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靖州
近年来,我国一直着力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并以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但从实践效果看成效不大,高投入、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低效益、低附加值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性转变。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市场尚未在一些领域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导致这些领域的资源错配现象严重,影响了整个经济体系的优化。尤其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滞后,生产要素价格扭曲使得生产成本不能在价格中得到充分的反映,价格信号失灵又使企业生产方式的选择偏向,经济结构的优化自然难以向前。党的十八大把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指出,“必须以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结构性问题”。
当前,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为需求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和城乡结构的失衡。就区域结构来说,表现为东中西部发展的不协调,区域间发展差距越来越大;就城乡结构来说,城市的快速发展与农村经济的日益边缘化并存;需求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外需与内需失衡、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失衡;产业结构不合理则主要表现为三次产业发展不协调以及第二产业内部结构不够优化。需求结构与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滞后有很大关系。
资源性产品主要包括水、能源、土地资源以及矿产资源等。我国虽是资源大国,但从人均拥有量看,大部分资源性产品人均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与此相对应的却是,资源性产品价格却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长期以来,资源性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受到政府高度控制,不但土地资源为国家垄断,能源领域和矿产资源领域也都为国有企业垄断经营,资源性产品价格也受到国家的严格管制,大部分产品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制下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只反映资源开发成本,而没有包括资源开发的社会成本,很多资源性产品开发与利用过程中的生态恢复、环境治理成本没有体现在价格之中,这种成本构成的缺失使得资源性产品价格难以正确反映供求状况。
1.资源产品价格偏低阻碍企业技术进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迅速成为世界制造业大国,但不可否认的是,出口商品绝大部分处于产业链低端,产品附加值低。这种状态与资源性产品价格偏低不无关系。在资源性产品价格较低的情况下,企业靠增加生产要素投入就能获得一定利润,造成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加之,技术创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较大,在增加投入能够增加利润的情况下,企业冒风险加大投入从事技术研发在经济上就不是最优选择。
2.资源产品价格偏低助长低水平重复投资与建设。现行地方政府考核机制下,GDP指标居于首要位置。GDP的增长主要由消费、投资和出口拉动,在消费需求短期内难以大幅增长,外部需求不确定性较大的情况下,投资便成为地方政府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主要手段,而资源性产品价格偏低则为地方政府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了条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进行招商引资竞争,甚至对已经很低的资源性产品价格进一步压缩,如以无偿划拨土地、适当降低环保标准等方式吸引外部资金进入。
3.资源产品价格偏低影响环境保护的投入与治理。近年来,我国加大了节能减排的力度,但采取的措施多是行政手段,如通过行政手段关停小火电厂;为达到减排目标,在部分区域实施拉闸限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性干预措施不仅会降低市场效率,也容易使行政手段在市场规律的影响下难以发挥作用。资源性产品价格偏低也影响了资源性产品的收益与利润,使得相关企业和政府缺少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设备与技术的更新方面。市场经济调节需要的是市场手段,而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才是最有效的。
4.资源产品价格偏低促进了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利于出口结构的优化调整。新世纪以来我国出口的迅速扩张是粗放式而非集约型的。虽然出口总值连年大幅增长,出口商品数量跨越式提升,但出口商品结构和盈利能力却很不合理。我国的出口商品的主要优势是价格低廉,中国制造成了廉价商品的代名词。而出口商品的低价格是靠廉价的劳动力和压低其他生产要素成本获得的。这种低成本、低附加值为特征的扩张方式难以持续,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频繁的贸易摩擦。近年来,随着人民币的大幅升值和劳动力以及原材料成本的上涨,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正在缩小,出口的增长速度也不再持续前几年的高速增长,这就印证了粗放式增长的不可持续性。
5.资源产品价格扭曲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资源的高消耗。通过行政或计划手段压低资源性产品价格,就会助长这类产品的消费。正是在低价格的诱导之下,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耗大幅增长,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为26.13亿吨油当量,占世界能源总消费的21.3%,自2009年以来连续三年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能源消费规模与经济规模是不相称的,如美国以占世界10.5%的能源消费创造了占世界21.7%的生产总值;日本则以3.9%的能源消费创造了占世界8.4%的生产总值。
生产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它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进程。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力价格的持续上涨,劳动力价格扭曲的状况大大缓解,利率市场化改革也在持续推进,企业债券利率、人民币协议存款利率、外币大额存贷款利率均已实现市场化,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也只是时间问题。与此相比,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仍然滞后。
