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发挥国家财政资金对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支持,以此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主要体现在财政性资金的调节上,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财政资金种类繁多,体现了国家对不同行业企业不同时期的各种扶持政策。财政性资金在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有不同的规定和不同的方法,会计方面财政性资金范围要广泛,而税法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规定范围小,下文从会计与税收两个角度对财政性资金的处理进行分析。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涉及的会计政策主要有:①财会[2009]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②《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③《企业财务通则》。财政性资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三方面资金:①财政预算内资金、②财政预算外资金、③其他资金。狭义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例:潍坊市政府规划城区改造,决定把乙公司厂址从城区搬迁到城外的工业园区,该公司计划在2年内完成厂房和设备的搬迁,2012年8月31日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3500万元,2012年9月21日购入价值2000万元设备(含安装调试费),并在12月份安装完成,2012年发生1000万元费用性支出(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假定无残值)。
解析:会计上根据财会[2009]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对搬迁补偿支出的会计处理,乙公司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3500万元,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税务上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以5年为分界线,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年的计入所得额,另外安置支出后有余额的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2012年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2)2012年支付设备及安装费的会计处理
(3)2012年支付搬迁费用
(4)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的会计处理
(5)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资产性支出的会计处理
财政性资金纳税政策主要有:第一层次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最新下发的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等。
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有具体规定,这些收入范畴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并且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实现的收入,包括财政部门拨款以及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用途切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有别于不征税收入,是应该征税但在一定时限内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给予免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①投资国债实现的利息;②符合税法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③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居民企业之间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财税[2011]70号,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以5年为时限采用不同处理方法,所以在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是否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应分以下2种情况处理:①如果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即60个月)内全部支出,则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该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法一致。②如果企业收到的资金在5年(即60个月)内发生的支出有余额,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6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第6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重复扣除折旧、摊销面临罚款。财政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经从所得额减除,会计上将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减,若企业忽视了处理或处理不当,根据《征管法》不但要补税,还面临是50%-5倍的罚款。②对于价外税的“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额,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已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③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是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