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制约因素及发展对策

2013-09-22 09:24作者林萍
福建质量管理 2013年8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利率商业银行

作者:林萍

随着中国金融产业的改革不断深化,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转型压力,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要求,各个商业银行在2015年之前应达到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商业银行资本的压力将逐步加大。而理财业务发展有助于商业银行经营转型,有利于培养商业银行的投资管理能力和提高核心竞争力。

一、制约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因素

(一)理财产品开发设计机制不够健全、同质化严重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大部分只是将传统的业务和服务改头换面,理财方式多是为客户的咨询提供建议和投资方案,或者与信托公司进行互补的理财业务合作,或是代理销售保险、基金类产品,金融产品同质化较明显,缺乏原创性,产品设计创新水平较低。

1、产品设计不合理。 我国部分商业银行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在产品开发和设计时也没有完全从资产配制的角度考虑,对所代理产品分析不充分,对产品提供者经营管理、市场投资和风险处置能力有效评估不够,对代理销售产品的风险受益预测数据未进行及时验证。

2、产品创新不足。 尽管各商业银行不失时机地推出了花样翻新的理财产品,从人民币理财到外汇理财、多币种理财,看似种类繁多,却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同质化缺陷,只是在一些细节方面做文章。

3、品牌意识缺乏。 在银行产品高度同质化且短期内难以改变的背景下,市场的竞争应当更多地依靠品牌优势,然而,国内商业银行对树立品牌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品牌竞争观念淡漠,导致品牌的优势难以显现。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是理财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是资金投向披露不够充分。 很多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只提股权类或者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为0-70%,幅度过大;同时因为是组合投资多个标的物,使消费者无法把握明确的投资方向。

二是理财产品尤其是资金池产品信息披露不够。 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信息在网站和大厅公布,且信息并不完善,能够真正建立起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的银行更是不多。其收益核算不透明,难以让客户明确所承担的风险和应得的收益。

(三)理财业务法律定位不明确

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法律规范的完善问题。

1、分业管理存在矛盾。 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各自的理财产品,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个监管机关分别出台了理财产品的管理办法,而这些管理办法互不相同,有很多矛盾和对立之处。

2、理财业务准入机制不健全。 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并没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主体资格做出规定,也就是说中国境内的任何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外资银行)均可从事理财业务,而且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可独立从事理财业务。

3、理财业务缺乏规范性。 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有的产品设计不合理,本身就蕴藏着风险隐患。而当前我国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定位不清晰,适用法律缺乏,导致理财业务定性、会计核算等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各家商业银行只能相互参照同业做法执行,缺乏规范性和相关依据。

(四)理财产品综合服务水平较低

我国理财业务刚刚起步,专业人才数量和产品的投资领域有限,大多数商业银行未建立完整的理财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差异化服务明显不足。

1、专业理财人员匮乏,营销人员素质不过关。 理财服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但目前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培训体系尚不完善,高端资产管理人才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存在较大的缺口。

2、理财产品的营销意识不强。 我国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的营销,在思想上、理论上缺乏比较全面的认识,营销观念滞后,缺乏主动出击创造市场的意识。目前对理财业务的营销只是简单地将市场营销等同于推销,而不是根据客户的需求系统完整地制订市场营销策略。

3、缺乏服务策略。 当前,尽管商业银行理财服务项目越来越多,但为顾客提供的服务却往往不尽如人意,在营销活动中很难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由于不能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很难对客户实行差异化的服务策略。

(五)理财产品定价能力尚待提升

目前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在定价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产品定价受存款利率基准的影响。若定价低于定期存款利率,投资者可以转向存款,没有必要承担“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风险来购买理财产品。由于目前存贷利差相对稳定,产品收益率不能高出定期存款利率太多,如果超过贷款利率,银行将无利可图。