资源产品价格扭曲的直接表现是成本构成的缺失,而成本构成缺失则基于两种观念:一是资源无价值,这是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片面理解。传统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商品的价值量,自然资源不是劳动的结果,本身不含有物化劳动,故而没有价值。但这种不含有一般人类劳动的自然资源,却在人类的劳动创造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补偿甚至代替了人类劳动。如石油本身不含有人类劳动,但其在机械中的使用却大大节约了人类劳动,并可使简单的人类劳动转变为高度复杂的劳动。如果说劳动是价值之源,资源就应是价值之泉,劳动与资源的结合才是价值的源泉。二是资源性产业居于产业链上游,且直接关系民生福利,单纯靠市场配置容易引起价格大幅波动,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和民生福利。这种认识一方面忽略了资源错配对国民经济与民生福利的影响,资源错配的负面影响如产业结构扭曲、收入分配失衡等,在一定的阶段甚至超过了价格扭曲带来的福利效应;另一方面,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不仅会稀释资源价格波动的负面影响,还能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基于上述理念,在绝大部分产品价格已经市场化的情况下,仍然沿用行政和计划手段对资源性产品价格进行控制,造成价格只反映了部分而非全部成本。如我国矿产资源价格构成中主要是开采成本,资源补偿成本、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成本、安全生产成本等未得到合理反映。因此,要进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首先要破除两种片面认识,树立资源性产品广义成本的理论,通过市场手段形成价格,通过机制设计调控价格,而不应用行政的手段控制价格。资源性产品的广义成本,不仅包括其全部的生产成本即内部成本,还应包括资源开发利用所产生的外部成本(代内外部性成本和代际外部性成本)。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渐进式的转轨过程也就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领域不断扩大,从消费品市场到劳动力市场,再到资本市场,资源性产品市场也不例外。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首先应减少政府干预,逐步放松对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控制,改变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形成机制,除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资源应由政府调控或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外,其他资源应充分发挥市场定价的机制。政府应把精力转变到市场监管上来,对价格的调控也主要用税收等经济杠杆。对于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资源性产品,如水、电、气等,不宜完全放开由市场定价,可采取定额管理办法,比如可对上述资源性产品采用阶梯定价法,既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资源使用量,又对超过定额的数量进行累进式收费,促进居民日常生活中的资源节约。
市场化改革不是不要政府干预,而是要把政府对价格的控制转变为对市场的监管、对消费者的补贴。价格控制是对生产者的补贴,虽降低了企业成本,终端价格偏低也有利于消费者,但却阻碍了技术进步,影响了经济结构的优化,最终还是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通过放松管制,引入竞争,使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则有助于资源的优化利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进而也会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对于市场化带来的价格上涨问题,也可通过科学的机制设计予以消解。资源性产品往往具有自然垄断性、外部性等特征,难以实现完全的市场调节,政府必须履行好监管责任。政府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抑制企业的不合理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监管的内容主要有: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价格监管、产品与服务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管理、市场秩序监管。
市场垄断与行政管制一样,也会造成价格扭曲。政府控制价格很大程度上是为着民众福利或经济发展的目的,政府定价扭曲往往是低价,而垄断性企业定价扭曲往往是高价,如果某个产品为几家,甚至一两家企业所垄断,企业便有了自主定价的能力,同时企业追求经营收益的目标也会产生过高定价的动力。因此,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不仅要改变政府定价的模式,更要引入市场竞争,打破市场垄断,使价格在竞争中形成。当前,应着力打破资源性行业的行政性垄断,打破地区间、部门间和行业间的垄断,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资源性产品能够在不同区域、不同部门和不同行业之间有序合理流动。同时,应逐步打破资源性行业的自然垄断,降低行业门槛,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实现资源开发与利用的主体多元化,促进经济主体间的竞争。只有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市场竞争,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才具备了条件。
资源价格改革一定程度上会带来资源价格的上涨或更大幅度的波动,价格的波动会影响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有的经济主体获利更多,有的利益受损。为平衡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变动,应建立“财政——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即政府应把价格上涨增加的财政收入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应经济主体补贴。市场化改革条件下,政府财政补贴应重点由补贴生产者变为补贴消费者,由“暗补”变为“明补”,由普惠性变为“补弱”。资源价格的政府控制下,资源低价是一种对生产者的补贴,是一种看不见的“暗补”,具有普惠性作用,因为它对所有的经济主体补贴是一样的。而在市场化改革之后,对生产者的补贴取消了,政府则从税费增加中获得了收益,就应对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消费者进行补贴,对消费者的补贴是一种看得见的“明补”,通过差别化的补贴机制,可使其具有“补弱”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