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特约撰稿 张永坚
从目前披露的企业贪腐案件看,容易出问题的多为企业的高层领导,尤其是最高领导即国企“一把手”。这是由于制度设计的制约机制对其难起作用;另一方面,被揭露出来的领导层的集体犯罪,则是这些人有意而为,并不一定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
制度套不住老虎的这种现象,是对制度建设的最大伤害。从这一点看,现代企业制度中要确立真正有效的“依法管理”和“制度制衡”的约束机制,其道路还很长、很远。至少在当前,完全寄托于靠制度管人是不切实际的。也就是说,制度管人不是万灵的。
法务管理在制度建设、制度运行、制度诊断、制度完善中可以发挥有效地作用。但企业领导人犯罪的最大共同特点是有意而为的谋私,对此,法务管理几乎无法作为。因为法务管理不是纪检监察,企业法务对领导提供法律支持和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但没有监督的职能和权利。
因此,法务管理对防止领导违法的能力和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对于不想违法的领导,它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和作用相对较大、较明显;对于有意而为的领导则基本不起任何作用。
此外,在企业实际运行中,对上的监督机制是不可靠的,同级监督往往也很难真正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现实情况表明,有能力破坏制度的是领导,而不是群众。
企业法务管理是要保证企业法人的行为合法有效,可以提醒领导个人行为而不能保证和强制其个人行为的合法有效。因此,法务管理防止的应当是,企业领导人非故意的决策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归根结底,法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企业法人的企业行为负责,无法对企业领导者的个人行为操守负责。
企业领导违法和腐败,并非中国独有的现象。从不断被曝光的情况看,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中也存在。这种情况提示我们:杜绝或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就是说,不能设想只靠一种方式或手段,如法律、制度、道德,以及氛围等一种手段就能解决,而是需要综合的手段。
这种现象一方面不可能短期之内彻底消灭,需要长期努力;另一方面也不可能根本杜绝,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总会存在,只是多少而已。因此,首先不要奇怪,其次要正常对待,即要有长期的思想准备。
作为知名国企的古井集团,主要负责人及10余名中层2009年涉案,几乎全军覆没
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既要靠法律,又要靠制度,还要靠制衡及约束机制的涉及,同时还要健康氛围的形成,道德、修养及自我约束、涉及选人用人的制度和标准,选人的标准会潜移默化地起到引导作用,会使大家向哪个方向努力,从而形成一种相应的风气。
中国《公司法》设计了一个类似“三权鼎立”,即: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经理层)相互制衡的制度。应该说,这种制度体系设计的出发点不错,想法很好。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制度设计的好像很清楚,实际执行的却很糊涂。主要表现为:1、董事会运作多注重形式,实际作用的真正发挥还有很大差距;2、监事会没有或难以发挥实效,作用基本不明显,如何运作有待研究,总的来看形同虚设。
关于监事会的问题,现在多半都是停留在理论上;但是结合实际,很难落实或无法落实。现在对监事会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相对较少。在谈到公司治理时,监事会常常是回避的话题。但是,作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已经存在的事实,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是不能也不应该回避的重要问题。
监事会的实际作用、职责、功能、与董事会和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关系,等等,在中国目前这种制度设计和现实状况条件下,真是一个远未解决的大课题。如何破解?需要认真探讨。
此外,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的作用也未得到有效和充分的发挥。中国对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非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引入外部董事的制度,是为了增加董事会内的制衡机制,是为了保证董事会的决策依法、科学、合理,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而不是侵害股东的利益。
但是,在当前中国现实情况下,以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国有公司中的作用为例,两者是有区别的,即:本来上市公司的治理要优于非上市公司。但是,上市公司的独董制度不如非上市公司外部董事制度发挥作用。
上市公司中独董的设计很好,资格审查有标准,但实际作用相当有限。被选任的独董一般都是与公司相关、熟悉、有助的人士担任。他们通常不会提出或坚持反对意见。所关心的是自己的表决不违法,不被追究,不会有个人风险,不会伤害个人的声誉和利益。他们对小股东的利益及自己职责是否坚持,是否切实履行,完全取决于前面的因素。
而非上市公司的外部董事是国企的上级主管机构,例如,国资委选派的,与公司可能没有太多的渊源和利益关系。因此他们主要是对上级负责,而不是仅顾及公司的关系,所以履职情况相对较好。
如何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的作用,是一个需要不断探讨、完善的课题。同时,这个问题的解决,可能是渐进的、逐步的,是一个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发展的深入和成熟而与时俱进的。需要努力,但不可能一蹴而就。
在中国目前所处的特定经济转型期,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对公司监管越来越完善,对公司治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绝不是一句空话。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在日常工作中随时处理好传统国有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关系,其中包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业务流程的再造、思想和认识的更新、观念和方法的调整、对依法合规固执的坚持等。这既是压力也是动力。
切记不要搞成“两层皮”。现在做不到的,暂时可以先放一放,不要勉强,不要脱离实际硬性拔高。总之,不做表面文章,不搞超现实主义的东西。当前,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要尤其注意三个问题:
一、公司治理无固定模式,仍处于探索中。在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和框架内,如何规范公司的运作,使其行为合法、合规,是一个异常丰富的课题,没有固定的和一成不变的模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转轨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和问题,监管机构的要求具体而刚性,资本市场的意见直接而尖锐,在很多情况下与国有公司的传统做法、习惯思维是相矛盾的,无法回避。
中国境内和香港的资本市场都在持续完善和发展中,两地的上市规则和相应的监管政策、要求也在不时地进行着调整,对此应注意跟进,及时通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总部各职能部门,并对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业务流程及时进行必要的梳理和调整。
从当前的研究和实践看,公司治理仍处于探索之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体制机制建设”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仍需面对许多挑战。
二、管理理论的选择应与本企业具体情况相契合。对管理理论的选择,以及评判其先进与否,应看其与本企业具体情况和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相契合,是否符合本企业的需要,因此,新旧理论不是衡量与判断的唯一标准。
管理的链条根据需要可以无限地延长,管理者要在效能和效率之间取舍,寻找平衡点:既不要粗放,也不应过细、过复杂,以至于模糊了管理与实现的目标。
三、工作应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最严的工作标准、最高的工作质量,满足最低的监管要求”应当是在工作中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任何创新、发展,都应当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最后需强调的是,诚实守信是对公司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的立身之本,真正做到这一点其实很不容易,但必须要为此付出努力并坚持贯彻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