2、市场资金面的变动对银行理财产品定价影响较大。 一方面,对于债券与货币市场类的理财产品,市场资金面的松紧决定了产品投资的收益空间,从而直接决定了产品定价的空间。另一方面,在市场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市场资金利率中枢会逐步抬高,为了满足存贷比考核等需要,各家商业银行将使用银行理财产品来抢夺资金。这意味着,资金面的紧张将导致理财产品定价“上易下难”。

3、理财产品定价的综合分析能力需要提升。 目前银行在理财产品定价中没有一个全面的、系统性的统筹考虑,而且没有一个相对细致的数量化模型或体系来提供科学有效的支持。理财产品的定价基本上仅从存贷利率出发,考虑CPI、市场收益率等因素后确定产品收益率,股票市场等可替代投资品种的替代效应完全被忽略。而市场资金面紧张和各银行无序竞争、不计成本地竞相抬价也造成理财产品的盲目定价。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对策及建议

(一)创新理财产品,实现产品集成化、专业化发展

商业银行要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建立自己的特色产品,在同质化现象日趋严重的市场中独树一帜,树立品牌效应。

1、加大理财产品的开发与创新。 一是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科学、先进的理财产品研发体系。理财产品开发应建立在对客户需求的了解、未来需求变化的分析和预测基础之上,结合灵活的定价策略,充分满足优质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二是各个商业银行在借鉴引进国际先进的理念、经验、技术、产品的同时,要根据各个地区的市场特点,不断增强理财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

2、加强品牌效应。 商业银行要全面提升理财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注重产品设计和适销对路,打破制约的瓶颈因素,争取实现理财产品的集成化、专业化发展。而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是理财产品的个性和风格体现,也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的重要内容。

3、实现规模效应,提高盈利贡献率。 各商业银行在经营政策导向上应鼓励理财业务良性发展,在战略业务激励费用等财务资源配置政策上应保持对理财业务的合理激励,提高投资和管理效率,实现规模效应,提高盈利贡献率。据统计,香港恒生银行理财服务对该行盈利贡献率已达48%,在英国新加坡等国家银行利润中也占到了30%到50%不等。相比之下,国内众多商业银行理财贡献率较抵,仅平均在10%以下。

(二)加强人才培养、渠道建设和营销宣传

商业银行应实行理财专业人员的准入、持续培训、退出等常态化管理,完善理财营销管理体系,为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

1、大力培养核心理财人才。 商业银行应该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和熟悉多方面金融业务的理财专家,他们应具有相关的金融理论知识和财务分析能力,具有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投资技巧,在理财业务中,能够为顾客提出详尽具体的规划,并根据客户的实际财务状况、风险偏好、收益目标等因素,对投资工具的种类和投资的回报率做出详尽的分析说明,使理财服务能真正立足于理财。

2、完善理财产品营销的组织体系。 在商业银行内部,要以市场为导向配置营销资源,通过对各部门现有的业务分工重新组合,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专职营销机构。营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市场调查、分析营销环境、研究营销战略、制定营销目标、拟定营销组合、实施营销管理、加强与客户和社会的沟通,实现金融营销供给方、需求方与社会的多向互动发展。其中,商业银行的总行、分行营销机构以开发产品为主,从战略高度分析市场需求,进行市场细分,根据不同客户群的需求选择目标市场,开发具有较强针对性的产品;基层行和理财中心、营业网点的营销部门以服务营销为主,根据不同的目标客户,实施不同的营销策略。

3、加强市场定位,细分客户群体。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要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想,以中高收入层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和理财软件为依托,通过有针对性的业务组合和创新,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市场细分应做到一方面对高端客户的细分,通过制定贵宾客户的专属优惠以及开通多种便捷的服务渠道等措施,实现对高端客户的特别服务;另一方面对特定客户群的细分,以特定群体为目标客户群,开发专门面向这些客户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有效地提高市场占有率。

