明确设置防护距离,其作用是保障居住人群健康,并通过合理设置防护距离,为项目选址、平面布局和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但目前,在有无组织排放源的项目环评文件中,如何执行大气及卫生防护距的计算与设置问题,仍存在歧义和认识不清,环评文件编制、项目审查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存在困惑与混淆。因此本文就大气环境及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问题进行探讨。
HJ2.2-2008导则首次提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概念,提出和规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用意很明显,就是建立环保系统内的管理要求,以取代原卫生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虽然大气导则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定义和原来卫生防护距离很接近,都划定无组织排放源与居住区之间的一个防护距离,且防护距离内都不应有常住居民的管理要求,但这两个概念还是有一些不同之处,比较详见表1。
我国卫生防护距离是从1962年出台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开始,1989年、2000年又出台了17个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2012年对24个行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增补。
2001年之前制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随着现代工业大发展,已有卫生防护标准仅占所有工业门类的比例很低,另一方面,由于新工艺、新技术的使用以及清洁生产的开展和环保管理日趋严格,使得一些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逐渐不再适用,但目前它们仍是必须执行的国标。2010年以后制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一般适用范围都是平原地区,而对于复杂地形的,按标准的相关条款要求参照GB/T13201-91中的公式进行计算。由此可见,正在执行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无论从数量质量还是覆盖面上都无法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1]。
如采用GB/T13201-9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两大不足[2]:其一,系数A、B、C、D 划定条件具有明显不确定性,导致选用不同系数的计算结果差别很大,多年实践经验,发现该公式适用性有限,不能体现无组织排放源的有效高度差异、原料工艺差别、不同污染物特性、地形因素等方面对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的影响。其二,公式中将无组织排放生产单元视为圆形,而实际上大多数面源为矩形或长条形,而公式中假设为圆形,易导致计算偏保守,同时受当地不同风向的影响,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卫生防护距离应该大于上风向卫生防护距离[3]。
在此背景下,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提出,规范和避开这这些不足,为合理划定防护距离确立了相对科学的基础。也是除仍生效的国家标准必须执行外,不再用公式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理由。
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无组织排放源厂界监控点处污染物监控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另一个是无组织排放源厂界外围存在一次浓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因此,针对某些特殊污染物,只要保证厂界外的监测点不超标,就不用考虑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而卫生防护距离设置的前提是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时才需设置,否则无需设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条款说明与实施解答中明确指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是两个概念,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按导则要求执行,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颁布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行”,国家环保部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号)中指出:“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与上述标准不一致的应从严掌握”。由此可见:在如何执行大气防护距离标准与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时,按以下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3.2.1 建设项目没有相关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直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即可,不必再采用GB/T13201-91中的公式计算。虽然HJ2.2-2008与GB/T13201-91都是技术规范,但依据新法效力大于旧法的原则以及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的局限性,应采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3.2.2 建设项目所属行业有适用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或有未失效的管理性文件规定的防护距离的,直接采用该标准或文件规定的数值,同时采用HJ2.2-2008推荐的模式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以包络线作图,取最大的作为防护距离。
3.2.3 建设项目所属行业有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且处于复杂地形需要根据相关条款要求参照GB/T13201-91规定制定的,则需要合理选择参数,采用公式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并同时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按最严掌握原则,选取合理的防护距离。
某污水处理厂氧化沟(60m*40m*3m),距最近厂界距离为10m,氨和硫化氢无组织排放量分别为0.26Kg/h和0.01Kg/h。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空气质量标准(参考TJ36)氨:0.2mg/m3、硫化氢:0.01mg/m3。采用HJ2.2-2008中面源模式及环境防护距离计算,预测恶臭污染物落地浓度及大气防护距离见表2。
表2 恶臭污染物落地浓度及防护距离
由表2可知,该污水处理厂界处恶臭污染物浓度符合排放标准,但距离排放源60m-80m区域内氨及硫化氢一次浓度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但目前由于污水处理厂没有卫生防护距离行业标准,故直接采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防护距离,不再计算卫生防护距离。该污水处理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90m,在不考虑布局调整的情况下,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及防护区域设置示意图如下:
大气环境及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虽有一定的差异,但设置的目的都为保护居住区人群的健康。防护距离执行的原则是基于新规范效力优于旧规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设置更合理,但考虑尚未失效的国家标准,注意未失效的管理型文件要求,按从严掌握的原则合理划定防护距离,即对无卫生防护距离行业标准的或文件要求的,直接采用导则推荐的模式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无需再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否则应对计算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行业标准或文件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进行比较,合理界定防护距离。
[1]张伟,戈鹤山,洪燕峰.我国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历史、现状与未来.环境与健康杂志.2007(09)
[2]林春绵,张震杰,陈金海,周红艺,潘志彦.环境影响评价中卫生防护距离设置的探讨[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8(07)
[3]王栋成,王静,曹洁,董旭光,刘焕彬.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技术方法对比研究.气象与环境学报.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