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施京京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确定将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消费者们期盼已久的汽车“三包”政策终于出台。新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同时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义务。它的面世不仅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更将推动整个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经过数次讨论、酝酿了八年之久的汽车“三包”规定,经过了400稿修订,是为期最长、修订次数最多的部门规章,其间牵涉到消费者、生产厂商和经销商的多方利益平衡问题。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国务院5部门就汽车“三包”规定着手调研。2004年12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正式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2011年9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随后召开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生产商、行业协会、销售商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紧接着,2012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修改后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在2012年12月底,为配合汽车“三包”政策施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征求意见稿)》,对汽车“三包”的相关范围进一步细化,包括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以及易损耗零部件种类范围,以提高政策的可实施性。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密集出炉和对法规的不断细化,终于迎来了汽车“三包”政策的正式出台。
近年来,我国已经成长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但由于起步较晚,加上汽车产品本身具有特殊性,我国汽车市场一直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汽车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表现最为突出。“三包”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公平公正地化解汽车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李明刚介绍,之所以将汽车产品纳入“三包”的专项立法,是考虑到汽车产品技术复杂,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个体比较分散,在处理质量问题的过程中容易处于劣势、弱势。“此次汽车‘三包’政策出台,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督促生产企业、经销商共同增进责任意识。”李明刚说。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从而明确汽车生产商是汽车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该规定把生产者义务摆在首位,要求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在新出台的规定中,关于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的内容,对汽车质量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根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新车60天内包退换”也是新规定中的一个亮点。按照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新规定还明确了“三包”主要零件。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除了上文所说,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退货。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此外,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对违反“三包”有关要求的行为,新规定也列出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当消费者与经销商发生争议怎么办?新规定明确指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向质监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值得关注的是,该规定提出,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监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工作中,“建立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专家库)成为了突破瓶颈的关键点。在下一步汽车“三包”规定的配套系统建设中,不仅要抓紧细化相关的标准和判定依据,还要细化配套的规范文件、保障条件和专家库系统建设。
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不仅受到了消费者的热烈欢迎,对我国汽车制造业的质量提高和技术进步的积极推进作用也不言而喻。用消费者的话来说,是“有法可依,保护消费者也保护商家。”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认为,新规定的出台和当前消费者话语权正在提高不无关系,对于国内整体自主品牌产品质量和形象的提升都是有益处的。
一些汽车企业对新规定也纷纷表示支持。华泰汽车日前表示,对于目前处于调整周期的国内汽车市场来说,“三包”的出台不失为一种加快市场规范化进程、从普遍重视“量”转变为重视“质”的有效推手。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只要厂家把产品销售前端的工夫做到家,产品质量过硬了,也就不怕汽车“三包”新规的实施。“对于要做一个长久的品牌、持续做好品质的企业来说,汽车‘三包’新规的出台将是一个正面利好因素。”汽车行业资深分析师贾新光则表示:“新规定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汽车消费软环境的一大空白,并由此正式迈开了完善汽车消费软环境的关键一步,有助于我国构建更加成熟的汽车消费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