(三)建立完善的披露机制

信息披露是理财产品监管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部分。

1、执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 2013年3月27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8号文”)指出,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8号文同时规范“资金池”产品的运作,要求商业银行要认真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的风险自查,加强市场风险管控,高度关注市场风险,在产品的全流程中披露全部信息的原则,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渠道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持续性披露。

2、建立信息披露规范管理。 除了让理财产品标准化,8号文还体现了理财产品监管的基本思路,即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等信息充分披露。在操作层面上,监管部门已开发完成理财产品非现场登记系统,要求此后各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均需纳入“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进行备案,监管层从产品设计、发售、投资运作、产品详细信息、存续期和到期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理财业务进行全流程规范和监管。这在理财产品信息的透明化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同时也意味着银监会开启了对银行理财市场、业务和产品的全方位监管。

3、加强投资者理财知识的教育 商业银行做为理财产品的设计者和销售者,必须肩负起起投资者理财教育一重要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比如公布有关理财产品知识的服务热线,回答投资者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般问题,以及如何进行投诉,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为投资者制作系列产品说明的小册子,说明其特点、风险、收益等,提醒投资者购买前需三思;完善投资者投诉渠道。建立专门的机构,解答投资者的问题,化解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矛盾,防范声誉风险。

(四)制定明晰的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迅猛增长,倒逼监管的步步升级,急需监管部门整合现有的理财业务管理规定,出台全方位的理财业务实施细则,全面规范理财业务的投资运作,有效防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

1、补充完善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指引。监管部门应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中间业务和负债业务之间的不同发展方向,尽快出台相应的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引导、规范、支持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上的创新,使其成为规范的、以资产管理为特征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或者成为商业银行新型的存款类业务或负债类业务,如结构性存款产品等。同时,修订《商业银行法》,把理财业务纳入《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围,银监会以调整后的《商业银行法》规定为依据,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完整地规范。

2、建立完善的准入机制。 理财业务是一项风险很高的银行业务,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适合从事理财业务,中国银监会应该制订出一些具体的准入标准。一是按理财产品的种类向商业银行颁发理财业务许可证。二是对开办理财业务的银行设定一些限制条件,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考虑其偿债能力,应对总资产、净资产、未清偿的理财品的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等指标做出限制;对以往业绩不佳,经常出现负收益的商业银行应当取消其从事理财业务的资格。三是对各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发行和申报主体上,应以商业银行总行为发行和申报单位,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只能是经办机构,不能独立地发行理财产品。这样有利于解决当前理财产品发行过滥问题。

(五)利率市场化改革

做好理财产品的定价管理,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有效稳健运行的关键所在,而利率市场化改革将给理财业务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1、利率市场化促进合理定价。 利率市场化的过程是将利率的决定权交还给市场,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是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随着基准利率的不断完善,以及收益率曲线的统一,金融产品创新将不断产生,人民币衍生产品以及人民币外币之间的衍生产品将会逐步出现并被频繁交易。商业银行可以从风险收益平衡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趋势、资金面状况、同业产品对比、资产运作等因素,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运作的潜在收益率提供相应的收益率预测和报价,满足客户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目标。因此,利率市场化使我国的金融环境更加自由,金融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更加激烈,金融产品的定价更加合理。

2、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创新业务。 利率市场化之后,金融市场将创造出更多的工具和服务来逐步替代银行存款,银行存款作为货币供应量和清算媒介的作用会有所下降,银行存款的利率才能逐步放开,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将更加的合理,理财产品的创新可以朝着风险高低相间、结构复杂和简单并重的方向发展,挂钩资产会更多样化。多种资产或事件挂钩的混合性产品,其收益影响因素将变得更多,既有挂钩资产或事件的变化情况以及表现最好或表现最差资产的变化情况,又有它们之间的相关性,有时甚至包括涉及收益计算条款的弹性及其之间的逻辑关系。

总之,商业银行在进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中,应充分认识到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详细了解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理财业务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并完善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各项理财业务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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