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 梅
(郴州市精神病医院 湖南 郴州 423000)
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具有明显复发倾向、社会功能下降的精神障碍性疾病。常缓慢起病,病程多迁延,呈反复加重或恶化,部分最终发展为整体功能衰退。复发次数越多,遗留的精神缺损愈重,给社会和家庭的负担就越重。精神分裂症病人治愈出院后尚需长时间的继续用药,初次治愈者,继续服药时间不少于2年,多次治愈者,继续服药时间不少于3年或4年,以巩固疗效[2]。因此预防精神分裂症复发越来越受到广大精神科医务工作者及病人家属的关注。为探讨家庭用药干预对精神分裂症复发的影响,对138例精神分裂症病人进行了追踪调查,并提出护理对策,结果报告如下。
1.1 一般资料: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临床痊愈的精神分裂症138例,均符合CCMD-3诊断标准。其中男85例,女53例,年龄20-68岁,中位年龄38岁。病程2个月至25年;其中单纯型26例,紧张型28例,青春型35例,衰退型11例,偏执型38例。按出院顺序随机分成两组,观察组与对照组各69例。两组病人的年龄、性别、病情、治疗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别无显著性(P>0.05),有可比性。
1.2 方法:对照组进行常规出院前指导,对病人的饮食、心理、生活、观察病情等方面进行相应指导。
观察组在常规出院前指导的基础上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家庭用药干预。具体做法如下:制备家庭用药干预影音制品、家庭用药手册。规定家属来院探视时间,有专人组织病人与家属看家庭干预录像片,或是用个别讲解、集体授课、宣传材料等方式传播有关知识,出院时发给录音带、家庭用药手册,并嘱家属定期召集全家与病人一起学习家庭用药常识,倾听家庭干预录像带。出院时留下相互的详细通讯地址及电话。家属每月给主管医生或责任护士写信或打电话一次介绍病人在家用药情况及病情;同时主管医生和责任护士每月与病人家属取得联系(通过信访、电话访问形式)一次。具体内容包括:①经常与病人谈心,让病人有一个表达内心情感的机会。了解其心理状况并与病人交朋友、交心,取得信任后引导病人定时、按量服药;利用其他病人的现身说法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让病人知道预防性服用药物的重要性,并能遵医嘱服用,不能随意更换药物与增减药量。②教会家属有关药物治疗的知识(药物的疗效与副作用的识别与处理、药物治疗的必要性、药物治疗的疗程和方法等),做好解释规劝工作,提高病人服药的依从性[2]。不欺骗病人;定期约家属带病人来院检查或到当地医院复查;使家属相信科学,消除对病人的偏见;勿乱投医;教家属掌握复发先兆,并及时与医生取得联系,按医嘱指导病人加减药;病人服药后一定要检查是否到胃,注意防止病人把药扔掉或压在舌下又吐出,还要防止病人积攒药物自杀。极不配合者立即与医院取得联系,为避免忘服,家属填写服药卡放在易看到的地方;指导家属观察病人服药后的不良反应及疗效,口服药物确有困难者在医生指导下改用长效针剂。
1.3 统计学处理:采用SPPSS16.0软件对计数资料进行X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两组病人出院1年内复发情况见表1。
表1 两组病人出院1年内复发情况比较(例)
表1示,观察组出院1年内复发率明显低于对照组,X2=11.406,P<0.05有显著性差异,表明家庭用药干预明显减少精神分裂症的复发。
由于精神分裂症有反复发作的特点,且目前尚无根治的有效措施,有效的控制症状复发,使其社会功能和行为最大限度的调整和恢复,是分裂症病人系统治疗的重要步骤。为巩固疗效、防止复发,病人住院期间经充分药物治疗后,出院在家服用维持剂量的药物预防疾病复发至关重要,这就需要我们发挥医疗指导与监护的作用。本调查证实,通过定期干预病人在家用药,可使复发控制在萌芽状态。做好家庭用药干预是预防复发的上策,护理对策如下:一是病人出院时向家属仔细宣读我院病人出院后的《出院宣教》内容,逐字逐句解释清楚,并反复嘱咐,做好对家属的培训和教育指导工作。使家属了解有关精神病的常识、合理用药、认识复发先兆如睡眠障碍、情绪不稳、懒散、生活不能自理等。二是护理人员、患者和家庭照料者要保持密切联系并建立起良好的护患关系,定期家访和护理,观测病人病情变化,解答并帮助解决病人的问题。对家属随时进行指导,可以通过电话、家访的方式进行。三是建议社区医疗机构至少应培养一名具有精神科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对管辖区的精神病人进行定期巡诊[3],做好上述的家庭用药干预。四是病人出院时,医护人员应嘱咐附近地区的病人定期来院门诊复查,边远地区的则可以电话、书信、邮件等方式与医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针对有关家庭用药干预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帮助与指导。
[1]宗延灵.恢复期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家庭治疗与护理[J].中国民康医学杂志,2003,15(8):499
[2]李凌江.精神科护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95
[3]周俊英,董波 .精神分裂症复发的家庭因素及护理对策[J].四川精神卫生,2005,18(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